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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的职责是报道而非报告

2000-02-16贾梦霞

新闻记者 2000年11期
关键词:嘉禾舞弊个案

贾梦霞

刘朝先生认为记者应“在得知这种情况后及时地向有关单位通报,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杜绝这种情况发生。”果真如此吗?“事先报告”或许可以令这场舞弊事件烟消云散,但却未必能实现“从根本上维护高考的公平和公正”的初衷,相反,在我看来,“报告”的做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的操作性上都极不可取。原因有四:

其一,从操作的可行性看。假如记者事先向有关单位通报了所掌握的情况,主管部门可能会坚决制止,把一些考生的舞弊“预谋”扼杀在萌芽状态。但也有更坏的一种可能,即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和种种利害关系,向舞弊者通气,帮助他们采用更为隐蔽的形式,蒙混过关。这种担心并不是没有根据的。我们从电视画面上可以看到,整个考场内都是闹哄哄的,而监考教师竟充耳不闻、倚门看风景。此情此景,我们很难相信这不是一起“大规模、有组织的集体舞弊行为”。

其二,从曝光后果来看。“嘉禾考点的试卷确认为雷同卷的有236份,203名考生被取消了考试资格,……据说今年在湖南招生的几百所外省院校中,近30所院校的招生老师暗示不愿收嘉禾的考生。”(《南方周末2000年9月7日第7版——〈我们可被害惨了〉》)的确,有些学生不幸地成为舞弊事件中的牺牲品,是很让人痛心的一件事情。但是,这绝不能成为把后果归咎于记者报道了此事的理由,记者的职责是报道事实,对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则是有关职能部门的事。对媒体而言,所能做的只有呼吁有关部门,比如各高校招生办在录取学生时,不要受舞弊事件的影响,本着择优录取的原则对嘉禾考生一视同仁。

其三,从警示效果看。记者通过新闻报道所能直接监督到的仅仅是社会生活中极为有限的一些个案,通过对个案的监督,来实现对整个社会中类似情况的监督。其中,报道个案所起的就是警示作用。就全国而言,在其他一些地方也会有类似的舞弊行为存在,严肃的处理对他们同样会起到一种威慑作用,相信明年高考考场的秩序将会好得多。从这一点上来说,记者的报道对维护高考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是有很大贡献的。

其四,记者的职责是报道而非报告。“如果我们的记者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地向有关单位通报……也许能够从根本上维护高考的公平和公正。”在这里,刘先生的想法似乎过于乐观。记者向有关部门通报,对方慑于不言自明的压力,舞弊行为可能会暂时收敛。但是,过一段时间,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它还会卷土重来。此时此地的悲剧避免了,彼时彼地的悲剧又如何避免?到那个时候,记者难道再去“报告”一次?本来应该由法律机关来解决的问题,因为记者的好心报告,以致得不到及时解决,这是不是记者的越权和失职呢?由此看来,记者出于善意所做的报告,固然是“保护”了这两起舞弊事件中的一些无辜者,却是有悖于记者职责的一种越权行为,带来的也恰恰是对高考的公平和公正在更大范围与更深程度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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