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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为何坐上被告席

1999-03-24伍振海

知识窗 1999年7期
关键词:叶某石灰筹款

伍振海

1998年10月,张某购置一辆机动车经营运输业。后张某陆续从叶某的石灰厂购买石灰,共拖欠叶某石灰款6000余元未付。1999年3月20日,双方约定,由张某开车为叶某装运石头,用运费折抵石灰款。后张某认为运石头不合算,拒不赴约而叶某不见张某来石场,便让人将张某车辆驾至自己家中,并以此要求张某筹款赎车。尔后,张某前往叶某家,答应去筹款赎车。这期间,叶某曾口头通知张某筹到钱款后取回车辆,但张某未去取。至4月20日凌晨4时许,张某的车在叶某家中院内起火被烧毁。经有关部门鉴定,该车烧毁后仅价值964元,烧毁前的新旧程度在55%~65%之间。因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尚未查清起火原因,张某于是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叶某赔偿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叶某与张某虽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叶某应该通过正当的途径取得解决,他采取扣留他人车辆迫使还款的方法属不当行为,故他应对纠纷的引起和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而张某明知车辆留置在叶某家,并承诺会马上筹款取车,并在叶某催促取车后仍将车辆放置在叶某家中,对所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张某所蒙受的机动车所受的损失(含各种手续费、规费等)21520元,按烧毁前的新旧程度60%计算,折价12912元,减去车辆烧毁后价值964元,实际计币11948元,由叶某承担70%,计币8463.60元,其余由张某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本案叶某作为债权人,本应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而其私自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索债,侵犯了债务人的财产权,显属违法,应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刘祖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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