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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习模式的探索与展望

2023-07-17石经海蔡思宇

中国大学教学 2023年6期
关键词:实践教学

石经海 蔡思宇

摘 要:作为法学实践教学最直接、最重要方式的专业实习,面临实习时间、精力、就业等诸多因素的冲击,并受到实习基地建设、实习安全隐患等因素制约。如何有效开展专业实习并真正与课堂教学形成互动互促效应,是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必须破解的难题。西南政法大学探索的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可供法科乃至其他院校的专业实习借鉴应用。

关键词:实践教学;法治人才;实习模式;全员统一集中

专业实习是本科实践教学的关键一环,也是新时期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的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重要和必要渠道。可以说,离开有效的专业实习,是不可能培养出“一流法治人才”的。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于2017年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法学学科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教育部也于2018年会同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6号)、于2021年修订《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高厅函〔2021〕17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2月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都指出要着力强化实践教学,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西南政法大学作为改革开放后的全国首批重点大学,在人才培养方面之所以被誉为法科人才培养的“黄埔军校”,主要在于學校恪守“博学、笃行、厚德、重法”的校训,主动对接新中国法治人才培养要求,将包括专业实习在内的实践教学做实做强。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学生因面临考研、就业、职业考试等压力而一度让专业实习流于形式,西南政法大学(以下简称“西政”)针对以上难题,总结以前专业实习等人才培养经验的基础上,于2011年开始了法科生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的探索,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而又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的法科生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取得了超预期效果,很快被学校作为全校所有本科生的专业实习模式推广。该模式于2013年经改造后(如对接毕业论文和就业方向等),应用为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实习模式,并在学生的理论与实践应用能力提升、学位论文写作质量提高、职业规划意识增强等方面,显现出非常明显的效果。下面试予以总结提炼,以期对各法科院校专业实习成效的提升有所裨益。

一、法科生专业实习所面临的难题

西南政法大学在探索法科生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之前,所遇到的专业实习问题与难题与全国各法科院校现遇到的情况应是大体相同的。概括起来,大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专业实习面临诸多因素的冲击

全国各法科院校的专业实习基本上都是安排在大四阶段的第7学期,这个时间开展的专业实习会面临法考、考研、找工作等因素的冲击。具体表现为:一是与专业实习发生时间冲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和主观题的考试时间一般集中在每年9月份和10月份,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时间一般定于每年12月份,而每年9月份至12月份期间,各高校一般还将举办毕业生秋季专场招聘会。法科生准备和参与这些活动,将会在时间上与专业实习发生严重冲突。二是分散投入专业实习的精力。近年来,法学专业的就业率连年被亮牌警告,而基于国外深造成本较高、缓冲就业压力等因素考量,国内升学正在成为法学本科毕业生最重要也最为广泛的毕业选择,考研竞争日益激烈。同时,法考作为法科生职业生涯的入门考试,因难度大、通过率低,被视为“天下第一考”。因此,对于这些决定前途命运的活动,法科生不得不投入更多精力加以准备,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分散法科生投入专业实习的精力。其结果是,学生要么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暇顾及实习,要么不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实习,进而让专业实习成为报个到、开个证明的形式。而对此情形,许多法科院校在“就业率”“法考通过率”等现阶段的评判标准面前,从自身生存发展考虑,不得不降低人才培养规格,对于法科生的专业实习质量更不敢提出较高要求。

2.专业集中实习受到实习基地建设的制约

专业集中实习模式中,高校首先需要与法治实务部门合作共建实习基地,然后统一安排法科生前往参加专业实习,故实习基地是专业集中实习得以开展的前提。但是,当前实习基地建设尚未实现其设计的目的和初衷,严重制约法科生的专业集中实习开展。具体表现在:第一,实习基地数量无法满足法科生庞大的实习需求。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高等院校为了迎合市场需求,在专业设置时往往求全、求热,这就导致人才培养存在专业趋同的问题。其中,相较于理工科专业建设的“大额投资”,法学专业只要有基本的教材、教室就可以完成教学,这导致了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急剧扩大,法科生全员统一集中实习的需求也随之大幅增长。然而,现有实习基地数量无法与之匹配。例如,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仅建成实习基地23个,一次性仅能接纳280余名实习生,故该院的法科生专业集中实习需要分两批开展[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在探索新时期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以前,所建实习基地虽然有30余个,但大多不能满足实习的各方面需求,基地建设质量不高。第二,实习基地质量无法保证专业实习取得成效。当前较多法科生在专业实习期间,仅从事装订卷宗等简单辅助性工作,实际参与法律实务的机会极少,专业实习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效,究其原因是实习基地建设尚未达到理想质量。例如,法律实务往往事关重大,对参与者具有严格的法定资质要求,而绝大多数法科生在专业实习期间尚未具备这些资质,如果实习基地未建立必要的许可制度和容错制度,绝大多数实务工作者将不敢安排法科生参与专业性较强的法律实务。再如,当前实习基地普遍存在案多人少问题,而指导法科生专业实习又需投入大量精力,如果实习基地没有专门为法科生的专业实习选派实务导师,那么其他实务工作者很容易将指导法科生专业实习视为分外之事,不愿意也没精力尽心指导。

3.分散实习存在学生安全隐患的更大风险

分散实习模式下,学生需要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独自前往参加专业实习。然而,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安全防范意识不够、自我管理和保护能力不强等因素,相比于集中实习,参加分散实习的学生具有安全隐患的更大风险。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可以发现,近年来分散实习模式下的大学生安全事故频发。这些案件的发生表面看似偶然,但实际上具有必然因素。具体就参加分散实习的法科生而言,首先,将面临来自实习工作的安全风险。一方面,专业实习中的法科生同实习单位其他工作者一样,工作期间可能面临来自当事人的伤害等人身安全风险。另一方面,法科生在专业实习期间有机会接触到更多的案件信息,同时也处于与律师、当事人等真实的人际关系之中,可能在外界诱惑下,发生理想信念动摇、保密意识丧失等风险。其次,将面临来自实习工作以外的其他安全风险。一方面,由于法科生的实习需求不断增加,而实习接收单位的资源、经费等有限,普遍无法统一安排法科生实习期间的住宿、饮食和交通,均需由实习生自行解决,从而带来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在分散实习模式下,虽然部分高校会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指导,但由于实习单位较为分散,在指导教师不能随同驻点的情况下,实习管理往往较为松散。由于尚处于大二、大三的学生不仅心智尚未成熟,而且社会经验也不足,在受到不良社会亚文化影响时,很容易“知法犯法”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4.毕业实习无法发挥促进课程学习的作用

当前仍有众多法科院校的专业实习模式为毕业实习,即法科生在本科阶段前三年进行知识学习,最后一年参加专业实习。然而,毕业实习的时间安排决定了其无法充分发挥促进课程学习的作用,具体原因如下:第一,众多法科生在本科阶段前两年就已经基本完成法学主干课程的学习,且期末成绩也较为理想,因此进入大三后面对以“选修课”为主的学习生活往往感到较为迷茫。一方面,他们会自认为法学理论知识已经学习得很好,完全具备了参与法治实务的能力。然而,却往往忽视了法学学习始终是要面向社会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考试成绩优异并不完全等同于其能够将所学理论知识合法、合理地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如此认知状态将无法使法科生及时发现自身能力与法治实务要求的差距,进而通过接下来两年的选修课学习有针对性地弥补、完善自我。另一方面,虽然经过了前两年的法学知识理论学习,但是绝大多数法科生仍未对未来发展方向作出明确规划,同时轻信师兄师姐并不一定科学的指导,以及受现有奖学金评定、保研政策等学业成绩认定标准的影响,法科生往往对选修课产生两个误区:一是认为选修课程是不重要的;二是认为选修课程是可学可不学、可学好可不学好的。其实,选修课是按法科生的基本知识体系构建与特别发展需要设置的,法科生的如此认識误区将直接导致其在大三学年未能认真投入选修课的研修,不利于深化某个专业方向的学习。此时,如果在大二后开展专业实习,法科生不仅能在实践中验证法学知识理论的学习成果,及时发现自身知识短板,明确努力完善的方向,而且能更加明确法律实务对法治人才的实际需要,从而尽早规划未来发展路径。显然,这是毕业实习模式下无法达到的。第二,本科阶段前两年的知识理论学习多是集中在课堂和书本中进行,学生十分容易对现有的、固定的学习模式产生厌倦心理。如果大二后开展专业实习,则能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一个契机。这是因为,法科生在专业实习中,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和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一种新的方式感知法学知识理论学习的乐趣,重新调动学习积极性。然而,毕业实习模式下,即使法科生重新调动法学知识理论学习的积极性,也无法再付诸本科阶段的理论知识学习。

二、全员统一集中实习的西政探索

针对专业实习遇到的以上问题与难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率先开创和构建了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并经校教务处批准后在全院2009级本科生中试点。按学校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学生专业实习是在第7学期,时间为70天。据此所探索的变革是,将实习时间设置为两个时段供学生选择:第一个时段是第4学期暑假开始的70天(在第4学期比其他学生提前考试和在第5学期比其他学生稍晚开课),第二个时段是原来的第7学期。结果是,95%以上学生选择了第4学期暑假参加实习,并取得了非常理想的实习效果。

1.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的核心

一是加强实习基地建设,确保全员统一集中实习需要。所谓“加强实习基地建设”,是在传统实习模式中,实习基地的数量和质量无法满足法科生实习需求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实习基地是法学专业实习得以有效开展的重要基础,而建设数量足够、质量优良且能够长久持续运行的实习基地则是专业实习取得成效的关键。这绝非高校一己之力可以担当,需要与法治实务部门形成合作共建关系并忠实履行各自职责。在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中,高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形成的合作共建关系,经历了一个不断巩固、提升的过程。具体包括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高校充分利用校友资源、教师人脉等多方渠道,积极争取法治实务部门共建实习基地的合作意向,力求其所提供的岗位在数量上能满足全部法科生的专业实习需求。其中,实习基地建设应着眼于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避免“司法中心主义”,既包含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还应有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等其他法治实务部门。原因在于,一方面,从就业趋势来看,当前毕业后能进入司法机关的法科生比例很低,绝大部分法科生在通过法考后将从事律师、公司法务等职业。因此,着眼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习基地建设,更能帮助法科生认清现状,尽早开始职业规划。另一方面,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传统由司法机关接收大量实习生而产生的巨大压力。第二阶段,高校与法治实务部门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巩固合作共建关系。此时的关系更加稳定,不会松散,也不会随单位领导变动等因素而半途而废。协议应当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拟订和签署,明确规定合作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下,协议应当注明法治实务部门的三项固有义务:其一,将法科生安排进入核心业务岗位锻炼,并且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允许其像本单位工作人员那样实质性参与各项工作。其二,选派业务骨干全过程指导法科生专业实习,且业务骨干与所指导的法科生人数比例应当合理,最大程度保障指导效果。其三,为实习法科生提供免费住宿和饮食、出行等方面的生活便利。第三阶段,高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基于互利原则,进一步提升合作共建关系。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的本质关系是互利,互利原则是必要的伦理原则,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有着重大作用[2]。因此,在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中,高校一方面接受着法治实务部门在共建实习基地时提供的便利,另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教学科研优势,加强对法治实务部门理论学习和研究的指导,帮助其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

二是加强实习宣传动员,确保全员统一投入集中实习。所谓“加强实习宣传动员”,是在传统实习模式中,法科生投入专业实习的程度不够,撞钟式、点卯式甚至欺骗式实习状况屡现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3]。宣传动员是信息供给、信息传递和压力传导的重要过程,其示范效应和激励机制将会发挥重要作用,并达到通过塑造社会公众的集体认同感,让受众认识到某项事务的真实性和紧迫性,鼓动其投身到围绕该事务的具体工作中去的良好效果[4]。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高度重视对参加实习法科生开展宣传动员,确保其全员统一、全身心地投入专业实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开展专业实习的重要性教育。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认识与实践处于一种辩证关系。其中,正确的认识对实践有巨大的指导作用。然而,据调研发现,当前有较多法科生对专业实习持消极认识,有学生坦言“听学长学姐讲,实习就是打杂,对专业知识的提升并没有实质性帮助”,甚至还有学生认为实习可有可无[5]。这样的认知水平将使法科生忽视专业实习的重要性,进而缺乏实习理念体系和明确的实习目标。据此,在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中,高校应结合法科生的成长规律,着眼于专业实习重要性开展宣传动员,提升法科生对专业实习的理性认识。其二,切实推进课程思政。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挖掘其他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专业实习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关键一环,自然也应当“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在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中,高校应将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知识、价值理念以及精神追求等融入宣传动员中,潜移默化地对法科生的思想意识产生影响[6],进而指引其在专业实习过程中学习和领悟如何做人,如何形成理想信念,如何培养创新、敬业精神,如何形成良好的人格品质和心理素质等一系列成长重要问题,最终实现立德树人、铸魂育人的目标。其三,发挥榜样示范作用。示范观察学习一直被认为是传递价值、态度以及思想和行为模式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7]。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言:“我总是努力给少年们描绘出活生生的人的鲜明形象,这样的形象成了人类道德美的永久体现,我要让这个形象照亮少年的心,深入他的思想深处,使少年的心更快地跳动……”[8]因此,在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的宣传动员中,应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通过树立以往专业实习发生的学生先进事迹,使法科生在情感上对榜样产生认同,自觉将其内化为自身的精神指引,并在自己参加专业实习时以实际行动将榜样精神外化。

三是加强实习管理指导,确保实习方案能够有效施行。所谓“加强实习管理指导”,是相对于传统实习模式下高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对法科生的过程控制存在缺位而言的。具体内容如下:其一,建立起紧密衔接的实习管理制度,同时发挥学生自我管理效能。从管理学视角来看,对高校学生的管理大体可分为两个基本维度,第一是通过外界客体的约束,如权力、规章制度等来规范大学生的行为,令其符合学校和社会的需要;第二是通过大学生的自我管理,特别是学生群体的自我管理在自觉塑造自我的过程中完善自己的人格、情绪、行为和认知[9]。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中对法科生的管理正是基于此机理。就外界客体的约束而言,由于传统实习模式中,法科生虽然在表面上接受来自高校和法治实务部门的双重管理,但实际中双方往往缺乏沟通,各自为政,双重管理常常异化为实质上的无人管理,因此,建立紧密衔接的实习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具体做法为:第一,高校将实习管理定位为课程管理,而非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在此基础上与法治实务部门协商制定专业实习管理办法,既对法科生的实习纪律、生活作风等作出严格规定,也对实习指导教师的师德师风、工作责任等提出严格要求。第二,实习基地负责对法科生专业实习开展常态化管理,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高校,同时高校也要定期指派工作组对实习基地开展巡查,检查、监督法科生的专业实习效果。就法科生自我管理而言,高校在实习前即将法科生分为若干实习小组派往实习基地,各小组成员在专业实习期间,通过定期召开交流分享会等方式,分享心得经验,同时也相互鼓励、相互监督、相互鞭策自觉遵守实习纪律,认真参加专业实习。其二,建立并推行实习指导“双师制”。在传统实习模式下,高校实习带队教师往往仅管理法科生在实习基地的日常表现,指导专业实习的工作经常直接交付给法治实务工作者。然而,实务工作与理论教学毕竟存在很大差异,实务工作侧重知识点的应用,而理论教学则侧重知识体系及方法的传授。仅由法治实务工作者指导专业实习将无法使法科生在有限的实习时间内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因此,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建立并推行实习指导“双师制”,具体内容为:一方面,法治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全过程指导法科生专业实习,锻炼并提升其实务能力;另一方面,高校应指派实习指导教师,引导法科生立足中国所特有的国情、社情、民情和法情,在专业实习过程中主动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从理论层面探索问题的解决对策。

四是加强实习考核评价,确保实习促进学生后续发展。所谓“加强实习考核评价”,是相对于传统实习模式中,考核评价的主体、内容、方式等较为单一而言的。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中的考核评价实质上起到承前启后的重要枢纽作用,既作为“指挥棒”,引导法科生认真投入专业实习,也作为“推进器”,帮助法科生从专业实习中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后续学习乃至人生发展。具体做法为:其一,过程性评价与终局性评价相结合。传统实习模式中,对法科生的考核评价一般集中在专业实习终结后一次性进行。这有两个弊端:第一,专业实习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过程性评价的缺失无法保证评价结果的全面客观;第二,实习终结后的一次性评价往往以法科生提交的实习报告等总结性材料为唯一评价客体,这将很容易诱发欺骗式实习的出现。而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采取的过程性评价与终局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则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此类问题,其评价客体不仅包括实习报告等最终提交的总结性材料,还包含专业实习过程中实习基地关于法科生的常态化信息反馈、高校工作组的定期巡查结果等。其二,高校指导教师评价与法治实务部门评价相结合。传统实习模式中,法治实务部门实习指导人员并不具备实习成绩评定权,对法科生专业实习的考核评价一般由高校带队教师根据法科生撰写的实习总结报告以及实习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单方面进行。然而,现实中的实习单位一般不会刻意“刁难”法科生,鉴定意见对其专业实习的评价普遍较高。因此,法科生撰写实习总结报告的态度(即“字数多”“样式美”等)就成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但是,这种考核评价制度并不符合课程教学规律,其导向并非是让学生有压力地认真参与专业实习,而是迫使其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撰写实习总结报告时做足表面功夫,甚至出现“照搬裁判文书网案例以充实自身实习办案经历”等令人啼笑皆非的乱象。此外,既然法治实务部门的实习指导人员全过程指导法科生专业实习,那么对专业实习成绩的考核评价自然也应是他们的权利和职责[10]。据此,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将高校指导教师评价与法治实务部门评价相结合,不仅保证法科生专业实习成绩的真实性、科学性以及更具参考性,而且更能发挥法治实务部门的培养主体功能。其三,专业能力评价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新时期所需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应当具备五个方面核心素养:坚定的理想信念、扎实的专业功底、良好的表达能力、必要的创新能力、较强的协作能力[11]。专业实习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其考核评价自然也应基于以上五个方面。据此,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的考核评价内容不仅包括法科生专业实习期间表现出的法学专业功底,还包括其创新能力、协作能力等其他方面的综合素质。

2.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的路径

一是实习前。首先,西南政法大学大力弘扬“心系天下、自强不息、和衷共济、严谨求实”的西政精神,积极寻求与校友所在单位合作共建实习基地。截至目前,学校已经与全国22个省市的138个法治实务部门签订《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协议书》,建立起集“教学、科研、培训、实践”为一体的实习基地。实习基地的数量多,足以满足全部法科生的专业实习需求;级别高,包含高級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将为法科生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提供充足的锻炼机会;种类多,不仅包含公安司法机关,还包含知识产权局、律师事务所等,确保法科生专业实习与法治发展需求全过程、全方位的无缝衔接与直接同步。同时,充分发挥自身教学科研优势,为法治实务部门的课题论证、疑案咨询、司法改革试点等提供帮助。例如,量刑研究中心主任石经海教授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政的教学科研实践基地之一)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的起草与适用工作提供指导。其次,召开实习宣传动员大会。内容主要为:其一,由各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开展实习重要性宣讲,帮助法科生理性认识专业实习的作用,端正实习态度。其二,开展课程思政,通过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人才培养、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建设等的重要论述,为法科生参加专业实习设定正确的价值方向,发挥专业实习的立德树人功效。其三,邀请上一年度的优秀实习生宣讲典型事迹,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同时,发布本年度的专业实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极力营造“比学赶超”的专业实习氛围。最后,西政将联合实习基地对法科生进行岗前培训,着重开展实习安全教育,并从实习专项经费中拨款为参加实习的法科生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切实保障法科生的专业实习安全。

二是实习中。首先,参加实习的法科生被分成若干实习小组,每个小组约15人。一方面,小组成员通过相互鼓励的方式,充分发挥“1+1>2”的“协同效应”[12],弥补独立个体实习热情和精力有限的缺陷,进而发挥更加强劲的实习积极性和战斗力;另一方面,小组成员之间也能充分发挥自我管理效能,相互监督、相互鞭策,自觉遵守实习纪律。其次,法治实务部门应当将法科生安排进入核心业务岗位实习锻炼,确保“一生一岗”,并指派业务骨干全过程指导。同时,西政也将在实习基地派驻具有一定实务经验的教师,着重从挖掘理论深度的方向,配合实习基地业务骨干指导法科生。值得注意的是,西政和法治实务部门对实习指导人员一致秉持“严管厚爱”的理念,既通过发放津贴、抵扣工作量等方式,补助并激励其认真开展实习指导,也会定期检查其工作效果,对于工作开展不力者,必严肃批评问责。最后,实习基地和高校派驻教师将联合开展实习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法科生在专业实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当举措。同时,各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牵头组成实习巡查组,对各实习基地开展巡查监督,主要履行三方面职能:一是检查法科生的实习成效以及派驻教师、法治实务部门的工作成效。针对不足之处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二是组织开展实习经验分享活动。有些法科生适应实习环境的能力较强,很快就能把握实习的重点,并且能够找到方法应对干扰实习的不利因素;但也有部分法科生直至实习将结束时才摸到门路,为时已晚。因此,在实习过程中组织召开经验分享活动,对实习规律、经验和要点进行总结和交流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法科生节省经验成本,尽快进入实习角色,把握实习关键,进而更好地解决专业实习过程中面对的问题[13]。其三,与法治实务部门再次开展官方对接,及时沟通、解决实习基地建设、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矛盾和误解,巩固、提升合作共建关系。

三是实习后。首先,西政联合实习基地依据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的考核评价要求,严格做到“三个结合”,公平、公正、客观地对法科生专业实习开展评价。具体操作如下:其一,根据法科生提交的实习总结报告、实习日志、实习期间科研成果等多元材料,评定终局性成绩。该成绩与西政联合实习基地,在专业实习过程中对法科生评定出的过程性成绩,以4 : 6的权重构成最终综合成绩。其二,西政的实习指导教师和法治实务部门指导实习的业务骨干,对过程性成绩和终局性成绩均具有考核评价权,二者的权重为6 : 4。其三,考核评价内容不仅包括法科生在专业实习过程中表现出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还包括他们的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工作纪律等多方面综合素养。值得注意的是,对专业实习成绩不合格的法科生,西政持“零容忍”态度,责令其重新参加专业实习直至合格,否则将影响毕业。其次,西政将公开表彰专业实习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个人和集体,这既是对其认真参加专业实习的肯定与赞赏,更是希望借此契机,鼓励其继续发扬专业实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种种优良品质,确保专业实习促进其后续发展。最后,西政实习指导教师还将组织法科生进一步开展实习总结,深入挖掘专业实习产生的附带收获,以期对法科生接下来的毕业论文写作、职业生涯规划等有所裨益。

三、全员统一集中实习的模式展望

以上实习探索,在方案设计时曾担心,专业实习本是“毕业实习”,将其从毕业年级的大四阶段改为大二与大三之间的过渡阶段(以下简称“大二后实习”),会不会达不到专业实习目标?会不会做不了专业实习该做的事?在我们到全国各实习点检查实习时,发现这个担忧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意想不到的是,各实习单位普遍给予了很高的实习评价。如此做法,通过十多年的不断完善与反复应用,已是一种可以推广应用的实习模式。如此“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其机理大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大二后专业实习能取得更大的实习成效

相较于毕业实习模式,大二后开展的专业实习能保证法科生取得更大的实习成效。主要原因为:第一,大二后法科生已经基本完成法学主干课程学习,具备相应的知识基础,完全有能力且应当到实践中去检验前期法学知识理论学习成果。第二,这个时期开展专业实习,法科生没有就业、考研、法考等的困扰,可以全身心投入到专业实习中,有效避免了上述活动与专业实习发生时间冲突、分散法科生实习精力等问题。此外,大二后专业实习还能使各法科院校不用担心专业实习对上述活动产生的冲击,严守人才培养规格,重视并努力提高法科生专业实习质量。第三,很大一部分法科生通常在大三阶段进入“迷茫期”,对接下来以“选修课”为主的学习生活通常较为迷茫,甚至是得过且过地应付系列选修课。而大二后开展专业实习,法科生会将专业实习过程中发现的专业能力不足和制定的未来发展规划带回学校的选修课选择和研修中,会受到意想不到的促进效果。例如,有很多法科生在专业实习结束后表示,“专业实习使我们及时认清自身能力与法治实务的差距,我们对接下来两年的法学知识理论学习有了更加明确的目标和努力方向”。这意味着,大二后专业实习将结构性推动法治人才培养质量。

2.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能提高实习成效

相较于分散实习,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能提高实习成效。具体原因如下:第一,虽然在分散实习模式中,有部分法科生凭借强大的人脉关系等个人因素,在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中受到格外关照,但这往往是因人而异的,仍有不少法科生被分配到边缘部门或后台部门,仅从事简单重复的工作。而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则能使法科生平等享有高质量的实习锻炼机会,高校与法治实务部门直接就法科生专业实习事宜开展官方对接,双方将实习基地共建内容纳入各自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严格落实。此外,高校还向法治实务部门提出选派业务骨干指导法科生实习、安排法科生进入核心业务岗位锻炼等特別要求。第二,在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中,高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建立起紧密衔接的实习管理体系,法科生不仅要接受实习基地的日常管理,还要面临来自学校的定期巡查和动态考核,这将促进法科生认真投入专业实习,有效解决了分散实习模式下,部分法科生在实习岗位上漂浮,名为实习实为混日子的形式化实习问题。第三,在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中,法科生将以实习小组为单位,集中前往参加专业实习。这不仅能发挥协同效应,激发法科生的实习积极性,而且一个实习小组内的几个同学在实习期间朝夕相处,实习环境相同,对彼此情况也比较了解,通过自评和互评,也可以提高学生的自我认同感。

3.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能减小安全风险

全员统一集中实习模式能有效减小安全风险,究其原因是西南政法大学联合实习基地,针对法科生专业实习期间的工作安全风险和工作以外的安全风险,建立起一套“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追责”的安全保障机制。首先,在专业实习开始前,高校联合实习基地加强实习安全风险预防,一方面,高校设置实习专项经费,从中拨款为集中实习的法科生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另一方面,高校联合实习基地面向法科生开展实习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保密安全等。其次,学校联合实习基地建立起紧密衔接的实习管理体系,对潜在实习安全风险开展堵源截流。一方面,对法科生的实习纪律、工作作风等提出严格要求,督促法科生更加认真对待专业实习,避免分散实习模式下,法科生因缺少管理而处于“放养式”状态,有可能出现社会失范行为。另一方面,实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和高校的定期巡查有助于动态监测法科生的实习状况,及时发现并遏止潜在的实习安全风险。最后,高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在实习基地共建协议中明确安全责任划分,例如“学生在实习期间,因违反实习基地的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或者学生个人主观原因(如酗酒、打架斗殴等)出现人身伤亡等工伤以外事故时,实习基地不承担相应责任”等,这不仅促使相关责任主体强化法科生实习安全保障工作,也为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依法追责提供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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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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