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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侵犯肖像权的新闻官司

2001-02-13陈堂发

新闻记者 2001年5期

陈堂发

1999年11月3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向在南京出版的服饰导报社下达【(1999)白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陈女士关于其肖像权受侵害的诉讼请求,判被告服饰导报社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成立,要求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女士精神抚慰金2000元。被告服饰导报社对一审判决持有不同意见,于12月初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0年1月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的上诉请求。被告服饰导报社未再提起申诉。这起判决案例给新闻工作者、学术理论界以及司法工作者都可以带来一点思考。因为在本判决未产生之前,大众传媒由于报道新闻、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而引起肖像权纠纷已发生过多起,但认为侵权成立的判例还未有过。

三起未侵权的判例

从法院审判先例来看,曾出现于上海的三起较有代表性的因新闻报道引起的侵犯肖像权的官司,最终都判了原告败诉。这三起新闻报道涉及侵犯肖像权的案例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案例之一1988年,上海虹口区市民杜某向当地法院起诉,告《民主与法制画报》侵犯其已故亲属肖像权。经过及理由是:原告亲属因工作行为发生意外死亡,死者单位由于善后工作没有做好,导致家属强占办公室作为灵堂,直接影响到单位的正常办公。《民主与法制画报》记者用图文的形式予以了报道。原告认为该画报未经过死者亲属同意,侵犯了死者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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