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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居法则

2000-11-23

青年文摘·上半月 2000年8期
关键词:罪状群居苍鹰

裴 艳

一个算是我领导的人常拍着我的脑袋语重心长地对我说:“你的工作能力很强,但要注意人际关系。”

我所在的是个自由、民主、文明的团体,我打心眼里视同志们如兄弟姐妹,我不明白为何落此下场。于是我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

罪状一:开会时,我直言任何人工作中的失误。

结果:1.大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工作有长进;

2.得罪了几个人,尽管他们脸上仍表现出欣赏甚至感激。罪状二:开会时,我勇敢提出自己富有建设性的意见。结果:1.领导满意。团体发展的路上,我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2.几个信奉“沉默是金”的家伙说我好出风头,不清楚自己的资历。而他们只知道微笑或点头。

罪状三:事无巨细,我往往超额完成工作任务。

结果:1.我们团体的影响力更大:

2.又有几个家伙说我功利心太强,为了表面的成绩宁可做自己本不喜欢的事。

其实还有n条罪状,但写到这里我就已经恶毒地发现:所谓搞好人际关系者不过是些已经被环境同化,修炼得八面玲珑,圆滑得已经忘了自己存在的人。

他们信奉的原则只有一个——和世界上大多数人的步调保持一致,不要有过,也不要不及。于是克隆别人成了最好的途径。

但我不想做任何人的复制品,即使被人说不合群。说傲。

生存技术和生存价值是我都能意识到其存在的事物,但我要求自己:不能为了形式而放弃更有力量的内容,即使这似乎有悖于所谓的群居法则。

不过,我想:在真正意义上群居的往往是绵羊和麻雀之流,而苍鹰习惯独自翱翔,猎豹也乐于在属于自己的田野上留下身影。

(周平摘自《心理世界》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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