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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探析

2023-08-11陈志辉秦庆帅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

陈志辉 秦庆帅

摘要:目前,在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体中,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占比较大,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社会生态系统理论为分析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了一个较为系统的分析框架。依据该理论,结合我国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状况,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系统三个方面对犯罪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预防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建乡村文化,完善宏觀政策支持体系;整合三方资源,健全社会支持网络;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的作用等路径来实现。

关键词: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标号:1009-3605(2023)04-0069-12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未成年人是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生力军,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又是一个占比较大的社会特殊群体,他们的发展不仅关系到自己的成长,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未成年人4177万人,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前相比虽略有减少,但规模仍然较大[2]。未成年人处于刚开始对社会进行探索的成长阶段,他们对于社会的认知比较简单和片面。而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由于长期处于家庭结构缺失的环境中,缺少关爱和及时的引导,更容易受到不良的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影响。这种不全面的认知往往会导致个体与社会环境之间发生冲突,严重者甚至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数据大专题发布的最新数据表明,全国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排在第四位[3]。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也被称为留守儿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4]。用“留守儿童”一词进行检索可以发现,大多数文章侧重于对该群体权益保护的研究,通常将其放在弱者的地位上加以讨论。而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并且鉴于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危害性,以前的学者在探讨该群体的犯罪行为时也倾向于适用特别的诉讼制度。所以笔者认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在户籍为农村的家庭中,其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长期处于家庭结构不完整的环境中成长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目前关于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产生原因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关注社会结构对个体产生的影响,多为强调社会、学校、家庭等单一因素或者两者及以上的共同作用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影响,以此来解释个体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例如,周娅(2011)认为,由于家庭结构的缺失、教育功能的弱化、家庭凝聚力和控制力的减弱、学校教育的偏差、社区功能的减弱,使得留守未成年人对家庭、学校、社会的依恋程度降低,加上未能对留守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指导,最终导致犯罪行为产生[5]。二是关注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和社会化对个体产生的影响,多为研究其社会化进程或从社会文化变迁的角度出发,来解释个体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例如,李喆坤(2021)从心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是其产生了不健康的心理因素:欲望心理、不良的从众心理、内心情感失衡和安全感缺失[6]。郭秋娟(2019)认为,由于社会的转型,农村家庭结构发生变化,使得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缺乏规范的社会行为引导,加之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让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受阻,最终导致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7]。张婵(2012)认为乡村文化的变迁导致不良风气在农村地区盛行,留守未成年人在缺乏父母的必要监管下,容易出现心理扭曲、行为越轨的情况,违法犯罪行为由此产生[8]。

上述研究对于解释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各有其侧重点和优点,但是又有一定的局限性。有些倾向于社会结构对人的制约性,强调社会宏观因素对微观层面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而忽视了个体的主观能动性;有些则侧重于对个体行为的分析,探讨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主观动机,而忽视了宏观因素对个体行为的影响。

因此,笔者认为应更加系统地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成因进行分析,探讨宏观因素、中观因素及个体因素之间的关系。本文通过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分析框架,系统地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预防和减少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二、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是布朗芬布伦纳在《人类发展生态学》中首次提出,是一个具有整合意义的社会工作理论。查尔斯·扎斯特罗在其基础上,从多因视角出发进一步阐释了该理论。扎斯特罗认为个体行为是个体自身与其所处环境互动所产生的结果,他将个体本身与其所处的环境看作一个完整的系统,并将这个系统划分为微观、中观、宏观三个部分。微观系统是指个体本身,包括个体自身发育、认知等;中观系统是指个体生存所处的小规模群体,包括家庭、学校、社区等;宏观系统是指个体成长所处的大环境,包括文化、政策等。(见图1)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个人、家庭、学校、社区以及整个社会共同努力、相互配合,才能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按照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对宏观、中观和微观系统中的各因素进行分析,能够较系统地解释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成因。

(一)宏观系统:文化价值的弱化与社会机制的不健全

1.文化价值弱化

在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道德、文化、价值等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整个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失范”的状态,这种情况在农村社会表现得尤为明显。中国传统农村的社会规范是依靠“礼”来维持的,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巨大变革也影响了传统的乡土文化,礼俗、道德等非正式手段对农村社会中个体的约束力日益弱化,规范个体行为的壁垒逐渐瓦解。同时,现代文明所带来的新的价值观念不断与传统道德价值观念进行碰撞,功利主义、金钱至上等观念逐渐在农村社会流行。乡土社会的衰落和乡土文化的解体,导致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精神荒漠化,给其成长造成了困扰,影响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发展[9]。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又处在特殊的生活环境与成长阶段,极易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念、出现心理问题,增加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

2.社会支持不足

目前,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虽然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的发展和保护,但在法治建设和社会保障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特点,现行的法律法规往往不能及时满足未成年人发展和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省份、地域之间具有差异性,现有的政策法规在执行时会有明显的地域差异,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针对未成年人,我国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多部用来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法律,但是在法律体系上还不够完善,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某些地方还存在着不平衡不合理的现象[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基本遵循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惩罚力度较小且方式单一,威慑力较弱。

此外,随父母进入城市的农村未成年人往往无法享受到城市的福利,融入城市社会,最后只能返回农村继续留守。例如,现行的户籍制度使许多在城市生活的农村未成年人无法就读城镇公办学校,而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收费较高,但教育资源较差,师资力量薄弱,教育质量和水平与公办学校相差较大。因此,进城务工的父母不得不将孩子送回户籍所在地,以便解决子女的教育问题。现行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机制,没有很好地保障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

3.矫正体系不完善

针对涉罪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虽然已有相关机构对其进行矫正,但矫正体系还不够完善。在制度保障方面,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虽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障,但这仅仅是从宏观层面对社区矫正的对象进行了相关规定,并未涉及社会工作者介入的方式、措施、责任等方面内容。在对留守未成年人实施行为矫正时,专门机构主要以文化教育、法制教育、强制管理为主,侧重于对其维持生计能力的提升,而忽略了对留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自主意识的培养,这就可能造成其即使有了正常生活的能力,但是却仍不愿意回归社会正常生活的情况,增加二次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

(二)中观系统:家庭、学校、社区功能发挥不够

1.家庭功能缺失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环境之一。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农村家庭原有的结构和规则被打破。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就是长期处于这样一种家庭结构缺失的环境中。根据相关调查统计,在近十年的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63%的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均未对其进行监护,52%的留守未成年人是由其祖辈进行照顾,7%的留守未成年人是由其他亲属进行照顾[11]。由此可见,留守未成年人父母长期缺位、隔代抚养的情况较为普遍。父母长期的缺位,使得家庭教育、亲子沟通等家庭功能的作用难以发挥。

首先,父母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未成年人需要父母的关爱、呵护和陪伴,这是其生理和心理上的天然需求,也是其获得基本安全感的重要来源。缺少关爱和陪伴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容易形成扭曲的心理,埋下日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隐患。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模仿父母的行为,进而形成自己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对于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来说,父母在其成长过程中处于长期缺位的状态,在这个空白期内,留守未成年人得不到来自父母的教育,出现问题也不能有效地与父母进行沟通交流,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上的偏差也难以得到及时纠正,进而容易走向犯罪。

其次,家庭经济状况也影响着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行为和思想观念。留守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而选择外出打工,这从侧面反映出大部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相对较差。一方面,当家庭不能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提供物质方面的需求时,他们就开始在家庭外部寻求物质上的支持与保障,导致其不良行为的产生。另一方面,家庭经济状况不佳更容易激发家庭矛盾,父母在解决冲突时的不良方式和不恰当行为,会对孩子在解决问题的认知上产生一定程度的误解。家庭经济状况不佳的家庭也难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这就使得未成年人更容易接触到不良同伴,习得不良嗜好,产生不良行为的可能性增加。

最后,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大多是隔代抚养,老一辈往往对其孙辈宠爱有加,通常仅关注物质上的满足,而忽视对其在文化、道德、精神、心理等方面的培养。很多留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基于自己的身份,不宜过多地对其进行较为严格的教育,导致他们养成任性妄为、脾气暴躁、我行我素的不良性格。一旦在其他的环境中自己没有得到如同家里一样的重视,就可能会导致其不良行为的发生,使得犯罪行为出现的概率大幅提升。

2.学校教育偏差

大部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是由其祖辈或亲戚进行照顾,由于祖辈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往往不能辅导孩子的学习,学校就成为其接受教育,帮助其社会化的重要场所。与城镇学校相比,农村学校往往条件较差,师资较弱,学习氛围不浓,教学质量和水平不高。因此,在升学时,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往往竞争不过拥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城镇未成年人,继续深造学习的机会不多,有的甚至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就进入了社会。

同时,由于未成年人自制力较差,又缺少来自家庭和学校的有效监管,农村留守未成年人逃学、辍学现象较为普遍。据相关研究显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进入初中阶段后,在校率急剧下降,14周岁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在校率仅为88%[12]。而未成年人过早步入社会,使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成年人的身份,但是客观上来说其心理与生理仍然是未成年人,这两种身份转变太快会给原本就处于发育成长期,三观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造成认知上的困惑。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太早进入社会,也更容易受到不良风气的侵害,容易误入歧途,增加其犯罪行为产生的可能性。

另外,农村学校的教育方式主要还是“唯成绩论”,忽视了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情感上的关心以及道德和法制知识的教育。一方面,农村学校的师资力量参差不齐,在应试教育观念下,某些教师往往只注重成绩,用有色眼镜看待成绩不好的学生,忽视了留守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心理状况。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在家里本就缺少來自父母的情感支持,在学校又得不到老师的肯定与关爱,这对其性格和心理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更容易产生错误的认知进而采取极端行为。另一方面,学校缺少对学生的普法教育,导致学生的法律意识普遍较淡薄。广西县域地区的一项调查显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一定了解的学生人数仅占到被调查人数的36.76%,不了解和没有听说过的学生人数占到被调查人数的63.24%[13]。正是缺乏应有的法律常识,不少农村留守未成年人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及其后果,导致本可以避免的犯罪行为的产生。

3.社区发展不足

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社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在预防和减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上仍有不足。目前农村社区的工作重点仍然是发展生产和经济,对农村中的留守未成年人的相关事务投入不够。社区的基础设施,如图书馆、活动室等建设不充分,农村社区功能价值不能得到有效的体现,对于留守未成年人的支持尤为薄弱。加之基层干部人手不足的问题本就十分突出,对于已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留守未成年人,农村社区没有跟进其后续的监管与教育,难以防止其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农村社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三)微观系统: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自身因素的影响

1.心理失衡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与自身心理有很大关系。未成年人处在人生成长阶段和转型期,情绪波动较大,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又较为特殊,在受到不公待遇或遇到问题时无法在家庭上寻求足够的支持,进而出现焦虑、抑郁、易怒等心理方面的问题。同时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自我控制意识不强,容易受到外界不良文化、习气的干扰,认知方面出现偏差,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不良嗜好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与自身的行为有关。未成年人自我约束力较弱,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成长所处的外部环境对其的约束与教育都远远弱于非留守未成年人,因此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沾染不良嗜好,出现不良行为的几率更高,而不良嗜好的滋长与蔓延则极有可能导致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吸烟、赌博等,往往无法从家庭中获得支持,便会采取抢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以非法手段从外部获得,以此来满足自身的不良嗜好。

3.认知偏差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与自身的认知有关。未成年人的学习能力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强,但是对事物的认知还不全面,解决问题时的想法也相对狭隘和偏激。若未成年人对世界和社会的认识、对价值观的判定有了偏差,又没有人及时引导并帮他们纠正,那么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就会出现问题,就会采取不恰当的处理方式,最终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而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所处的环境,又恰恰缺少了父母的监管,加上社会不良价值观与不良同辈群体行为的影响,使得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与认知产生了错误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本身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觉得这种行为在其认知中属于正常行为。例如,费梅苹在对上海市22名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研究的基础上发现了未成年人形成了一个小群体,这个小群体在遇到某一具体情境时,他们立刻会表现出平常在街头社会生活时所形成的角色分工、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最终导致犯罪事实及犯罪未成年人群体的产生[14]。但是参与其中的未成年人大部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他们只是遵循了他们认为的“日常行为”。正是这种错误“惯行”及认知,导致其犯罪行为的产生。

三、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路径

基于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是由三个系统相互作用所导致的——微观系统的个体受到中观系统中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影响,而中观系统又被宏观系统所影响,微观系统的个体又必然会被宏观系统中的文化价值与制度政策所影响。因此,要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针对性地提出方法和建议,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见图2)

(一)宏观系统:重建乡村文化,完善宏观政策支持体系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产生与中国社会发展过程出现的问题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路径之一就是从宏观层面通过重建乡村文化,以文化价值为导向,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对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修订,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会支持,建立更加健全的矫正体系。

1.重建乡村文化

乡土文化不仅仅是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精神家园”,还构成了他们生活的“场域”,成为他们一切“经验”的来源[15]。因此,重建乡村文化能够更好地指导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行为与认知,帮助其在早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养成健全的人格特质。首先要建设乡村公共文化,根据每个村庄的现实情况,深挖其风俗习惯,同时,积极宣传中华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减少西方不良文化及价值观的入侵,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增强其对生活集体的感知力与认同感[16]。其次要引导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建立对乡村的认同感,让其在潜意识中产生对这片土地的归属感。当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在潜意识中建立起对乡村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就会不自觉地维护其所生活的这片土地,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良好的生活氛围可以较好地引导个体的行为与认知朝健康的方向发展,个体正确的行为与认知又维护着乡村的文明环境,两者之间相互促进,形成良性循环,从而减少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的。

2.完善宏观政策支持体系

我国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新增加了关于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的规定,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加强了对留守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仍存在着系统性不强的问题,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着滞后性,难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及时调整。

为了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首先,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新规定的宣传与解读,从法律层面保障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被监护照料的权利,进一步细化关于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监督监护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监督监护体系。其次,农村留守未成年人与一般未成年人相比有其特殊性,立法部门也需要制定专門针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单行法,与其他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政策联系起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不得已情况下对未成年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时,应对被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实行分管分押,防止“交叉感染”[17]。最后,政府还应当从完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入手,制定相关政策保障随迁子女的入学、医疗、生活等方面的权利,由中央政府做好顶层设计,地方政府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政策进行补充和调整。同时,政府还需要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尽快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统筹发展[18]。

3.优化社区矫正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颁布为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法律支撑,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由于不同地区之间的矫正社会工作发展略有差异,各地政府部门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配套的社区矫正条例,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体系。通过立法明确社会工作者介入涉罪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路径,明确专业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方面介入的必要性,并且要就社会工作者在介入实践、程度、方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19]。现有的矫正机构还需建立一支专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实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专业化,对犯罪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的矫正,帮助其纠正错误的认知,改正不良的行为,增强其回归社会好好生活的主观意愿,降低二次犯罪行为发生的几率。

(二)中观系统:整合三方资源,健全社会支持网络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与其所处的中观环境密切相关,家庭、学校、社区等对个体行为有较大的影响,并且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结构往往是不完整的,且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家庭支持在其成长的过程中往往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学校和社区方面的支持十分重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家庭支持方面的不足。建立以学校为中心的家校社联合体系,使三方资源互补与衔接,构建起强有力的社会支持网络,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1.学校与家庭紧密结合

学校与家庭要进行双向沟通,建立家庭与学校、家长与教师联动机制,有利于整合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优势,弥补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不足,盡可能地消减家庭功能缺失带来的问题[17]。学校可以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与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交流,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也要积极主动与学校老师进行联系,使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情况在学校与家庭方面是双向透明的,这样才能及时发现农村留守未成人出现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学校也需要对家长的思想进行指导,改变家长错误的教育观念与认知,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定期开展家庭观教育,让父母了解自己作为家长与监护人的责任,鼓励父母与孩子进行沟通,充分了解其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20]。学校方面还可以利用线上平台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方法的指导,尽可能地将家庭在孩子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发挥出来。

2.学校自身进行改革

学校需要转变教育观念,不能将成绩作为区分好、坏学生的标准,更不能以此给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贴标签”。要善于发现学生的优点,给予鼓励和肯定。除学科教育外,学校还应当加强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其法制道德观念,不断增强其遵纪守法的意识[21]。老师应当了解班里农村留守未成人家庭的真实情况,并建立详细的档案。平时要更加关注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与表现,一旦有不良情绪或行为出现,学校方面要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纠正。在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较多的地区,学校可以建立和发展寄宿制学校,进行统一管理。这样有助于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培养其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减少不良行为的出现。

3.家庭、学校与社区进行合作

针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建立以学校为中心的家校社协同育人体系,学校发挥主导作用,家庭积极参与,社区作为补充,为学校和家庭提供资源支持,通过三方协作共同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22]。学校老师要通过教育,规范学生的行为,使其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村委会、居委会要积极履行职责,建立该辖区统一的农村留守家庭档案,当问题出现时能够及时联系到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鼓励邻里之间互助,链接社会中的资源,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提供成长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源,帮助他们完善自己的社会支持网络。学校、村委会、社区还应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依法取缔学校周边不符合规定的场所,阻止不良文化入侵。

(三)微观系统: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的作用

微观系统是能直接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成长起到影响的系统,而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的助人方法,能够直接作用于个体,帮助其完成正常的社会化,能够在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其专业性。

1.专业社会工作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

在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家庭、学校和社区等平台,充分了解有行为偏差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心理、生活、学习状况等,及时介入处在犯罪边缘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以项目为依托,开展社会工作与学校联动、驻校项目,并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以及“留守”的特殊身份,按照他们的需求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社会工作方法及理论对他们开展相适应的服务,帮助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提高自我控制能力,学会控制自身情绪,及时扭转他们看待和处理问题的错误观念和方法[23]。社会工作者可以在务工人员集中返乡的时间段,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方面的宣传,提醒在外务工的父母重视孩子的教育和沟通,及时发现孩子的异常行为及情绪变化,以便社会工作者能够及时地进行疏导,从而起到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2.专业社会工作有助于引导涉罪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对于已经有过犯罪行为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社会工作者则要注重对其心理、认知和行为的再社会化改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首先,社会工作者要疏导和纠正涉罪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认知。社会工作者可以为其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服务,在不同层面、针对不同对象,运用一种或多种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对涉罪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进行专业辅导,更好地助其回归社会[24]。其次,社会工作者可以积极地帮助有过犯罪行为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帮助他们完善社会支持网络。在矫正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可以采取优势视角理论、增能理论等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开展服务,遵循“助人自助”的原则,帮助服务对象发挥自己的优势,提升自己的能力,使其能够适应环境并解决问题。同时,社会工作者也需要从外部衔接各种有效资源,帮助涉罪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更好地适应社会,最终实现其自身的再社会化,构建起其自身的社会支持网络,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再次出现。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分析框架下,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除了本身的原因外,其所处的家庭、学校和社区等中观系统及文化价值与社会政策等宏观系统环境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根据以上分析相对应地提出了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路径:在宏观层面上重建乡土文化、完善社会政策、优化社区矫正体系;在中观层面上建立以学校为中心的家校社联合体系,健全社会支持网络;在微观层面上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改变个体认知和行为,提升自身抗压能力。通过宏观政策的支持,可以改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生存的中观环境,也可以更精准地对微观层面个人自身进行干预,从而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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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 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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