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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空间:互联网社会的现实建构

2023-06-25刘亚品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3年10期
关键词:客体主体

刘亚品

【摘要】数字空间是互联网时代的真实社会空间。就其现实性而言,既表现为主体的真实性和客体的实在性,也表现为数字社会的种种现实借助网络实现了日常生活的现实建构。数字设备存储着大量社会关系和社会事件,主体的数字化实践,形成了巨大的数据网络,也生产着自身的行为与意识。数字数据是主体数字实践活动的对象,是主体活动所指向并与主体相互作用的现实客体。数字装置是承载数字空间关系的载体,并在与人的不断交互中取得其社会规定性。

【关键词】数字空间  现实建构  主体  客体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3.10.009

数字时代的来临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图景,数字技术与人类社会持续互构,数字技术与网络逐渐走向社会关系的中心,影响和重塑了人类社会的时空形态。数字空间是人类活动在数字社会形塑的社会空间,是基于数字技术全面融入人们的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实践所生成的数字社会的空间性存在。

数字空间并非一个独立于其他空间形式的全新空间,而是人类社会形式在数字技术发展的驱动下取得数字化形态的产物,是实际的社会空间,是数字社会中人类生活的特定“场所”(place)形式。数字空间也并非现实空间的数字化扬弃,其空间表征的落脚点是活生生的实践与现实,是包含了物质产物、人类使用者及其数字化实践、人类与非人类互动关系在内的一个不断变化的集合。就其本性而言,数字空间是数字社会的真实空间,既具体又抽象、既虚拟又真实。

数字空间的形成是历史必然。技术革命带来根本性社会变迁的同时,也造成了诸如“数字监视”“数字鸿沟”“大数据焦虑”“信息茧房”等各种各样新问题的涌现。数字空间中,主体与客体、中心与边缘、真实与想象等二元结构被打破,并以前所未有的复杂方式纠缠在一起,所有的要素与形式都在其中发生裂变,形成了一系列解构与重構社会空间的新机制。这一新的空间形态虽然呈现出虚拟样态,但其本质上具有现实性,既表现为主体的真实性和客体的实在性,也表现为数字社会的种种现实借助网络实现了日常生活的现实建构。

数字空间的主体真实性

人从根本上是空间性的存在者[1],人的任何活动都必须在特定的空间实践中展开。主体的出现,使日常生活“在一种有别于天然时空和精神时空的时空里展开和组成”[2]。数字空间是数字时代承载人类社会行为与社会关系的拓展性空间,不论在人工智能、云计算、数字孪生等各类高端数字技术的加持下,它将获得何种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形式,其属人的根本性质不会改变。数字空间已成客观事实,人作为活动者和创造者,个人在数字空间中的表现形式同他们在数字空间生产中的方式是一致的——“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是他们表现自己生命的一定方式、是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命,他们自己就是怎样”[3]。而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始终受到对象性活动和对象性关系的影响,其主体性的彰显也会在社会关系的历史性变化中发生改变。

从“虚实孪生”到“虚实共生”:未消失的“脱域”主体。不管我们喜欢与否,也不管我们是否选择,我们正逐渐成为数字数据的主体。[4]所谓“大数据”,一方面,包括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和网络技术互动所产生的、并被自动收集归档的大规模数据集,如搜索引擎记录、浏览记录、通话聊天记录、购物记录等;另一方面,还包括“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即用户有意上传到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信息,如状态更新、评论、点赞、转发、照片和视频等。[5]任何一个他者都可以通过“数字痕迹”——主体在数字空间中主动留存或客观生成的,被一定的算法系统关联起来的数据——认识和了解我们,我们对世界的了解也通过实时更新的数字媒介得以实现。数字时代的大数据网络并非是纯粹的数字算法的客观性系统,而是带有行为者和参与者痕迹的社会存在的关系网络,[6]我们每一个人都参与其中,通过自己的数字行为实践创造出数字性的社会存在实体。个人电脑或智能手机等数字终端成为“人类身体/自我的延伸和义肢”[7],我们甚至使用“计算机病毒”等隐喻将计算机系统描绘为与人体免疫系统和大脑功能相关的事物。随着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已经逐渐脱离桌面,尺寸缩小到随时随地都能连接到互联网,这不仅使我们成为“具身的计算机/用户”(embodied computer/user)[8],也逐渐成为数字化的人类。人类在数字空间的交互实践重构着社会,也重构着人自身。近几年“元宇宙”(Metaverse)概念的大流行,全息、全景、全时在线的虚拟场景中具身性(embodiment)的持续缺场,更是催生了“虚拟数字人”“虚拟人”的出现。越来越多科技热词的出现仿佛预示着,虚拟世界不再仅是现实世界的映射,而将全面超越现实世界。具身性的缺场剥夺了感官媒介的作用,从而使空间的认知模式变得难以理解,也使遨游网络的用户常常感到迷失。[9]在人类真实地经历从主动数字化到被动数字化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如何捍卫自身的主体性地位?

警惕“虚拟化”对现实世界的全面笼罩是必要的。当身体、位置、行为、心理等人的物理实体的各种属性被映射为数据时,人被数据重构出一种“虚拟实体”[10]。数字生活交往中人的逐渐“虚体化”,势必会削弱人的主体性地位。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一切虚拟技术实现映射或超越的前提,是可见世界里的真实,个体的消费、观念、衣食住行借助互联网真实存在,各种关系借助互联网得以实现社会再生产。使“非人化”充分发展并非数字化社会所独有,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自然科学却通过工业日益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为人的解放作准备,尽管它不得不直接地使非人化充分发展。”[11]随着人们以不同的方式使用数字技术,人们的生活空间必然被技术所改造,数字化的人类是数字社会“非人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论其发展形式如何,不论人们在数字空间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12]。无论是以哪种技术或平台为中介形成的社会关系,其都不是虚拟的,而是具有社会实在性的。

马克思指出:“凡在过程开始时不是作为过程的前提和条件出现的东西,在过程结束时也不可能出现。但是另一方面,一切作为前提和条件的东西,在过程结束时则必然会出现。”[13]数字空间是社会空间生产的结果,其前提首先是人和人、人和社会的交往实践。我们借助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的“脱域”(disembeding)概念来理解数字空间中,现实的人的传统规定性的消失“假象”。所谓脱域,是指“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14]。数字空间作为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展开的新场域,人的数字化身与数字分身只是出离和外化于传统时空关联之外的“脱域性”存在,其本质仍然是其“社会”本性。人在数字空间中变成了一种具有数字属性的对象性存在,人的因素实际上分解在了各个过程和组成部分中,最后在数字空间中重新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的总和形式。

从“数字化身”到“数字分身”:“共相”的集合。数字人是信息数字化的结果,即将各种可感知的数据转化为一系列二进制数字。[15]随着互联网的使用无缝嵌入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已经越来越习惯于以某个平台、应用程序或系统“用户”的“離身”身份与社会进行互动,人们每天以各种“数字化身”(digital avatar)来完成从物质世界到另一个与物质世界完全分离的非物理世界的穿越。个体在时空上的整体性被打破,日益被碎片化为多个孤立的时空自我。无论是工作还是闲散时间,我们以各种“数字分身”漫游在由数字设备和网络营造的各个共时存在但同时又彼此独立的时空场域中。人们在各式各样的平台上,借助不同的“数字分身”扮演着不同的个体自我,留下不同场域社会行为的数字痕迹,甚至打造出不同人设的个体数据图像,碎片化的离身经验在多样化的数字空间实践中被不同程度地强化着。

生命的维度复杂化,虽然凸显了个体生存前所未有的主体性和自由,但也会引起作为“主体人”的“在场我”与作为“数字分身”的“缺场我”在心理体验上的抽离,进而使在场时空的“我”在数字化生存中产生了认知上的困惑,[16]甚至生发出“我是谁”的本质审思。但我们也要看到,每一个看似不真实的“数字分身”,实际上都是主体心理上的“某个我”的投射,都是作为自为存在的主体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一定程度上拓展了个体多个心理面相的表达维度。

已有研究表明,电脑与网络在社会群体接入与使用中具有社会差异性,投射出社会结构性差异,如教育程度、收入、职业、地区等方面的差异。电脑和网络的接入与性别、种族、年龄等先赋性因素有关,也受到个人社会经济地位的影响。社会结构位置及社会关系网络显著影响到个体的电脑与网络的接入状态和先后时序。[17]因而,合理的主体性原则在于,既要认识到数字身份与个体主体的直接对应,又要看到可定制的超现实化身或想象中的自我与真实世界自我“元件”的强关联现实。人的社会关系属性在数字空间中得以实现,并出现了新的形式,跨纬度的交互使得我们在拓宽交往边界的同时,也在拓展存放自我身份的容器。[18]一方面,不能以流动的分身单领域的行为或意识取代个体主体的有机整体性;另一方面,数字分身也不仅仅是“镜子世界”的数字复制品或数字副本,每一种新的拟像都是真实和想象的混合体,共同构成了主体作为以共相形式存在的共在实体,其在现实性上,是数字空间虚拟-实在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从“个体主体”到“人类主体”:重新被定义的人类。人们总是一边享受着数字技术带给个体生活的种种便利,一边悲观地担忧着未来是否会出现新的人工主体取代人的主体地位甚至奴役人。从一个相对乐观的角度审思,这种担忧更多指向的是个体主体性被湮没的恐慌。但实践主体有个体主体、群体主体和人类主体三种基本形态。个体主体的独立性只是相对的独立性,只是在存在的形态上显现为独立的个体,而在其本质上,个体在任何时候都必然地受社会关系的制约。人类作为一个物种,有着共同的物种特征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方式,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有共同的对象,也面临着共同的问题,有着共同行动的需要。任何一个数字产品所展示出的“非人”的超凡智慧和能力,实质上都是人类总体迄今为止所达到的高度的一种呈现,再高级的智能结果,都是“人工智慧”,是人类总体的共识与记忆。每一种智能都需要接受训练,对全世界海量数据的收集为人工智能提供了训练的条件,同时也让它变成了最“聪明”的老师,反过来以一种不同于人类认知的方式,给人类个体的成长和训练提供协助。当我们发明了越来越多种类的人工智慧体后,机器将越来越能够复制人类的某些行为和能力。社会实践早已证明机器取代人工的必然性,各种数字装置将历史性地接管我们的工作,那么,未来留给我们的真正思考在于:什么才是人类真正独有的?

数字空间的客体实在性

客体是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并反过来制约主体活动的外界对象,是主体所设置的外界存在。[19]互联网社会的来临,使得塑造社会空间的实践形式不断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数字空间成为现实生活实践的新场域,不仅改变了传统的主体形态,也打破了传统的客体形态。朗格洛瓦和埃尔默认为数字数据客体由三种不同特征组成:作为媒体客体,由语义层组成(来自被发布在平台上的图像或文本等内容);作为网络客体,连接到其他媒体客体及网络;作为社交客体,通过展示用户的偏好、品位和观点,在用户之间建立特定类型的存在和关系。[20]不论是哪种形式的数字数据客体及其载体形式,都是人类行为的产物,属于人工客体,符合实践客体的基本特征,具有社会客体性质。

数字数据客体。数字数据客体包括原生数字数据客体(natively digital data objects)、数字化数据客体(digitised data objects)[21]和生成性数字数据客体。原生数字数据客体是指数字技术自动创造的“元数据”客体,同时也包括数字技术和数字设备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生成的归档数据。数字化数据客体是指物理世界中预先存在的,被数字化的图像、电影、文件、书籍或文物,如“数字敦煌”工程,通过重新记录或制作的方式以数字版本进行存储或展览。生成性数字数据客体是指基于用户参与的技术转向,使得更多的日常化数字数据来源于过去作为被动受众、而今作为主动生产者的大众的参与和更新,即源于用户与数字技术互动带来的“产消合一”的日常实践活动的数据。

人们常常认为数字和数字技术都是中立的客体,其实不然。通过数字技术进行数字化呈现的数字数据客体,不是静态的信息片段,而是在不断的流动中,通过不同形式的转换获得社会意义和社会生命,它“既是社会技术装置的产物,又是社会技术装置本身,具有自身的能动性和生命力”[22]。数字数据的客观现实性,既来源于主体的行为和互动,也塑造着主体的行为和互动。

数字装置的社会客体性质。社会客体往往以物的形式体现着各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数字形式,通过数字装置作为载体承载。数字技术通过把自己植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数字化”过程,扩大了整个社会系统的“数字化”过程。

虽然数字存在不是物理事物,也缺乏物质基础,但由于其完美的可复制性,可以同时存在于多个位置,不受正常的时空限制,我们可以通过它建立实体间的关系。数字为此在的“能够与他人在一起”和“与他人在一起”的新模式打开了新的可能性。[23]在最终结果上,数字数据客体不是在形式上而是在实体上被保存下来,它们的实体就是对象化的数字数据。对象化的数字数据不再以片面的作为“关于对象的对象”的数字形式存在,从而不再作为单纯的客體被过程所分解,而是成为了人的数字实践的物质存在方式——手段和对象。在社会实践结构中,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也是主体和客体相互转化的过程,主体物化或对象化,成为社会化的客体现实;客体人化或主体化,甚至失去客体性的形式,成为主体的无机身体。

在数字空间中,数字装置是主体置于自己和交互对象之间、用来把自己的活动传导到交互对象上的物或物的综合体,并在与人的不断交互中取得其社会规定性。这种综合体在不同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构型。比如在很多广告中,我们被告知“要像跟人说话一样”跟你的手机或电脑对话,人与设备的关系不再仅仅是具身化的,而且是情感化的[24]。数字设备越来越成为一种拟人的媒介,通过各种形式(如指纹、人脸识别等)反馈人独特的身体构型。这种综合体同时还是一种物理和虚拟共存的复合体,数字设备的使用,模糊了人与人交往的空间界限,“在将物质客体(如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等设备)与在这些客体和储存库(如数字档案和储存库)之间流动的信息结合起来时,以及在连接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时(如个体在家使用设备,但这样是为了与这一家庭空间之外的人连接)”[25],数字设备不仅在触觉和视觉层面极具物质性,还具有非物质性,而宽带网络则是将数字技术的可见性与不可见性结合起来的“虚拟的”社会客体性存在。如今,计算机和移动设备逐渐消失在其他物体中,但界面的消失、媒介的消失,并不意味着这种存在物物理形态的消失,而在于这种存在物形态的演化,及其与人的关系的深刻变化。数字装置的不断发展,是其属性和形式在社会尺度上的不断开拓,是在对人的生活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形成的社会过程。

数字空间:社会建构的第三处所

在数字空间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体现为不断迭代的跨界互构。数字空间的客观实在性也在这一互构系统中得以显现。随着数字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社会必将进入“新数字常态”,传统生活空间向数字空间的整体性生活场域搬迁将日益成为现实。数字化生存不断压倒物理现实性,正在以一种不可阻挡的情势占领我们赖以生存的全息空间,其膨胀本身正是现代人数字化栖居的行动宣告。我们不由得要深思:未来,我们将安居在何处?

人类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后,整个世界通过计算机网络进入到一个互相连接的“网络结构”中,形成了一种“用户活动于其中、促成群体生产与共享的在线环境”[26]。我们绝大部分人“只要醒着就迷恋于互联网,随时能够连接互联网的数字设备日益普及,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随身携带……”[27],在这个移动和可穿戴数字设备日益普及的时代,人们通过数字技术与数字媒介开辟了日常生活的“第三处所”(Third Place)[28]。这一“处所”使人们的社会生活越来越不需要仰赖于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其为人类社会建立了新的空间样态,人类劳动及其时空场域发生了空间转变,社会借助网络实现了新的空间再生产,人们之间新的社会关系也有了新的生成可能。

但数字空间并非制造了一种新的空间形式,而是一种空间形态,我们不能因为视之为“虚拟空间”而忽视它。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紧密关联,其开端、渠道、回路都从日常生活实践开始,经过多个中介系统,在数字网络中全面展开,并最终返回日常生活。这一过程是人的生存场域的不断扩大,是对传统空间形式与意义的解构与延展,由此构建了一种传统与现代交织、真实与虚拟互渗的生存空间的延展性结构。

我们也要重视生存场域的变化带来的现实感的缺失和生活意义的迷失,警惕与日俱增的技术焦虑、“空心病”以及无根性的恐慌。比如数字化生存催生了“数字游民”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个体将生活的意义捆绑于数字化空间。据《2021中国旅居度假白皮书》显示,超六成的年轻人渴望成为办公地点不固定的“数字游民”,在工作的同时享受度假生活。[29]又如人们对于社交平台短视频的热情投入乃至过度沉溺不同程度地引发了“数字居民”精神世界日益匮乏等问题。

人类社会空间形态与人的社会生命形态一样,不是一次成型的、固定不变的样态。随着整个社会系统的“数字化”趋向的助推,尤其随着网络越来越像是一种存在,数字信息技术将不断给人类社会空间带来新的赋能、赋意甚至赋形,迫切需要我们在对数字空间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建立起社会共识,为未来人类发展找到合适的“栖身之所”。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爱德华·苏贾的空间正义理论及其对我国城市化发展的启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YJC710037)

注释

[1]Edward Soja, Postmatropolis: Critical Studies of Cities and Regions, Oxford: Blackwell, 2000, p. 6.

[2]亨利·列斐伏尔:《日常生活批判》第3卷,叶齐茂、倪晓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552页。

[3][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0、193页。

[4][5][7][8][20][21][22][24][25][27]狄波拉·勒普顿:《数字社会学》,王明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3、4、6、7、58、51、118、193、196、1页。

[6]蓝江:《数字时代下的社会存在本体论》,《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年第14期。

[9]张果:《网络空间的重构:数字“空间”的活力“地方”?》,《自然辩证法研究》,2013年第12期。

[10]彭兰:《“数据化生存”:被量化、外化的人与人生》,《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

[12]《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0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62页。

[14]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8页。

[15][23]Joohan Kim, "Phenomenology of Digital–Being," Human Studies, 2001(1–2).

[16]管其平:《大数据时代数字化生存的時空嬗变及其时空稀缺》,《深圳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

[17]冯强:《数字沟在信息社会关系中的使用空间》,《学术研究》,2015年第6期。

[18]凯文·凯利:《必然》,周峰等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年,第6页。

[19]胡敏中:《论客体的演化》,《江汉论坛》,1995年第9期。

[26]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7年,第19页。

[28]社会学家雷·欧登伯格提出“第三处所”(Third Place)的概念,他认为人总希望在自己的家和单位之外,有个“第三处所”。狄波拉·勒普顿在这个意义上将互联网络称为人们日常生活的“第三个处所”。

[29]李晓玲:《“数字游民”:一根网线走天下》,2023年1月16日,http://www.banyuetan.org/jrt/detail/20230116/1000200033134991673749364184416447_1.html。

责 编/张 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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