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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治藏要略

2001-06-13

中国西藏 2001年2期

民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大变革的时代。张羽新发表在《中国藏学》2000年第四期上的文章,对民国期间历届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行使主权和施政的基本情况作了简要论述。第一,维护国家对西藏的主权。利用政府宣言和立法等形式,维护国家对西藏的主权,是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施政的主要方针。民国之初,外国侵略势力妄图乘中国政权更替、局势动荡之机,实现分裂我国西藏的梦想。西藏地方上层僧俗集团中极少数反动分子,也在外国侵华势力的支持下,制造了一连串“独立”闹剧。针对这种情况,民国肇建,就特别强调了中央政府对西藏的主权。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正式宣告成立时,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在《宣言书》中就庄严宣告:“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则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总纲”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这是以“临时宪法”的形式,从法律上规定了民国政府对西藏地方的主权。此后,民国时期历届中央政府在维护对西藏地方的主权问题上,都遵循这一方针。第二,建立管理西藏地方事务的中央机构——蒙藏局和蒙藏委员会。民国建政之初,撤销清代的理藩院,将西藏地方事务划归内务部管理,成立蒙藏事务局,直属国务院,作为主管西藏、蒙古地方事务的中央机关。1927年正式设立蒙藏委员会。蒙藏事务局和蒙藏委员会的建立,使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行使主权有了组织机构上的保障,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行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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