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权益投诉类广播节目的法律思考
2000-02-16渠成
新闻记者 2000年10期
渠 成
在当前的广播节目中,往往设有消费类板块,而在此类板块中,深受听众欢迎的恐怕要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投诉类节目(以下简称投诉类节目),比如东方广播电台的《上海潮投诉热线》,收听率一直居高不下。但是,投诉类节目如何才能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又顾及到新闻传媒的特点?这是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笔者试就这些问题,谈谈一些想法。
1.设立投诉类节目的合法性和社会现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更明确地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以上规定,赋予了包括广播在内的大众传播媒介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使得舆论监督有法可依,同时,也使投诉类节目的合法地位得以确立。
那么,投诉类节目赖以存在的社会现实基础又是什么呢?首先,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工作远远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可操作性较差,无法可依的现象时有发生,立法真空大量存在。其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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