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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划定方法探讨

2023-06-25董亚辰李善德

长江技术经济 2023年1期
关键词:长江流域

董亚辰 李善德

摘 要: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是河湖长制的重要任务,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提出的明确要求。通过对现有河湖水域岸线空间有关概念和划定标准梳理分析,针对河湖水域岸线不同保护对象和保护目标,将岸线分为4类,提出长江流域各类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划定方法,为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河湖岸线;保护范围;长江流域

中图法分类号:TV213                                        文献标志码:A

河湖岸线是指河流两侧、湖泊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1],是河湖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护河湖生态平衡的自然属性,同时岸线也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具有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加强河湖岸线管理与保护,对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防洪、供水、水环境及水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长江流域尤其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出明确要求,长江经济带发展要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资源永续利用角度出发,有序利用长江岸线资源,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实现绿色可持续的发展。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首次列入法律条文中。2022年5月,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提出,因地制宜安排河湖管理保护控制带,同样旨在通过对河湖管理范围进行一定的拓展,加强对河湖岸线的保护。

1 河湖岸线空间有关概念和划定标准

我国暂未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有关定义和划定标准,目前针对河湖岸线空间概念也未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提出河湖管理范围概念,并对有堤防和无堤防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标准分别进行了明确。2019年水利部印发的《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中提出岸线边界线概念,指沿河流走向或湖泊沿岸周边划定的用于界定各类岸线功能区垂向带区范围的边界线,分为临水边界线和外缘边界线。201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員会印发的《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中提出河流保护区和岸线保护区概念,河流保护区为以沿汉江干流堤岸最高洪水水位线为界向陆地延伸30 m的区域;岸线保护区为沿汉江干流堤岸最高洪水水位线为界向外延伸300 m(城区100 m)的区域。北京[2]、陕西[3]、新疆[4]、昆明[5]、成都[6]等地区结合本地河湖保护需求,制定了河湖保护范围的划分方法或标准,一般是在河湖管理范围以外,根据河湖重要程度、流域面积、保护河湖功能的需要,确定河湖保护范围的具体边界,宽度为河湖管理范围外5~300 m不等,详见表1。重庆市[7]提出绿化缓冲带概念,规定长江、嘉陵江防洪标准水位或者防洪护岸工程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尚未建设的区域应当控制不少于50 m的绿化缓冲带,非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应当控制不少于100 m的绿化缓冲带。国内一些学者也对岸线保护范围进行相关研究,侯利军等[8]提出综合考虑水利行业河道岸线行政管理范围和“河岸线—河岸带—缓冲带”界定长江岸线保护范围的方法。王思如等[9]在水资源、水体、水流等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水生态空间内涵进行界定。江小青等[10]提出三峡水库“岸线保护区”概念,即以三峡水库移民搬迁线为基准,向库岸适当延伸100~200 m的区域。

2 岸线保护范围划定基准

划定岸线保护范围需以一个较为明确且清晰的边界作为其划定的基准,在此基准上外延一定的距离作为岸线保护范围的边界线。目前的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工作中,一般划定了河湖管理范围线;各地编制的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中,一般划定了岸线边界线。相较于岸线边界线,河湖管理范围的法律规定较为明晰、边界范围和管理职责更加明确,大多数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已完成,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告,有很好的工作基础。因此,岸线保护范围以河湖管理范围线为基准来划定,更有利于各地岸线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实施和划定后的管理工作。

3 岸线保护范围划定原则和分类

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的目的是维护河湖水域岸线功能完好。对于有特殊保护需求和保护对象的河湖岸线,应按照其特定的保护目标,有针对性的进行保护。因此,在划定岸线保护范围时,应以目标为导向,按照河湖水域岸线不同保护对象和保护目标进行科学分类,分别确定岸线保护范围,同一河湖岸段具备多重保护目标时,应取其中最大范围。

结合现状国土空间管控和水域岸线管理实际,可将岸线分为4类,即一般河湖岸线、保护水利工程及设施的岸线、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岸线和保护特定生态敏感区的岸线。

(1)一般河湖岸线。除维护河湖水域岸线功能完好外,无其他特殊保护对象的河湖岸线。主要为无特殊保护目标的无堤防河湖岸线,应按照保护河湖基础功能的基本要求,合理划定岸线保护范围。

(2)保护水利工程及设施的岸线。可按照堤防、水库、水闸、蓄滞洪区口门、重要引调水工程口门等水工程的工程保护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

(3)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岸线。可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划定岸线保护范围。

(4)保护特定生态敏感区的岸线。可按照相应保护对象的保护目标划定岸线保护范围。

4 具体划定方法

4.1 一般河湖岸线

一般河湖岸线可分为自然岸段、农村岸段和城市岸段三类。综合考虑河湖功能、规模(如流域面积、年径流量、水域面积等)、重要程度及岸线利用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岸线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结合目前各地制定的有关河湖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建议按照河湖管理范围线水平方向外延20~300 m划定岸线保护范围,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自然岸段视自然地理等情况,取值可相对宽松;农村岸段按照河湖管理范围以外外延50~300 m划定;城市岸段按照河湖管理范围以外外延20~100 m划定。

4.2 保护水利工程及设施的岸线

(1)保护堤防的岸线。其岸线保护范围可按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确定。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1级堤防保护范围为护堤地边界线以外200~300 m;2、3级堤防保护范围为护堤地边界线以外100~200 m;4、5级堤防保护范围为护堤地边界线以外50~100 m。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堤防保护范围进行调整。

(2)保护水库大坝的岸线。其岸线保护范围应在大坝工程管理范围线基础上进行外延。根据《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2017),大型水库工程上下游外延300~500 m,两侧外延200~300 m;中型水库工程上、下游外延200~300 m,两侧外延100~200 m。

(3)保护水闸的岸线。其岸线保护范围应在水闸工程管理范围线基础上进行外延。根据《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16),大型水闸为上下游外延300~500 m,两侧外延200~300 m;中型水闸上、下游外延200~300 m,两侧外延100~200 m。

(4)保护蓄滞洪区口门的岸线。其岸线保护范围可参照大(1)型水闸工程保护范围确定,即在蓄滞洪区分洪口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200~300 m区域作为岸线保护范围。

(5)保护重要引调水工程口门的岸线。其岸线保护范围可参照《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 430—2017)和《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引调水工程口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50~200 m区域作为岸线保护范围。

4.3 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岸线

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河湖岸线,建议参照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边界的划定方法确定岸线保护范围。

对于河流岸线,其岸线保护范围向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一般不小于1 000 m,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对于流域面积小于100 km2的小型流域,可以按整个集水范围确定岸线保护范围,也可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需要确定。对于有堤防的岸段,应以堤防工程的工程保护范围为岸线保护范围边界。

对于小型湖泊、水库和平原型中型水库的岸线保护范围可按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不小于2 000 m区域确定;山区型中型水库岸线保护范围可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及入库河流上溯不小于3 000 m的汇水区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

对于大中型湖泊、大型水库可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3 000 m的区域作为岸线保护范围,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

4.4 保护特定生态敏感区的岸线

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的河湖岸线,岸线保护范围划定应根据其保护目标综合确定。

有堤防且涉及生态敏感区的河湖岸线,按照河湖岸线所在的生态敏感区功能区范围与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的外包线确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

无堤防且涉及生态敏感区的河湖岸线,按照河湖岸线所在的生態敏感区功能区范围确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但不应小于河湖管理范围线以外20 m范围。

5 结语

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重要基础。

岸线保护范围应以河湖管理范围线为基准进行一定的外延,外延距离的大小,应根据河湖水域岸线保护目标综合确定。按照岸线保护对象和保护目标的不同,可将岸线分为一般河湖岸线、保护水利工程及设施的岸线、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岸线和保护特定生态敏感区的岸线等4类,同一河湖岸线具备多种保护目标时,应取各保护目标岸线保护范围外包线作为该段河湖的岸线保护范围。

参考文献:

[1]水利部.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Z]. 2019.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Z]. 2010.

[3]DB61/T 1418—2021,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S]. 2021.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Z]. 2018.

[5]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Z].2016.

[6]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Z]. 2021.

[7]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Z]. 2020.

[8]侯利军,彭钰皓,陈达,等.下游段长江岸线保护范围界定探索[J/OL].河海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3-01-02]. 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32.1117.TV.20220316.1733.006.html.

[9]王思如,刘米雪,王琰,等.水生态空间概念及其划界确权研究[J].中国水利,2022(17):13-19.

[10]江小青,罗晓峰,李俊玲,等.三峡库区岸线利用与管理初步研究[J].人民长江,2011,42(增刊2):194-196.

Delimiting Protection Scope of River and Lake Shorelines in Changjiang River Basin

DONG Yachen,LI Shande

(River and Lake Protection and Construction Safety Operation Center of the Changjiang Water Resources Commission,Wuhan 430010,China)

Abstract:It is an essential task of the river and lake chief system to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of the shoreline of rivers and lakes. Delimiting the scope of such protection area is a clear requirement made by the Yangtze River Protection Law. We outlined the concepts and delimitation standards of river and lake shoreline space. On this basis,we divided the shoreline into four categorie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protection objects and protection targets. Most importantly,we put forward the method of delimiting the protection scope of various river and lake shorelines in the Yangtze River Basin to offer a reference.

Key words:river and lake shorelines;protection scope;Yangtze River Ba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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