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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无障碍立法彰显“温度”

2023-09-13宋尚聪

检察风云 2023年17期
关键词:人士法案残疾人

宋尚聪

“无障碍”这一概念起源于欧美国家,最初作为一种建筑设计理念被提出,之后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平权运动的推动而不断演进。200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正式将“无障碍”(Accessibility)确立为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在第九条中详细阐释了无障碍的内涵、适用范围以及应当采取的适当措施。无障碍立法不仅是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彰显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更是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和老年人合法权利的有力支撑。

排除行动障碍

美国:“综合+专门”的立法模式。

美国的无障碍立法较为完备,具有体系化、完整化的特征,呈现“综合+专门”的模式。除了《美国残疾人法案》这一部综合性立法之外,还出台了《建筑障碍法案》《康复法案》《航空运输无障碍法案》《公平住房法修正案》等具体领域的法律法规,全方位推进无障碍化在美国的实现。此外,美国还于1973年成立了无障碍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保障无障碍事业的有序发展。根据美国的法律,无障碍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建筑无障碍和交通无障碍两部分。首先,建筑无障碍要求使用联邦资金设计建造或接受联邦资助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无障碍,包括邮局、公园、学校、公共房屋、监狱和公共运输系统等。《公平住房法修正案》扩大了原法的覆盖范围,禁止对残障人士公平住房权的侵害,拒绝向残障人士出售或出租住宅属于违法行为;还要求保障残障人士在综合社区生活的自由,如建筑的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应允许残障人士接近、进入和使用。其次,根据《美国残疾人法交通车辆无障碍实施细则》,美国的公共汽车、有轨车辆、铁路运输都有相应的无障碍要求。如交通无障碍要求固定公交线路必须同时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辅助公交和其他特殊公交服务。对于航空运输服务而言,航空公司也应对残疾人和老人航空旅行实施非歧视性待遇,为其提供便利出行的保障。

日本:建筑无障碍和交通无障碍的深入探索。

日本的无障碍立法起源于1994年的《建筑无障碍法》。该法在2002年被修订,要求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建筑物必须强制进行无障碍设计。2006年,日本将《真诚建筑法》与《交通无障碍法》合并,颁布了《关于促进高龄者、残疾者等的移动无障碍化的法律》,并于2012年、2018年两次进行修订,该法也成为日本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法律,包括总则、基本方针、无障碍设施设置管理者的措施、重点建设地区范围内无障碍一体化、无障碍路径的协商、附则、罚则等章节。这部法律也对交通运输企业提出严格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对交通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日本对于交通无障碍环境的建设还设置了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譬如,在地方政府中设立监督部门,对不同类别的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核验收。为了承办东京奥运会,日本政府制定了《东京2020无障碍环境导则》,并对包括体育场馆的建筑、设备、酒店、运输工具和服务等在内的无障碍设施进行强化。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无障碍立法。从排除行动障碍、提升服务水平、缩小信息鸿沟三个方面梳理域外相关立法经验,有利于我国无障碍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提升服务水平

德国:因人、因地制宜提供服务。

德国在《残疾人保障法》的指导下,开展了完善的无障礙社会服务,保障残疾人和老年人平等自主地参与社会生活。对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包括包扎、治疗、药品、运动疗法、语言疗法等在内的医疗手段,并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德国还采取不同的服务措施,以适应特定人群的不同需求。对于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工作能力的残疾人,德国为其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援助,帮助其恢复和改善劳动能力,实现就业和职业的提升。而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残疾人,德国不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还提供护理保险待遇,以满足其正常生活的需要。此外,德国的各个城市因地制宜,制定了符合自身情况的法规或指南,推进无障碍城市建设。如柏林早在1996年就将无障碍城市建设的目标写进了《满足残障人士需求的柏林改造指南》,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和细化相关规则,对无障碍车位、无障碍洗手间、无障碍公共信息查询等具体细节进行规定。

加拿大:“软硬结合”提高服务水平。

早在20世纪4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就引入了《残障人士歧视法》,以禁止对残障人士的歧视。1977年,加拿大政府出台了《加拿大人权法案》,进一步保障残障人士的合法权利。加拿大无障碍立法发展的趋势反映出其是在确保城市硬件环境无障碍的同时,致力于软环境中的无障碍建设,提升无障碍社会服务水平。根据加拿大的法律、法规和指南,政府提供的无障碍服务包括建筑设施、交通运输系统、消防应急系统与火灾报警信号、通信系统、显示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等全方位的保障。此外,加拿大还通过公共资助的医疗保健计划、养老金计划和残障人士保障计划,在人性化、精细化的设计理念下,为有需求的残障人士、老年人、推婴儿车的父母等弱势群体提供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无障碍措施,以保障其接受无障碍的社会服务。

缩小信息鸿沟

欧盟:对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责任划分。

无障碍信息交流权,也被称为“信息无障碍权”“无障碍阅读权”“信息获取无障碍权”“信息特殊保护权”等,旨在保障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在平等、便利的基础上,获取、利用信息及相关通信技术。无障碍信息交流权是实现残障人士与非残障群体实质平等的一项基本人权。通过法律法规保障无障碍信息的正常顺利交流,是无障碍权利在信息化时代的新发展和新要求。欧盟主要通过《欧盟无障碍法案》保证信息弱势群体无障碍获取、利用信息的权利。该法案要求产品的总体设计和制造、用户界面和功能设计、网站页面的访问等均提供无障碍的信息服务,帮助残障人士在信息化时代全面融入社会。《欧盟无障碍法案》对电脑(包括硬件和软件)、自助终端(包括ATM、票务机、值票机等)、银行服务、电子书、电子商务、运输部门的数字接口(包括飞机、公共汽车、火车、轮船等)均提出了无障碍信息化的要求。根据该法案,网站的访问方式必须符合用户的感知、操作和理解方式,网站服务提供者根据各自的功能进行责任划分,对不符合要求的信息产品和服务作出相应的惩罚,要求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者、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管者等主体承担不同的无障碍信息交流保障义务。

无障碍的背后离不开法治保障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与地方立法结合。

澳大利亚通过联邦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保证无障碍信息交流的实现。联邦政府颁布的《残障歧视法案》设置了专门的章节,明确规定任何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和设施都不能对残障人群构成歧视,确保其同等使用的权利。作为致力于消除残障歧视、实现信息无障碍的非政府组织之一,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信息无障碍立法工作,并于2002年公布了《万维网接入:〈残障歧视法案〉咨询说明》,对无障碍信息交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阐释。除联邦立法外,澳大利亚地方政府也积极推行无障碍信息交流相关立法。譬如,2003年澳大利亚堪培拉地区发布了《网站开发和管理标准》,对技术机构、公立中小学以及非营利性教育组织等机构提供的信息和服务进行规制,要求其搜索引擎和服务链接对所有用户都是无障碍的。此外,澳大利亚对于图书信息的无障碍获取也有相应的规定。澳大利亚图书馆和信息协会制定的《残障人士图书馆标准指引》要求为残障人士提供的图书信息服务满足无障碍的要求,残障人士和非残障人士在获取图书信息资源时享有同等的尊严、体贴和服务。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图书信息资源不仅包括纸质信息资源,还包括基于互联网获取的网络图书信息资源,即电子信息资源。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投稿邮箱:zhanghongyuch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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