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权与政权关系的制度重构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2000-06-14丁栋虹
战略与管理 2000年3期
丁栋虹
产权(Property Right)与政权(Political Power)是社会经济体系的两大基本制度,其相互关系的制度重构属于制度变迁的核心内容。在我国,从农村到城市,有关产权制度的改革已经进行了20余年,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至今尚没有建立起一套规范、有序、清晰的现代产权制度架构,有关产权的经济与政治纠纷不断涌现。在由政府主导型经济向市场主导型经济过渡尚没有完成的现实背景下,任何经济资源的产权界定和现代产权制度的理性架构都不能自我完成,而是客观地与政治权力的作用交织在一起。
一、产权与政权的并列
社会权力分列是社会经济主体对各种社会资源进行控制的基础。我们不可能设想一个权力不分列的社会:权力不分列的社会是一个无法控制、无规则的社会,是根本不可能存在下去的。在社会各种权力的分列中,产权与政权的分列属于核心内容。
要实现产权与政权分列,以下几个方面是必需的:
其一,产权与政权主体必须分离。一方面,产权的主体是个人。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是自然人产权,以个人主体为原则。个人主体原则既反对所有现存的特权,也不承认政府有权限制有才华的或幸运的人所可能获得的成就与财富。在个人主体原则下,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现代产权制度主体地位的确立、现代产权制度观念的形成,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其基本特征是所有公民在经济和政治领域享有完全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政权的主体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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