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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中国”背景下群众体育保险发展问题

2023-09-20孔令学杨鑫洁

金融发展研究 2023年8期
关键词:健康中国保险公司体育

孔令学 杨鑫洁

(北京联合大学,北京 100101)

一、引言

“健康中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其重点是从体育运动、卫生医疗、食品安全等与健康密切相关的多个角度着手,不断扩大健康、体育等多产业融合,以促进全民健康,增强人民幸福感和获得感。在此背景下,2023 年1 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第九十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与小众化、专门性的竞技体育不同,群众体育具有大众化、普及性、社会性、公益性等特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大众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群众体育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如近年来各类马拉松项目已然普及,新冠疫情前每年举办的规模全马和半马赛事都在持续增加,仅2019 年我国境内共举办马拉松规模赛事1828 场,累计参赛人次712.56 万①,同时以冲浪、滑雪、蹦极等为代表的危险系数较高的体育运动项目也受到越来越多普通人的欢迎。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持续推进,群众体育活动呈现出参加者全人群化、赛事级别多样化、涉及机构多元化、项目风险差异化的特点。单纯依靠体育管理部门来管理群众体育项目既不现实,也不符合群众体育持续发展的诉求,全面发展体育保险是解决上述矛盾的有效举措。2022 年9 月,国家体育总局对《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办赛指南编制指引》等4 项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多次提到保险管理,并将体育保险作为群众体育活动组织的重要内容。从当前我国群众体育活动发展的现状来看,完善群众体育保险的相关内容,是落实“健康中国”战略、高质量发展体育运动的有效举措。本文结合群众体育保险的现状与特点,立足于制定具备实践性的群众体育保险规范进行探讨。

二、群众体育保险现状及特征分析

(一)群众体育保险及其发展现状

1.群众体育和群众体育保险。我国体育可分为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和群众体育三大类,根据2019 年版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体育产业分为三层,包括11个大类、37 个中类、71 个小类,群众体育活动和运动休闲活动同归属于体育健身休闲活动这一大类,其中,群众体育活动又可分为民族民间体育活动与其他群众体育活动②。

本文所称群众体育保险系指保险经营机构对非专业性体育运动组织机构和参与者的保险保障活动。群众体育保险的主要保障对象是有组织的群众性体育赛事组织方以及竞赛参加人员,同时也包括群众自发组织的体育活动参加人员(冯加付等,2020)[1]。目前,体育保险还未成为一项单一的险种或者业务,其可保的内容是包括运动员、普通体育爱好者在内的体育活动参加人员的意外伤害、医疗、伤残等保险,以及体育场馆等体育设施财产、公共责任以及赛事责任等保险。为了便于理解,本文将部分学校体育活动也纳入群众体育保险范围之内。

2.我国群众体育保险发展现状。体育保险起源于竞技体育,最早是为了应对运动员训练、比赛中可能遭遇的风险,保障运动员基本安定的生活。党的十九大以来,《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支持群众体育发展的利好政策频出,作为重要保障和支持手段的体育保险也逐渐得到重视。

我国现有的体育保险以赞助性质的公益化模式为主,如江苏省体育局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本省内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办理体育保险,保险责任包括因意外导致身故、新发残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生活津贴,此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保障。又如北京市为全民健身提供“安心体育运动”及保险服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赠送猝死险和优惠选购其他活动险种,为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提供完善的保险服务。

就现实角度而言,群众体育需求日益增长,引入商业体育保险可以有效减轻行政部门的压力,也有助于管理和减少群众体育风险。当前商业体育保险主要围绕承保大型赛事、大众体育、业余赛事及日常训练等内容来设计体育保险产品,表1为某保险公司为业余比赛与日常训练设计的体育保险,可大致看出此类保险的优势在于:一是拓宽可承保的体育项目范围并根据风险程度将之细化,如针对室内、室外的花样滑冰收取不同的保险费用,专业化程度有所提升。二是价格在广大群众可接受的范围内,如投保一年基础版(包括意外身故伤残、意外和急性病医疗)马拉松赛事保险,仅需支付166.56元。三是提供定制服务,群众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体育保险项目、期限和方案进行选择。该类型体育保险在群众体育保险市场中占据主流地位,但即便选择升级版保障方案,如参赛人员发生意外,意外身故伤残保额最高为50 万,无法较为完善地保障其后续治疗与基本生活。此外,体育保险也并未纳入第三者责任险。

表1:某保险公司多运动保障计划内容一览表

(二)群众体育保险的特征分析

群众体育保险因其体育运动属性、大众参与特点和保险保障要求高的诉求形成了特有的产业特征,具体可概括为保险内容的危险性、被保险人的自愿性、保险人的商业性和保险保障的社会性四类主要特征。

1.保险内容的危险性。体育运动兼具难度、强度、对抗性等特征,且群众自身健康状况和对体育活动认知程度不同,任何体育运动都无法完全避免风险的产生。此前国家体育总局等七部门已联合发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包括潜水赛事活动、登山相关赛事活动、攀岩相关赛事活动等6大类18 个小项的赛事活动被列入名单。组织一场体育比赛或者活动环环相扣,参赛人员的健康程度、团体比赛技术和战术的制定、赛事的组织工作、对天气等环境因素的预估等都可能影响体育比赛的进程和结果,与之对应,保险公司需承保的风险也有所不同。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部分保险公司会在主保险合同中将高风险的体育运动排除在外,以减少其承担赔偿的可能性。

2.被保险人的自愿性。商业保险合同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自甘风险和自担风险也是群众体育活动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在群众体育保险中,自愿性主要体现在自主决策方面,即除赛事赞助和赛事主办方提供的保险外,群众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购买商业体育保险,具体投保方案内容也可与保险公司协商,但作为被保险人的群众则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在投保时的实际情况。另外,在体育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自甘风险条款通常表示被保险人认为自己已经充分了解并承担了在体育活动中的风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将自甘风险作为文体活动领域专门的抗辩事由,结合《体育法》的立法精神,参与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自甘风险理念理解为体育精神的一部分。因体育运动必然伴随着风险,自甘风险条款外在地可以作为法律的抗辩事由,内在地也会减少参加者将纠纷上升为法律案件的可能(崔建华,2023)[3]。概言之,自甘风险更广泛地运用于普通群众,其次才是业余运动员和专业运动员,故普通群众在签订体育保险合同时,需充分理解自甘风险条款的含义,确保自身利益不会受到侵害。

3.保险人的商业性。截至2022 年底,全国保险公司各地区原保险保费收入46975 亿元,在新冠疫情肆虐的特殊时期,实现了比2021年度增长4.62%的佳绩,保险行业整体保持了良好发展态势。但从意外险收入来看,2022年全国保险公司各地区原保险意外险收入1073 亿元,占原保险保费总收入比例为2.28%,而2021 年的原保险意外险收入为1210 亿元,占原保险保费总收入比例为2.69%,意外险出现了与保险行业整体不协调的“双降”局面。表面原因是体育保险,特别是群众体育保险受体育赛事活动大量取消的影响开展困难,深层原因在于我国体育保险的商业化开发力度不够,整体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究其根本,群众体育保险展业成本高,保费收入低,赔付数量多,赔偿要求高,导致保险公司开展群众体育保险的积极性不高。这也从侧面说明群众体育保险具有很大发展潜力,未来若想以符合市场现状的产品或模式来平衡保险公司的成本收益,可以考虑利用群众体育活动参与者众多、活动频率高、风险不可避的特点,实现低成本而多益公司,即用群众体育保险的意外险收支平衡,来实现寿险、健康险甚至财产险的展业支持,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

4.保险保障的社会性。从社会责任角度看,保险企业属于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体育保险兼具保障性、金融性、国际性和服务性的特点,也决定其同时处于社会保障业和金融业之中。群众体育保险是由群众体育活动中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进行投保和签订合同,本质上是用以规避体育风险的金融工具,但就其面向的广大人民群众这一群体看,又兼具公益性的特征。若要进一步发挥群众体育保险的公益性,仍需要由政府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更大限度发挥其保障群众安全、促进体育活动发展的社会作用。

三、群众体育保险的发展困境

(一)综合法律保障待完善

群众体育保险发展的基础和关键是配套的法律保障,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为群众体育保险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新修订的《体育法》在第三十三条提出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第九十条指出国家鼓励体育保险相关制度的建设。国家体育总局近期发布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也明确鼓励购买体育保险。但目前对群众体育保险的发展,既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也没有可操作的实施方案。顶层设计的缺失是造成群众体育保险业务萧条的原因之一,仅依靠保险企业的利益驱动导向,容易导致行业内资源配置处于被动地位。若上位法中可以给予明确规定,以顶层设计的方式为体育行业和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方向与目标做好规划,并明确体育保险的定位和政策,则非常有利于发挥产业和保险两个市场的互补作用。

(二)细分市场产品待开发

目前,我国群众体育保险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主体方面,以体育保险为主业的保险公司较少,中体保险经纪公司是行业内唯一一家专业的体育保险中介公司,其主要业务是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体育风险咨询服务,并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一些迎合市场需要的体育保险产品。但是中体保险经纪公司展业能力仍显不足。在内容方面,体育保险的发展服从保险市场的整体发展,虽然部分大型保险公司已经尝试为大型体育赛事提供综合保险服务,但保障范围局限于公众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领域,体育保险产品整体的设计灵活性不足,无法满足个性化需求,庞大的群众体育保险市场基本处于待开发状态。

(三)专业保险技术待加强

在可保障的体育活动种类方面,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可承保的体育项目不足300 项,而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公司可承保超过500 项体育项目。在可保障的风险范畴方面,我国体育保险的核心仅聚焦在意外伤害险,发达国家的保险产品则包括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收入中断保险、设备保险等多种类型。在保费保额方面,我国保险机构正在不断优化改进保险保障产品,对不同的保障方案收取不同的保费、承担不同的保额。但由于群众体育运动的规则复杂多样,群众体育保险还应当关注并改进这一方面的细节设计。以与群众体育活动最为密切的健康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为例,确定可以实现双赢的保费和保额要考虑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其中,关键因素是确定受伤率。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设计出更为科学的体育保险产品,相关风险数据的统计、公开发挥了关键作用,而我国在风险数据统计与公开方面缺少支撑,精算基础有待提升。

(四)体育风险意识待提升

虽然我国正在不断加大对体育产业的投入,但在保险保障方面还停留在自甘风险和基本保险保障上,群众体育的行政主管部门、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及群众体育活动的参与者体育风险意识不足,限制了体育保险在应对和管理群众体育风险方面的作用。

四、加快群众体育保险发展的对策探讨

(一)完善立法加强群众体育风险保险保障

结合现行的立法基础和未来发展趋势来看,我国涉及保险的法律法规有数十部,但却没有一部与体育保险相关的法律。但无论是《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还是新修订的《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其立法精神都为我国体育保险的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未来可以通过制定体育保险法律法规推动完善我国体育保险产业。例如可以考虑从建立基础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入手,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体育保险条例》,作为体育保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在框架结构和内容设计上,考虑以《体育法》第九十条提出的不同主体作为分类方式,群众体育保险归为社会体育保险,与学校体育保险、专业体育保险并列,指引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分类规范,使法律规范涵盖所有对象,切实保障所有公民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同时在《体育保险条例》中以专章形式对综合性保险公司设计或经营体育保险产品的资格、要求进行全面说明,细化经营规则,比如体育风险管理、信息披露、违规后的处罚等。

(二)运用政策工具辅助群众体育保险发展

群众体育保险依靠市场组织生产,政府充当主导、引导和协调监督的角色,除提供法律支撑外,各地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引入市场机制,制定与群众体育保险相关的政策,提升社会参与度,具体包括强制性政策工具和自愿性政策工具。

强制性工具又称指示性工具,是指政府通过权威或公权力来要求人民从事某些特定行为,我国强制性体育保险聚焦在强制性人身事故险,通常情况下,所有参与某一特定体育活动的人员都需要参加。发展群众体育保险需要合理运用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可由政府通过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等强制性措施增设群众体育保险险种,这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体育活动中的风险不可预测,个人意外险通常为伤残的个人或死亡事件提供一次性付款,未能为受到侵害的个人提供更多后续保障,强制性体育保险的推广可以改善这一问题。二是体育活动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因体育活动受伤或致残会造成失业问题,国家需要为此承担财政上的负担。

自愿性工具则不需要或仅需要政府的少量介入。非营利的体育组织应承担起发展大众体育保险的社会责任,在组织体育活动的过程中,主动为参与者提供体育保险,减少参与者在体育运动中可能受到的侵害和损失。未来可结合社会体育组织活跃度的差异推广群众体育保险,比如先在体育社会组织承办活动多的地区进行推广,再逐步向全国扩散,最终建立起符合每个地区特色的群众体育保险体系。

(三)促进群众体育保险体系建设

全面清晰的发展战略有助于目标的落地实施,现阶段我国群众体育保险的发展可以参照以下步骤。在初期的发展阶段,梳理我国现存的体育保险产品,包括社会体育保险、商业体育保险和残疾人保障,归零为整,将零散的体育保险整合起来,搭建出理想的体育保险基本框架。进入补充完善阶段,对于没有得到完善保障的群体,保险公司应在已有的险种上探索新的体育保险险种,可参照英国等国家在保险产品设计方面的经验,引入设备损坏险、专项体育保险、旅行保险、高管责任险等险种,并探究这些险种在体育活动和体育赛事中的实际应用。在全面推进体育保险阶段,应当重视个人心理残疾保障和长期护理费用保障。现有的群众体育保险未重视运动致残后恢复期可能出现的精神压力,需要保险公司和社会公益组织承担社会责任,并与政府、个人等各方通力合作,建立完备的群众体育风险保障网络。

(四)完善商业体育保险市场建设

一方面,建立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和体育保险中介公司。对比域外发达国家,发展体育保险公司和体育保险经纪公司已是一个紧迫和现实的选择。当前,可以由体育公司和保险公司联合设立群众体育保险经营机构,由体育公司为体育保险提供专业支持,保险公司为体育保险提供技术支持。在此基础上,注重体育产业原始数据的积累,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体育保险产品精确科学定价,提高承保理赔效率与准确度。

另一方面,厘清群众体育保险费率并科学定价。纵观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市场,因其对各项体育运动风险都有公开精准的统计数据,吸引了不少保险公司参与体育保险业务。我国保险公司如要设计并落实科学的群众体育综合保险,首先应当考察当前市场中的实际供给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在确定公司产品开发计划后,通过了解市场需求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同类产品数据信息,运用严格的计算方法厘定费率。

五、结论

党的十九大报告正式将“健康中国”战略纳入国家发展基本方略。发展体育保险是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实现健康中国目标的有效举措,但我国体育保险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体育保险体系,此前白银马拉松事件的发生,更是暴露出我国在群众体育保险保障方面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群众体育保险的核心是为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和参赛者提供风险保障,但受制于缺乏明确上位法支撑,没有专门从事体育保险的保险公司等综合因素影响,我国群众体育保险事业的发展仍有很长的道路要走。鉴于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发展体育保险的先进经验,本文也提出了包括政府制定《体育保险条例》、利用强制性政策手段推行体育保险、分阶段建立完善群众体育风险保障网络、推进商业体育保险市场建设等建议,以期未来可以建立起成熟的群众体育保险市场,提高整体社会保障水平。

注:

①参见中国田径协会发布的《2019 中国马拉松大数据分析报告》。

②参见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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