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损害赔偿
2000-06-14李燕张家钧
中国美容医学 2000年5期
李 燕 张家钧
(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武汉430030)
对受术者来讲,美容手术只能成功不容失败;而事实上,手术意外经常可能发生,美容手术的风险尤大。近年来因美容手术导致容颜损害继而诉诸法律的案件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本课题对美容损害索赔中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以求对相关的法律建设起一些推动作用。
1资料与方法ケ究翁庋芯孔柿鲜谴1994年至2000年1月法院、报刊杂志中收集的29例成功索赔到美容损害赔偿金的诉讼案件。采用文献研究方法对其进行全面分析,按照赔偿事由、法律适用、赔偿范围、赔偿金的确认机构和认定方式等因素进行统计量化处理。
2结果与分析
2.1美容损害赔偿事由成功索赔到美容损害赔偿金的29起美容诉讼案件中,出现丑容、毁容、功能障碍等并发症的5起,占17.1%;虚假广告所致的,受术者认知障碍2起,占7%;虚假广告引起又出现并发症的21起,占72.4%;死亡1起,占3.5%。可见做虚假广告又出现并发症的案件,是判决美容损害赔偿的主要事由。
2.2美容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29例美容赔偿诉讼案中依据法律的情况如表1所示,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由此表可见美容损害赔偿条件主要是适用民事诉讼法,以民事案件立案为主。
2.3美容损害赔偿的确定机构与认定方式在本研究中,确定美容损害赔偿金的机构如表2所示,其中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简称医鉴会)作出调解结论的有6起,由法院自行认定作出结论的有15起,其中由法院认定方式是决定美容损害赔偿金多少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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