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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规制如何提高企业创新质量?

2023-10-08冯曦明张仁杰祝贵仪

宏观质量研究 2023年4期

冯曦明 张仁杰 祝贵仪

摘 要:高水平创新需要高活力市场,高活力市场离不开公平竞争。研究基于2012-2019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颁布为契机,构建双重差分模型考察规制地方政府行政垄断的竞争政策如何影响企业创新质量。研究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显著提高了企业技术创新质量,结论在经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其影响对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以及地方政府创新目标导向高地区更为显著。机制检验表明,公平竞争审查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市场竞争推动企业创新质量提高。进一步研究发现,高质量技术创新具有同群效应,且这一效应在企业层面放大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创新质量提升效果。研究对科技强国建设背景下如何规范地方政府干预行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提质增量”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企业创新质量;专利质量;公平竞争;行政垄断规制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立足技术创新与产业转型、积极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实现经济由传统的要素投入驱动的数量型增长转向创新驱动的质量型增长(任保平,2018)。而宏观层面的增长动能转换离不开微观经济主体的积极参与,企业既是产业发展的微观组织,也是市场参与的坚实主体,无论是实施生产效率变革还是促进产品质量提升都需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邓悦和蒋琬仪,2022)。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企业塑造自身竞争优势、提高产品附加价值的必由之路,特别是现阶段国内需求结构调整迅速、居民消费升级多样,对企业产品供给质量提出全新挑战(尚洪涛和房丹,2021)。但长久以来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一直面临着“数量长足、质量跛脚”的窘境,研发活动重数量、轻质量导致创新产出多而不强(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低水平的重复创新不仅会损失研发效率,还可能因“劣币驱逐良币”阻碍其他企业创新进程(刘柏和王馨竹,2021),降低企業从事高质量创新意愿。因此,在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征程中,要实现由“创新大国”迈入“创新强国”,还需引导企业秉持质量第一、效率争先的研发理念,着力破除关键技术的瓶颈制约,推动企业创新“提质增量”。

然而,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面临“政治锦标赛”与财政收支双重压力,有动力通过各类行政手段加强对辖区内税收基础与就业创造良好企业的扶持力度,尽管短期内拓宽了税收来源、实现了就业稳定,保障了本地区经济增长绩效,但从长期来看却也造成了严重的行政垄断问题。由行政垄断及其引发的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了市场机制对要素配置的正常发挥、增加企业交易成本,还妨碍了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关联企业通过寻租活动投入的大量资金不仅对其研发投入产生挤占,还可能依靠其“市场庇佑”阻碍其他企业进入从而产生“创新惰性”,使得企业对核心技术攻坚的高质量创新面临由行政垄断产生的创新要素错配、制度性交易成本与非公平竞争困境,对其创新质量的提升造成不利影响。

回首改革开放四十余年风雨历程,历史已充分证明,行政垄断会阻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抑制市场主体研发积极性,累及企业创新质量提升。因此,行政垄断规制不单需要道德约束,更多地依赖于法律保障的支撑。为此,中央政府展现出了坚决的反垄断决心与勇气,已出台的《反垄断法》对于排除、限制竞争起到了有效防止作用,但对于行政垄断方面的限制仍有待完善。随着竞争中性原则的确立,现阶段我国反垄断工作重心逐步转移至对公平竞争的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通过外部监督与自我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权力进行规制,相较于《反垄断法》而言属于事前审查,能对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应政策开展事前评估,从开始就避免有损市场公平竞争政策的制定,意欲从源头破除行政垄断,同时针对现有妨碍统一市场形成及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逐步进行清理废止,并对各类特定补贴、奖励等做出了明文规定,以此确保市场活动中的经济主体被平等对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一方面,这有助于减轻行政性垄断造成的创新要素错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高效配置研发资源,通过价格信号传递供求信息,从而在经济效益的激励下引导企业提升创新质量以加强自身技术竞争力,争夺市场话语权。另一方面,能够破除在位企业的市场庇佑地位,避免因资源过度倾斜而产生的“创新惰性”,倒逼企业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攻关核心技术、提高创新质量。

基于前述探讨,一个自然而然的问题是:规制地方政府行政垄断行为的竞争政策能否激励企业创新质量提升?具体又存在何种内在机制的作用?为解决上述问题,研究借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为契机构建双重差分模型,以2012-2019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精准识别行政垄断规制影响企业创新质量的净效应,尝试揭开竞争政策影响创新质量的“黑箱”,检验其具体作用渠道。对上述问题的解答不仅有助于揭示行政垄断规制与企业创新质量间的内在联系,也对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实现“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高效结合,优化地区营商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比已有文献而言,该研究可能的增量贡献在于:第一,拓展了企业创新质量影响因素的研究视角,伴随近年来创新型国家建设持续深入,我国专利申请量已连续7年世界第一,但数量上的激增并未带来质量上的提升,企业研发操纵、策略性创新行为较普遍(杨国超和芮萌,2020)。因此,由数量扩张转为质量提升是创新强国建设的必由之路,已有研究围绕创新数量展开了海量讨论,形成了丰富的成果,也有部分文献从产业政策、税收环境及法律保护等方面探讨了如何鼓励企业提高创新质量(陈强远等,2020;唐飞鹏和霍文希,2022;周洲等,2023)。但较少有文献关注到市场竞争机制在激励企业创新质量提升方面的效果,事实上,通过市场机制不仅能高效配置创新资源,还有助于发挥优胜劣汰的竞争效应,倒逼企业为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而提升创新质量。因此,本文从市场公平竞争角度探讨企业创新质量问题,为现阶段如何缓解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中存在的重数量、轻质量问题提供新的视角。第二,丰富了公平竞争、反行政垄断经济后果方面的文献。既有文献围绕竞争与创新形成了一系列丰富研究(Ganapati,2021;宋清和刘奕惠,2021;李健等,2016),但大多数研究着眼于探讨规制市场主体、行业壁垒等企业垄断行为对创新的影响,而对于规制政府行政垄断产生的创新激励效应关注较为滞后。2016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对于限制行政机构对政府权力的越位、排除或干扰市场竞争,维护市场公正准入与公平竞争具有显著的正面效果,因此本文借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契机,构建双重差分模型探讨行政垄断规制如何影响企业创新质量,为该项制度实施的微观质量效果提供经验证据。第三,在研究内容方面,不局限于仅考察政策推行的创新质量提升效应,进一步向后递延研究链条,将分析视角下探至企业间相互竞争与学习,探讨行政垄断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质量的影响是否会因“同群效应”叠加而产生更大驱动力,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中如何发挥创新活动同群效应,驱动企业创新“提质增量”提供经验论证参考,有效丰富文章结论现实意义。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背景下,提高技术创新质量既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推进自身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解决关键技术“卡脖子”,破解“低端锁定”、实现产业链攀升的应有之义(诸竹君等,2020),但由地方保护主义引发的行政垄断行为不仅干扰了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产生进入壁垒,还提高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对企业创新质量提高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坚持竞争中性原则、约束行政垄断是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提质增量”行之有效的现实路径,具体而言,行政垄断规制能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升企业创新质量:

首先,行政垄断规制有助于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效率。伴随创新驱动发展的持续深入,中央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引导、扶持与规制创新举措显著强化了地方政府创新偏好(李政和杨思莹,2018)。在此类目标引领下,地方政府存在强烈动机和能力与辖区内相关企业达成紧密合作关系,采取成本补贴、额外授信或是税收优惠等方式,通过对信贷、土地等资源的调控分配至关联企业,利用行政权力干预本地企业投资行为支持其研发创新,而关联企业则将依靠政府扶持获取的资金通过创新产出“反哺”地方政府,扭曲了市场配置要素的有效性(韩剑和郑秋玲,2014)。一方面为维持自身市场地位,关联企业会通过排他策略的实施打压其他企业创新活动,使得致力于高质量创新的企业被排除在外,而从事非生产性活动的企业却取得创新要素的便捷(李后建和张剑,2015)。另一方面对于关联企业自身而言,出于维系政企关联的短期政绩偏好与迎合式研发投入有悖于创新活动的艰巨性与长期性,导致其忽视研发投入效率,盲目追求“短、平、快”式的创新项目(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两方面综合抑制企业创新质量的提高。而规制地方政府行政垄断行为强化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实施歧视性的补贴、优惠措施,不仅矫正了要素市场扭曲、保障研发要素在各类市场主体间自由流动,避免受扶持企业因政府“隐性担保”而取得额外授信对其他企业信贷资源的挤出,切实履行为公平护航、为企业松绑,促使银行信贷流向高效率、实质型创新的企业,缓解信贷要素错配问题,以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助力企业创新质量提升。同时也使原关联企业无需为获取要素资源上的优待而进行大量策略式创新,倒逼其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重视创新产出质量。

其次,行政垄断规制能够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突出表现为寻租成本以及各类制度性交易成本。行政垄断的存在滋生了寻租空间,企业为获取非公开信息、信贷资源以及“市场庇佑”等特殊关照会通过寻租活动建立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而创新活动往往需要长期的研发资金投入,对核心技术攻坚的高质量创新对持续性的创新要素投入需求更高,寻租活动加重了企业交易成本负担,对企业研发投入产生了挤出效应,不利于创新质量提高(白旭云等,2019)。因此,规制地方政府行政垄断行为有效降低了此类制度性交易成本,规范了政府行政权力的越位和缺位,避免其对市场秩序的不当干预,围绕行政审批减少、市场准入放开消除企业寻租意愿,降低交易成本。不仅使其能转向追加研发投入、吸纳更多研发专业人才,为创新质量的提升提供人才支撑,还可以将更多资金投入前沿性的高精尖技术攻克,更容易产生高质量创新成果(宋广蕊等,2023)。

最后,行政垄断规制有助于强化市场竞争。地方政府行政垄断行为使得关联企业能通过构建进入壁垒阻碍竞争对手的进入(王珏等,2015)。由于缺少市场竞争中面临的竞争者威胁,关联企业往往会产生创新惰性,致力于维护政治关联而非具有高投入、高风险且回报周期长的高质量、实质性创新活动中。而行政垄断规制切断了企业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关联纽带,切实维护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使得更多企业得以进入市场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相比而言,市场更能有效识别企业创新质量(夏清华和黄剑,2019),激烈的市场竞争加剧企业生存危机,低水平的重复创新难以在市场中获取竞争优势,只有更高质量的创新成果才更容易被市场接纳并为企業带来创新收益。从而有助于改善管理者短视主义,激励管理层集中精力来提高创新质量,为实现高质量技术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基于此,提出了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1:规制地方政府行政垄断有助于提高企业创新质量。

假设2:行政垄断规制通过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减轻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及强化市场竞争推动企业创新质量提升。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处理

研究选择2012-2019年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首先从国泰安数据库(CSMAR)中获取了上市公司财务方面的数据,为保证数据质量,从Wind数据库中获取相同年份的样本予以增补。用于计算企业创新质量的专利数据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中国专利数据库,库中包含了上市公司专利申请、授权、引用以及IPC分类号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样本进行了如下的数据处理过程:(1)剔除了样本观察期间被ST、ST*、以及PT处理的上市公司样本;(2)根据证监会2012年行业分类,剔除了金融以及保险行业的上市公司样本;(3)删除了数据库中存在明显错误以及缺失值的样本;(4)为尽量避免极端值的干扰,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1%的winsor缩尾处理。

(二)识别策略

为检验行政垄断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质量的影响,研究借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契机,构建双重差分模型(DID)将引致效应与随时间自然变更区分开,精确识别行政垄断规制影响企业技术创新质量的净效应,模型具体设定如下:

InvQit=α0+α1DIDit+α2Postit+α3Treatit+α4Xit+μind+ηyear+εit(1)

式中,InvQ为被解释变量企业技术创新质量,Treat与Post分别为政策与时间虚拟变量,DID为研究所关注的核心解释变量行政垄断规制。同时考虑到各企业制度实施前后因自身的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方面差异对制度实施的潜在影响,研究控制了一系列控制变量以X表示。此外,考虑到特定类型行业因素的影响,回归过程对行业效应进行控制。同时,为避免各类宏观经济状况的干扰,对年度效应也进行控制,分别以μ、η表示,ε为随机扰动项。

(三)变量选择

1.被解释变量:企业技术创新质量

考虑到中国的特殊情景,地方政府出于解决技术创新外部性的目的通常对企业创新行为给予多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或产业政策扶持等优待,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企业策略性行为,为获取政府优惠措施而采取政策套利、进行研发操纵,造成了严重的专利膨胀现象(杨国超和芮萌,2020)。因此如何构建科学指标来真实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质量成为长久以来困扰学者们的一个问题,已有研究分别采用了含金量较高的发明专利占比、专利被引用量等方法(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何欢浪等,2021),但该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发明专利占比仍未摆脱创新产出在数量方面的限制,二是专利授权越早其引用量越高,而新授权的专利因时间限制引用量较低,数据存在明显的截断现象。

鉴于此,研究参考Akcigit等(2016)的方法,通过知识宽度法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质量。知识宽度反映出企业专利中所包含的技术复杂程度、异质性知识水平以及该项专利应用的范围广泛程度,能够较好地避免采用数量或引用量等单一维度的缺陷,更为真实地刻画企业技术创新质量高低。一般而言,一项专利中所涵盖的技术越复杂、其被模仿、改进的可能性与难度也越大,也就越能为企业产生垄断性利润。具体而言,需要结合企业专利IPC分类号实现对专利知识跨度的度量,IPC的编码规则通常为“部—类—组”的格式,其中类和组又分为大类与小类、大组与小组例如对于分类号为G06Q20/40的专利而言,第一个字母G表示部,共有8种部类分别取值A—H;后面两位数字06表示大类,再后面的字母Q表示小类;最后数字20与40分别表示大组和小组,二者间采用符号“/”进行分隔。。一项专利可能拥有不止一个分类号,这也意味着该项专利更具有跨领域的专业知识与技术水平,相应的其质量也就更高。但仅考虑专利具有的分类号数量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测量偏误举例来看,某一专利具有三项分类号分别为C22C38/14、C21D8/02、C23C2/06,另一专利也具有三项分类号分别为H02J3/36、H02J3/01、H02J3/18,尽管两者同样具有三个分类号,但前者横跨三个大组C21、C22、C23,而后者仅包含H02一个大组。再或者某一专利分类号为C23C20/08、H01M4/66,尽管其仅包含两项分类号,但相比而言却横跨C、H两大部类,此时直接比较分类号数量可能使结果产生较大的偏差。,因此本文进一步借鉴张杰和郑文平(2018)的思路,整理出上市公司专利文件中有关IPC分类号的信息并提取出其中的大组数量,采用大组层次的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进行加权,具体计算方式为1-∑μi2,其中μi表示分类号中大组i的占比。若该指标越大则表示专利在大组层面的差异也就越大,反映出该项专利涵盖的知识宽度越广,从而其质量水平也就越高。最后还需要将专利上的知识宽度加总至企业层面,采用“企业代码—年份—专利类型”的方式标识并通过中位数法进行加总得出最终研究所需的企业技术创新质量(InvQ)变量。

2.核心解释变量:行政垄断规制

研究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为一项准自然试验,通过双重差分法来检验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创新。但与传统双重差分法不同的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而双重差分法的使用需要存在匹配的控制组与实验组来作为对照从而捕捉政策实施的影响效果,未通过试点推行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不能提供天然的控制组与实验组。

但考虑到此项制度的实施对行政垄断程度存在差异的地区所产生的效果有所区别,研究根据企业注册地所处区位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来构建实验组与控制组,政府与市场关系数据取自《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8)》。作为地区市场化指数中的一部分,政府与市场关系指数对反映地区行政垄断程度有着较好的拟合效果该指数为负向指标,其值越大表明政府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比重越低、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越弱。反之越小则表明政府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干预和对企业的干预程度越强。。地区市场化水平发展越高,政府与市场关系指数越大,地区行政垄断程度应越低,两者呈反方向变动关系。具体而言,若企业注册地的分项指数“政府与市场关系”高于当年各地区中值,则表明其受到的行政垄断程度较低,从而定义为控制组,赋值Treat为0;反之若企业注冊地分项指数“政府与市场关系”低于当年各地区中值,则表明其受到较强的行政垄断,从而定义为实验组,赋值Treat为1,以此来区分不同地区间的差异。同时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出台为外生事件,定义时间虚拟变量。赋值政策响应后2017-2019年Post为1,2012-2015年政策出台前时间Post为0。

3.控制变量

为尽量避免因遗漏其他能够对企业技术创新质量产生影响的关键变量及其所造成的内生性问题,在参考现有文献的基础上(陈强远等,2020),研究选取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控制变量:(1)企业规模(Size),采用对数形式企业总资产衡量;(2)独立董事(Indep),通过企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之比衡量;(3)二职合一(Dual),二值变量,企业总经理与董事长是否为同一人,若是则赋值为1,反之为0;(4)资产负债率(Lev),当年末企业总负债除以总资产;(5)经营年限(Age),采用观测当年与企业成立年份之差再取对数表示;(6)股东持股(Hold),通过企业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衡量;(7)企业成长(Grow),以企业TobinQ值来刻画;(8)净资产收益率(Roe),采用企业净利润除以净资产度量。表1汇报了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四、实证分析

(一)基准回归

在市场活动中,确保各经济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是保障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公平竞争是有效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出清机制,提高要素资源配置效率的必要条件,而垄断则抑制了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转,损失要素配置效率、增加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弱化市场竞争,对企业技术创新质量提升产生不利影响。表2列出了行政垄断规制影响企业创新质量的基准回归估计结果,列(1)为不考虑控制变量且不加入时间、行业效应时的影响效果,列(2)~列(4)为逐步加入控制变量、年度效应与行业效应后的估计结果,整体而言无论是否考虑控制变量与固定效应,核心解释变量DID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破除地方政府行政垄断有助于企业技术创新质量的提升,研究假设1得到证实。从估计结果的经济意义来看,列(4)的结果显示估计系数为0.030,表明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实验组企业技术创新质量提高了3.0%,这相当于样本企业创新质量均值的11.03%(0.03/0.272)。反映出行政垄断规制的创新质量提升效应不仅具有统计显著性,在经济意义上也是重要的。

(二)稳健性检验

1.平行趋势检验

采用双重差分模型评估政策的实施效果,首先需满足共同趋势这一基本假设,也即在《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前,实验组与对照组的发展趋势不存在系统性差异。参考吕越等(2019)的思路,进一步考察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变化趋势,首先定义Pre_3、Pre_2、Pre_1、Current、Post_1、Post_2、Post_3共7个年份虚拟变量,分别表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前3年到后3年。再将模型(1)中的DID替换为此处设定的年份虚拟变量与Treat的交乘项,重新进行系数估计,汇报了估计结果囿于篇幅,平行趋势检验结果图未能汇报,留存备索。。结果表明在《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前估计系数均不显著,即实验组与对照组间不存在明显差异,发展趋势保持一致。而在该政策实施后,相比对照组,实验组企业技术创新质量显著上升,平行趋势检验通过。

2.倾向得分匹配

研究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为一项准自然试验开展后续研究,但正如上文变量选择中提到的,该制度的实施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并不能提供天然的控制组与实验组,因此本文依照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域政府与市场关系指数进行划分,而这会由于城市间自身存在的系统性差异导致的内生性问题从而使DID方法估计出现偏差。因此借鉴石大千等(2018)的思路,采用一比三有放回PSM方法,利用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独立董事占比、成长性等作为协变量,通过Logit回归方法取得倾向得分,以此为基础为实验组匹配最接近的控制组,最大限度地减轻此类系统性差异,从而尽量避免双重差分的估计结果偏差囿于篇幅,倾向得分匹配平衡性检验结果未能汇报,留存备索。。从结果来看,实验组处理效应的估计系数为0.330,t值为7.89,存在显著的正向效应,表明经过倾向得分匹配后结果变量的差异显著,同时显著的正向效应也佐证了基准回归结果,即规制地方政府行政垄断有助于激励企业技术创新质量提升。

在此基础上根据PSM-DID方法运用的原则进行平衡性检验,从结果来看在使用倾向得分匹配之前,对照组与实验组的控制变量t值与p值具有显著的差异性,而在经过PSM方法匹配后均已不显著,两组间的系统性差异已得到有效缓解。再结合核密度函数图可以看出囿于篇幅,匹配前后的密度函数图未能汇报,留存备索。,对照组与实验组的分布图在倾向得分匹配之前具有较大的差异,但经过匹配后两组间已不存在明显的差异,核密度函数分布图近似度较高,共同支撑区域明显提升,匹配效果明显,这也证明了研究采用PSM-DID检验行政垄断规制对于企业高质量创新的影响是合理的。

3.基于PSM-DID的再估计

使用倾向得分匹配之后的样本进行PSM-DID的再估计作为稳健性检验,表3汇报了估计结果,列(1)为单变量回归,列(2)~列(4)逐一加入了控制变量、时间效应与行业效应。从表中可以看出在经PSM消除样本选择方面的系統性偏差后,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核心解释变量估计结果均与上文基准回归无显著差异,佐证了上文研究结论的稳健性。但从估计系数值来看,相较单纯采用DID估计,PSM-DID对核心解释变量系数估计值有所下降,从其经济意义来看,表明单纯采用双重差分法高估了行政垄断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质量的促进效果。

4.安慰剂检验

除了实验组的自选择问题以外,对其他非可观测变量的遗漏也可能对政策效益的估计产生影响,对此,借鉴Li等(2016)的方法,采用变更实验组样本的方式进行安慰剂检验。具体而言,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假设这些地区行政垄断程度较高从而受到《公平竞争审查》的冲击严重,将其定义为虚假的实验组,其余为对照组并分别匹配至企业层面。从理论上来说,由于这些样本是随机抽取的,那么由其构成的虚假的政策变量应当不会对企业技术创新质量产生显著的影响,其估计也不应偏离于零值,反之若该虚假的政策变量仍然对企业技术创新质量存在显著正向影响则说明前文回归结果可能有偏。将上述过程重复1000次并分别记录对应的估计系数与t值囿于篇幅,安慰剂检验结果未能汇报,留存备索。,结果显示,可以看出随机抽取的政策变量对企业技术创新质量估计系数呈正态分布于0的两侧,绝大多数系数均不显著,且前文中基准回归的估计系数也未包括在其内,表明行政垄断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质量的促进作用受到不可观测因素的影响较小,前文基准回归依旧稳健。

5.变更被解释变量度量方式

前文对于企业技术创新质量的度量采用“知识宽度法”构建指标,为保证结论的可靠性,本小节中参考已有文献的做法(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诸竹君等,2020),分别通过发明专利占比以及专利被引用量取对数两种方式替换企业创新质量的测度方法,重新进行回归。表4汇报了相应结果,其中(1)、(2)两列为采用发明专利占比,(3)、(4)两列为对数形式专利他引量,观察可知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替换企业技术创新质量,核心解释变量DID的估计系数至少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即行政垄断规制能够显著促进企业高质量创新产出增长,进一步验证了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6.排除其他政策干扰

由于现实经济系统运行中政策推行往往是多举并行的,同一时期其他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对目标政策的评估结果产生干扰。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结合本文的样本观察年份,考虑了与2016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同年推行的“营改增”全面实施,营改增于2012年开始分批次试点实施,期间经历多次扩大地区、扩充行业并最终于2016年推广至全国。“营改增”不仅消除了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还通过畅通抵扣链条、加深上下游企业联系,推动内部分工专业化(范子英和彭飞,2017),不仅能避免创新要素投入的分散,还有助于促进行业间异质性知识的融合,可能对估计结论产生影响。对此,本文考虑两种方式进行分离,一是新增营改增政策虚拟变量并将其加入控制变量中重新对模型(1)进行回归;二是直接剔除营改增惠及的样本,检验结果如表5所列。Vat为营改增政策变量,列(1)、列(2)为将其加入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列(3)、列(4)为剔除样本的回归结果,观察可知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核心解释变量至少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与基准回归结论一致。

7.其他稳健性检验

为进一步确保研究结论的稳健性,除了前述方法以外,本文还采用了如下的几个其他方面稳健性检验方式:一是由于样本期内许多企业专利申请数非负且零值较多,相应的基于知识宽度法计算出的技术创新质量指标也存在许多0值,因此采用Tobit模型重新进行回归,结果报告于表6第一列;二是在上文基准回归中计算标准误的方式为聚类在企业层面,但考虑到同处于一个地区之内的企业受到的干扰因素更有可能相同,使得辖区内样本的随机扰动项相关,因此为增强估计结果的可靠性,将标准误聚类在地区层面,结果报告于表6第二列;三是在回归方程中进一步加入了被解释变量的时间趋势项(Time_trend),以控制企业技术创新质量可能的收敛效应(陈志勇等,2022),结果报告于表6第三列。观察可知无论是通过变更回归模型、标准误聚类不同层面还是控制时间趋势项,核心解释变量至少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行政垄断规制能够显著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质量,更进一步地佐证了前文回归结论的可靠性。

(三)机制检验

前文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考察了行政垄断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质量的影响,但也仅限于从现象层面探讨二者间的因果关系,而其中的渠道机制仍不清楚。因此,本小节依托于上文理论逻辑,尝试从信贷资源配置、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及竞争强度三条途径厘清行政垄断规制影响企业创新质量的作用机制。参考江艇(2022)的机制检验思路,构建如下模型:

Mechit=β0+β1DIDit+β2Postit+β3Treatit+β4Xit+μind+ηyear+εit(2)

式中,Mech为机制变量,分别赋值信贷资源配置、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及竞争强度,其余未做说明变量与上文含义相同。首先,对于信贷资源配置,从信贷资源获取与信贷错配两方面来反映。采用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之和来度量信贷资源获取,并通过企业总资产进行标准化。信贷错配参考王竹泉等(2022)的研究,通过回归获取残差的方式构建该指标。具体而言,将信贷资源配置分为合理信贷与信贷错配两项,前者表示企业自身禀赋能够解释的部分,后者则表示由企业禀赋无法解释的部分。通过企业规模、财务状况、融资状况、成长性等因素构建回归模型获取残差,该值反映了企业实际取得的信贷与理论上能够获取的合理信贷规模之差(白俊和连立帅,2012)。最终对该残差取绝对值来刻画企业信贷错配,其值越大表明信贷错配问题越严重。表7列(1)、列(2)汇报了回归结果,以信贷资源获取为被解释变量时,DID系数估计显著为正,意味着行政垄断规制显著提高了企业信贷获取的规模;以信贷错配为被解释变量时DID系数估计显著为负,表明行政垄断规制有效缓解了企业信贷错配问题。由此验证研究假设2,规制地方政府行政垄断能显著优化信贷资源配置,为提升企业创新质量提供丰裕的外部资金支持。

其次,对于制度性交易成本,借鉴王永进和冯笑(2018)的思路,以企业当年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之和除以总资产来表示,回归结果报告于表7第(3)列,核心解释变量显著为负,表明行政垄断规制能够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从而缓解了其寻租行为对研发投入的挤出,使得更多资金能被投入至高精尖的技术攻克中,提高创新质量。最后,对于竞争强度,采用赫芬达尔指数以及勒纳指数来度量,其值越小表明竞争强度越大。回归结果分别汇报于表7列(4)、列(5),观察发现,DID系数估计均显著为负,意味着行政垄断规制能够有效改善市场竞争环境,降低市场集中度、提高竞争强度,进而倒逼企业为在高强度的竞争环境中不被淘汰而提高创新质量,塑造自身核心技术竞争力。研究假设2得以验证。

(四)异质性分析

1.区分产权性质

在经济活动中,地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上,由于国企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稳定器”的作用,政府对于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扶持也更倾向于当地国有企业(贾俊雪和应世为,2016),并且作为地方国企的实际控制人,地方政府通常可直接任命当地国企高管,从而使得国企高管具有较高的政治关联性。因此,地方政府为达成特定的经济目标,首先会将政策、资源等的天平倒向当地国有企业,但这些要素上的倾斜也使得国有企业存在一定的“垄断者惰性”。相比于冒风险进行高质量技术创新而言,管理层更加倾向于寻求垄断经营特权,使其无需通过技术优势的方式参与激烈的市场角逐,企业高质量技术创新意愿更弱,这也是国有企业被学者们诟病为“效率不高”的表现之一(董晓庆等,2014),因此对地方政府行政垄断的规制所造成的冲击也必然首先体现在国有企业上,失去要素扶持上的便捷且面临市场竞争加剧,更有助于国企转变自身依靠市场庇佑形成的生存模式,逐步转向以高质量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发展路径、激励其提高研发效率、推动创新质量提高。而相比之下民营企业本身不具备此类优待,加之自身资金有限,企业技术创新更多是出于自身长远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而从事瞄准行业内高精尖水平的核心自主科技,因此政策冲击发生后应当对其影响较小。为验证上述逻辑,本文通过分组回归的方式将样本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两个子样本,分别考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对其技术创新质量的影响,表8汇报了回归结果,核心解释变量在国有企业组至少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但对民营企业而言并不显著,表明行政垄断规制对企业高质量技术创新的影响会因企业产权性质而表现出一定的结构性差异。

2.区分企业规模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在风险承担能力、研发投入能力以及技術创新动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而行政垄断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质量的影响是否会因企业规模不同而存在差异?为探究这一问题,本文通过分年度、分行业、依照公司规模中位数方式将样本企业划分为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分组对模型(1)重新回归,结果如表9所列。结果显示,核心解释变量对大型企业的影响至少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但其影响对中小型企业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在于,中小企业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从无到有的跨越、开拓市场份额,自身创新意愿较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行所带来的要素配置优化、交易成本降低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但也可能引发研发投资“潮涌”现象,使得企业更加重视创新产出在数量方面的增长,一定程度上损失了研发效率、不利于其创新质量提高。而大型企业创新动力更多源自于对具有重大研究突破的核心技术的追求,并且组织内部结构也更完善,因此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让企业在资源获取、市场竞争方面享受平等权利,使其能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进行导向性的研发活动而非低水平的重复创新,从而规制行政垄断对大型企业创新质量提升效果更加明显。

3.区分政府创新目标

在中国的特殊背景下,经济社会发展随处可见地方政府的身影,伴随创新驱动发展以及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持续深入,作为地方政府行为的“指挥棒”,中央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创新引导、规制举措会显著强化地方政府对创新活动的重视度与较高的创新目标导向,促使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或产业政策扶持等方式激励辖区内企业创新行为(余明桂等,2016)。尽管其有助于解决企业创新外部性问题,但同时也可能强化了企业通过追求速度与数量来迎合地方政府,依靠研发操纵等方式能动的抉择“最佳”创新水平,从而获取相应优惠政策的逆向选择行为(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最终使得企业创新产出在数量层面有所增长而非质量维度的提高。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限制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违规给予市场主体各类补贴、优惠及产业政策扶持,干预企业研发创新活动,有效消除了企业出于迎合动机而进行的“短平快”式创新行为,使企业逐步转向提升自身技术竞争优势与市场需求导向的研发活动,促进技术创新质量提高。为检验这一差异,本文以当年地方财政支出中科学技术支出占比的中位数为界区分地方政府创新目標导向,结果见表10。从表中可看出核心解释变量在高目标导向组显著为正,而低目标组则不显著,表明行政垄断规制更有助于政府创新目标高地区企业技术创新质量的提升。

五、进一步研究

(一)同群效应探讨

在传统的微观经济分析中,通常将企业的生产决策标定为外生,最优生产规模由企业自身的禀赋状况与外部冲击决定,但现实中企业生产行为通常会受其他企业的影响,特别是高质量创新具有强风险、不确定性等特征,通过学习、交流等方式能够避免自身落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较之自己摸索而言也更便捷(Park等,2017),即因“同群效应”产生的溢出效果。因此,研究进一步探讨了当考虑同群效应时,行政垄断规制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参考赵颖(2014)的思路,首先构建如下模型检验这种同群效应是否存在:

InvQit=γ0+γ1Peer_InvQ-i,t+γ2Xit+μind+ηyear+εit(3)

式中,Peer_InvQ为同群效应变量,具体计算为同一行业内除自身以外其他企业技术创新质量的平均值,其余变量与前文一致。若系数γ1显著为正,则表明在企业研发活动中,其他企业的高质量创新活动也会对本企业产生影响。回归结果汇报于表11第(1)列,观察可知Peer_InvQ变量的估计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企业技术创新质量的同群效应存在。更进一步地,为了验证在叠加同群效应驱动下,行政垄断规制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构建包含交互项的如下回归模型进行检验:

InvQit=φ0+φ1Peer_InvQ-i,t+φ2DIDit+φ3Peer_InvQ-i,t×DIDit+φ4Xit+μind+ηyear+εit(4)

结果汇报于表11列(2),可以看出Peer_InvQ与DID的交互项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意味着行业内其他企业技术创新质量越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对于提升本企业创新质量的驱动效果也越明显。换言之,同群效应在企业层面放大了行政垄断规制对创新质量的激励效果。

(二)经济效益检验

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对于企业而言,创新活动本身并非最终目的,利用先进技术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实现价值创造才是最终追求。如果行政垄断规制对企业创新质量具有显著的促进效果,那么法律赋予企业高质量创新产出排他性的权利应当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绩效(林志帆和刘诗源,2022),因此本小节尝试进一步向后延伸研究链条,基于“公平竞争—创新质量—经营业绩”的逻辑,检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下企业创新质量提高能否有效改善经营业绩的影响。在借鉴已有文献的基础上,通过营业收入增长率与市盈率两方面反映企业业绩,将这两项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构建如下回归模型:

Performanceit=λ0+λ1DIDit+λ2InvQit+λ3DIDit×InvQit+λ4Xit+μind+ηyear+εit(5)

式中,Performance表示企业经营业绩,分别赋值营业收入增长率与市盈率,其余变量与前文一致。回归结果如表11列(3)、列(4)所示。DID与InvQ的交互项至少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意味着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下企业创新质量提升能够显著改善其经营业绩,充分显示出公平竞争对市场活力释放与微观主体创造性激发的重要意义。

六、结论与启示

在经济活动中,各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是保障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核心,而垄断是市场竞争的天敌。地方政府违规干预市场,实施行政垄断不仅会对市场竞争机制产生扭曲,损害市场竞争秩序,也不利于研发要素配置,拖累企业创新质量。因此,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不单需要道德约束,更多地依赖于法律保障的支撑。研究借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契机构建双重差分模型,采用中国A股上市公司2012-2019年微观数据,从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两个方面考察了行政垄断规制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研究表明:(1)破除地方政府行政垄断能够显著提高企业创新质量,且这一结论在经过倾向得分匹配、安慰剂试验、替换变量度量方式、排除竞争性政策等多项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2)机制检验结果表明,行政垄断规制通过优化信贷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市场竞争推动企业创新质量提升。(3)异质性分析发现,其影响会因产权性质、企业规模以及地方政府创新目标的分化而存在显著结构性差异,行政垄断规制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在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及地方政府创新目标导向高的地区更为显著。(4)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同群效应探讨发现,企业高质量创新存在“同群效应”,这一效应在企业层面放大了行政垄断规制提升企业创新质量的效果;经济效益检验表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驱动下企业创新质量提升能够显著改善其经营业绩。

除了为行政垄断规制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提供经验证据外,上述研究结论还具有如下政策启示:

首先,应一以贯之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清晰明了的法律條文和令行禁止的执法方式切实保障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成为各级政府制定的政策文件在出台前的必需工作,坚持审查留痕。及时清理各类优惠条款与歧视性补贴等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存量政策文件,引入公平竞争激励机制,完善现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促进企业高质量技术创新提供法制支撑。

其次,推动政府治理方式向服务型转变,找准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的结合点,由市场供需决定企业进出,明确并逐步完善政府干预的负面清单,避免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过度。着力从地方政府职能作为突破口,转变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评价结构,弱化经济增速、税收上缴或项目建设等目标,强化以人民福祉、美好生活向往为中心的政绩评价策略,进而消除地方政府分割市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动机,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最后,坚持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完善高标准的市场基本制度统一,坚决反对各类违规扶持和不当竞争。针对不同产权性质、不同规模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减轻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偏袒,使其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倒逼企业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提高创新质量,进而发挥国有企业在高质量技术创新上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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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Does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Regulation Improve the Quality of Enterprise Innovation?

Feng Ximing1, Zhang Renjie2 and Zhu Guiyi3

(1.School of Economics, 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2.School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3.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orthwest University)

Abstract:High-quality innovation requires a highly dynamic market, which cannot be separated from fair competition. Based on the data of A-share listed companies from 2012 to 2019, this paper constructs A DID model to investigate how the competition policy of loca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affects the innovation quality of enterprises by taking the opportunity of the Fair Competition Review System.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fair competition review system significantly improves the quality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f enterprises, and the conclusion is still valid after a series of robustness tests. The mechanism test shows that fair competition review promotes the improvement of enterprise innovation quality by optimizing resource allocation efficiency, reducing institutional transaction costs and strengthening market competition. Further research finds that high-quality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has a peer effect, and this effect amplifies the innovation quality improvement effec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fair competition review system at the firm level.The study has important implications for how to regulate the intervention behavior of local governments and give play to the role of market mechanism to encourage enterprises to improve quality and increas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uilding a powerful country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ey Words:enterprise innovation quality;patent quality;fair competition;administrative monopoly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