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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中营商环境法治化路径研究

2023-12-19夏光荣金艳红

法制博览 2023年32期
关键词:区域合作法治化营商

夏光荣 金艳红

中共萍乡市委党校,江西 萍乡 337000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国际国内区域一体化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新态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内区域合作在不同层面展开,区域发展日益协调,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表现。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又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我们要深刻认识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意义,有利于推进现代化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向高质量转型升级。下好全国一盘棋,协调发展是制胜要诀。但国内区域合作进展并不顺利,存在一定的问题。经深入分析发现,虽充分发挥了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但市场有时会出现失灵问题,阻碍国内区域融合进程[1]。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关键举措在于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营商环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退出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良好的营商环境致力于实现政府治理、市场治理、企业治理三者的联动,实现“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用好,两者有机统一、相互补充,集聚市场各类发展要素,实现更高程度上的有序自由流动,共同推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的特征分析

当前,各区域经济发展面临转型升级,向高质量发展推进。区域融合发展契合转型升级发展要求,其目的就是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通过合作与协调发展整合区域内资源等,实现区域整体利益最大化,同时又使区域内各利益体都受益,推进区域经济得到整体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珠三角城市群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成为引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空间载体,不同城市区域依托各自的优势与发展基础,整合区域资源优势等,培育各自区域发展比较优势产业,有的区域甚至实现了基础设施、公共资源互联互通等,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结合近年来发展实践,区域融合发展呈现以下特征:

(一)单一经济合作向全面合作转变

伴随着区域融合程度的深入推进,合作内容扩大到生产、生活和生态等领域。合作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方面。合作动力由资源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在重视区域之间优势互补外,也重视区域各方面自主创新,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等手段实现区域融合发展[2]。同时,更加重视合作的深度,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基础上,走合理分工、优化发展的路子,逐步展开区域之间制度一体化建设,形成区域之间的高度融合,立足建立长期、共赢、稳定的合作关系。如有的区域基于自身的条件与现有基础,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推进区域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等协同共建。区域合作由单一经济合作向全面合作转变,逐步构建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格局。

(二)市场与政府紧密结合共同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深化,立足国内新发展阶段,新发展格局,强调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关键在于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进而缩小区域之间差距,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推进区域协同发展过程中,市场发挥着资源配置决定作用,政府的作用则是维护市场秩序,两者紧密结合才能更好促进市场各要素有序流通。因市场也会出现失灵问题,如企业趋利性会导致企业投资扎堆效应、区域内产业结构趋同、产生资源浪费等,此时需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进行区域产业整体规划、产业政策引导,避免资源浪费,实现有序竞争与发展。

二、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中法治化营商环境必要性

区域融合发展特征表明我国在处理市场与政府、区域深度融合等问题上还存在更多的挑战。当前区域融合在市场与政府权力配置上不协调;市场公平竞争矛盾更加突出;有的地方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随着市场经济深化改革,区域协调发展的深入推进,在遵循客观规律下,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是进一步打破区域行政壁垒和制度机制障碍,必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区域隔阂,消除市场壁垒,因此需要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是营商环境构建的保障,能够为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制度支撑,协调好区域融合发展中的矛盾,实现区域一体化目标。

(一)有助于构建区域内公平竞争环境

构建区域合作中企业营商环境工作必须依靠法治。一方面,法律对市场行为的边界进行了界定,规范市场交易,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另一方面,从市场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促使经营行为合法规范,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形成统一开放大市场[3]。

(二)有助于增强区域内企业发展信心

法治的确定性、可预期性,具有增强区域内市场经营者心理预期的作用,推动其持续开展创新与投入,吸引更多资本、人才等聚集,促使企业在区域内深深扎根,盘活区域内的各类资源,提升企业自身内在动力。事实也证明,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是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软实力和外部环境保障。

(三)有助于保障区域内市场主体权益

法治的本质是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视并保障市场主体的所有权,而保障所有权是维护生产力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通过法治化平等,促使市场经济参与者在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中身份、权利等平等。尤其是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司法救助。在造成损害时,严惩相关犯罪行为,维护正当权益。

三、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中营商环境法治化争议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要求法治作为市场行为的准则,营商环境法治化是实现区域融合发展目标的根本保障,但实践中存在两种认识误区:

误区一:营商环境法治化是政府借用法律建立区域合作经济秩序,会对区域融合进行管制或是约束。事实上,营商环境法治化本质是制约公权力,界定政府的权力边界,侧重引导社会各主体依据法律进行自我治理。其目的就是引导市场主体相信政府在区域融合中的首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公正,使市场主体相信竞争将按预期进行,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中,约束政府权力,将权力纳入法治化轨道,尽可能减少“权力寻租”破坏公平竞争现象的发生。

误区二:营商环境法治化会加重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中的社会成本,造成资源的浪费等。事实上,法治的确定性、可预期性等特点,弥补了市场调节的不足,尤其是在区域合作与协调中,因市场主体利益的自发驱动性,营商环境法治化有利于引导产业投向,为产业发展设置合理的框架与边界,为区域融合提供有效公共资源,协调区域整体产业布局与规划,协调区域合作中多方利益,规避信息不对称的风险,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等,进一步优化资源的配置,实现市场经济各要素的有序自由流动,进而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中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路径

基于区域融合的特征,破除对法治营商环境的错误认识,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必须正视区域融合发展过程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如区域合作涉及地方不同层级之间的相互协作,关于各地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有待进一步明确,区域合作范围之内的政策制定、执行等有待形成统一的体系;涉及区域内执法规范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等[4]。区域融合中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就是发挥法律制度作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促进的纽带功能,坚持问题导向,应从以下方面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转变政府职能

正确认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建立区域融合发展联合工作协同机制。区域融合向全面合作转变,意味着区域合作的领域扩大,区域协调程度越来越高。但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不能片面追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正视市场并非全能的现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区域融合发展联合工作协同机制,包括区域各项政策解读、各项操作流程等,从更为可操作、可实现的层面落实营商环境的优化,协调区域融合中非市场因素引起的矛盾等,进而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发挥政府监督市场运行与纠正市场失灵的职能。

区域融合发展向全方位合作过程中,营商环境的优化不能依靠税收、货币等工具进行过度保护与优待,而是应当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重视政策引导,需要从制度层面为其提供保障。一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打通区域政企沟通信息壁垒,通过网络、数据库等多种形式公开政策法规制定中的必要信息,推进政企无缝对接;二是完善诉求表达渠道,鼓励社会组织积极作为,发挥其沟通桥梁的作用,促使政企有效沟通,实现企业利益诉求的规范化;三是明确政策制定的参与方式,政策法规制定应充分听取区域融合内企业主体需求,综合各方的意见与建议,让政策法规充分反映大部分企业需求与合法权益等[5]。

(二)构建“亲清”新型政务营商环境,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换

区域融合发展过程中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务营商环境是推动区域融合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和动力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其明确概括为“亲”“清”两个字,在法治与规制的关系中更为灵活调适与定位,实现功能的嬗变。一是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区域融合在市场调节下,实现市场要素更为有序地自由流动,以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支撑。营商环境的优化体现在服务更优、门槛更低、负担更轻、机制更活、保障更全。具体来说,起到让跨区域审批事项减少、办事效率提高的作用,让区域合作市场主体增加对市场与政府的信心,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务环境。二是引领市场主体实现企业价值、个人价值、社会价值三者统一,发挥区域合作中发展迅速的市场主体的示范引领作用。无论是政府服务管理者还是企业经营管理者,都要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积极主动营造“亲清”营商环境。尤其着重引导企业发挥党建引领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落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企业的经营运作,转化企业治理效能,培养现代化企业文化。同时在政府服务管理中,不断扎牢制度的笼子,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在法律规定内行使公权力,进而转变为治理效能,提升优化政府服务。

(三)健全区域融合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区域高质量发展

协调是区域融合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区域融合程度不断提高,在不断优化的营商环境过程中,呈现出更加注重发展机会公平、更加注重资源配置均衡,区域内各类要素更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的特点。这正是由于实践的推进所取得的巨大成效,因此更需要总结经验,进一步提升认识。必须清醒认识到,既要转变政府职能,又要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务营商环境,更重要的是在融合发展的过程中,重视健全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尤其是回顾总结过往区域协调发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要与时俱进,更新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一是厘定优化营商环境的评价维度,准确把握营商环境的构成要素。其中包括政企之间沟通交流是否畅通、政企沟通交流是否平等、政府是否积极主动作为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区域内政务环境是否透明廉洁、是否因政府行为加重企业经营成本、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是否因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活跃度等[6]。二是精准定位区域融合中营商环境优化目标,在明确的政府企业权责空间以及综合考虑区域融合发展遇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在现有的营商环境评级体系上,从更为具体可操作的指标上明确细化。如明确区域合作事项办理流程以及时间,大力推出以大数据为支撑,风险可控的线上快捷审批服务,解决跨区跑批业务等[7]。通过对区域优化营商环境进行具体化指标评价,进行实施效果的监督监测,调整优化营商环境举措,适应区域融合发展需要,确保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地见效,形成区域发展合力和新动力,进而推进区域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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