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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众参与有助于青年公民意识的生成吗

2023-10-13孟利艳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契约冲突

魏 然,孟利艳

(河南师范大学 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河南 新乡 453007)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促进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已取得共识。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全面的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已经成为实现社会管理新格局的重要路径。数字鸿沟和民主社会的发展导致青年的公众参与越来越表现出网络化的特征。传统社会青年的参与是受限的,缺乏参与的平台和机会,而互联网提供了公众参与的便捷渠道。基于技术支持的网络公众参与形式逐渐受到广泛关注[2],信息和通信技术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更多开放性的在线渠道,也为青年提供了更为开放的新型参与机会[3]。

作为群体共识的公民意识和公众参与之间的关系向来存在两种争论:一是静态地位说,公民权研究中的传统话语倾向于假设个人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这种权利意识促使他们积极参与;二是动态过程说,认为公民意识是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建构的[4]。那么,究竟是公民意识影响了公众参与行为,还是公众参与行为生成了公民意识?目前还非常缺乏这些方面的研究。基于此,本文旨在探讨基于技术支持的青年网络公众参与是否能够促进公民意识的生成。这有助于加深学界对青年网络社会参与规律、青年社会心态等的认知,进而可以提升青年现代化的公民意识,促进青年良性社会参与,也可以为发展政治制度等提供更为具体的操作体系与主观模型。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公众参与和公民意识的关系

现有关于公民意识的研究,国内多注重公民身份培养的方法和路径问题,忽视了其背后的生成逻辑及作用机制。国外则多关注公民意识对公众参与的影响,对于公民意识的生成动因,近些年主要形成了技术控制论[5]、文化论[6]等观点,比较缺乏参与对公民意识的影响研究。我国的公民意识与公众参与的关系研究,究竟是适合静态地位说,还是适合动态过程说呢?二者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公民意识的研究发端于西方社会背景,西方社会抨击东方的民主实践不能产生公民意识。那么,公民意识能在我国的民主实践中产生吗?探究二者究竟谁先谁后的问题,即二者的因果关系究竟如何,需要对公民意识生成及其研究的历史进行分析,以避免变量间内生性问题的争议。

1.静态地位说:公民意识对公众参与行为的影响

传统公民意识研究认为,公民身份是由民主国家赋予的,一个公民能清醒认识到自我的公民权利和义务。这种以国家为导向的公民意识的生成逻辑研究进路,是一种有关公民意识生成的静态地位方法。该方法强调由政治团体(比如国家)提供给公民拥有合法权利和义务的地位,忽视了公民意识是否能由公众所致。这个假设能够解释以西方为导向的现存公民意识研究。持有该观点的公民身份的研究认为,一个公民对于自己的权利有非常清醒的认知,并能通过民主参与的方式积极实践自己的公民权力。公民身份意味着政治共同体平等的成员资格[7]。换句话说,拥有公民身份即赋予了公民一种地位所附属的各种权利和权力。而如何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公民权利,一是通过法律、制度规范等国家层面的赋予手段;二是通过学校、社会等知识教育手段。教育是确保数量众多的阶级进行负责任的公众参与的主要途径,一个接受过良好培养的知识阶层,具有谨慎、节制、正义以及其他所有与他人进行交往时非常重要的优点[8]。

因此,西方社会中,不少研究遵循的思路是分析公民意识对公民参与的影响。如,有研究分析了公民身份预测人们在网络中的自愿性公民参与行为,结果发现公民意识的参与维度和忠诚维度能显著预测人们的自愿性参与行为[9]。

2.动态过程说:公众参与行为对公民意识的影响

学者一般把公民意识看作一个来源于西方历史和文化的概念。随着现代国家的民主化建立,公民意识的概念也从国家中心走向社会导向。特别是数字化媒体技术的发展,可以通过提供线上公共表达的平台和机会,使得公民在网络公共空间不断交流各种政治信息、政治观点等,进而重塑了公民意识的生成。许多学者认识到,公民意识可能也存在一个动态建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民形成了自己作为社区公民的认知以及与该身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公民意识。这个动态建构,指的就是公众参与,即公众参与会导致公民意识的生成。有研究发现,在技术政治情景中,公民意识成为一个动态参数,公民在数字空间中进行政治、生活等公共活动,共同建构公民意识[10]。

佩特曼也曾指出,公众参与具有教育的功能,而这种教育有利于公民意识的生成。参与发展并培养了个体所必需的品质,个人参与越多,他们就越有能力参与。参与本身的经验将发展和培养民主人格,即民主制度成功运作所需的素质[8]。有一些心理特质可以通过参与社会来培养,即通过“社会化”或“社会培训”,因为民主必须在其他领域进行才能发展必要的个人态度和心理素质。这种发展是通过参与本身的过程进行的,包括心理方面以及民主技能和程序方面[7]。提升公众参与,不仅有助于提高公众参与水平,促进政治公平,而且对于增强公众对未来生活的信心以及个人能力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参与的过程中,人们相互合作,学会节制私欲,投身于公益事业,不断锻炼实践能力,提升心理素质。通过参与过程的信息交换功能,可以发展和培育这一制度所需要的品质,即公民意识。参与过程可以培养公民品质,因而公民意识具有一种自我生成的能力。

作为东方社会的我国,更适合研究公众参与对公民意识影响的研究进路。西方社会认为,东方社会的民主实践不能产生公民意识[11]。近年来,学者呼吁从“东方主义”的无限背景下“重新包装”公民身份研究,探索非西方世界的公民身份实践,特别是那些传统上认为无法产生公民身份的东方社会实践[9]。从实践基础来看,我国对公民教育的探索也不过是近几十年的事情,我国民众的公民意识更多是从社会实践中得来的。如,在抗日革命、解放战争的过程中,唤醒了中国民众的民主、公正等公民意识,中国民众开始思考自身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共同体建设、新农村建设、社区建设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具体策略,在这个过程中,公民意识得到进一步的发掘和巩固。从理论领域来看,中国学者在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自20 世纪90 年代末以来,就当代中国新出现的各种社会团体的集体行动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研究发现,中国人在通过集体行动捍卫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逐渐获得了权利意识。但是这些有关公民品格和公众参与行为的探讨,多是采用案例研究、实地观察等定性研究法,甚至只是提出问题,缺乏定量研究数据的支撑。如,一项有关北京业主群的个案研究描述了底层公民意识的建构过程,研究发现,虽然激励业主参与小区事务最直接的动机是利己主义,而不是强烈的权利意识,但是,业主的民主实践唤醒了他们的权利意识,并进一步培养了公民身份意识[4]。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对于我国青年的公民意识和公众参与行为的关系,更应该采用公民意识生成的过程方法,即探讨公众参与对公民意识的影响。另外,已有多数研究都是在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的大框架下进行的,很少从公民实践的角度来解释中国青年公民意识生成的各种政治活动机制,现有研究尚不能充分回答青年的公众参与是否会影响公民意识。

(二)公民意识及其类型

一般认为,公民身份(公民性)处理的是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12]。从广义上讲,公民身份被理解为政治共同体中的政治成员,个人有权享有某些权利和义务。而公民意识是基于公民身份的基础上形成的有关个体和共同体之间关系类型的较为固定的观念和想法。

国外对公民意识维度的研究,多是从权利、契约精神、利益等角度进行的,并把公民意识分为三个维度:参与(participation)、忠诚(loyalty)和顺从(obedience)。其中,“参与”指的是公民愿意投入他们的个人时间和精力参与讨论有争议的议题、分享想法、组织活动、投票和支持,“参与”被视为公民行为的本质;“忠诚”是指个人对其他人福利的关心以及对其他公民和国家作为一个机构的关心,忠诚的公民受到利他主义动机的驱使;“顺从”是指尊重现有的结构和程序,如遵守法律[9]。

国外有关公民意识的测量都是以个体的理性和独立性作为理论预设,因此更适合于测量那些在西方文化中生活着的人,特别是北美的中产阶级男性,而对于测量当前中国人的公民意识则存在测量效度的问题。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取向,其测量上一般遵循“公私观”“集体主义/个体主义”等分析框架。杨宜音(2008)提出中国人的公民意识更适合用两个维度来测量,一是“公共性取向”,倾向于关注公共事物与利益的程度,二是“契约精神性取向”,指的是以契约精神权利方式处理公私矛盾的程度,并据此将中国人的公民意识分为人情观念、私人利益、契约精神、公共利益四个维度[13]。其中,较高的公共利益和契约精神被认为是公民的本质。本文认为,这一这种分类方法比较符合中国青年公民意识的价值取向。

(三)公众参与及其类型

纵观世界范围内,人们的公众参与逐渐从解放政治转到生活政治,参与途径不断增多,形式各异。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衍生出多种形态的政治行为,导致对公众参与的定义和认知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公众参与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公众试图对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施加影响的过程[14]。网络公共参与是一种公民与政府的社会交流,其理想特征是双边、相互偶然和相互有益的互动。

公众参与多见于旨在实现具体政策变化的行动小组为基础的政治活动,如维权、在网络上发表政治见解等,是基于生活中的权益、观念等出发的自主关切政治政策、政治形势的一种自发活动。国内外对公众参与类型的研究并不全面和一致,现有研究一般是从参与形式和内容上着重研究参与的表现形态,如环保参与、能源转型参与等等。这些分类无法准确表达网络公众参与的本质与意义。西方社会中的青年人虽然具有较高的社会参与的期望,但是对政府的信任、对传统权威的支持却在不断下降,他们对政府及其行为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批判态度,由年轻人主导的批判型公共参与在不断增加[15]。无论国内外,具有批评的冲突型参与成为网络公共参与的主流,与此相对,也有一些不主张冲突形式的其他类型参与。本文根据参与时的态度、表达形式等,将青年网络公众参与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网络冲突型参与。对于网络冲突型公众参与,因为其属于关切式参与,多数形式是冲突型的,所以目前学者们多是分析网络冲突型参与。这种冲突式参与,又多属于批判式的诉求表达。我国青年网络公众参与中批判式诉求的形态比较突出,比如,网络社区大规模的请愿活动、舆论讨论和审判、网络欺凌、网络攻击等等。本文把这种在网络上不断通过语言、文本的方式批评、讨论政府及相关组织,以此达到改进社会治理的方式,或者发泄、缓解情绪的目的,称为网络冲突式参与。这种参与形式以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关切为驱动力,对相关主体进行强烈的批评、批判,青年在网络中通过不停地请愿、呼吁,扩大事件影响力,以期引起政府关注,并通过舆情的压力导致事情得到解决,有意识地、有目标地改变或重建社会秩序、社会制度、社会结构。

第二,网络理智型参与。青年自认为对国家、国际政治关系、社会运行有着理性的认知,有着更多的洞察和关切,在参与上更理智,更信任政府,更愿意选择多观察,少些激情与冲突。青年有着强烈地改变现状的决心和勇气,但是会选择一种直接给政府提建议,呼吁其他人不要采取冲突甚至对立的态度成为“网络键盘侠”,应该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基础上,采取更具有直面性的方式,通过邮箱、网站等给政府直接提意见。

(四)研究假设

有关公众参与动机的一些思辨性研究认为,公民网络参政议政多体现依附性参与、志愿性参与、权益性参与等多种形态[16]。这表明,公众参与的动机应该包含了多种类型,既有情感诉求,也有价值追求,仍然未摆脱过去传统的价值观念,未消解过去传统社会的痕迹,比如权益型参与、依附性参与等都应该和人情观念、私人利益等公民意识维度紧密相关。另外,现实中的经验研究发现,社区居委会及其积极分子网络形成的以感情、人情观念、互惠和信任为基础的地方性互动网络[17],是私人关系再生产的一个环节。因此,无论对于哪种公众参与模式,都有可能导致人情观念、私人利益的价值观念。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1a:网络冲突型参与有利于青年公民意识的人情观念、私人利益价值取向生成。

H1b:网络理性型参与有利于青年公民意识的人情观念、私人利益价值取向生成。

目前对于契约精神价值和公共利益价值与公民参与行为的关系研究相对缺乏,但是相对广泛的组织管理和客户参与文献为感知到的共识价值在推动个人参与中的作用提供了理论支持。研究表明,个人感知到的共识价值对用户参与意向产生积极影响,感知价值一致性对员工工作敬业度产生积极影响[18]。公共价值创造与电子政务的持续参与意向呈正相关[19]。

契约精神价值和公共价值属于社会共识,根据上述研究结论,青年的公民参与行为和契约精神价值和公共价值之间也可能存在正相关。网络冲突型参与,是青年为了社会公正、群体利益等所发出的呼喊,公正、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正是追求契约精神价值、公共利益的一种表现;网络理智型参与,是基于理性思考、全体利益、国家发展基础上最接近公民参与行为本质的公众参与类型,是一种理性的利他型参与。国外研究发现,以利他态度衡量的公民忠诚度在激励公民为未来公共政策做出贡献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11],也必然有利于契约精神价值和公共价值的生成。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2a:网络冲突型参与有利于青年公民意识的契约精神、公共利益价值取向的生成。

H2b:网络理智型参与有利于青年公民意识的契约精神、公共利益价值取向的生成。

三、研究设计

(一)资料来源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本研究2016年和2018年在河南进行了两次重复性的调查。这两次所使用的问卷有关公民意识和公众参与行为的内容是一样的。两次调查均使用多阶段抽样和配额抽样相结合的方式。第一阶段,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综合考量河南省各地市的GDP、工资收入、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在河南省有代表性的18个城市中,分配各城市的样本规模。第二阶段,在每个城市中,选取2~3个行政区。第三阶段则是配额抽样,根据制造业、市政行业、交通运输等15种行业,每个行业抽取3~10人。2016年共发放问卷1050份,回收1020份,剔除具有明显向心性答题倾向的问卷,剩余975份,问卷有效率93%。2018 年共发放问卷1150 份,回收1140 份,剔除具有明显向心性答题倾向的问卷,剩余1128份,问卷有效率98.09%。考虑到网络参与的主群体是青年,其政治进程受到收入、政治背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20],而学生群体没有收入,政治背景相对单一,他们的公共参与逻辑和其他青年有一定区别,因此,本研究的调查对象界定为非学生青年群体。2016年调查的是18~28岁的青年①,2018年调查的是18~35岁的青年,本文使用的是2018年的数据。样本的人口学统计情况见表1。

表1 样本概况

(二)变量设计

1.因变量

本文采用的是杨宜音关于公民意识的因子构念界定[13]。基于青年特征,本文选取了适合青年状况的题项,并对部分题项进行了修正,各个题项的答案采取李克特5点量表(很不赞成=1,不太赞成=2,赞成=3,比较赞成=4,非常赞成=5),共计选出18个题项。在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时,使用最大方差法旋转,保留了测量题项较多的构面,删除了非归属于原构面中因素负荷量最大的测量题项,共计得到4个因子(见表2)。

表2 公民意识的因子分析

KMO 检验(0.848)和Bartlett's 球性检验(p=0.000)均符合要求,且各个题项的因素负荷量均大于0.4,其他多数都在0.6以上,表明各题项均能有效反映其因子构念。我们把因子1命名为“私人利益”,因子2命名为“人情观念”,因子3命名为“契约精神”,因子4命名为“公共利益”。各个因子的信度检验结果分别为:公共利益量表的Cronbach’s Alpha系数为0.780,人情观念量表的Cronbach’s Alpha系数为0.823,私人利益量表的Cronbach’s Alpha系数为0.749,契约精神的Cronbach’s Alpha系数为0.605。

2.自变量

本文把网络公众参与分为“网络冲突型”和“网络理智型”,设置了具体的情境,请答卷者看过具体事件后回答问题。本文先提出问题:“在网上看到弱势群体维权事件、毒疫苗等社会不公事件,你一般会怎么做?”,备选答案包括:很不赞成=1,不太赞成=2,赞成=3,比较赞成=4,非常赞成=5,并用7个题项进行回答。这7个题项的因子分析结果如表3。

表3 网络公众参与的因子分析

KMO检验(0.848)和Bartlett's球性检验(p=0.000)均符合要求,由因子分析结果可知,这7道题目存在潜在共享因子,网络公众参与可以分为两个因子,相关题项均能有效反应其因子构念。将因子1命名为“网络冲突型”,因子2命名为“网络理智型”,两个因子题项的Cronbach’s alpha系数分别为0.848和0.616。

3.控制变量

本文将一系列可能影响青年公众参与的变量纳入控制变量。主要是人口学变量,包括性别(男性=1,女性=0)、教育程度(初中及以下=1,高职、高专等=2,本科及以上=0)、社会经济地位(中上层=1,中层=2,中下层=0)、户籍(城市户籍=1,县镇户籍=2,农村户口=0),其中户籍中的城镇户口包括“县城”和“县级市”户口。

四、研究发现

(一)网络冲突型参与对青年公民意识的影响

以公民意识的四个维度:人情观念、私人利益、契约精神、公共利益为因变量,以网络冲突型参与为自变量,以性别、教育程度、户籍、社会经济地位认同等为控制变量,采取线性回归模型,分析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具体结果见表4。

表4 网络冲突型参与对青年公民意识的影响

由表4中的模型1和模型2可知,网络冲突型参与和人情观念、私人利益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向线性关系,青年越多进行冲突型参与,就会产生越多的人情观念、私人利益价值观,H1a得到验证;由模型3可知,网络冲突型参与和契约精神价值维度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向线性关系,由模型4可知,网络冲突型参与和公共利益价值维度也存在显著的正向线性关系,H2a得到验证。虽然网络冲突型参与是一个矛盾、争议的过程,但正是基于网络环境的意见表达,导致了契约精神价值、公共利益价值的生成,因此没有必要对冲突型参与持完全否定的态度。而且,从影响系数看,冲突型参与最利于人情观念、私人利益的产生,契约精神次之,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较小。

(二)网络理智型参与对青年公民意识的影响

以公民意识的四个维度:人情观念、私人利益、契约精神、公共利益为因变量,以网络理智型参与为自变量,以性别、学历、户籍、社会经济地位认同等为控制变量,采取线性回归模型,分析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具体结果见表5。

由表5模型1~4可知,网络理智型参与和人情观念、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契约精神之间均存在显著的正向线性关系。H1b、H2b均得到验证。从影响系数可以看出,理智型参与也是最有利于人情观念、私人利益的产生,对契约精神、公共利益的影响相对较小。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使用2018年河南省18个城市的青年数据考察了公众参与和公民意识的关系,同时也通过2016年的数据进行了重新验证,回归模型显示,冲突型参与和理智型参与均对青年的公民意识形态人情观念、私人利益、契约精神、公共利益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本文的贡献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论证了我国青年公民意识生成的动态过程性和社会导向性。网络冲突型、理智型参与均有利于人情观念价值、私人利益、契约精神和公共利益的生成;从影响系数看,相较于冲突型参与,理智型参与更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生成,对人情观念价值、私人利益生成的影响则较小。本文通过理论和现实分析,特别是中国公民教育和公民实践的现实土壤分析,重现了公民意识生成的历史逻辑,支持了基于我国国情的公民意识的社会导向性,公民意识生成的研究中应该遵循的是动态过程说,即应该分析的是公众参与对公民意识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变量间的内生性问题。青年在各种民主实践的过程中习得了公民意识,而青年的民主实践,可以通过网络参与这种新型载体实现。本文探讨的青年公民意识生成的逻辑机制,对于青年公民意识的提升、公众参与的引导和管理、网络社会治理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二是有利回击了西方学者认为东方社会的民主实践不能产生公民意识的观点,揭示了我国的民主实践会促进现代公民价值生长的社会现实。目前来看,无论哪种形式的青年公众参与,都并未实现“充分参与”。总的来看,青年的公众参与是处于“传统”和“现代”转型期的一种混合式动机的参与形式。虽然青年的公众参与会产生人情观念、私人利益等传统社会的价值取向,但是也有助于契约精神、公共利益等现代公民价值的再生产。

为了更好地引导青年公众参与,本文在公众参与和公民意识的关系模式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以下两点建议:一是网络冲突型公众参与并非一无是处,这种发自内心的关切式参与是一种对社会现象、社会制度等的公民式批判,契约精神、公共利益价值已然初现。今天的年轻人是“天生的数字人”,网络和线下的世界对于他们来讲似乎已经融为一体[21]。数字民主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模式,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知识和民主实践的能力[22]。从此意义上说,对于网络冲突型公众参与,不能采取完全压制的方式,而是要采取及时引导、多回应的方式,提高政府对于网络冲突的回应能力,重点建设网络公共空间中的公共利益价值。二是网络理智型公众参与虽然比较接近公民参与的实质,能有效预测契约精神、公共利益价值取向,但是仍然具有人情观念、私人利益的特质。在面对矛盾冲突时,仍能保持冷静和理性态度的网民实属少数。所以,应加大公众理性参与的宣传和教育,提升公众理性参与水平。

注 释:

①2017年4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将青年界定为“14~35岁”的群体,因此2016年调查对象的年龄小于28岁。18岁以下青年的政治观并不成熟,故本文调查的是18岁以上的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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