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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视阈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民性

2023-11-12董新凯

学术探索 2023年9期
关键词:人民性中国式知识产权

董新凯

(南京理工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核心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进行了全面阐释,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核心主题,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应当聚焦于此,基于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亦是题中应有之义。对于中国式现代化性质的认识和践行,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能否坚持正确的方向,也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否真正有机融入中国式现代化这一系统工程。从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的表述来看,人民性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属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须深入理解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民性及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要求,明确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人民性的主要方向、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

一、鲜明的人民性: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属性

现代化一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努力奋斗的目标,经过长期的不断探索和持续创新,克服了种种束缚和万般艰辛,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即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与其他国家的现代化、特别是西方国家的现代化相比,中国式现代化具有巨大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源于中国式现代化道路自身所具有的独特性。[1]中国式现代化的独特性和优越性是多方面的,而人民性则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面,堪称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属性。

首先,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使命昭示着其人民性。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我国各族人民长期追求的目标,无数志士仁人将其作为自己的人生理想,为此付出了宝贵年华甚至生命,成为全体中国人的根本利益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重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国人共同的梦想”。[2]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目标,使得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顺应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肯定了广大人民群众长期以来的精神追求和行动壮举,可谓顺应民意。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实为民心所向,可以更好地团结全体中国人民,凝聚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力量,更好地展现全国各族人民的精神气质和聪明才智。正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一宏伟目标,表明中国式现代化凝结着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景,是全体人民的心结所在。

其次,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原则明确了其人民性。党的二十大报告确定了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原则,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实际上直接地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民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会有正确的发展观、现代化观”。[3]也就是说,中国式现代化是为了人民的现代化,是依靠人民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享的现代化。[4]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指导原则,在根本上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的现代化,它坚守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性”立场,实现了对西方现代化道路的价值超越。[5]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意味着在中国式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应当站在人民的立场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维方式和工作作风。“以人民为中心”深刻地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情怀,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和原则。[6]“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要求回答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服务对象、力量源泉和成果享有的问题,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根本遵循。

再次,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力量保证了其人民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党的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保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各项目标任务,关键在党。[7]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够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持续提供根本政治保障,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8]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程和经验表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至关重要,有力推动了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特别是明确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主要目标,确保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政治方向,并为中国式现代提供了强大的发展动力。[1]中国共产党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现代化必然将人民利益需求贯穿始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这既是我们党领导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新发展理念的‘根’和‘魂’。”[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够保证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民性,源于其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其本质特征。[9]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指导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品格和强大的政治优势,[10]这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能够始终坚守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立场。马克思认为:“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创造这一切……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1](P295)马克思主义坚定地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从人民大众的需要出发,其基本命题就是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现代化建设中,能够坚定维护和增进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鲜明地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的人民观。

最后,中国式现代化的依靠力量强化了其人民性。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展望中国式现代化的前进道路时指出:“要增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志气、骨气、底气,不信邪、不怕鬼、不怕压,知难而进、迎难而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和挑战,依靠顽强斗争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这一论断表明,人民群众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主体,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力量源泉所在。马克思指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12](P287)习近平总书记在其相关重要讲话中强调:“人民是历史进步的真正动力,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大众始终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主角,在中国式现代化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成为主力军,中国式现代化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作用的发挥,在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战胜艰难险阻需要树立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心和决心,鼓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勇气和干劲。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方面是要现代化进程要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和意愿,另一方面是要积极提振全体人民对现代化建设的参与精神,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全面增强我国各族人民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自主意识。

总之,就其宏大蓝图、发展思想、组织保证和依靠力量看,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属性是其强烈的人民性。中国式现代化代表了千百年来全体中华儿女的美好愿景和价值追求,以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利益需求为前进方向,最大程度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分享发展成果。以人民利益为念,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一以贯之的理想追求,同时也构成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依据,[13]造就了中国式现代化鲜明的人民性。

二、中国式现代化对知识产权保护人民性的要求

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伟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领域众多而复杂,内含大量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子系统,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民性决定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民性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和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作为中国式现代化重要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创新发展和知识经济已经成为时代的重要主题,新一轮科技革命更加凸显了创新能力和科技发展的重要价值,科技现代化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之一就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实现国家现代化,而如果没有科技现代化,国家就很难实现现代化。[16]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技术创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产生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又引领和支撑技术创新水平不断迈向新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科技现代化的推进必然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化,两个现代化相伴相随、相互促进。中国科技现代化要想再上一个大台阶,使我国成为改变未来世界科技版图的力量,能够为世界科技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现代化的支持,是很难实现的。可见,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支撑技术创新的核心工作,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一环,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现代化自然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其重要精神就是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题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显然,以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现代化已经在理论上和事实上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既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就必须彰显人民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明确要求,知识产权保护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这就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具有人民性的要求。从我国近些年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重要文件的内容看,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民性颇受关注和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及《“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知识产权政策文件都有体现人民性要求的重要内容。

其次,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工具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组成部分,还是推进整个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充分肯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工具价值,他特别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在法律世界里被视为“制度文明的典范”,是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现代化目标的制度选择;中国式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旨在实现不同时期的本土现代化目标。[15]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源于知识产权本身的重要价值。美国学者布莱克认为现代化源自知识的力量及其推动,因此他直接将现代化定义为“近几个世纪以来,由于知识的爆炸性增长导致源远流长的改革过程所呈现的动态形式”。[16](P11)我国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无论是现代产业体系的构建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还是高水平对外开放局面的开创,抑或国防现代化和总体国家安全体系的打造,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引领、支撑和保障。

基于其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工具属性,知识产权保护必须服从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按照人民利益至上的导向进行制度设计、体系构建、平台打造、行动优化和组织保障等各方面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这就指明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民性方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非仅仅局限于权利人的诉求上,而是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建立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机制,激励知识创造并促进创造性成果的推广运用,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最终造福于人类。[17]只有坚持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民性,在其推动下的各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活动才能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民性才能愈加突出。

三、知识产权保护人民性的内涵解读与精神提炼

依据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本身的特点,可以将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民性界定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和各种行为都应当以广大人民群众为中心,都应当以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念;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有助于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别是不能对广大人民的利益产生消极影响。这里的“广大人民”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广大的创新人员,包括现有的创新人员和潜在的创新人员。考虑到广大创新人员的需求,这是由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决定的;知识产权获得的正当性在于,创造人因其智力创造而自然或应当获得对其智力产出的权利,该权利有利于激励和促进创造者之创造,从而促进社会智力成果之丰富和社会发展。[18]从人民的属性考虑,这里的创新人员不是指具体的权利人个体,而是指创新人员的整体。二是广大人民群众,他们是相对于创新人员而言的,主要是指运用创新成果或者受创新成果运用影响的人。考虑到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人口规模巨大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应当受到更多的关注。另外,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对于其服务对象“广大人民”进行定位时,应当具有更加宽广的胸怀,不能局限于我国境内,而是要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从更大范围去理解“广大人民”,也是基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现实逻辑考虑的。中国现代化与世界现代化已然形成了“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共生局面。各个国家相互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程度不同地呈现出某种相向而行的情形,进而使得中国现代化与世界现代化日益呈现出某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情形。[19]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重大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是我们把握知识产权保护人民性精神实质的基本依据和根本遵循。基于此,知识产权保护人民性的精神实质可以提炼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以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求为根本使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在阐述战略背景时指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对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意义,表明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为了广大人民利益的目标导向。如前所述,“广大人民”包括两个层面,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于广大人民利益的使命也就具有了双重含义: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首先是保护好现有众多创新人员就其创新成果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激发更多潜在创新人员的热情,减少广大潜在创新人员开展创新活动可能遭遇的障碍。为了体现这一目标导向,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权利人的专有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关系。公共领域指的是具有公共性,不属于任何人所专有,可以被公众自由使用。以著作权保护为例,其文化创新激励效用,首先是通过充分、有效的作者专有权益保护来实现的;其次,著作权法的文化创新激励效用,离不开著作权法的适度保护,而公共领域则是实现著作权适度保护、确保著作权法实现创新激励效用的核心。[20]二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还应当包括为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使用创新成果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创新成果的运用获得更好的工作、生活及发展条件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以及具体保护措施的运用,应当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运用创新成果减少障碍,应当为那些能够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工作、生活或者发展条件的创新成果提供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总之,“发展为了人民”的宗旨,应当明示于各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政策文件中,应当植根于知识产权公共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观念中。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推进应当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面广复杂、任务艰巨、资源需求巨大的系统工程,仅仅依托国家机关的力量很难达到预期目标。“兵民是胜利之本”,(1)这是毛泽东对人民战争基本原理的高度概括,指军队是进行战争的骨干力量,人民群众是进行战争的主体,军队和人民的团结奋斗是取得战争胜利的根本条件。参见《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509页。这既是战争年代的金科玉律,也是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的群众路线;人民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一是知识产权保护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贡献的智慧和方案。这就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实行全过程民主。中国式现代化以人民民主为内在要求,人民民主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强大动力,人民民主始终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取得成功背后的关键密码。[13]党的百年奋斗所探索、形成和发展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体现了中国政治具有的鲜明中国特色,在中华大地上焕发出了强大生命力。[2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设计和政策的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和资源的配置,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乃至一些重要或者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都应通过适当形式征求广大人民群众或者其代表的意愿和建议。二是知识产权保护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的资源。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资源毕竟有限,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民间力量则可以弥补政府资源不足的缺陷。作为民间力量代表的行业协会应当受到高度重视。民间自发性的特征使得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有很大的灵活性,在政府、企业不能或不便出面解决问题的时候,行业协会往往能够发挥重要作用。[22]行业协会不仅可以直接提供一些必要的保护资源,推动相关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基础建设,特别是对重点产业领域的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信息的开发和应用,[23]还可以利用自身优势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三是知识产权保护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的线索。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工作是有效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前提是及时获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线索,构建以人民群众为主力的侵权行为发现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及时提供侵权行为信息或者线索。四是知识产权保护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营造的氛围。知识产权意识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思想基础;一个人、一个企业、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知识产权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其相应的知识产权事务的发展和事业的成败。[24]在一个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强的社会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没有存在的土壤。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实现,需要通过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排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最后,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应当切实惠及广大人民群众。马克思所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2](P187)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其核心是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方面的利益需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应当是广大人民利益的增进。中国式现代化是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到全体人民的现代化,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加的现代化。[21]知识产权保护的结果不能只是让权利人满意,还要让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更多的利益,特别是不能出现权利人需求得到满足但牺牲了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情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25]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效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实际感受到,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者间接分享到知识产权成果的运用所产生的某方面或者多方面的利益。知识产权保护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应当是多元化的,既包括物质利益,如先进专利技术的产出使广大消费者获得更高质量或者更好性能的产品,也包括精神利益,如版权保护促进的优秀文化作品给消费者带来的精神享受。和谐适宜的生活和发展环境也是广大人民群众需要的一种利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在这方面显示出较好的成效,要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别是关系到其身心健康的美好生态环境、和谐社会环境和友好国际环境。正如吴汉东教授所说,知识产权制度在解决知识财富增长的“经济问题”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人的主体性问题、环境生态问题以及社会发展问题等。[15]

四、知识产权保护人民性的实践路径

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民性不能仅仅停留于主观认识层面,而是要有机融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活动,这样才能保证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式现代化在人民利益至上理念上的统一,也才能使知识产权保护真正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核心要素和推动力量。知识产权保护实践路径的选择,应当与知识产权保护人民性的精神实质相对应,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为了人民”的价值引领在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中的体现。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往往体现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考量,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重视知识产权公正政策目标的重要性。我国也特别重视公共政策在知识产权发展中的作用,通过出台和实施公共政策去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理念和核心要求。从2008年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政策文件,(2)这些政策文件主要有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2019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另外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各个地方也结合自身情况出台了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重要政策文件,主要是地方知识产权战略文件和规划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因此成为并牢固确立了知识产权大国的地位,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国家创新指数中我国的排名也不断提升。应当承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好成效,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不完美,比如,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正面临着因诉讼投机引发的民事案件“爆炸”、权利的扩张导致对后续创新的阻碍等危机,需要在公共政策理论的指引下,坚持社会本位与实用主义的司法立场。[26]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国家、部门和地方出台更多体现社会本位和人民利益导向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新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除了继续重视权利人个体合法权益保护外,关注的重点应当转向广大人民利益的保护问题,将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增进广大人民福祉作为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能否更好地坚持“为了人民”的价值取向,需要在政策形成过程中更好地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使政策内容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这就需要出台政策的机关不断改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路径和方式。

“为了人民”的价值取向不能仅仅停留于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自身,还要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联络,将这一价值取向传导出去。正如孔祥俊教授所言,知识产权是实现公共政策的法律工具,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性通常是一种底层逻辑或者顶层设计,需要通过制度化的渠道转换为具体执法和司法中的政策考量。[27]另外,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应当与其他体现人民利益要求的政策加强协同,使得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对于特定领域广大人民利益诉讼的体现更加准确、更切实际。例如,清新洁净的自然环境是当下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关切和基本利益诉求,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维护人民的环境利益是应有的价值取向,环境保护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两大体系的协同运行既必要亦可行。[28]再如,农民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持续关注农业现代化,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三年关注“三农”问题,并从2014年开始一直关注现代农业化;[29]知识产权保护“为了人民”的目标就必须将满足广大农民的利益需求包容其中,这就有必要将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与乡村振兴、农业现代化等党和国家的农村工作政策有机结合起来。

二是“依靠人民”的工作方法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运用。以人民立场为依托,彰显了执政党的根本价值遵循。[8]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将依托人民的思想贯穿于全过程,有效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使广大人民群众在知识产权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中的能动性得到充分展现。有效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进人的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事实上,在现代化进程的有机整体中,实现人的现代化才是现代化的本质特征。[30]人的现代化是人的解放的重要内容,而社会发展又是与人的解放相互关联的,社会发展内在地指向人的解放,人的解放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31]人的解放离不开人对社会发展活动的广泛参与,因为劳动不仅创造了人本身,还是人的根本存在方式,对人的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32]“对人类解放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还是具有消极的阻碍作用,是我们判断一切社会发展理念和原则必须遵循的根本价值路线。”[33](P310)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切实做到“依靠人民”,尊重每个人、发挥每个人的作用,是其推进人的现代化、更好地实现人的解放的使命担当所在,也是我们评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知识产权保护的全过程应当坚持“依靠人民”,并基于各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特点选择发挥广大人民群众作用的路径和方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形成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切实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诉求。在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时,不能习惯性地停留于创新主体、市场主体以及相关的国家机关和专家学者,而要关注以普通家庭为核心的社会公众的态度,因为毕竟中国这片“社会土壤”的基础形态就是家户社会,家户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关键变量,[34]而且各个家庭都是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运用的直接或者间接利益相关者。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应当得到显著提高。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有很多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之中提供了合法的路径,(3)例如,我国《专利法》第20条关于“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的要求,第45条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享有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第49条规定的“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有专利的推广运用,第54条和57条规定的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普通专利强制许可和半导体技术专利强制许可,第55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健康目的的强制许可,还有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等。《商标法》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规定很多,有3处规定了“容易导致混淆”,2处规定了“有其他不良影响”,1处规定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8处规定了“公众”(其中2处为“公众知晓”“公众熟知”“公众所熟知”,4处为“误导公众”);此外,第11条规定了商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便于识别”,第33条关于任何人对违法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申请权,第44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宣告违法注册商标权利的规定,第49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撤销已经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权利的规定;而且,在商标授权确权及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还往往需要从广大消费者的角度去对近似商标、类似商品、混淆可能性进行判断。《著作权法》第1条关于“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规定,第4条关于行使著作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要求,第53条关于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目的的规定,第5条关于国家鼓励“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规定,第6条关于“引人误认”混淆行为的规定,第16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在其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中也规定了类似的路径,(4)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了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审理的制度,第55条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将这些规定运用好,特别是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中对于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或者损害公共利益、是否误导公众或者容易混淆、是否为公众知晓、是否有不良影响等事项的判定,对于存在违法事由的知识产权申请的异议或者已授予知识产权的撤销或者无效宣告,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的空间,吸纳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从而最大程度地体现“依靠人民”提高执法和司法效果的精神。“依靠人民”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种重要的形式是推动知识产权社会保护工作,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特别是各级政府应当通过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打造适宜的平台和构建良好的机制,吸纳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特别是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资源,提供知识产权违法侵权线索、证据或者其他相关信息,参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解或者仲裁,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专业服务等。

三是“人民共享”的理想效果在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中的实现。各种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的实际结果应当是使知识产权成果的运用效益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分享,特别是不能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作出案件的处理决定时应当尽可能评估该决定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在保护权利人应有权益的同时更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为了实现此种效果,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解决相关问题时能够进行很好的利益平衡,主要是处理好权利人利益与体现广大人民群众要求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下列法律工具可以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获得“人民共享”的办案效果提供较大帮助:①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模糊性规定的合理解读。立法语言中的模糊现象是法律简洁性的需要,也是法律周延性的需要。[35]正因如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有诸多这样模糊性语言或者规定,以《商标法》的规定为例,其中的“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近似”“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有其他不良影响”“公众所熟知”“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其他关系”“类似商品”“不正当手段”“有一定影响”“有特殊情况”“正当理由”“其他损害”“正当使用”“情节严重”“难以弥补的损害”等用语均属此类模糊性规定。我们要正确认识新发展阶段的形势与需求,坚定中国式现代化的务实导向;我国制度体系可灵活适应环境形势的新变化、应对新挑战,精准识别并及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状况,提升制度的执行力。[36]基于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对上述模糊性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时,完全可以以结果是否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保护为重要标准。②对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中自由裁量权的恰当运用。就裁判技术和司法方法而言,大局、形势和政策可以影响裁判,政策甚至可能成为法律的灵魂,都可以成为形成法律解释或者自由裁量的材料。[27]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事项上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5)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模糊性规定本身给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自由裁量的法律事项。以商标法为例,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是否给予初步审定的处理、在驰名商标认定中对诸多因素的考量、注册商标是否无效的决定、仿冒类侵权行为的认定、商标合理使用的判定、在规定幅度内确定罚款的具体金额、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明确合理使用费的具体倍数、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法定赔偿的具体金额、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倍数等。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政策精神和效果要求应当成为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官行使这些自由裁量权的基本依据。③知识产权严格保护与滥用规制的有机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效果能否实现,关键是能否平衡好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体现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公共利益的关系。要实现这一平衡,就应当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既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要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正当有力的制约手段”。(6)参见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贯彻和实践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全过程之中,[8]严格保护和有效制约的结合也应当贯穿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始终。在认定权利人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理由的正当性,关键点在于能否实现其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公共利益的共生和互利,[37]是否在客观上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分享权利人行为的成果是确定行为合理性的重要考量因素。

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人民性的着力点

知识产权保护人民性的彰显,需要选择好工作推进的着力点。为了与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民性保持一致,并且成为提升中国式现代化人民性的关键力量,知识产权保护人民性的强化应当与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相适应,在广大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持续发力。中国式现代化的五个中国特色,是当前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关切和重大利益所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对这些特色的展现提供强大支撑,着重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其一,加快提高乡村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在阐述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时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现代化完全实现的关键在于乡村的发展,因为我国广大乡村人口占全部人口的绝大多数,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后的中国乡村发展虽然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依然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最大短板,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最大难点。[38]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发展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39](P43)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当务之急,乡村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因此显得尤其重要。如果说农业现代化的根基在创新,那么农业现代化的长久发展靠知识产权保护;农业现代化之路需要科技创新支撑,农业创新成果需要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提高肥料和饲料配方,农机、农用物资,农药、食品生产工艺,菌种、品系、亲本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29]当前,我国需要全面加强乡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品种培育等农业知识产权创造、地理标志等区域公用品牌保护、乡村文化精品的发掘与推广、乡村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等方面持续发力。需要注意的是,农业的现代化既在于农业本身,更在于农业外部,必须将农业置于开放的经济社会体系中进行战略考量,在城乡融合的进程中盘活乡村;[40]乡村振兴并非单纯就乡村论乡村,需要重塑城乡关系,加快形成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41]乡村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其自身努力外,更需要城市知识产权保护资源向乡村的转移,实现城乡知识产权保护资源的共享,特别是城市知识产权保护力量有针对性地向乡村知识产权保护薄弱领域延伸。

其二,严厉打击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人口规模巨大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应当是各项工作的重心;共同富裕的历史使命,要求“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那些针对量大面广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7)如中央电视台每年“3·15”晚会暴露的那些触目惊心的制假售假行为,尤其是在药品、食品、农作物种子等方面假冒行为,就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关注。往往影响众多人的健康安全、生活品质和精神享受,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痛恨,严重伤害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情感,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核心关切所在,应当成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追究或者处理的重点。对于这些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宽容,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在为我国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制造障碍,也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不断追求美好生活。

其三,有力推动生态环境相关知识产权的产出与运用。随着日用生活消费品的丰富和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人们越来越关注和追求清新适宜的自然环境,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也更加难以容忍,良好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向往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但是,“如果说人靠科学和创造性天才征服了自然力,那么自然力也对人进行报复”。[12](P336)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推进现代化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思路通常伴随着生态意识的严重缺乏,往往会带来严重的生态灾难和发展的极大不可持续性。[9]鉴于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42]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色,就是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这种美好憧憬。既然环境保护关涉人类基本生存条件,知识产权制度理应在环境保护之绿色创新思路中有所作为。[28]知识产权制度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加强对污染防治相关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促进此类技术的研发与运用,有效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平;二是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防止权利人在污染防治相关知识产权的运用中存在不充分实施、拒绝许可、差别待遇、收取高额费用、附加明显不合理条件等行为,以保证此类知识产权成果能够尽快得到推广运用,从而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安全舒适的生态环境。

其四,高度重视富有正能量的文化精品之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人的全面发展是其根本方向,这是中国价值的根本规定。[43]而人的全面发展包含物质满足、精神满足和身心与能力的全面发展。[44]因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之一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有机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人民性不能局限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利益需求,还要更好地促进人民群众精神财富的增长。人民群众的精神享受往往寄托于优秀的文化作品,加大对版权的保护力度有助于激励更多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的推出;另外,还要通过对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的准确诠释和灵活运用以及对版权滥用行为的有效规制减少对优秀作品广泛传播的阻碍,使其精神价值能够尽可能多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这些伟大创造曾经凝聚成为一系列哲学命题,上升为中国人的精神标识,蕴含着中国人民的精神血脉。[45]鉴于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设计和执行应当有利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光大,成为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宝贵精神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保护与运用。如果说保护文化遗产的首要任务是维护传统文化的继承性,那么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使命是促进传统文化的创新性。[46]另一方面,加大对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的作品的保护力度,激发围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作的热情,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注入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世界提供知识产权动力。还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网络世界已经渗透到广大人民群众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文明已经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关键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文明建设,形成了体系完整、内涵丰富、架构清晰的网络文明思想;[47]并且,将精神文明建设贯穿网络强国建设全过程,取得网络文明程度日益提高、人民网络生活日益美好、中国网络文明日益引领世界等主要成就。[48]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在网络精神文明建设上发挥应有作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不断优化对以网络文学、网络游戏为代表的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特别是加大对那些具有正能量、能够提振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上精神的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其五,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能力。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因为和平、安全、稳定的国际环境是大众的重要关切,它不仅关系到生命财产的保障,也是一个人获得更好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利益所在。当前,少数国家依靠自身强大的知识产权实力,动辄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对其他国家及其人民进行要挟、打压或者制裁,严重危及到世界的和平发展和安全稳定,我国也是此类行为的受害者。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就要推动中国为世界做出更多贡献。[49]面对少数国家以知识产权实力造成国际不和谐局面的做法,我国应当从为本国以及世界人民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大国担当出发,一方面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实力,借助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走出去”,消解因实力差距而遭受的少数西方国家的霸凌和讹诈,另一方面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形成、发展和运用中牢牢掌握主动权,通过体现国内外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塑造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经济社会发展新秩序,创造长期稳定、和谐共生的国际环境。

六、结 论

从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使命、推进原则、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可以看出,其本质属性是鲜明的人民性,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核心推动力量,知识产权保护也必须彰显其人民性。知识产权保护人民性的内涵与精神是由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民性所决定的,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和各种行为都应当以人民为中心,都应当以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念。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以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求为根本使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推进应当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应当切实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至于如何更好地彰显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民性,关键在于实践路径的选择:一是“为了人民”的价值引领在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中的体现;二是“依靠人民”的工作方法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运用;三是“人民共享”的理想效果在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中的实现。为了更好地体现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民性,当前我国需要本着中国式现代化的五个中国特色,聚焦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关切和重大利益所在,加快提高乡村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严厉打击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力推动生态环境相关知识产权的产出与运用,高度重视具有正能量的文化精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能力和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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