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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赴土库曼斯坦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应对路径

2024-03-13马天吕明泽

支点 2024年3期
关键词:土库曼斯坦青海省外国

马天 吕明泽

【摘要】随着共建“一带一路”的持续推进,中国与土库曼斯坦在经贸领域的合作也日益密切。文章以中国青海省作为研究样本,运用文献研究法和量化分析法,对中国青海省与土库曼斯坦在经贸合作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方案。当前,中国青海省应当根据土库曼斯坦现行外贸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土库曼斯坦贸易投资法律信息平台、建立跨境省级司法合作机制、对赴土库曼斯坦投资企业开展系统性法律培训、加强双语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等方式,为双方之间的经贸合作提供充分且长效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一带一路” 青海 土库曼斯坦 经贸合作 法律保障

一、中国青海省与土库曼斯坦外贸发展情况概述

自2013年开启共建“一带一路”以来,我国旋即开启了21世纪区域和国际合作的崭新篇章。在此背景下,中国和中亚各国间的贸易往来迅速发展,而土库曼斯坦作为中亚集团的一员,亦凭借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自然资源,使其与中国间的进出口总额始终保持稳步发展趋势。自2012年起,中国就已成为土库曼斯坦最大的投资来源国。

2015年,國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并在该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发挥青海民族文化优势,加速西宁的发展和开放,使其成为面向中亚、南亚、西亚国家的关键通道、商贸物流中心、重要产业和人文交流基地”。这从根本上明确了青海省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的地位及其未来发展的关键点。在此背景下,青海省积极响应,并于2015年通过了《青海省参与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实施方案》。该方案强调充分发挥青海省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中的比较优势,将青海打造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中的重要战略通道,使其成为中国向西开放的主要通道,同时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开辟新的增长极。2016年3月25日,青海绒业集团成功从土库曼斯坦进口了40吨羊毛,标志着青海与土库曼斯坦之间的贸易实现了“零的突破”。为了满足土库曼斯坦政府打造本国名优产品的需求,青海绒业集团在土库曼斯坦首都阿什哈巴德市投资建设了一座纺纱厂,将集团的技术和产业优势与当地丰富的纺织原料相结合。此举不仅为青海绒业集团提供了开拓土库曼斯坦及中亚市场的机会,还能有效利用土库曼斯坦的棉花、蚕茧、羊毛、羊绒等资源,进一步推动商品、纺织设备和技术的出口。因此,在共建“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中国青海省积极发展同土库曼斯坦各地州间的经济贸易合作,充满了巨大潜力。

二、中国青海省对土贸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首先,土库曼斯坦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且实施不够有力。虽然早在2008 年,土库曼斯坦中央政府就颁布了《外国投资法》《投资活动法》等一系列外经贸领域的法律法规,并开始仿效周边国家尝试以法律形式对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实施有效管理,继而成立了国家投资经济风险保护机构,以提升投资便利度和投资管理稳定性。但从立法技术层面来看,土库曼斯坦现行的对外经贸法律体系当中的原则性规定较多,且缺乏完整详细的实施细则。同时,受行政权限以及传统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土库曼斯坦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初衷,旨在吸引外资进入进而带动国内经济发展,但在落实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及《税法》中都明确规定,应给予具有合法身份的外国投资者以税收方面的减免优惠。但实际上,在土库曼斯坦境内进行投资的外国企业却面临着较为沉重的税收负担,在向政府缴纳其获利总额近四成的税款的同时,还需承担部分行政部门的管理性收费。无独有偶,土库曼斯坦相关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权在其境内依法设立分公司或代办处,且法定有效期长达三年,期满后可申请延期。但截至2023年,土库曼斯坦境内依然没有出现外国法人设立子公司的成功案例。

其次,土库曼斯坦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制度缺乏足够的稳定性。土库曼斯坦国内法承袭自苏联法,因此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法律法规应具有稳定性,并将稳定性视为法律威权的重要来源。但土库曼斯坦尚未完全建成开放性的自由竞争市场,政府部门凭借行政力杠杆干预、调控市场与经济发展的模式依旧根深蒂固。因此,土库曼斯坦在外经贸领域的事务并非完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亦依赖于频繁变动的国家政策、政府文件或命令对外商投资行为及流程予以规范。这类现象的长期存在,导致土库曼斯坦外商投资领域法律制度不够稳定。对于赴土库曼斯坦进行长期或大额投资的外国企业而言,外商投资领域法律制度缺乏稳定性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

最后,土库曼斯坦自独立以来已凭借其丰富的油气资源获得了大量的国家财富,故其对于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的法定准入标准愈发强化。如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就规定,外国投资所投向的具体项目及其运行的全过程,都要符合当地法律所规定的卫生保健、环保及其他标准。尤其是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土库曼斯坦对进入其境内进行投资的外国企业的环境准入审查日益严格。自2016年起,土库曼斯坦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环境法案,对石油、天然气工业发展领域的污染进行治理,并开始对油气运输管道沿线区域的环保情况进行预警和监管。同时,土库曼斯坦也在其《碳氢化合物资源法》《石油法》等法律法规中,专章规定了关于环境保护和居民安全、健康的条款。加之以石油和天然气为代表的能源业本就是中土贸易合作的核心产业之一,因此在土库曼斯坦加强环保法治建设,出台了多部环保法律法规后,土方势必会进一步强化针对中资企业的环境准入资格审查,并最终导致我国企业在土库曼斯坦的境外投资行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显著上升。

三、中国青海省对土贸易的法律保障机制构建

(一)建立土库曼斯坦贸易投资法律信息平台

土库曼斯坦与我国以及青海省发展跨境贸易投资的时间不长,故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土库曼斯坦都应当被归为新兴市场行列。因此,青海省企业大都缺乏对土库曼斯坦现行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法规的了解,且由于土库曼斯坦该领域的法律制度缺乏稳定性,这更易导致青海省赴土投资企业陷入法律风险。因此,建立土库曼斯坦贸易投资法律信息平台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应对之策。虽然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投资地的投资法律或者亲自远赴投资地考察,但这些方法要么不具备信息准确全面性,要么成本太高,让一般投资主体难以承受。鉴于此,青海省相关领域的政府部门应牵头部署,联合省内科研机构,对土库曼斯坦外商投资、跨境贸易、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收集、翻译、整理、上传。在此基础上,应加强对土库曼斯坦外经贸领域,特别是外商投资领域的既有判例进行翻译、解读并总结出相应的法律风险规避路径,继而上传至平台,为已经或即将赴土库曼斯坦进行投资贸易的青海省企业提供借鉴与参考。

(二)建立跨境省级司法合作机制

中国青海省与土库曼斯坦之间的跨境省级司法合作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消除投资及服务领域的贸易壁垒方面,以及为青海省赴土库曼斯坦进行投资贸易的企业提供司法救济方面。在第一个方面,青海省政府可以和土库曼斯坦的阿什哈巴德市、阿哈尔州等地方政府根据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来更好地促进多边投资、服务贸易的发展。若回归青海省视角,则可以GATS的相关规则为参考,出台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弥补国家层面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进一步消除投资及服务领域的贸易壁垒,推动跨境区域间经贸合作的顺利发展。在第二个方面,由于土库曼斯坦始终保护中立国的身份,故其時至今日仍未加入任何一个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因此,土库曼斯坦在处理外国投资企业在其境内的投资争端时主要依据其国内法,如《外国投资法》第二十九条就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土境内产生的各类民商事纠纷都由最高法院裁定,或征得争议双方同意后交由仲裁机构裁决。这就为青海省与土库曼斯坦各地州市间建立跨境省级司法合作机制提供了机遇。因为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并未明确仲裁机构必须位于其境内,且确实存在外国企业在土投资争议交由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先例。所以,青海省司法部门可在此基础上与省内企业投资较多的土库曼斯坦地州市开展合作,如共建跨境仲裁中心,在充分考虑两国法律及两地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对青海省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产生的投资争端进行仲裁,尽可能地保障青海省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对赴土库曼斯坦投资企业开展系统性法律培训

随着青海省与土库曼斯坦在各领域的合作不断扩大深入,青海省政府应当组织外事、司法等部门协同为已经或即将赴土库曼斯坦进行投资贸易的省内企业,开展系统性的法律培训,帮助其全面了解并知晓如何运用土库曼斯坦当地的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尤其应当告知青海省内赴土库曼斯坦投资企业在与土方企业合作过程中,应认真推敲并灵活设立合同中有关稳定条款、调整或重新谈判条款等法律条款作为法律救济手段,以便降低投资风险,避免由于资源国不稳定政策造成的损失。同时,应提醒赴土库曼斯坦投资的青海省内企业在与土方政府或公司订立商事合同时,需在合同文本中约定在发生法律争端或权益纠纷时,应优先考虑选择被国际社会公认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此外,还需告诫青海省内赴土库曼斯坦进行投资的企业,应高度重视土方对外国企业所设置的各类限制性准入审查,特别是环保领域的相关准入性审查。

结论

充分的法律保障将为双方间的贸易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进而推动贸易经济层面的共同繁荣。优化青海省与土库曼斯坦各市州间贸易合作的法律保障机制,无疑能够起到良好的示范性作用,进而推动中土之间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为全球贸易投资体系注入更多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仅有助于促进两国经济的发展,也将对全球经济的繁荣与稳定产生积极影响。

基金项目:

青海民族大学2023年度区域国别研究课题“青海省与土库曼斯坦经贸合作的法律保障研究”(23QYGB02)资助;2023年度青海民族大学双碳专项科研项目“国家公园生态法治建设研究”(CPCN202303);青藏高原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基地(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024年基金项目成果。

参考文献:

[1]Савкович Е.Торгово-экономические отношенияТуркменистана и КНР в 1992-2010 годах.Вестник Томского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2013,344 :87-91.

[2]黄军成.“一带一路”视角下青海省与土库曼斯坦经贸合作研究[J].青藏高原论坛,2017(3):114-118.

[3]沈和易,薛智铭.“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与土库曼斯坦国际合作问题研究[J].大陆桥视野,2022(1):84-86.

[4]查理.土库曼斯坦与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比较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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