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摘编
2001-06-13
中国西藏 2001年3期
西部大开发必须依法进行
刘 海年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的文章,提出要加快西部大开发的立法工作。文章认为,第一、要加强西部开发的立法工作。1、要着手研究和制定"西部开发法"。"西部开发法"是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基本法律,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西部开发法"应将党和国家关于开发西部的政策法律化,明确规定西部大开发的目的、方针、指导思想、开发机构和实施步骤,尤其要规定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平衡的维持,以反映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战略。至于基本内容,有学者已提出了设想。我们认为,这些设想是初步的,即使将来提出较完善的框架,鉴于"西部开发法"是国家开发西部的基本法,有关西部开发的认识有待加深,经验需要进一步积累,因此,在内容上一般宜多采用原则性和概括性规定。2、依据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应制定有关支持西部大开发的行政性法规,各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应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的关于西部大开发行政性法规,除国务院依照法律行使国务院支持西部的有关职权和履行有关义务,还应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下,将本应由法律作出规定,但时机尚不成熟、条件尚不具备的有关支持西部开发的措施制定成行政性法规。各地方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既要考虑本地需要,又要遵照法律和行政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注意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注意与兄弟省、市、自治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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