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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作品的著作权随原件转移吗

2000-03-24罗嗣弘

知识窗 2000年2期
关键词:原件著作权人包装盒

罗嗣弘

张某是国内知名的营养保健品专家,某正经一朋友介绍应邀出席A保健品公司的新产品推广会,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得知张某以书法见长,便力邀其为新产品题词,张某盛情难却就题了一幅词,并交给了李某。后来张某在某市场购物时,发现自己的题词赫然印在A公司新产品的外包装盒上。张某遂向A公司交涉,A公司称张某题词的内容很有广告意义,且书法艺术上乘,就将题词印刷在包装盒上,但数量不多,如张某不同意,就不再印制了。但张某坚持要A公司将已印制的包装盒销废,A公司不同意。张某便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A公司答辩称:张某的题词是针对该公司新产品的,且已交给了A公司,A公司用于产品包装盒上,是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A公司的题词具有独创性,就题词内容看,为文字作品,从书写形式看为书法作品,应享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张某虽然将作品原件交给了A公司,但作品的著作权并未一同转移,著作权仍由张某享有。A公司如要使用该题词进行商业活动,应当得到张某的许可。而A公司未经张某允许,擅自将题词印在产品包装盒上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了对张某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也就是说美术等作品原件的转移,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当然地一同转移,原件所有权人取得了作品原件的物权,但并不当然地取得了作品的著作权。除展览权外,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未取得许可而予以使用即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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