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焚烧国旗是否合法?
1995-07-15东来
读书 1995年10期
东 来
一七八七年美国的几十位先贤聚会费城,坐而论道四十余天,连争带吵为新生的美国妥协出一部流传至今的宪法。它虽然对政府权力作了框架,但对百姓的权利却未加说明。于是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J.Madison)起草了一部《权利法案》交由国会通过,成为宪法的十项修正案。此案的第一条就是民众“有言论自由”,百姓们的畅所欲言遂有了护身符。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宪法解释的变化,言论的自由被最高法院逐渐理解为表达的自由(freeexpression)。据此,有些好事者不满足于畅所欲言,更想利用“表达的自由”来为所欲为,这就有了著名的“德州诉约翰逊案”(TexasVS.Johnson)。
一九八四年美国共和党大会在得克萨斯州的达拉斯举行,反对里根政府内政外交的人则在会场外示威,其中一位约翰逊先生焚烧美国国旗以泄愤,并兴高采烈地围着燃烧的国旗大叫“红、白、蓝,我要让你成碎片!”德州当局以有意损坏国旗罪逮捕并起诉约翰逊。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五年以后,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判定:在公众示威中焚烧国旗是一种受到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表达自由”保护的行动。
这一判决不仅使约翰逊无罪开释,更重要的是,它使美国四十八个州和华盛顿特区有关国旗保护的地方法律失效。
那些视国旗为民族象征的美国人被激怒了。他们强烈的爱国心受到损伤。当时民意调查表明,四分之三的美国人希望用法律来保护国旗。他们的愿望在国会中迅速得到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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