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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对企业金融债权的保护研究

2023-12-19郑喜艳

法制博览 2023年32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破产法重整

郑喜艳

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3

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发展的过程当中需要对运营的状况给予足够的关注,但是因为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导致企业很难长期处于盈利的状态,而破产问题的发生不但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影响,还会给公司内部职工和债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现行的重要法律,它为企业破产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并且可以帮助企业处理复杂的难题[1]。对于企业而言,破产不是一句话就能概括得了的,其有着规范化的程序与办法,在公司退出市场时,可以通过法律方法来确定责任。随着中国法治化的不断深入,《企业破产法》已成为处理公司在运营建设管理过程中面临破产问题及其后期如何处置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金融债权概述

金融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务关系,它主要涉及到金融机构和债务人之间的借贷、还款问题。它的主体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而是所有参与者,对于债务人而言,其在获得资金后,都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以确保金融机构得以正常运营。

金融机构类型较为丰富,从我国现状出发进行分析,金融机构的典型代表即为银行,银行能够以债权人的身份向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借资金,则另一方可以称之为债务人,采用这一方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更可靠的资金保障,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改善经营状况,实现经济增长。在中国现行的经济制度下,银行为企业创造了强力的支持,促进了经济和社会进步。

通常债务人、债权人双方都会就借款期限进行相应的明确,当到达约定期限时,金融机构可以向企业追债,但是基于现实的角度分析,如果企业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无法偿还债务,那么金融机构就可以在这样的背景下,寻求法律的帮助要求企业还款。

受到我国经济市场起步晚的影响,资本市场尚无未达到成熟的状态。目前,金融债权的主要形式是银行放贷。这种形式的放贷触及到银行(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之间的资金出借问题。债务人在获得银行出借的资金之后,必须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一系列的偿还工作。

在中国的经济体系中,我们可以将债务分成三种不同的类型,分别是本息请求权、本息受理权以及保护请求权。其中,本息请求权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债务人提出清偿的权利,是债权中最基本的一类权利,而本息受领权则是指当债务人完成资金偿还时,金融机构需要接受的权利。如果债务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债务进行偿还,那么金融机构就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径保护自身的利益。

二、《企业破产法》对于企业金融债权的保护

首先,是保护人制度,实际上该制度表示的是在企业破产这个过程中,关于破产的运作需要交由专业的工作人员负责。这一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破产过程中的资产安全,以及相关人员或者组织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它要求专业人员对公司的破产情况实行全面的清理,在有效了解企业当前的资产状况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处理破产事宜[2]。通过建立第三方机构,对债务实行公平、合理的处理,以确保破产程序的有效性和质量。

其次,撤销权制度具体代表的是清偿顺序,对于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而言,完成破产并不是一句话便能办到的,要想达到这一结果则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并且还会牵涉到较多的流程。在申请破产之前的一年之内,需要安排专业的人员对财产和债务的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做担保申请半年前,若是经过实际核对确定其没有偿还能力,则需要梳理当下的债务,结合具体情况先将可偿还的债务处理清楚。当然在这样的环境和背景下,企业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关的撤销要求,但一系列的行为和操作都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内容下进行。

最后,破产重整制度旨在帮助企业进行自救来挽救其实际状况。当企业面临破产时,它的资产可能无法完全偿还债务。所以,在这一情况下若是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恢复营业和获取利润,能够促进市场的内部循环,破产重整也是一项有效的措施,它能够帮助公司再次开展业务活动,以及采取市场化的行动,从而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三、企业破产中金融债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管辖问题

涉及案件管辖的相关内容,在《企业破产法》当中都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所以在开展破产案件管理的过程当中,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相关利益内容进行明确,并重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这个过程当中,也需要寻找更有效的方法,为各个主体获取更多的利益。但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在破产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管辖单位不够明晰的问题,这就导致企业出现逃债和废债等行为。破产职工安置费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破产管理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这将会导致企业在职工安置费用的处理方面,无法发挥其制度管理的作用。

(二)清偿顺序问题

企业一旦提交破产申请之后,就涉及多个债权主体,但是应对不同的债权主体,在进行实际利益偿还的过程当中,需要有不同的侧重点。如果企业的破产是由于国家下达某个政策之后引起的,那么职工的安置费用就需要由国家相关单位负责,国家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职工安置措施。在此项工作中银行债权也会因为国家政策的影响,消除对企业破产管理的影响。在行使劳务债权权利的过程当中,如果企业无法偿还相关的债务,那么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行使相应的债权工作,这时财产的清偿工作就可以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但是企业在日常管理的过程当中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担保工作,所以无法有效落实劳动债权的问题,这就导致企业的财产清偿工作无法按照顺序进行。

(三)法律缺陷问题

为了有效落实法律债权工作,债务人可以采取各种措施脱离债务危机。此时企业可以通过重组的方法达到此项目标,但是《企业破产法》面临着比较严重的缺陷,在企业担保分享方面无法采取更有效的措施,这导致企业在财产担保权的重要任务中无法达到相应的目标,让银行在担保工作中承受更大的负担和资金损失,后续的清偿工作也无法顺利开展。在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下,企业也会面临着严重的重整后果,后续的重整管理无法顺利开展。

四、企业破产中金融债权保护的完善

(一)重构破产程序

之所以需要对破产的企业进行重新组建,其最终的目的并不是改变法律本身。而是通过破产程序的重新建立,让企业有效应对市场中的各种风险,促进重组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在进行企业重新组建的过程当中,往往会面临非常严重的法律问题,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需要通过法律方法解决各种问题。很多债权人的相关利益会因为企业的重新组建而受到损害,所以在进行企业重组工作之前,必须要安排破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通过了解企业是否具有重新组建的价值之后,再考虑后续是否对其进行重新组建。当然此项过程也需要考虑企业重新组建需要花费的成本问题。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企业破产之后,重新组建方面的管理存在经验不足的情况,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和制度。

(二)债务重组程序

企业一旦需要进行破产清算,那么涉及的群体量将会非常大。在进行破产管理时,就需根据不同利益主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工作,并且按照不同利益群体的实际需求进行利益清算。在对利益群体进行有效划分之后,就能选择更合理的方法对企业进行重构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债务重组程序是让企业拥有全新发展方向的措施,也能让企业拥有更高的价值。很多国家在进行企业重组管理工作时,都是以债权人作为切入点,提高债权人对企业重组的重视,让债权人通过各种方法使企业的价值更高。这种方法能够让企业通过有效的方式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也能够让企业在后续经营以及管理的过程当中提高自己的利益价值。因此在这方面的管理工作中,我国企业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的相关管理经验,采取多种措施完成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但从国家的角度进行分析,要想对债权人的利益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就需要先对制度进行构建,确保制度完善的情况下,才可以有效避免企业忽略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情况。在企业破产管理的工作开展时,对破产管理存在疑问的债权人,可以借助法院获取自身的利益。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债权人,可以按照清算程序获取自身的利益。

(三)强化管理职责

在经过多次调整以及优化之后,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相关的债权人进行了重新的规划,使得整体的管理效果更好,也能保护各方利益主体的权益。破产管理人在应对企业破产的相关问题时,需要以法律法规作为基础,并按照相应的职责履行自己的重整任务和监督管理任务。但从目前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部分破产管理人在开展相应债务人的管理工作中,为了让自身获得更多的利益,会故意忽略某些内容,无法完成监督管理的任务。在进行监督破产管理工作时,破产管理人必须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管理以及保护,让每一项工作职能都能得到有效落实。之所以需要进行该类型的针对性管理工作,其主要原因是对债权人的利益起到保护的作用,所以破产管理人必须在监督制度下,完成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每一项制度都能充分落实。英美法系中,使用债权人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方式,进行破产执行和管理,在这个过程中为了确保监督管理更加公正公平,债权人和债务人需要将义务和权利进行明确,确保破产管理的结果能符合多方主体的利益[3]。但在正常情况下,金融机构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完成破产管理人的挑选工作,一系列的前期准备都是为了后续制度的有效落实。不管使用哪种方法选取破产管理人,都需要将具体的管理职责进行明确以及强化,才能确保一系列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进一步优化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程序

针对破产重整企业应该严格审查,尤其是那些有希望重新获得生机的公司。在法院审核时,应该设置高门槛,并尽快进行重整,以最大限度节省司法成本、金融债权人和公司重整成本等各方面的资源。为了更好地审核破产重整的相关情况,我们必须构建一个完备的审核体系,精细审核程序,确定审核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并对定性和定量指标加以评估。此外,我们还应该健全破产重整强制审核体系。在遇到强制性破产重整法案的情况时,尤其是当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交反对意见时,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到其特殊之处,并提议推行听证制度,聘请金融债权人、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专家学者、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人士参与。为了确保金融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应该积极倾听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诉求,并赋予债权人一定的异议权,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威胁。最后,通过充分利用庭外重组的优势,大幅提升重整的效率。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请求前,必须确保债务人、债权人签订的相关合同与重整计划草稿具体内容完全一致,并将其视作对该规划草议表决的认可。为此,建议重视庭外重组环节,采取多种措施,如调研、评估等,将问题和纠纷有效解决在庭外,提升破产机制的效率。

(五)提升管理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期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负责制定有效的重整计划,还要对债务人企业的重整行为实施监督,及时公示重整计划推进过程中的可公开信息,而且,他们的专业知识素质和能力也会影响到破产重整的实施效果,因此,拥有一支专职尽责的管理团队是维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保障。为了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公正性,我们可以吸纳国外先进经验,制定一系列的职业化标准以及行业细则,提高执业规范性程度,对于那些故意或因为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出现经济损失的行为,我们应该严格追究责任。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或者采用债权人与债务人评价制度,对相关破产管理人进行相应的评价,若是评价结果不理想,可以选择淘汰或者待定。在挑选管理人时,我们将债权人,尤其是金融债权人列入考虑范围,以便确保管理人能够更加注重金融债权人的权利和要求。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法》是一部与市场经济存在密切联系的重要法律,虽然从该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来看,其完善程度不高,但对市场的公正公平环境的管理而言,却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目前的经济市场运行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仍然有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些情况需要在后续管理的过程当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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