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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理事国是怎样产生的

1992-01-01

青年文摘·上半月 1992年6期
关键词:常任理事会员国宪章

谭 集

安理会的全称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领导机构。安理会的职能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调查任何国际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局势,促请争端当事国采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断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的行为,并可采取经济、外交或军事制裁行动来反对侵略;负责拟订军备管制的计划;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秘书长;行使联合国关于战略托管的职能。

安理会是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宪章规定,中、法、苏(现为俄罗斯)、英、美为常任理事国。非常任理事国按地区分配原则选出,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即每年改选5个,不能连选连任。今年起当选的10个非常任理事国是:佛得角、匈牙利、日本、摩洛哥、委内瑞拉、奥地利、比利时、厄瓜多尔、印度、津巴布韦。

安理会的表决原则是: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至少9个理事国之赞成票决定之;实质问题必须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赞成票决定之;任何一个常任事理国投反对票,都可以否决该项决议案,即每个常任理事国在实质问题上都拥有否决权。安理会主席由各理事国依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

(航标摘自《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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