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法学的特点
1998-07-15苏力
读书 1998年1期
苏 力
现代人几乎无法不借助抽象概念活动,学者尤其如此。使用概念的一大优点在于它使信息的使用和交流更为经济,而其弱点就是容易使人忘记和忽视有些东西在某些时候不重要而在另外一些时候相当重要。当许许多多的不同学科都被归在“科学”的概念之下时,就很少认真对每个具体学科的知识及其知识体制是何以发展起来的作一番福柯式的分析。我们已经一般地接受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是“科学”和学术得以发展的普遍“规律”。然而,我想起中国的一句老话,“国家不幸诗家幸”。首先,它指出了文学繁荣与社会安定之间,至少在某些时候和在一定限度内,成一种反比关系。由于钱锺书先生指出的“诗可以怨”的特点,文学作品往往以倾诉不幸为特征,甚至会“为赋新诗强说愁”。这是文学与其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一个重要不同。如果引申并概括起来,可以说是不同学科发展、繁荣所需要的社会条件是不同的。因此,这句老话,也许可以提醒和要求我们重新审视法学(广义的,包括所谓的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一些特点及其发展所需要的某些独特的社会条件。
然而,这个问题太大,在微观的层面,需要细致的考察;而且即使是考察和想清楚了,也不可能在这里短短的几千字中说清楚。因此,这里只能简单地谈几点想法。
首要的一点,与某些文学相反,而与许多学科相同的是,必须首先是国家幸,法学才有可能幸和兴,理由在于法学的自身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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