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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认定与运用方法

2023-09-03葛文静

法制博览 2023年12期
关键词:笔迹检材鉴定人

葛文静

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安徽 合肥 230000

一、笔迹鉴定概述

笔迹鉴定是刑事侦查、法庭审判等法律活动中为了查明案件真相采取的常见调查技术,是司法鉴定领域中传统物证专业鉴定项目。随着笔迹鉴定技术的不断完善,笔迹鉴定人员可以对模仿书写内容、签名笔迹等内容进行系统的检验鉴定,形成了完善的检验鉴定制度和体系[1]。

(一)笔迹鉴定的对象和任务

笔迹鉴定对象一般为作为行动、思考时的目标人物或事物,在文书笔迹司法鉴定理论中,鉴定对象与客体之间相互联系而又存在着差异,鉴定对象往往是指与刑事案件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是需要通过鉴定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活动解决案件侦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后者为鉴定主体多为“人”“事”“物”,一般是指鉴定主体具有行为目的。因此,鉴定人需要对文书字迹进行检验、比对、分析、评估等等流程,从而确定文书上字迹与书写人之间的关系,在鉴定过程中可以直观了解到书写人书写习惯,通过对书写习惯属性进行鉴定,可以直观确认书写人与文书之间的关系。文书鉴定人在鉴定期间需要考虑到笔迹形成的方式、笔迹书写的时间等因素,从而有效对文书笔迹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进行鉴定。司法鉴定委托审查阶段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除了需要对鉴定材料、条件等内容进行审查外,还需要对鉴定范围进行审查。例如:某地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借贷纠纷案件时,某司法鉴定机构呈上一份书证《借条》,该借条上明确记载了双方还款金额,该鉴定机构对借条上手写字体进行了鉴定。在进行鉴定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需要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进行审查,避免提供违反规定的证明报告,误导司法审判活动[2]。

(二)笔迹鉴定的人员与材料

从法律层面而言,鉴定人属于诉讼活动参与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鉴定期间具有公平性、公正性,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制定规定,如实回答鉴定结果,确保任何行为都符合法律法规。而从技术层面而言,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通过采取科学方法论技术来对文书笔迹进行鉴定,恰当合理运用自身专业知识。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检验规范来开展相关鉴定工作,同时及时将鉴定内容进行记录,避免受到外界干扰。笔迹鉴定人应该具有公正性、客观性、统一性,鉴定人从收到鉴定材料后,需要第一时间对鉴定材料进行分类,构建相对应的监管链条,对鉴定材料进行分析、对比、评断、得出结果、出庭作证等。笔迹鉴定材料主要是指实施笔迹鉴定过程中,需要对各种材料进行分析、对比、评断、检材等,而笔迹鉴定材料主要来源途径有:犯罪现场勘察、搜查提出来的;当事人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办案机关依法调取;在可控制条件下取样获得的。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笔迹鉴定材料存在和呈现出来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以书面、图像、视频、电子信息等形式呈现给鉴定人。鉴定人从笔迹鉴定管理方面分析,主要是根据司法公正要求,确保所获得的笔迹鉴定材料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并且对鉴定材料进行提取、保管以及使用。笔迹鉴定技术方面需要确保所获取的鉴定文书中,哪些材料为检材,哪些材料为样本,同时对检材和样本的性质状态进行分类。鉴定人在检验过程中,需要对笔迹是否为正常书写、笔迹特征是否充分稳定等方面进行评估,从而来提高笔迹鉴定的工作效率和准确率[3]。

(三)笔迹鉴定的方法与过程

笔迹鉴定过程主要是指受到委托受理协议的要求,对所送检的材料、样本进行检验,从而最终形成鉴定文书的一系列过程。鉴定人在鉴定文书笔迹时,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无论是对于司法鉴定行业管理部门还是司法鉴定机构而言,笔迹鉴定人与笔迹鉴定材料之间需要互动、相互配合,笔迹鉴定常规的检验方法有:分别检验、比较检验以及综合评断,鉴定人通过对检材与样本笔迹进行对比,从而判断出是否为同一人所写。鉴定人需要经几名鉴定人员协商一致后,根据上述所提及的三种鉴定方法来对文书笔迹进行推测,从而判断文书笔迹是否为当事人在正常状态下所书写,是否符合笔迹鉴定基本准则。对于司法鉴定机构而言,鉴定人在对笔迹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应该对鉴定方法进行确认以及核实,避免外界因素影响鉴定结果。要做到根据司法鉴定机构所接受的委托需求,对所提供的鉴定检材、样本笔迹进行分别检验,同时对两篇文书进行对比检验,最终对检验结果进行最终评断,形成《鉴定意见报告书》,甚至必要时需要出庭接受质证。由此可以看出,笔迹鉴定过程包括若干个阶段、环节、模块,还包括指纹鉴定、印章鉴定、印文鉴定等等鉴定项目,鉴定人在鉴定文书前后共需要五个阶段,分别为:鉴定前的准备阶段、鉴定过程中的分析阶段、比较阶段、评估阶段,以及鉴定后的报告阶段,从而共同形成鉴定方法应用过程。文书笔迹鉴定检验各个过程都具有目的性和合理性,根据相关专业组织所识别出来的笔迹鉴定流程以及笔迹鉴定文献,可以将笔迹鉴定过程各阶段主要工作任务内容整理出来,便于日后实践操作[4]。

(四)笔迹鉴定结果中的发现、解释及其表述

对于笔迹鉴定、指纹鉴定、印章鉴定、印文鉴定等司法鉴定科学范围内的鉴定内容而言,需要详细记载到鉴定文书中。其中鉴定文书中主要内容包括:鉴定委托机构、委托日期、委托事项以及鉴定结论,鉴定人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鉴定方法对文书笔迹进行检验鉴定后,以专业的角度来对检验鉴定结果进行整理归纳,从而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文书笔迹鉴定结果中将这些具有技术含量的内容进行关联,便于鉴定人员讨论分析。文书笔迹所在的载体一般多为文件、纸张,有少数情况下会出现在墙壁、布料、尸体等等载体中,而笔迹所呈现出的基本状态,会与载体的面积、体积、物质等等要素相关。例如,对文件上的笔迹进行鉴定时,首先需要对文书的种类、规格进行简单的判断,从而分析出文书上印章、手印与笔迹之间的关联,甚至鉴定人是否还需要在指定光源下对文书进行检测,检测文书是否存在异常拼接、消退痕迹等等。鉴定人在对文书笔迹进行鉴定时,除了通过对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之间的痕迹进行鉴定外,还需要对书写时间、书写条件、字迹的偏旁部首、笔画等等内容进行判断,并对判断结果进行说明分析。

二、笔迹鉴定方法及其确认

司法鉴定机构对文书笔迹进行鉴定时,首先需要针对鉴定工作进展以及成果进行告知,同时还需要根据我国颁布的行业准则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来对文书笔迹进行详细的鉴定。本文主要通过将文书笔迹与鉴定方法相结合,对笔迹鉴定方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后续鉴定质量进行讨论分析。

(一)笔迹鉴定中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指在某一门学科基础上,将所研究的方法、方式进行统一的汇总,从而形成的检验方法。简而言之,在文书笔迹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需要通过对笔迹进行分析、比较、评估、验证等阶段,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记录整理,坚持物质第一、实践第一的理念,将辩证的唯物主义认识论应用在笔迹鉴定检验中。鉴定人在对文书笔迹进行鉴定过程中,通过参考当事人的书写习惯的特征,将字迹样本与检材构建客体与反应体、特征与特性、有形与无形、共性与个性、真实与虚假以及变化与稳定的辩证体系,以笔迹特征为基础,分别对笔迹进行检验,重点评断特征价值,围绕着当事人的书写习惯来实施完整的鉴定。

(二)笔迹鉴定的方法

正常情况下所书写的笔迹,鉴定人往往采取对照法进行鉴定分析。首先,鉴定人需要判断当事人书写笔迹是否在正常情况下进行,从而有效发现书写特征。鉴定人可以对文书中相似的单字、相同的部首、相同的笔画进行排序;其次,排序后,鉴定人需要按照先宏观后微观的顺序,对单字的笔顺、形体、结构、运笔、搭配等等内容进行对比,从而判断出字迹的细微区别;最后,针对一些非正常书写的情况,鉴定人在对检材进行鉴定时,要首先找到相对稳定的部分,从而判断笔迹特征,这种鉴定方法需要一定的工作经验,经过长时间的训练进而实现有效辨别。鉴定人可以通过拆分单字的方法,来判断书写人是否在疲惫、疾病、不适的状态下书写文书,从而造成笔迹图像面貌变化。因此,鉴定人在鉴定笔迹过程中,需要采取主观检测方式,并且通过合理综合评估的方式将鉴定过程以书面化的形式体现出来。鉴定人在文书鉴定项目中,无论是指纹鉴定还是笔迹鉴定,都需要与另一位鉴定人对其进行复核分析,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5]。

(三)笔迹鉴定方法的确认和验证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机制不断发展完善,鉴定机构逐渐构建了完善的管理体制。鉴定人通过采取特征确认法、特征比较法,从而实现笔迹统一认定验证的需求,并且将相关鉴定内容记录下来,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存档,成为客观性证据,进而有效提高鉴定工作效率。不仅如此,如今笔迹鉴定方法已经广泛应用,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参考《笔迹鉴定规范》相关文书,从而科学合理地建立特征体系,进一步认证文书笔迹鉴定结论,通过不断实践验证得出最终结论。同时,通过对于笔迹鉴别方法规范中所确立的术语体系、特征识别方法、一般或者特殊笔迹鉴定过程以及相关功能性仪器使用功能等方面的不断运用,寻求一定的稳定性、科学性,借助外部或者内部设施设备来对笔迹鉴定结果进行验证,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6]。

三、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可行性

鉴定人将文书笔迹最终结论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院,辅助认定犯罪事实。文书基本鉴定人员与法律专业人员之间具有制造供应与需求使用关系,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法律实务需求将会直接影响着文书笔迹鉴定专业运作情况,文书笔迹鉴定专业人员需要以法律实务者的鉴定需求为鉴定标准,二者之间相互协调。因此,刑事诉讼实务中具有跨领域研究文书笔迹鉴定的必要性,在文书鉴定过程中,需要强化包括对文书笔迹鉴定人的选任、文书笔迹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拒绝鉴定的权利、鉴定留置的条件、鉴定必要处分、鉴定采证、鉴定报告以及增加或者变更鉴定机构的权利[7]。

四、文书笔迹鉴定证据的法律判读

文书笔迹鉴定过程中具有客观化,笔迹鉴定人员通过反复对文书笔迹进行检测确认,并且将文书笔迹鉴定报告内容提供给当事人、法院甚至法律专业人员。文书笔迹鉴定结论报告书,一般会有两种形式,分别为:文书笔迹鉴定书面报告为正确的笔迹鉴定基本知识,以及经过判断后的文书笔迹鉴定报告书,并附有辅助说明,以此帮助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更好地理解鉴定内容。在法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正确对文书笔迹鉴定报告内容进行详细的整理归纳,同时附上补充说明。此举可以在短期内帮助非专业法律人士了解文书笔迹鉴定报告书内容。

文书笔迹鉴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一定的意义,文书笔迹鉴定专业人员在提供鉴定书面报告、言辞作证时,需要采取适当的时机将文书鉴定结论形成书面材料、言辞证据,通过法律程序来协助文书笔迹鉴定证据当事人。并且在法律实务工作人员对文书笔迹鉴定证据进行解答时,对其进行协助复盘。

综上所述,文书笔迹鉴定质量监控是司法鉴定质量监控理论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笔迹鉴定人在对文书笔迹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对司法活动中案件事实认定环节采取相关的监督、管理、控制措施,有利于提高司法监督中心行业竞争力、公信力。文书笔迹鉴定司法文书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有利于维护司法秩序、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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