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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自我免责

2000-06-13文/法智律师事务所杜晓辉编辑/王国

医学美学美容·蜜ME 2000年5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

文/法智律师事务所杜晓辉编辑/王国

“售出商品,概不退换”,“走出店门,恕不负责”,“偷一罚十”,这些或悬挂,或张贴于经营场所的告示、通知和声明,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经营者能用这些声明、告示、通知自我免责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固定格式和内容的合同,此合同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成立。格式合同的优点是缩短交易过程,节省成本,而且格式合同条款是由经常从事某项交易并熟悉本行业习惯的经营者制定,能够使合同内容完整,对双方权利义务规定的较为详尽,有利于防止因合同条款不清而发生争执。但另一方面,因为格式合同规定的特殊性,所以格式合同中常含有保护经营者利益而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虽然从理论上讲消费者有接受与否的权利,但往往由于拟约人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或同种类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均使用相同或类似之条款,消费者若欲获取此商品或服务,就必须接受条款内容,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店堂告示是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张贴的带有警示性的标语、标牌、须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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