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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特殊群体犯罪预防对策研究

2023-08-06

法制博览 2023年20期
关键词:预防犯罪群体犯罪

周 一

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无锡 214081

一、问题的提出

通过问卷调查和文献检索我们可以得知,高校的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以及理论研究绝大部分是将研究重点放在犯罪类型、犯罪成因和预防犯罪对策上,反而忽略了对于大学生群体本身的研究。虽然研究问题可以从不同视角切入,但研究视角不同,所得出的结论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如果将大学生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只研究共性的内容而忽略个性的内容,势必会影响预防犯罪工作的效果。上述预防工作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易形成预防工作盲区,对于特殊群体的预防效果不佳。学生是独立的个体,预防工作只有做到“对症下药”才能起到效果。针对一般大学生的预防工作可能未必适应特殊群体,还有可能会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

第二,特殊群体易诱发犯罪,易发生“短板效应”。特殊群体有别于一般个体,如平时未加以关注或未进行有效的特殊教育,则更容易导致犯罪的发生。

第三,特殊群体与一般群体易发生矛盾,激化犯罪形成。如果未有效开展针对性的预防工作,特别是部分特殊群体在高校内是弱势群体,是校园暴力受害者,更易导致以暴制暴的犯罪发生。

鉴于此,笔者试图将大学生群体作为研究对象,并以此将大学生群体划分为一般群体与特殊群体两类。而本文仅就特殊群体进行分析。

二、高校特殊群体的界定与分类

特殊群体是社会学的术语。根据不同的研究内容,其界定也是不同的。有学者对大学生特殊群体细分为女大学生、大学生党员、经济困难大学生、大学生干部;学习障碍型、心理障碍型、交际沟通障碍型学生;少数民族大学生、上网一族、大学生社团、租房大学生、大龄已婚大学生等等[1]。有学者认为特殊群体,指自身情况或家庭环境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学生的群体[2]。有些学者认为特殊群体,是指某一个方面处于劣势或较弱的群体[3]。就本文研究内容来看,特殊群体是指在高校中因自身生理、心理、家庭环境、身份背景等原因易引起犯罪的高危学生群体。具体来看,可细分如下:

(一)未成年特殊群体

未成年是指未满18 周岁的自然人。高校的未成年人较少,而且大部分介于16 周岁至18 周岁之间。虽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其心智、行为不能与成年人相比。基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必要关注该类群体。

(二)精神疾病及残疾人特殊群体

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临床表现的疾病。常见的有失眠、焦虑、抑郁、惊恐发作、社交恐惧、强迫症、躯体形式障碍、进食问题(厌食和暴食)、应激问题等等。严重的精神疾病可能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常见的有盲聋哑人。

上述特殊群体在认知、行为上有别于正常人,如果不加以关注,则很容易诱发犯罪。例如因被他人排挤、孤立、嘲笑、欺凌会导致产生报复他人的心态,易形成团伙犯罪,易诱发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犯罪。

(三)单亲家庭及贫困家庭特殊群体

单亲家庭指只有父亲(或母亲)一方与其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年龄在18 周岁以下或虽然年龄已满18 周岁,但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未婚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4]。一部分单亲家庭的学生也伴随着经济困难,缺乏家庭温暖从而导致心理自卑、仇富等心态,从而诱发报复性犯罪。

贫困家庭一般是指经济困难,特别是还没有完全脱贫、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贫困家庭的原因大部分是因为缺乏劳动力,或缺乏收入来源。在此情况下生活成长的学生容易产生负面情绪和受到不良影响,从而诱发侵犯他人财产型的犯罪。

(四)留学生特殊群体

从现有的新闻报道、法院裁判文书来看,近年来在中国就读的留学生在校期间犯罪时有发生。而受害者大部分是留学生的中国同学或外国同学。留学生犯罪的类型不太统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有诈骗的,有强奸、猥亵的,有聚众淫乱的。一方面部分留学生生源国经济和教育水平相对落后,部分国家甚至长期处于政局不稳、动荡不安,导致法律意识淡薄[5];另一方面留学生初到中国,对中国法律不太熟悉,特别是留学生本国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在中国却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留学生加以特别关注。

(五)有严重违法或前科的特殊群体

高校中有部分学生存在违法或前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应当特别予以关注。第一,入学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特别是被收容教养、进入工读学校接受矫治教育、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的;第二,曾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特别是被治安拘留的;第三,曾被强制隔离戒毒且戒毒后未超过3 年的;第四,曾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第五,曾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第六,曾被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的;第七,曾被法院判决有罪适用缓刑并继续就读的(刑事记录封存的除外);第八,曾被法院判决有罪且服刑完毕后继续就读的(刑事记录封存的除外)。

三、高校特殊群体预防犯罪工作的现状与困境

(一)特殊群体预防犯罪相关法律不够完善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除了针对未成年特殊群体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外,其他特殊群体有关高校预防犯罪的法律规定比较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仅规定对残疾人要进行思想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仅规定要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则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方面内容的教育;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仅规定高校协助矫正机构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帮扶。

高校开展预防犯罪工作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法治教育。高校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来实施,具体实施内容与要求可参考《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但特殊群体的预防犯罪工作不仅仅是法治教育,应当是多手段、多方位的,而我国该方面的法律是欠缺和不完善的。

(二)高校对特殊群体预防犯罪工作重视不足

由于高校特殊群体所占高校的比重较小,高校在预防犯罪工作中未对特殊群体分类管理,总体上重视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对于特殊群体摸底情况不全面,特别是在心理健康、家庭情况、中学阶段表现、有无犯罪前科等调查工作中不够细致。缺少特殊群体分级分类数据。第二,对于特殊群体未实现动态管理。特殊群体名单更新不及时,对于特殊群体异动情况掌握不够及时。第三,对于特殊群体的管理缺乏统一顶层设计。涉及特殊群体管理的部门,例如学生管理部门、教务部门、外事部门、关工委、保卫部门等没有形成合力,预防犯罪工作一方面存在交叉,一方面又存在真空状态。第四,对于特殊群体预防犯罪工作的投入不足。特殊群体预防犯罪工作没有形成统一工作机制,缺少专职机构与专职人员,缺少人、财、物的投入。

(三)高校缺少特殊群体预防犯罪工作经验

高校面向大学生主要的任务是立德树人。预防犯罪工作在立德树人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也是高校承担教育工作的应有之义。对于一般性预防犯罪工作,各高校的做法可谓百花齐放,各显身手。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但对于特殊群体预防犯罪工作的开展情况如前所述并不算理想。高校一方面缺少针对特殊群体预防犯罪工作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高校也缺少有关工作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正因为如此,相对于中小学对于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对于罪犯的预防二次犯罪工作的经验就明显薄弱了。这也必然导致了高校对于特殊群体预防犯罪工作无经验可借鉴,无经验可分享。高校随之也产生人少影响不大,无经验不好做不如不做的错误想法。

四、高校特殊群体预防犯罪对策

(一)重构预防犯罪工作组织

高校预防犯罪工作是系统复杂工程,涉及的人、部门较多。现有的预防犯罪工作应当向纵深发展,将特殊群体的预防工作纳入整体考虑,将预防犯罪工作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可进行如下尝试:

第一,坚持“党管教育”,在高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预防犯罪工作。由高校统一组建预防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与办事机构,形成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改变单一的管理模式,将学生管理、教务管理、保卫、外事、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部门人员纳入进来共同管理。

第二,重视“特殊群体”服务与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日常监测,分级分类处理。该工作以班主任为主,并纳入班主任工作考核范围。其他部门在各自管理职责范围内开展对特殊群体的预防犯罪工作。

第三,预防犯罪工作组织内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学生,特别是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特殊群体成员。充分发挥学生的自我预防、自我管理能力,形成预防犯罪自我管理的典范。

(二)健全配套规章制度

高校应当依据前文所提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健全配套规章制度。例如修订《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制订“高校预防犯罪工作办法”“高校校园欺凌处理办法”“高校特殊群体保护办法”等。健全配套规章制度,使得高校在特殊群体预防犯罪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章制度不仅要考虑到特殊群体心理、生理的特点,还要考虑到管理手段适应性。规章制度不能只考虑如何管理特殊群体,同时也要考虑如何服务特殊群体,要给予关爱,避免受到歧视不公正待遇。规章制度可针对单一某种特殊群体进行制订,也可以一揽子进行制订。制订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特殊群体代表、法律顾问、教师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未成年人家长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后按高校信息公开办法统一对外公布。

(三)完善预防犯罪工作手段

高校预防犯罪工作应当针对特殊群体,完善预防犯罪工作手段。从学校社会工作的视角出发建构预防特殊群体犯罪体系,需要同时考虑影响特殊群体犯罪的学校、家庭及社会三因素的影响。笔者认为可进行如下尝试:

第一,建立高校特殊群体台账或管理系统。高校应当对特殊群体进行分级分类建档,形成日常管理。动态新增或移除学生名单,并将有关信息推送给相关的教师。同时对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形成保密制度,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随意公开、传播。

第二,组建专业法治教育队伍。可选聘校内从事法律教育的教师,校外公、检、法、律等单位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员担任学校法治教育讲师团成员、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选聘办法可邀请、竞聘、推荐等结合。应当从有特殊群体犯罪相关工作背景且工作5 年以上的人员中优先选聘。

第三,组建专业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可选聘有特殊群体心理咨询经验的校外专业心理咨询机构专家或校内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承担特殊群体的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心理健康课程教学工作。

第四,建立特殊群体家长联系机制。家庭是控制特殊群体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应当确保与特殊群体家长沟通畅顺,特别是特殊群体学生在校不良表现以及处理意见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听取家长的意见。对于家长拒绝联系或明确表示拒绝承担监护责任的,如果是未成年人家长,高校可以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于其他群体的家长可将情况通报给家长所在社区、工作单位、妇联、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部门。

第五,建立高校校园犯罪防控制度。高校一方面保护特殊群体免受校园犯罪影响,一方面要防止特殊群体参与校园犯罪活动。涉及未成年人的要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强制报告制度。高校要特别重视网络暴力、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电信诈骗、帮信活动、集资诈骗等高发的犯罪活动。

第六,建立高校校园欺凌惩戒机制。校园欺凌在高校学生中也时有发生,特别是普通学生针对特殊群体的欺凌事件更易引发违法犯罪。高校要利用教育手段,对校园欺凌实行分级管理,充分发挥教育惩戒功能,预防犯罪发生[6]。

第七,鼓励高校聘请校外社会工作者或校内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参与特殊群体的预防工作,协助开展教育活动。针对特殊群体的不同类别,分别进行协助教育、帮扶关爱等工作,化解矛盾。

第八,高校调整教学计划,部分特殊群体可单独编班,配备熟悉特殊群体的辅导员、班主任。开设针对特殊群体特色的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课程。开展有针对性的群团活动、社会实践。丰富法治教育手段,提升校园法治文化[7]。

第九,高校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社区矫正机构建立工作沟通机制,特别是与高校所在辖区派出所,公安机关内卫部门,办理过本校特殊群体案件的检察院、人民法院、社会矫正机构联系。特别是警情通报、特殊群体案情通报、社区矫正情况通报等。

第十,高校应加强校内治安管理和化解校内纠纷机制。高校应当加强校内治理,消除违法犯罪隐患。对于宿舍等案件多发场所加强巡防、开展网格化管理。学校团委、宣传部门加强学生网络舆情的监控,及时回应学校热点。对于特殊群体的校园矛盾处理,可以借鉴“枫桥经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8]。创建平安校园,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四)提升特殊群体管理能力

高校在健全、完善制度与机制的同时,仍需要提升特殊群体管理能力。如何提升,笔者认为,可以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组织学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可通过举办讲座、自我学习、召开研讨会、发表文章、论文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鼓励教职工学习教育心理学中关于学生犯罪预防与心理健康的内容。对于特殊群体的心理问题要有深入了解并掌握一定的教育方法。鼓励教师特别是辅导员报考心理咨询师。

第三,高校通过创办期刊、网站专栏,建立高校联盟等方式加强与高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等部门的业务交流,申报有关课题、成果、专利。

第四,创新改革高校绩效考核,对于特殊群体预防犯罪工作突出的进行奖励,对于工作不积极,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持零容忍态度,一经发现,严厉处理,绝不姑息。

第五,提升特殊群体的自我管理能力。可通过定期的培训、恳谈会、社会实践、校际交流等方面提升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意识,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拓宽经费渠道,保障资金投入

高校开展特殊犯罪预防工作必然要增加投入。主要成本是人力成本,不论是组建各类队伍,还是全员培训都有很大的投入。有条件的高校还会增加技术设备投入,例如安防设备、大数据管理研判软件等。由于高校之间存在差异,对于预防工作的经费来源不一致。有些高校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从以下几方面筹措经费:

第一,向上级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第二,利用校友基金或鼓励校友设立专项基金;第三,与学校合作企事业单位洽谈,从合作单位募集经费;第四,与公检法部门合作设立横向研究项目,获得经费支持;第五,与社会组织,例如妇联、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外事部门等合作,获得经费支持。

五、结语

高校特殊群体犯罪预防工作是高校预防犯罪工作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在精准预防犯罪工作指引下,势必会更加深入地开展特殊群体的预防犯罪工作,除了国家层面引起重视,加强相关立法的同时,各高校在该领域仍然有很大的作为,包括理论研究、实践探索。本文仅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高校能够引起重视并身体力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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