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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教师构成犯罪

1999-03-31

知识窗 1999年9期
关键词:张某刑法教育局

江 流

张某是某县第一中学的教师,又是有名的“一枝笔”。他的文章多针贬时弊,常见诸报端、杂志上。由于他的文笔犀利,故某教育局领导总觉得张某的文章是对己而发,因此对张某很“感冒”。最近,张某在省级教育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当前教育收费存在的问题》的学术论文,其中提到“某县”(注:张某在原文中未指明具体的县)教育局把一大堆所谓“乡土教材”和“复习资料”摊派到每位中学生身上。县教育局长顿觉浑身是刺,便伪造“举报信”,说张某多次收受学生送礼、请吃,并迫令第一中学的校长在全校大会上公开点名批评张某目无组织纪律。不久,张某被调至一偏僻乡村的初中任教,其“优秀教师”的称号也被取消。此外,县教育局还给予了张某严重警告处分。张某一气之下,将县教育局长诉至法院。《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二)从事科学研究、学业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经多方调查取证和开庭审理认为:教育局局长的行为显然触犯了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故最后判决将县教育局局长拘役6个月。

(责任编辑/刘祖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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