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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2023-10-24杭诗婵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 2023年17期
关键词:遗产文化遗产公众

杭诗婵

我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遗产的保护和存续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遗产保护工作最初由政府主导,随着不断发展,公众参程度逐渐提升,但仍然存在公众参与意愿不强、参与度不足、参与有效性不高等问题,如何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已成为重要的话题[1]。本文梳理建筑遗产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历程后将其分为3 个阶段,并介绍每个阶段的相关实践、理论和法律法规文件。最后阐释公众参与的意义,并提出新时代保护建筑遗产的建议。

1 相关概念

1.1 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一词最初用于政治学,此后逐渐过渡到更广泛的社会性公共事务领域[2]。近代的公众参与经历了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直接民主,到中世纪皇权与教权统治下的代议制民主,再到近代的民主运动中公民有组织地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到21 世纪的民主精神巩固和深化时期,公众参与的主要目的是追求民主参与和自我管理。

1.2 遗产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

1972 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明确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概念,建筑遗产属于文化遗产范畴。在遗产保护领域,建筑遗产的含义不断拓宽,为此后公众参与遗产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197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重视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提议》,对建成遗产的定义有了更全面的阐释。随着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建筑遗产的概念和范畴不断扩展[3]。目前,建筑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记忆价值、标本研究价值和文化象征的“历史建筑”,其内涵就不仅指向建筑单体,还延伸到了街区、城市等不同尺度的对象。

遗产保护领域中关于公众参与的界定讨论较少,由于对具体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不统一[4],曾出现过大众参与、社区参与等相关的表述方式。本文将“公众”定义为除政府、规划编制人员以外的普通群众组织或个人,包括个人、社团组织、专家学者、非政府企业及媒体等。

2 国外建筑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历程

国际上公众参与实践起步较早,参与机制也逐渐系统化,公众成为遗产保护运动的重要力量[5-6]。相关研究也起步较早,但是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要求和评价标准。

建筑遗产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的美国。1853年,Ann Pamela Cunningham 发起妇女志愿团体“保护沃农山住宅妇女联合会”,该妇女联合会募捐了大量资金买下沃农山住宅并进行了修缮和维护。此后,公众的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很多民间组织相继成立,在20 世纪60 年代之前一直是美国的文化类遗产保护的主要力量。

英国遗产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也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系。1877 年,英国最早的古建筑保护民间组织“古建筑保护协会”成立,该协会反对拆毁古建筑、反对面目全非的重修,试图唤起公众的保护意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间保护团体开始涌现,一度成为英国遗产保护的中坚力量。

此外,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社会化程度也很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被公民看作是国家的事业。1966年,佛罗伦萨遭受洪水侵袭,城市的建筑遗产遭到破坏,随即引发公众对遗产保护的重点关注。

法国也是公众参与建筑遗产保护方面的先行者之一。1972 年,法国通过了《历史遗迹保护法》,确立了国家对历史遗迹的保护责任,并规定了公众参与的程序。法国还成立了国家历史遗迹委员会负责保护遗产,并在决策过程中与公众合作。1984 年,法国设立了世界上第1个“遗产保护日”,并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3 我国建筑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历程

3.1 第一阶段

1980—1990 年为起步阶段,公众参与程度较低,随着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从单体的保护和再现,转移到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建筑遗产保护领域初步意识到公众参与的作用。此阶段出现了中国最早的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 年),为建筑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决策过程主要以政府主导倡议和专业机构驱动为主。公众参与的方式以展览和宣传活动为主,参与程度较低且参与权益得不到保障。

1981 年,香港大学的郭彦弘教授将规划领域的“公众参与规划”概念介绍进来。但遗产保护领域的相关研究较少,研究重心仍然集中在对建筑遗产的历史和专业保护技术的探索。

3.2 第二阶段

2000—2010 年为探索阶段,公众参与的程度有提升,但仍相对有限。建筑遗产保护工作流程中开始引入公众参与机制,政府重视公众的意见并通过发起公众活动、组织座谈会和调研等渠道来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此阶段公众参与的重点在于提供信息和征求意见,对决策过程的影响较小。

在理论研究方面,建筑遗产保护领域在此阶段开始关注公众参与的作用和影响[7]。学者开始研究公众参与的理论框架和方法,通过实践案例对公众参与的效果进行评估,研究范围扩展到公众参与的形式、意义等。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明显加强了对公众参与的支持,鼓励公众在保护决策、规划和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新增第10 条提到“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鼓励公众通过提供资源来壮大的遗产保护工作的力量。《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条例》(2005 年)旨在促进公众在城市规划过程中的参与,其中包括建筑遗产保护项目中的公众参与,条例明确强调了公众听证会、咨询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3.3 第三阶段

从2010 年至今为发展阶段,此阶段的公众参与程度显著增强,公众积极参与建筑遗产保护的各个环节。

政府与公众、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公众参与的范围不断扩大,公众参与的目标从单纯的信息传递和征求意见发展为与公众的合作共建和共享决策的模式。相关研究越来越多,并呈现出更加系统和综合的趋势,除公众参与的机制和实践、参与者角色和利益、参与效果评估等,还进一步深入研究社会文化背景对公众参与的影响、公众参与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等。研究方法也更多样化,涵盖了问卷调查、深度访谈、案例分析多种研究方法,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开始被引入[8-10]。

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2013 年)的第13 条提出“鼓励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公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建议”。此外,第14 条提出的“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和第15 条提出的“举办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普及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素质”则强调了宣传、教育对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首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的第1 章《总则》第8 条提出“文物古迹的保护是一项社会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全社会应当共享文物古迹保护的成果。”其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第2 章《编制基本要求》第6 条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包括利益相关者和公众。

《文物保护条例》(2019 年)修订的法规完善了对文物保护的制度,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和措施。其中,第9 条“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第15 条“鼓励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公民参与文物保护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建议”、第16 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保护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并受到保护”,还为公众提供发表意见、建议和举报的渠道。

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建筑遗产保护的公众参与。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公众参与的意见》(2018)强调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中的重要性。

从被动参与、有限参与到积极参与,公众参与在建筑遗产保护中的角色不断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公众参与建筑遗产保护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4 建筑遗产保护中公众参与的意义

公众参与的意义在于发挥公众的创造力,增加保护项目的社会认可度和可持续性。通过公众参与,建筑遗产保护更具民主性和社会性,实现公众对自身文化遗产的认同和参与,促进文化传承和社会凝聚力的提升。

4.1 优化法律法规

公众参与的实践以自下而上的力量推动了相关领域的立法,日渐完善的制度加强了对公众权益的保障,能够为遗产保护实践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支撑,并有助于促进当代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4.2 完善工作框架

优化工作流程。遗产保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确保相关利益者充分表达意见、需求和价值观,有利于确保决策过程更民主、决策结果更科学。公众的充分理解和认可也将进一步保障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落地。公众对实施成果的反馈和监督,有助于不断优化工作流程。

提升可持续性。公众参与意味着更广泛的资源、技术和专业知识的共享,加强了政府与公众、社区组织的沟通协作。长期和广泛的公众参与为遗产保护提供更稳定的支持,探索多主体的参与模式,有助于实现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持续发展。

4.3 公众共享遗产价值

建筑遗产作为社会资源,不仅涉及文化传承,也与社会、经济、环境、情感等多个方面紧密相关,对社会和个人有重要的影响。一方面,留存的遗产可以作为教育资源,为公众提供了解历史、学习传统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机会,提升公众的文化素养和历史意识。公众参与到保护的过程中,有助于加深公众对遗产的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的了解,提升遗产保护的共同认知,促进遗产的可持续保护,也有助于建立公众对建筑遗产和文化历史的情感,增强集体的认同感和凝聚力。

5 公众参与遗产保护的建议

5.1 优化遗产保护工作系统

首先,建立长效管理和反馈机制,监督参与主体及参与行为,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可采取以下措施:第1,建立定期评估的机制,定期对公众参与遗产保护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第2,积极地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公开透明的沟通渠道,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社交媒体等方式收集公众意见,充分了解公众的需求和期望;第3,及时公开决策依据,获取公众对决策的理解和支持;第4,设立反馈平台,建立线上或线下的反馈渠道,确保公众参与的意见及时传达并得到回应。

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仍然存在参与权力保障不充分、参与层级和强度不明确、决策反馈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需要政府部门的推动及社会监督。此外,不同地区的人们对建筑遗产保护的态度和需求存在差异,因此公众参与策略需要因地制宜,完善地方性保护法规。

最后,促进理论和实践成果的转化,鼓励学术界、实践界和政府机构之间的跨学科合作,促进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和交流,将理论成果更好地应用于实践。可采取以下措施:第1,重视知识传播,鼓励相关专业通过学术研讨会、研究报告、专业期刊、行业峰会等途径,将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传播给实践界,为公众参与实践提供科学指导和理论支撑;第2,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者和实践者将理论成果转化为实践成果,可以设立奖励或资助项目支持优秀的理论成果在实践中得到应用;第3,合理探索理论成果商业化,保证转化渠道的多样性和长效性;第4,决策机构与志愿者组织、非营利机构和社区组织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提高遗产保护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促进资源整合和协同创新;第5,重视实践案例研究,将实践案例纳入研究范畴,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从实践案例中总结经验教训,为理论研究提供实证基础。

5.2 加强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提高公众意识和参与度的重要手段。可采取以下措施:第1,通过开展知识普及、培训等活动,以便增加公众对文物保护的了解和支持;第2,发挥媒体宣传的作用,增强国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树立和提高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由此,从物质和精神2 个层面形成对公众的引导,提高公众参与的意愿和有效性。建筑遗产的综合性保护需要不同专业、不同社会身份的共同努力,应发挥教育的作用,不断提高从业者的能力。

5.3 高效利用科技成果

科技的发展进一步拓宽了公众参与的渠道。网络媒体平台促进了建筑遗产的宣传,并为公众远程参与、多元化参与提供可能性,来自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地区的公众可以共同参与。虚拟技术、增强现实、在线平台等技术的发展,拓宽了遗产保护成果的呈现和互动的方式,丰富了公众参与的形式。新时代的遗产保护工作应充分利用科技成果,构建适应数字化时代需要的工作结构和机制,吸引公众参与,并提升公众参与的多样性。

6 结语

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发展需要各种主体的力量,形成和谐参与、互相促进的局面。公众参与作为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需要进行规范引导和鼓励。我国的遗产保护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总结实践和理论经验,优化工作系统,加强宣传和公众教育,高效利用科技成果,以提升公众参与效果。公众参与将在未来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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