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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助力“有爱无碍”路径之思

2023-09-13张方勇黄杰云

检察风云 2023年17期
关键词:残疾人检察权益

张方勇 黄杰云

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座谈会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全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出台,不仅是对过去在该领域实践的经验总结,也对当下社会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背景下,作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依据该法提起公益诉讼,依法能动履职,交出一张令人民群众满意的答卷,是该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

检察探索,助力立法

其一,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总结地方立法成就,构建制度储备。我国正逐步确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中央相关政策和地方出台规定的发展趋势均有体现。

一方面,党中央和最高检的相关规定多次提及残疾人权益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及探索办理残疾人权益保护领域公益损害案件的有关内容。此外,在2020年5月25日、2022年3月8日、2023年3月7日的三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均提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在2020年9月18日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要突出办理残疾人权益保护等公益损害案件。

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立法新增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随着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探索的成熟,部分地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益受损的突出问题,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该领域纳入公益诉讼检察的范围,不仅为地方办理该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依据,也为国家层面法律规定的出台提供了参考和经验。例如,《杭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均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系当地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

其二,探索完善办案机制,积累丰富实践经验,提供立法思路。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通过之前,检察机关已经对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积极、稳妥的探索,将残疾人权益保护纳入公益诉讼。

一方面,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探索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诉讼案件。例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推动人行天桥无障碍环境建设以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推动药品包装及说明书适老化改造,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另一方面,典型案例的发布,为检察机关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案件提供示范、引领。最高检不止一次发布过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还会同中国残联发布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由上观之,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出台之前,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等外”领域,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拓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案件,为立法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权益保护,筑牢屏障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聚焦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强化了监督保障措施和相应法律责任,并在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此条款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监督管理的兜底性规定。该法可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形成了全方位保护。

其一,关注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章系统性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的相关制度,检察机关可对此重点关注:如盲道被违规占用、公共交通场所未设置无障碍标志、大型公共停车场缺少无障碍停车位等问题。又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就读学校及其周边有无配套无障碍设施。检察公益诉讼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加强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提升和维护管理等工作,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实效。

其二,丰富无障碍信息交流内容。现实中,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时常面临着日常生活中的诸多不便,例如屡遭诟病的药品说明书“字小如蚁”的现象,公共图书馆未配备盲文读物、有声读物等软件设备等问题。如今的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信息无障碍对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目光也要从盲道、无障碍停车位等“有形”无障碍设施,聚焦到“无形”信息交流无障碍方面。积极开展公益诉讼,让特定群体可以无障碍接受信息、无障碍进行交流,助力信息障碍群体与信息社会无障碍。

其三,扩展无障碍社会服务范围。《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在第四章中规定了无障碍社会服务,对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法律服务、教育考试、医疗卫生等多个场景下的无障碍服务,分别作出针对性的规定,为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可督促、协同行政机关对上述领域进行无障碍服务改造,保障特定群体能充分参与社会生产生活,提升生活品质。

检察履职,永无止境

现实中,碍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实际情况,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与社会尚未建立有效交流渠道,使得大多数人望而却步。特定群体的迫切需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缺乏的矛盾,也反映了该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任重而道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出台,既是对过去工作成果的肯定,也对公益诉讼检察提出了更高的履职要求。

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宣传力度,助力全社会无障碍理念更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相较于《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法律位阶有所提高,是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专门立法。自此,无障碍环境建设真正走入“等内”,正式被纳入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这部法律关乎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权益的全方位保障,可谓意义大、影响广。然而,全社会的无障碍意识尚未形成,不少人仍认为无障碍环境建设只是残疾人的特需,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出台缺乏关注,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更是知之甚少。

作为检察机关,要加强无障碍理念的宣传教育。一是通过“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吸收专家、志愿者广泛参与,发挥“外脑”在线索提供、整改评估等多个环节的重要作用。二是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实现更为充分的公众参与,推动检察机关更好地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消除公众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认知误区和盲区。三是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实施为契机,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诉讼案件宣传出去,推动无障碍理念深入人心。

强化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监管,实现维护公益的共同目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在强化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保障方面存在以下两大亮点:一方面是以专章形式对保障措施作出规定。该章对宣传、构建标准体系、人才培养机制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使得法律结构更为合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落地见效。另一方面是加强执行强制力。以往相关规定的强制性不足,加上相关主体不重视、整改意愿低,导致该领域诸多内容未见明显改观。而相较于《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该法扩充了法律责任条款内容,针对更多违法行为设置行政处罚并加大处罚力度。检察机关要充分能动履职,督促、协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保障事业的发展。

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是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司法理念。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专门立法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应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圍绕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更高质量检察履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系统治理,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落到实处。

(张方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室主任;黄杰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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