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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翻转课堂的实践应用:案例式教学法的例示与启示

2023-07-18房海军

关键词:本科生

房海军

摘 要:受开课时点和课程地位的影响,本科阶段法科学生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学习重要性认识不足,学习积极性不高。这一现状下授课教师亟需思考如何通过改善授课方式有效提高学生课程学习效果。翻转课堂式的案例式教学法的引入不仅可以满足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授课目标要求,同时符合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需求定位。经由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中案例教学课堂实践经验的积累,从案例筛选、案例教学模式确定、案例解析思维范式总结、理论课堂回归四个方面提炼案例式教学法实践应用的核心要义。

关键词:本科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案例式教学法

一、问题提出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在本科阶段面向法本大三学生开设,其开课时间节点是大三年级下学期,对于法科生而言这一时间节点非常关键,因为司法考试和研究生考试均将在这一学期末进行。因此可以说这一学期是法本学生大学阶段最为关键的一个学期,也是学生面对法考和考研双重压力下最为焦虑和彷徨的临界点时期。该阶段学生学习的重心会集中于如何备考人生中的两大重要考试,客观上导致学习重心偏离于本学期开设的专业课[1]。加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属于小部门法授课,在司法考试和研究生考试中的占比微小,基于功利情绪影响,学生对课程的学习积极性并不高涨[2]。双重因素的干扰下,如何保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授课效果,提升学生对本门课程的学习积极性,是授课教师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基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授课经历,结合案例式教学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展现出的明显效果,系统阐释案例式教学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讲授中的重要性和实践要义,以期助益于本科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改革和模式探索。

二、案例式教学法:因应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授课目标与学生需求

(一)本科阶段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授课目标定位

本科阶段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讲授不需要过于深涩的理论灌输,这一阶段学生对于专业课的学习主要以劳动法知识结构的搭建和解决实践中劳动法问题的思维塑造为主。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授课目标的定位与其他部门法的授课目标具有一致性,侧重于专业课基础知识体系的系统化建立和专业思维的塑造[3]。但因部门法属性不同,也决定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在培养学生知识结构形成和思维方式养成方面存在特殊性需求[4],比如,劳动法思维下对于劳动者倾斜保护的旨意决定了分析劳动法问题不能完全遵循私法逻辑下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而要同时兼顾劳动者生存基础保障的意旨,也因此导致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律规则的具体设定兼具了私法与公法融合的内容[5],而这种兼具公法与私法属性的内容融合恰恰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在具体知识点方面直至知识结构的搭建层面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学习的典型注脚。

(二)本科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学习需求

1. 课程学习的基础性需求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构成,其与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三大实体法和作为程序法的三大诉讼法并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因此本科生对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学习不同于合同法、公司法等与民法密切关联的部门法学习,亦不同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关联式部门法学习[3]。对于本科生而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属于先前部门法课程学习的法律知识盲区,因此特别注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基础知识的空白填补。

本科阶段学生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基础知识的学习主要表现为基础理论知识学习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基本法律规则学习两大方面。前者学习的目标定位于系统化建立完善的基础理论知识体系,包括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起源、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宗旨、价值和基本原则、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本体论中的概念界定、调整对象界定、主体界定以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内涵等[6]。而后者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基本法律规则的学习则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授课依托,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基准法律制度、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劳动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学习[7]。

2. 课程学习的启发性需求

相较于基础性学习需求,为了加强学生的劳动法思维训练,实践教学中本科生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学习同样强调授课内容兼具启发性特征[8]。亦即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并非止步于简单机械化学习和识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点。对于一些较为复杂或易于关联其他法学知识点的重点内容,学生学习过程中也存在启发性学习需求,学生需要借助教师授课中的点拨和引导,展开较之纯粹知识点识记更加深入的问题思考[9]。借此学习模式,加深对所学知识点的理解,同时经由劳动法思维范式下问题的思考,调动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提高学习效率的整体效果。

3. 课程学习的趣味性需求

本科生阶段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学生受众体量较大,课程的授课地点往往选择较大的阶梯式教室,这种大班授课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学生与授课教师之间的互动效果,加之较为普遍的演绎教学授课模式,会导致学生持久保持专注的学习状态较为困难。又由于授课内容属于较为基础的要点式讲解和阐述,因此难免存在授课枯燥的现实问题。此时,学生对于课程学习的趣味性需求则凸显出来。

4. 课程学习中实践问题解决需求

法学专业是一门实操性较强的应用性学科,学生专业课的学习尤其强调与社会问题的对接[10]。如何将专业理论知识和具体规范内容运用到实践问题的解决上,是任何一个部门法学习都无法绕开的基本教学定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学习同样强调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因此,本科生在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学习过程中,同样追求解决实践中劳动法问题的能力培养。

(三)案例式教学法的功能与需求因应

面对本科生侧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基础知识学习的基本需求,教师在授课内容的选择和确定上则以便于学生理解和识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基本知识点的系统讲授为主,因此不需要过多、过深的复杂理论阐述,亦无需像研究生培养模式那样就某一理论问题进行专题式探讨和讲解。满足于本科阶段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授课的特性,案例式教学法的运用不再简单停留在纯粹的灌输式教学模式、恰当的案例填充,可以有效增强基础知识学习的可接受性和可理解性,达到辅助教师提高教学效果的授课目标[11]。另一方面,案例式教学中完整的案例分析也是实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思维养成和思維训练的重要抓手。学生从案件事实的梳理入手到案例中法律问题的抽象化提炼,再到劳动法理论与具体规则的适用分析,直至案例纠纷的解决方案得出,这一过程贯穿了法学思维逻辑的起点与终点,是培养和形塑学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思维的有效手段。

在满足学生课程学习需求方面,案例式教学法对于满足学生基础性学习、启发性学习、趣味性学习以及解决实践问题需求等方面效果显著[12]。针对基础性学习需求,导入现实性案例,可以帮助学生简单化理解所授内容的知识要点,同时易于学生加强对知识点的识记能力,提高基础知识的识记效果。案例式教学课堂实践也表明,通过案例分析讲授关联性知识点可以帮助学生在知识点的识记环节运用联想识记法,不仅提高了学生吸收和理解相关知识点的效果,而且具有巩固知识点、加深学生记忆力的作用[13]。在启发性教学方面,案例式教学中对于案例问题的研讨往往可以启发学生展开发散性思维,打开学生认知的大门,拓宽学生思考视阈,因此,起到知识点串联式学习和思考的效果,可以很大程度上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案例式教学法不同于传统的灌输式法教义学授课实践,可以摆脱教科书填鸭式枯燥教学,增强课程讲授与学习的趣味性,满足学生趣味学习需求[12]。与此同时还可以在师生互动模式上交替发生主体换位的积极效果。由此达到教师寓教于学,学生寓学于教的双重受益效果。在实践问题解决层面,案例式教学也充分显示出其优势性,即授课案例往往来源于生活中的现实纠纷案件,对于补足本科生阶段学生困于象牙塔中无法近距离接触社会现实案例的缺陷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8]。纯粹的理论授课模式下,社会实践性的缺失无法满足法学专业实践性强的专业应用特性[14],引入案例式教学法对于填补传统教学的缺陷,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中案例教学课堂实践——以工伤认定要件知识点讲授为例

以下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中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这一章下的工伤认定要件知识点授课为例,展示课堂实践中案例式教学法的具体运用过程。

(一)授课要点的引出:案例导入与法律问题的提出

为了引出本讲主要内容,本次课首先选择导入一则现实中发生的工伤认定争议案件,使学生通过案例的阅读直观地形成本节课将要学习的知识点与解决现实问题的关联意义,同时借由案例后面设置的问题思考,产生接下来对工伤认定知识点学习的原始兴趣。导入的案例具体案情如下:

“洪某为南京某建筑国企中层管理人员。2017年1月8日下午,在公司项目部举办的年度总结大会上,洪某突然晕倒,16时35分被送至重庆巴南区人民医院抢救。当晚22点,医院告知洪某家属,洪某颅内出血,病况危急,征得家属同意后立即进行了开颅手术。距洪某病倒21个小时后,医生告知,洪某已处于‘脑死亡状态,只能依靠呼吸机勉强维持基本生命体征。家属坚持治疗。9天后,于1月17日,洪某被宣告死亡。据病历显示,洪某因脑出血致脑干功能衰竭死亡。”

根据这一案例,设置的法律问题是“本案中洪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对学生而言,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了解法律规定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要件是什么。因此接下来顺理成章的围绕《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情形的知识要点展开讲述。

(二)知识点讲授中的案例教学展开

1. 知识点案例转化式教学实践

根据现行立法逻辑,关于工伤认定要件的界定可概括为一般工伤情形下的认定要件和视同工伤情形下的认定要件。首先对一般工伤情形的界定,法律一方面进行了原则性概括,即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则构成一般意义上的工伤,其后又以具体列举的方式对一般工伤情形进行了原则加示例相结合的规定。对立法内容进行法释义教学的过程中,学生直观地对法律规定进行学习,难免陷入简单识记法条的机械式学习状态[9]。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结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可以以法条规定中的具体知识要点为素材进行案例转化,通过案例情节的设定,帮助学生对关键知识点进行学习和识记。

比如《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的原则性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三工要素”是学生必须加以识记的知识要点,以此为基础,将“三工要素”这一知识点转化到案例设计中去,做如下案例设计“某工厂铆工小皮,正在车间自己的岗位上工作时,同车间吊车工小球为赶进度,违章使用三角皮带超载起吊钢材,皮带断裂,钢材下落,致使小皮左大腿粉碎性骨折。”在这个案例中,“工作车间”“正常上班时间”以及“同车间吊车工机器操作不当致小皮受伤”三个情节自然地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要素嵌入了案例内部,学生通过简短的案例阅读即可感知“三工要素”这一知识要点的核心要义,加深理解的同时也能够迅速识记知识点。根据所授知识点的同质性特征,那么下面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工伤认定一般情形知识要点的讲解即可采用同样的案例转化式方法。具体展开如下: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将这一规定转化为例举式案例则是“某日装卸工小排在即将结束一天的疲惫工作,欲将装卸叉车开往工厂角落停放,因操作不當,导致叉车撞上集装箱,小排从车上摔下,导致右手骨折。”案例将法条中的“工作时间前后”“收尾性”要点进行情节化设定,便于学生理解和识记知识要点。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工伤。案例转化则是“某物业公司保安小明在小区巡查时,偶遇一偷窃成功,正欲翻墙逃走的窃贼小黑,小明上前抓捕过程中,被小黑用石头暴力袭击,小明昏迷不醒,小黑趁机逃走。”案例则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进行了有机转化。第四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工伤。案例转化则是“某公司采购员小坚在外出采购时遭遇特大暴雨,其乘坐的地铁因被淹停运,小坚不愿坐以待毙,决定跳车自救,不幸被洪水冲走,至今下落不明。”案例则将“因工外出”“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等知识要点进行了情节式转化。第五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案例转化则是“某日某汽车4S店员工小足,开车上班途中,被一疲劳驾驶的货车司机追尾,导致小足的座驾撞上了路边的电线杆,小足左腿被卡在车中,无法抽出,最终救援人员无奈只能将其左腿锯断。”案例将“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两项知识点进行了情节式转化。第六项规定“患职业病的”应认定工伤。案例转化则是“某日某车床厂剪切工小棒发觉自己一直耳鸣,听力有所下降,遂前往医院检查,医生告知小棒已患上噪声性耳聋。”案例将“职业病”这一知识要点进行了情节式转化。

在对视同工伤法律规定进行授课讲解时,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列举的三类视同工伤情形,依然可以采取上述案例转化式教学法引导学生学习和理解视同工伤的法定要件。比如第15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属于视同工伤情形。那么对应规定进行案例转化则是“疫情防控期间,停工停产,某公司员工小勇被通知待业在家,等候上班通知。小勇看到新闻中报道,居家附近某医院急需志愿人员,于是决定前往协助,志愿服务期间不幸罹患新冠肺炎,医治无效死亡。”第15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属于视同工伤情形。这一规定的案例转化则是“某部队转业军人小军,因在部队负伤被鉴定为左手轻度残疾,取得残疾军人证。经治愈后小军选择退役,后在一安保公司工作。不日其左手旧伤复发,小军不得已选择住院治疗。”

课堂实践效果显示,以上通过案例转化教学法将法律规定的具体知识点进行情节式设定,不仅可以降低学生对晦涩知识点的理解难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保持学生持久学习的热情和动力,对于教师有效控制课堂节奏助益良多。

2. 导引案例回应式教学实践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认定情形与本讲导引案例的案件事实相吻合,因此在此部分知识点的讲授过程中则需要对导引案例的设问给予回应。第15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视同工伤情形。按照法条文义解释,该规定中对于视同工伤的要件可概括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并且“突发疾病直接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那么导引案例中洪某虽然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要件,但并不符合“48小时”的规定,因此遵循法释义学分析结果,洪某并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情形,因此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通过对导引案例的回应式教学,引导学生主动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例的纠纷解决中,这种案例分析式授课方式不仅可以使学生在课堂上即时巩固所学知识要点,也兼顾了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呈现出良好的教学效果[12]。

3. 课堂结束时总结式案例教学实践

完成工伤认定法定要件的知识点全部授课后,重新回到导引案例上来,向学生展示,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导引案例的处理意见是“支持洪某被认定为工伤”。这一裁判结果显然与授课过程中问题答案相左,为何出现如此结局?引导学生重新思考导引案例中的设问和法律适用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洪某因未满足48小时内的法定要件,而致使无法被认定为工伤”这一结果是否符合法的正义价值追求?是否符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价值理念?此时相当于跳出现行法的规定,站在法的价值角度审视立法的合理性,本意在于引导和启发学生结合法理知识展开更加深入的思考。使学生借助所学理论知识,对立法的本意以及其背后反映出的法的价值取舍冲突问题有进一步的思考。

经过最后环节导引案例的再次启发式教学,使导引案例贯穿整堂课程的讲授,也再一次拓展了案例教学的深度,为学生课后围绕所思所想展开更多的资料研读和主动求知提供了引导。

四、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中案例式教学法实践应用的要义启示

通过前文对案例式教学法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中实践应用的例举演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总结有效的案例式课堂教学的实践要义。

(一)案例式教学法中案例的筛选与来源

恰当的案例筛选是有效组织案例式教学的基本前提。授课教师使用案例式教学法向学生展示授课内容时应当精心选取与授课内容紧密联系的相关案例[15]。具体而言,根据授课目标和课堂设计,可以将目标案例划分为:贯穿课堂式案例和知识点转化式案例两大类型。相关案例的筛选应当尽量遵循真实性、启发性、权威性等原则[16]。真实性原则并非一定要求切切实实发生的司法案例,意在强调案例的贴近生活性,接地气性。比如前文示举的“采购员小坚遭遇暴雨下落不明”的案例虽然是编撰的案例,但原型则是郑州特大暴雨导致的员工失联事件。如是生活中发生的事件转化成课堂上的案例,可以使学生产生强烈的共鸣,增强学生的学习效果[17]。启发性原则意在强调选取的案例应能够引发学生的深度思考,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内生动力,起到增强授课效果的作用。权威性原则则是要求所选案例应当具有公示性,尤其案例展示的法律问题对立法内容提出挑战的情况下,案例的权威性尤其值得重视。

在案例来源方面,授课教师可以留意和关注实践中产生的社会现象和真实发生的司法案例,将功夫用到平时,注意做好案例素材库的建设。可以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知识点的分布特点,按照基础理论部分的案例分布,法律规则适用部分的案例分布两大模块,分門别类整理和汇总相关素材资源。

(二)案例式教学法具体应用的实践模式与目标

不同类型的案例在课堂教学中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在具体的授课实践中,可以结合本科阶段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和研究生考试的目标定位将案例教学法划分为研究生考试需求导向下的启发式案例教学模式和司法考试需求导向下的实践性案例教学模式。前者以案例启发式教学为主,旨在通过案例中问题的分析和解惑,引导学生结合案例关联的知识点内容展开学理的发散性思考和更为深入的问题研究。后者则是仿照司法考试中客观题下的案例作答思路模式,以情景应用的方式教授学生关联性知识点,使学生通过案例对知识要点的情景式转化增强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感知,从而达到有效识记知识要点的学习效果[18]。

(三)案例解析的思维范式

首先,案例教学过程中涉及案例分析问题的讲解时,可以系统训练学生在法律思维下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这一思维训练过程起始于学生对案例中的案件事实进行梳理,教授学生根据案件事实提炼法律问题,由此形成思考和研究的起点。其次,引导学生转入问题的分析阶段,教授学生通过关联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分析和关联性理论知识的理解适用,对案例中反映的法律问题本质形成充分的认识。最后,引导学生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或法律原理对问题的解决给出自己的答案。由此完成“案件事实梳理——法律问题提炼——问题分析:理论、规则——得出对策方案”的思维训练过程。

(四)案例解决后的课堂教学回归

案例式教学并非纯粹的案例研讨课程,其最终目的在于服务课堂知识点的讲授。因此,运用案例式教学法为学生开展课程讲解时,最终依然需要回归到具体知识点的理论教学原点,使学生从案例设定的情景教学环节走出来[19]。这就需要授课教师在具体的课堂设计时,紧密结合授课内容的设定,合理掌握授课节奏,有效推进案例教学的开展。

五、结语

案例式教学法在本科阶段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中的实践应用对于改善学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学习效果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严格的案例式教学不同于课堂上授课教师简单以举例方式为学生提供的案例展示。恰当的案例选定、明确的授课目标、严谨的法律思维训练和有序的理论课堂回归是有效组织和开展案例教学实践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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