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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促进科技向善

2023-12-21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23年10期
关键词:伦理人工智能科技

陈 兵

当前亟须正视科技活动与伦理道德的冲突,重视现实发展与传统价值观念的冲突,构建科技伦理治理的有效路径,进而实现科技与伦理的有效调和,实现科技向善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价值导向,明确科技创新原则、要求及行动底线提供了指引,也为新技术时代科技伦理治理的专业化、规范化及法治化提供了参照。2023年10月8日,科技部、工信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对各领域科技伦理审查提供了综合性、通用性的规定。

近年来,生殖技术、基因技术、核武器等科学进展导致了对自然环境和规律的挑战甚至对自然整体秩序的破坏,引发了尖锐的社会舆论与伦理争议。特别是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算法等新兴科技早已嵌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技术革新所带来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嬗变已开始冲击传统的伦理价值体系。

人工智能技术对人的主体性构成了严峻的挑战。一方面,人工智能在多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导致绘画、翻译、生产线工人、客服等领域的劳动者被人工智能替代;另一方面,人的因素在人工智能决策自主性不断提升中比重日益下降,法律规定的适用与法律责任的划分出现规制主体模糊不清的困境。生殖技术、基因技术更是直接涉及基本伦理道德,对传统家庭观念、人类的基本尊严、社会公平与正义都产生冲击,对自然进化的违背有可能破坏人类基因的完整性,带来不可控制、无法预计的风险。

算法与人工智能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竞争点所在,其伴生风险引起了广泛且持续的关注。部分经营者在平台内利用推荐算法向用户推荐涉嫌侵权的内容,由此产生“责任鸿沟”。从用户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经营者可以利用算法搜集用户数据进行“用户画像”,对不同用户进行差别性定价,实现大数据杀熟、诱导消费,在此过程中则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或滥用,同时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当前亟须正视科技活动与伦理道德的冲突,重视现实发展与传统价值观念的冲突,构建科技伦理治理的有效路径,进而实现科技与伦理的有效调和,实现科技向善。

以安全为底线推动科技创新与发展。有观点认为科技伦理各项治理制度的落地会进一步增加成本负担、影响市场效率。实际上,安全与发展在科技发展领域并非处于对立面,安全可信不仅仅是伦理要求,也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从长远来看,以安全为底线的发展更加具有可持续性,也更有利于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科技在安全基础上的有效发展,要求科技伦理治理保持一定的敏捷度与开放性。具体而言,需要在科技伦理治理领域推进分类分级管理原则,《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中对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实施的清单制度就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分类分级管理原则,需要进一步构建针对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具体审查细则,给予科技活动充分合理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科技伦理包含医学、生态、基因、工程、军事等多个领域,且相互之间存在交叉,故对于科技伦理治理需要保持开放性,避免采取完全封闭的立法与治理模式,以便使科技伦理治理能够不断与时俱进,适应于多领域。

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法律与人才支持。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不仅需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治理体制,还需要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制度与专业人才队伍支持。纵观我国现有的科技伦理相关法律法规,大多分散在以民法典、刑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之中。同时,由于伦理规范本身的性质,伦理要求涉及较多领域且强度相对较弱,需要加强体系化的科技伦理法律规定以体现对科技伦理的刚性约束。因此,面对日益严峻的科技伦理问题,需要构建体系化的科技伦理法律法规制度,推动人工智能、医学等领域的专项立法。

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需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与支持。首先,将科技伦理教育嵌入人才培养的教育阶段;其次,加强科技伦理立法、司法与执法领域的专业人才培养,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形成强有力的审查和监管队伍;再次,对科技行业从业人员加强科技伦理培训,加强科技企业内部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人才科技伦理学术专业知识、科技伦理管理知识培训,以增进科技企业对科技伦理规定的理解与遵循。

汇聚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合力。《意见》明确了“政府主导,多元共治”的治理体制,未来需要具体明确科技伦理多元主体治理的具体方向。对政府部门而言,需要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顶层设计与战略部署,完善科技伦理监管体制,履行科技伦理审查监管职责,依法依规查处违背科技伦理规定的行为。立法层面应尽快完善针对通用性人工智能和专用性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法律,确定监管主体、对象和主要措施等。科技相关行业协会需要引导、帮助科技创新主体单位设立与其发展情况相符的科技伦理委员会,做好科技伦理委员会的认证机制,保障单位自设立的科技伦理委员会的基本评审水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则需要设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将日常科研、经营活动的立项决策、操作执行等各环节皆纳入治理活动中,确保科研活动的每一环节都在可控范围内有序展开,针对高伦理风险的科学活动,则需要制定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最大限度降低伦理风险的危害程度。

推动国际合作与达成全球共识。科学技术活动引发的伦理风险是全球面临的难题,对科技伦理的治理需要国际合力。然而由于各国国情不一,科技发展水平本就参差不齐,加之道德伦理规范又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全球范围内难以形成科技伦理治理的统一标准。《意见》也明确指出“开放合作,积极推进全球科技伦理治理”是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基本要求之一。因此,通过积极推动国际合作以期达成全球共识是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一方面,达成科技伦理的共识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要基础,在推动科技向善的大前提下,可以参照《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在科技伦理治理的各个领域推出治理规范,以我国主导的国际科技合作为基点,进行探索性的推广和嵌入,从而达成广泛共识;另一方面,科技伦理共识达成的过程也是国际科技领域的博弈过程,不仅需要尊重世界各国之间固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差异,也要考虑不同国家发展阶段对于科技伦理的不同要求,从而使我国能够更加从容地参与制定国际科技伦理规范,不断提升科技伦理治理领域的话语权与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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