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度”与“力度”
2000-02-16端文
新闻记者 2000年11期
端 文
“限度”与“力度”是时下传媒记者们的常用词汇,几乎天天可以见到。
某矿井倒坍,许多矿工压在地下,惊动各级领导,表示要力争把人员伤亡“降低到最低限度”。某号台风警报,领导作出部署,要求“严加防范,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一场暴雨引发山洪暴发、山体滑坡,造成房屋倒坍,当地领导少不了发誓要使“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加强对吸毒贩毒”的打击力度,破获几起案件,收缴毒品多少克;“对娱乐场所的整治加强力度”,一举抓获多少三陪女;“加强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力度”,集中销毁多少冒牌货;“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打击力度”,解救了多少名妇女儿童。还有对打击音响盗版“加强力度”,对交通整治“加强力度”,对安全生产“加强力度”等等,很多很多。
当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倘就事论事地说,固然也是不错的。然而这个“最低限度”总仍然是一种损失,比如,矿井倒坍,几经抢救,仍有几名矿工下落不明,或无生还希望;一场台风,某城市刮下几块大型广告牌,砸伤了两名行人等。但为何就不能从制度上、执法上加以防范,尽量使矿井无倒坍,广告牌也不落下来呢?
“力度”,原是个音乐术语,指的是音响的强度,共分12个“档次”,PPP为最弱,MP为中弱,MF为中强,FFF为最强,等等。如今把音乐术语用到社会治安上,原无不可。但读者困惑的是:某项工作在没有“加强”的时候,原本在什么“档次”,后来“加强力度”,又达到了哪个“档次”。看来都是些无法作对比的模糊概念。比如,对吸毒贩毒的缉查,报上说从来没有放松过,后来“加强打击力度”,那么“高起点”上又如何“加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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