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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青少年的权利和自由

1988-08-23邓捷

中国青年 1988年5期
关键词:团中央保护法李克强

邓捷

早听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青少年法。我们没有。也听说,共青团中央8年前便组织起草了一部有关青少年保护的法律,但由于各种原因,没能进入人大审议程序。去年,《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产生。上海新闻界的朋友告诉我:上海人大讨论其草案时争论得极其激烈,供代表发言的话筒被抢来抢去。至今,人们毁誉参半。据悉,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已赞同团中央牵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决定去采访李克强。这位毕业于北大法律系的团中央书记处书记,目前是团中央青少年立法领导小组的成员之一。

记者:我知道对是否为青少年立法这个问题争论颇多。反对者认为我国现行各类法律中已经有许多关于青少年的内容了;中立者认为立法当然必要但有多少可行性?坚持者则认为青少年属特殊人群,必须受到保护。一位教授对我说:野生动物尚须保护,更何况未成年的孩子呢?

李克强:我觉得制定一个青少年的法律是必要的。中国6至18周岁的青少年有2.8亿。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有他们的特殊性,他们成长的好坏与民族素质、国家未来休戚相关,国家应该采取特殊的政策,其中包括法律手段,用以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和他们的权利与自由。这件事,有些国家比我们早做了将近一个世纪。你也许知道,世界上第一部关于青少年的法律是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的《少年法庭法》。

记者:在我们这样一个民主与法制尚不健全、尚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里,是制定一个也许没什么用的法律好呢?还是索性不要这样做更切实际?

李克强:怎么会没什么用?不可能。首先,人们的法律观念就发生了变化。因为我们这样做是把青少年作为一个系统特殊对待了,人们承认了青少年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国家各部门及每个社会成员必须依法办事。比如优化社会环境问题。许多国家的影视片、书刊报都是分级管理的,且不说色情、暴力、凶残的,甚至连儿童不宜理解的作品也是不允许让儿童看的,因为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尚缺乏选择能力。而我们现在许多东西是混在一起让青少年自己去选择。还有摧残青少年的问题。我们一些城镇有儿童少年卖艺的现象,许多“节目”惨无人道。但现在谁去管?再如对青少年问题以至青少年犯罪,社会上还是偏重于管束与惩戒,而不注意保护与预防。总之,有许多实例可以说明制定青少年法律的现实必要性。

保护法不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当然我们在这类问题上缺乏司法实践。我们过去习惯于先有司法经验,后有法律条文。现在观念已经有了变化,比如投资法,起先并没有多少司法实践作底子。当然,你说制定一个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会起多么巨大的作用?这也要有个适当的衡量标准。我们有些法,应该发挥的作用也没有发挥。中国这么大,差异这么多,我们不能批判了法律虚无,又要求法律万能。

记者:然而要保证这个法的权威性,是不是该有一个权威性的专门执法机构?而团中央又难以承担此种职责。那么,这个法律制定出来是否能实施?

李克强:我认为有专门的实施机构当然好,但如不能成立专门的机构,法律照样应该制定并可以实施。一个国家将来的专门法律很多,是不是都要有专门的实施、协调机构?不少国家有上万个法,政府所有机构都要依法办事,否则就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是权威的司法机关。日本的青少年对策本部也只是行政机构,并不是专门用来实施日本的青少年法的。

现在人们的法律观念还不强,现实生活中光靠法律也不行,因此有时也确使人感到,没有一个专门机构就无法实施某项法律。这种心理可以理解,但反过来也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应该增强,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依赖意识也要增强。

记者:共青团应该代表青少年的利益,但现在这种“既没钱又没权”的状况是很难代表的。

李克强:这正是我想强调说的。团组织要能真正代表青少年的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特别是法律依据。因此,我认为在青少年保护法中可以有一个专门的章节或条款来规定青少年组织,首先是中国最大的青少年组织—共青团的法律地位或作用。团组织一方面可以代表青少年参与国家的政治、社会生活,包括协商对话等;另一方面也可以在青少年利益受到侵害时出面,依法提出要求直至起诉。法律上做这样的规定,也就为共青团体制改革创造了外部条件,因为权力和责任,或者说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这样做也就反过来约束团组织,它要求团组织必须代表和维护青少年的利益,否则就是失责。因而我认为这也是共青团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记者:我想,我们都无法违背客观。谢谢你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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