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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纠纷面面观

1992-08-24渭滨

中国青年 1992年5期
关键词:纠纷

渭滨

中国知识界会牢牢记住这部法。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全国人大常委通过正式颁布,第2年6月正式实行。它虽不像企业法等颁布后有那样大的波及面,但它的意义却非同小可,它标志着中国已认识到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并愿为此付出切实的努力。

早在1709年,英国女王颁布了《版权法》,这是世界上最早对版权进行保护的立法。

本世纪初,清王朝制订了中国第1部版权法。之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分别在1915年和1928年制定过版权法。

然而在后来很长一段时间,中国人却不知道什么版权了,甚至认定这是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的一套。“文革”中,江青公开主张文章不登作者名字,演出不报演员名字。当时很多报纸的文章署名为某“战斗队”、“批判小组”,这在世界出版史上都是很罕见独特的现象。

因此,版权问题多年来在中国是不容探讨的领地。一切都归集体组织的功劳,个人不应讲求名与利。从个人心态上,也以服从组织为原则,即使自己创作的作品,被人改编、移植,千百万次地使用,自己也心甘情愿,甚至引以为荣。歌曲《南泥湾》几十年来,被改编、演唱、演奏无以数计,而当摇滚歌手崔健将演唱这首歌的版费200元,交给词作者贺敬之时,贺老无限感慨,认为这是他自创作这首歌以来,所收到的第一笔稿费。所以长期以来,在中国侵犯违反版权的事情,早以使人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侵犯的人神态自如,被侵犯的也心安理得。那一时期,国内有关版权的纠纷根本没有。

改革开放后,人们的认识发生了变化,于是,随着报刊、书籍及戏剧、影视、音乐、美术等作品成倍地增长,版权纠纷也从无到有且日益增多。这类纠纷除去公开抄袭的容易裁定外,其他却因无法可依而真伪莫辨。为此,1985年初,版权部门曾制定了一个有关条例,它虽不完善,却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的产生也可以说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因为,版权纠纷已搅得知识界痛苦莫名。

习惯的友情合作方式,常会给日后的纠纷埋下种子

在人们印象中,最早的一起版权纠纷是电影《十六号病房》作者的归属争议。此片署名是乔雪竹,但上影厂编辑姜思慎称:乔雪竹的小说《遗忘在病床上的日记》发表后,乔曾要求和他合作改编成电影剧本,由姜思慎在电影厂推出,双方进行了剧本的构思,口头协议乔完成一稿,姜写第二稿,并各自履行了职责。报界对影片上映只署乔雪竹的名字进行了披露,并认为这是“欺世盗名、损人利己的行为”。但乔雪竹并不服,她在中央戏剧学院举行了答辩会,声明这个电影从小说到剧本都是她独立完成,姜思慎没有为剧本付出任何劳动,却起了不少消极作用。此案后来转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省高院先进行调查,后又促使双方调解。终使一声火并化为不了了之。只因缺乏有关法律,官司了结后,许多关注的人们至今也不明白内中情由。

但从《十六号病房》一案中,人们仍领悟到,中国人习惯的友情合作方式,容易给日后的纠纷埋下种子。西方人这方面的纠纷之所以少,在于他们常在合作前便有协议约束,中国人却总认为朋友之间把利益分得那么清楚有伤感情。结果常常在作品面世、尤其产生了一定影响后,总有一方认为自己吃了亏,最终反目最仇。

电影《都市里的村庄》同样产生了版权纠纷。早在此片产生前几年,一位编剧梁星明曾创作过《第二小组》独幕话剧剧本,他邀请文友秦培春一起观摩,秦感到不错,并向梁星明要了剧本,提出双方合作改编成电影。梁、秦一度开始共同创作。但数月后,秦培春告诉梁星明,他打算借用《小组》的一点意念为西影厂写部剧,而绝不动用两人共同酝酿的那个剧本的构思与素材。事后梁星明发现,秦培春单独曙名的《都市里的村庄》主题。思想渊源于《第二小组》,《小组》中的6个人物成了电影的主要人物,台词也被大段大段地搬进《村庄》。此纠纷不得不由法院裁决。最终虽然被告秦培春败诉,支付了梁星明的报酬,但此案由于当于《版权法》的不确定,结果仍未使侵权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补偿。这就留有遗患,使人觉得侵犯他人版权没什么了不起,大不了赔了礼,给点钱。更耐人寻味的是,受害者往往也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在社会各方面的调解压力下,放弃了自己权益中大部分的正当要求。

一些陈年老帐的版权纠纷已引起国内国外高层人士的关注,版权问题含糊不得

一石激起千层浪,几次版权的纠纷,使人们开始对版权有了了解和认识,一些陈年老帐也被翻出来,其中影响最大、时间最长的是《我的前半生》著作权案。爱新觉罗.溥仪做为绵延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位皇帝,他的回忆录有着非同小可的价值。这本书在国内先后印行数万册,有关他的影视作品遍及海外。80年代中期,中国一位重要领导人出访意大利,意有关方面对《我的前半生》版权发生新的纠纷感到关切。因意大利、英国银行已为大型故事片《末代皇帝》投资2000多万美元,岂料一位香港导演说他已从博仪遗孀李淑贤手中买了版权,意方是对他的侵权。而在这之前,意大利与中国有关部门已订了合同。此时又不得不搞清一个新问题:《末代皇帝》究竟是溥仪一个人所著还是与另一位执笔者李文达合著。中国版权部门根据各方面调查得知,此书是李文达经过大量采访、调查之后,经组织领导同意推倒原著,另起炉灶,改“认罪书”为文学传记的。当时的裁决是版权归溥仪与李文达共有。因此背着原作者之一李文达与香港人签署卖版权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但后来这个版权案又起风波,有人认为李文达的另起炉灶属于工作职责,而工作职责是不能享有版权的。这又是在对版权认识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观念许多类似的情况,均是由单位进行行政干预,使作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英国版权专家大卫·福斯特等给我国有关部门人士授课时指出:自传与整理自传者都享有版权,在国外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而在我国实行《版权法》的今天,是否也应该以此做为参考呢?从上面的著作纠纷案看,个人名誉受到损害不说,很可能会使国家一夜之间损失巨大的经济收入。

无知的侵权与明火执仗的强盗式掠夺

还有一种版权纠纷是属于侵权者的无知。儿童文学女作家葛翠琳曾创作出较有影响的《野葡萄》。有一天她陪同外国一代表团去北京友谊商店书店参观,外国朋友从书架上拿出一本《野葡萄》的儿童画册,问她:“这不是根据你的作品改编的吗?”葛接过画册一看,果然是自己的作品。可在此之前,她既没得到该画册出版社的通知,该出版社在这本画册上也未署葛的名姓。等她赶往这家出版社去问询时,才又发现,该出版社已将她的《野葡萄》改编翻译成外文向许多国家发行了,而这些做法,从未向作者本人征求过意见。看来,出版者把这种侵权行为看得很正常。当葛愤怒地指责时,对方还振振有词,这不是替你的作品扬名吗?

著名摇滚歌手崔健受侵权的伤害更多。他的成名作《一无所有》被人肆意蹂躏。“我曾经问个不休,你何时跟我走”被人改为“打麻将打了多少宿,我输了多少宿”并堂而皇之录制成磁带全国发行。为此,崔健曾极其费劲地打了几年官司。

在侵犯版权中,更多的是巧取豪夺、明火执仗式的掠夺。电视剧《围城》在中央台播放后,众多的观众认识到这本文学精品的价值。出版该书的人民文学出版社正准备再版发行,岂料一些不法书商用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的速度盗印,书的定价比原装的还贵,每本的错别字以3位数计,更令人愤慨的是盗印本的版本竟达七八种之多。学贯中西的钱钟书先生竟遭这般掠夺,真是文化人的大悲哀。没多久,他的夫人杨绛的力作《洗澡》也遭盗印。这类文化市场上的江洋大盗手段卑劣,发行网络波及面很广,而遭到惩罚的却不多。在对杀人越货、经济贪污的打击中,我国的司法部门并不含糊,但对这些侵权犯罪的打击,长期以来却手软得很,这也助长了侵权人的掠夺心理。

以权侵“权”是著作权中另一怪现象

在版权纠纷中,还有不少与我国特殊的国情有关,个别掌握着一定权力的人以损害别人的著作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西安电影制片厂的一位作者在写作《彭大将军》时,参考了另外两位作者历时5年创作的剧本《彭德怀在西线》,并在写作中超出了合理引用的范围。尽管原作者提出异议,这位作者仍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只署自己名字的作品推上银幕。天津电视台一个部门的负责人在导演电视剧《片警》时,未经作者同意,竟要把他儿子的名字挂上,后经作者坚决反对,才有所收敛,但在后期制作时,他仍将自己的名字挂在首位。他能这样做,无非是因为他对该电视片有某种生杀大权。与此事类似的还有《中华神圣图》的著作权纠纷。4年前一位叫倪冰的待业青年创作了《群仙祝寿图》(即后来的《中华神圣图》)。由于装裱费太贵,便委托中国艺术开发公司画家李腾装裱代售。但李腾却将画占为已有,并以自己的名义献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这幅画经鉴定价值百万美元。倪冰提出诉讼,但在3年多的时间里无法断定,法庭采用专家意见,让当事人现场作画,结果良莠毕现,倪冰胜诉。他遂将该画捐给中国残疾人基金会。案子结了但留给人更多的回味余地。对人才和知识我们是否已经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和保护呢?重商轻文是否也是改革中所面临的一些文化问题的根源呢?

自《民法通则》实施后,全国上诉到法院的著作权纠纷已超过600件。从表面看,似乎有点“乱打一锅粥”,但恰恰说明人们法律观念的变革,版权问题从无人管和无法可依,到有人管和有法可依,应该说逾越了一道鸿沟。虽然这才是开头,今后的路还长,但我们应该知道,一个国家的文艺和科技的繁荣,有赖于这个民族的智力劳动和精神创造,而这种劳动和创造必须有一种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社会环境,《著作权法》则恰恰是这种氛围的有力卫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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