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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法学探讨

2000-02-13罗昕

新闻记者 2000年5期
关键词:监督

罗 昕

当今时代是一个传媒愈来愈活跃的时代,也是一个司法对社会的调整愈来愈强有力的时代。而无论在哪个国家,传媒与司法体系的良好运作之间又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因此,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特别是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之间的关系,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比较考察:司法与传媒的对立统一

传媒与司法不仅仅是简单的监督与被监督,对它们进行制度层面上的比较考察,有助于全面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价值追求的统一性。司法与传媒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由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个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二)运行机理的对立性。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在法治国家,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它具有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以给予人们对国家、政府、社会的安全感和信赖感。因此,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司法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要求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利、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使法官毋需掌声不惧骂名地真正依据法律和事实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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