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五种新闻不报道”担忧
2000-02-16陈淮贵
新闻记者 2000年12期
陈淮贵
“五种新闻不报道”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是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同一个标准,也是地方政府和党委对自身的约束。不过,这些限制,是否符合新闻规律?而且,是否真的能让“人民群众满意”呢?
第一,先来看什么是新闻。国内比较一致的说法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也有的说是“新近变动的事实的传布”、“广大群众欲知、应知而未知的重要事实”;国外有人说“新闻就是把最新的现实现象在最短的时间间距内连续介绍给最广泛的大众”。可见,新闻这一概念的内在要求就是向广大公众迅速传播事实。而衡量一件事实是否值得报道的标准是什么?众所周知,是在于这件事实是否具有新闻价值,也即其中所包含的能够满足社会对新闻需要的各种要素的总合。这些要素包括:真实、新鲜、重要、接近、趣味等,这些要素,又以人民的需要为核心。可见,如果一项事实为人民所关心,同时,这项事实又具有真实、新鲜、重要等新闻价值,那么,根据新闻的目的、要求,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就应该予以报道。
第二,再看这“五种新闻”的内容是否为人民关心,人民是否需要知道,它是否具有新闻价值。显而易见,市委的工作,对当地,应该说是十分重要的,而且,跟老百姓也是息息相关的。不论是“正干的”,还是“正想的”,或者是“会上研讨的”、“上面汇总的”、“干扰中心的”,都与老百姓息息相关,因此老百姓都想知道,也应该知道,当然也就应该报道。
第三,看看是否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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