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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团费”有了特别规定

1997-08-20彭建湘,曾玉华,线彩虹,楼文,李晖

中国青年 1997年2期
关键词:团费团章中央组织部

彭建湘,曾玉华,线彩虹,楼文,李晖

团博士:您好!

我是基层的一名团干部。上个月,我厂附近农村遭受水灾,厂团委号召团员缴纳“特别团费”,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按理说,这是献爱心的好事,但一些团员对此却有议论,认为《团章》里对“特别团费”没有规定,团委让缴纳“特别团费”不“合法”。

我想听听您的意见,“特别团费”到底合不合“法”?

湖北李晓晖

团博士回应——

李晓晖同志,收到您的信后,我们与团中央组织部联系,请求帮助回答您所提的问题。鉴于“特别团费”是一个新事物,《团章》及此前的各种文件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团中央组织部专门开会讨论,对“特别团费”作出以下规定,权作对您来信的回复。

李晓晖同志:

你好!

关于“特别团费”问题,团章以及团中央关于团费收缴的有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工作中,可以按以下原则掌握:

第一,因公益事业的特殊需要,如救灾等,团组织在征得同级党委同意,并报县级以上团委批准后,可以要求团员缴纳特别团费。

第二,缴纳特别团费,应遵照团员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收缴,不得摊派任务。

第三,特别团费应专款专用,财务公开。特别团费必须全部用于既定的工作项目,不得挪作他用。要及时公开特别团费收缴、使用情况,接受团员监督。要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检查和指导。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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