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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安全风险源头防控稽查办案机制分析

2023-06-14黄伟玲

食品安全导刊 2023年2期
关键词:安全

摘 要:随着进口食品种类的日益增多,食品安全风险也进一步增强,必须要做好源头防控才能降低隐患,确保人们购买商品的质量。为此,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源头防控意识,并基于现阶段的相关制度加以优化,从而提升精准打击质量,为营造良好的进口食品管理环境奠定基础。鉴于此情况,本文将重点围绕进口食品安全风险源头防控稽查办案机制加以研究,以此为相关人员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进口食品;安全;防控稽查;源头管制

Analysis of Case Handling Mechanism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mported Food Safety Risk Sources

HUANG Weiling

(Quanzhou Comprehensive Law Enforcement Detachment of Market Supervision, Quanzhou 362000,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import food, food safety risks are further enhanced. We must do a good job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t the source to reduce hidden dangers and ensure the quality of goods purchased by people. Therefore, the marke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departments are required to strengthen the awareness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t the source, and optimize the relevant systems at the present stage, so a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precision strike, and lay a foundation for creating a good management environment for imported food. In view of this situation, this paper will focus on the sourc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spection mechanism of imported food safety risks,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relevant personnel.

Keywords: imported food; safet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spection; source control

近幾年来,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不断提升,不同类型的进口食品逐渐进入到人们的生活中。为了更好地把控食品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进口食品安全条例,然而在经济一体化建设的背景下,部分食品由于源头不同,在质量管控方面依旧存在问题。由此可见,围绕进口食品安全风险源头防控稽查办案机制加以研究,对于规范进口市场管控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1 进口食品安全风险源头防控机制的内涵以及必要性

食品安全是保障人们生活水平,提升人们幸福感的关键指标,能够彰显社会管控效果,是保障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在全国贸易一体化的背景下,部分国家针对食品进出口开展了制度完善与优化,但运用效果参差不齐,这也为后续的工作开展带来了难度。为确保进口食品的质量,从源头上降低影响因素,要求管理部门强化“源头防控”。本文所分析的“源头防控”是指在进口商品聚集的口岸等区域开展科学的手续检查,并对市场内部的进口食品完成风险防控管理,但此类商品不包括海外直邮以及海外代购所涉及的境外产品。结合现阶段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管控力度较强,只有确保食品满足生产标准才能流通到市场,若是食品自身生产不安全则不可以进行商品流通。对于进口食品来讲,进口食品交易市场便是源头,而国内的经销商则是流通环节,只有保障源头安全才能够为食品安全提供保障。若是源头存在问题就无法开展后续的安全管控,相应的监管程序也无法发挥价值。此外,源头与流通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若源头出现问题,则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易引起安全事故。因此,必须要加大对进口食品安全风险源头的关注,利用有效的制度完善、强化监管质量,在保障消费者自身权益的基础之上规范市场流通秩序[1]。

2 现阶段稽查办案在进口食品安全风险中的作用以及不足

①进口食品安全管理需要较长的工作流程。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各部门的职责以及监管标准提出了细致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依旧存在进口食品问题。在过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对进口食品管理者加以培训,并利用抽样检查的形式监督管控食品质量,对于不合格的食品种类会责令整改,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无法从源头上起到防治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管理标准。所以我国必须要加大稽查工作在源头防控中的作用,彻底落实违法惩处标准,并按照食品监督管理中“四个最严”的执法要求解决现实问题。②进口食品流通速度较快、链条更长,这也加大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与此同时,由于产品是境外生产,入关受海关部门管理,所以即使多数食品由于质量生产问题已经被阻拦在入关环节,但其他食品只要能够满足清关需求便可以流通到市场。在后续的工作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虽然会按照规章制度完成监管,但也会存在信息滞后,无法全面掌握食品安全的情况。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时,虽然会对诸多进口商品的销售渠道以及生产来源产生怀疑,但在取证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外在因素的制约,如葡萄酒境外造假等,难以运用系统化的手段进行取证[2]。

3 分析源头风险表现,优化稽查办案机制

3.1 进口食品安全风险源头的具体表现

以我国某保税区进口商品市场管理为分析对象,结合近几年数据来看,在日常稽查办案的过程中进口食品源头风险主要包括以下3种形式。①进口商合法资质不符合规定。进口食品的进口商通常兼具多重身份,因此在经营过程中极易出现问题。根据现行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有效信息为5年,如果需要延长时间,则企业应在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否则要注销重新申请。然而在具体工作中,部分主体没有按照规定完成变更或者延续,在许可方面出现了过期失效的情况,严重违反了我国规定,其所进行的经营行为也属于违法违规行为。②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进口食品在营养指标方面不合格也属于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通常情况下,进口食品在进入口岸之前需开展系统的检验工作,如检查中文标签以及标识是否张贴等。但在实际案件中,由于工作人员能力不足以及通关便捷性等因素,除高风险项目外,其他批次的进口商品在抽检方面愈加宽松,部分企业甚至只需要出具承诺书便可以经海关许可完成境外销售。例如,2017年宁波保税区分局在系统查验过程中发现超过2 000箱的进口葡萄酒没有粘贴中文标签,而在实际工作中此种问题更为普遍。③伪造证书,进口食品来源不明。2016年我国某保税区工作人员在抽查进口食品时发现某批次产品在渠道信息方面存在异常状况,按照要求在相关部门索要资料时工作人员需要及时出具海关进口材料以及相关部门签发的卫生证书确保渠道的科学性与合法性,但在查验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签发日期和到达日期存在严重问题,最后调查发现该产品没有相应的入关检查记录,材料为人为伪造,这种产品属于境外走私食品,并没有经过科学的程序查验,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风险。

3.2 以历史案件为核心建设稽查办案新制度

3.2.1 建立政策宣传机制,营造高压打击环境

对于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管控工作来讲,针对源头完成稽查是最为直接的防治方式。在具体工作中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秉持着科学、细致、全面的思想要求优化工作路径,实现精准打击。现阶段,我国对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举报方面有相应的奖励规定,因此为进一步发挥此项规定的作用价值,稽查管理工作人员应通过海报张贴、视频推送的形式宣传奖励政策,并利用大宣传、全覆盖的日常运作营造良好的进口食品安全违法事件打击氛围,这样即使无法第一时间获取线索,也能够缩小违法犯罪范围,完成事前防治[3]。

3.2.2 构建例行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力度

在传统的执法工作中监督管理部门往往发现的均是较为简单的问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也主要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相关人员加以检查,包括索要票据、货物查验以及其他工作等,但整体效果并不能达到预期,这不仅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而且还会增加进口食品源头管控的工作难度。所以,若要更好地开展食品进口源头监管,便要对进口食品经销商的日常经营完成系统化检查并增强查验力度,对于屡教不改的相关主体,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行严厉处罚。

3.2.3 实施违法线索研判,完善精准定位处理

①应强化执法敏感度。对于举报信息以及媒体曝光的异常交易数据开展系统化分析,以此寻找对违法打击工作有价值的线索。②要加大日常抽检力度,对于不合格的食品生产商需使其退出市场。此外要充分利用相关企业信息找寻有价值的线索,挖掘进口食品经营过程中的潜规则问题。与此同时,要有效利用社会调查机构对近阶段热销的进口食品渠道以及经营现状获取途径开展信息收集,并完成系统化研判,为后续的精准打击提供数据借鉴与参考。

3.2.4 打造执法协作体制,增强部门合力效应

目前,检验机关、监督管理部门、海关口岸等不同机构掌握着进口食品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尤其是在进口环节,海关以及检验部门所掌握的信息最为全面,可以为后续的食品安全质量研判提供数据内容。然而,由于以上两个部门在职责应用的过程中并没有建立制度化的协同合作体系,在情报交换以及数据交互方面会受到很多外在条件制约。在后续的工作中要求有关进口食品质量管理的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管控机制,科学的完成数据信息共享,从而增强联合打击的质量和效率。

3.2.5 开展违法集群处置,凸显系统作战效果

①在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下,所有的行为都会有记录,尤其是对于进口产品来讲,在造假、售假方面会有物流信息和运输数据。例如,在进口过程中,若产品没有添加中文标签,即使前期顺利出口,在后续销售过程中也会被发现并追随信息找到进口商。由此可见,所有违法行为都能够利用调查找到突破口。②目前市场上的进口食品违法行为主要具有团伙作案、产业化、区域化以及隐蔽性更强的特点,如果稽查管理部门未在此基础上优化自身的管理方式,在面对具有体系化的食品违法行为案件时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为此要求相关部门必须要结合时代发展需要,在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与相关部门科学的展开协同治理工作,利用整合力量的形式完成集群打击,实现食品违法犯罪全链条管控[4]。

3.2.6 搭建协同信用监管,坚持全面治理道路

①在进口食品源头监管过程中,不能仅依靠市场管理部门,而要加大与消费者的合作。在日常工作中,我国要科学引导社会组织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线索。②加大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合作,如第三方质检机构、检测研究机构等,在加强协同管控的基础上,为后续案件查办提供参考与依据,增强工作效率。③积极建立包括食品经营行业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并结合实际情况设立指标。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要求的相关企业要将其纳入黑名单,进而强化食品流通,做好进口管控

工作[5]。

总而言之,对于进口食品源头管控来讲,由于食品生产产地不同,因此在食品生产标准方面也存在差异。在后续工作中,管理人员应该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协同管控力度,并结合过往数据材料的分析对现有监管体系加以完善,以此强化食品进口质量,为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推动进出口贸易升级。

4 结语

综上所述,食品进口是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体现,能够有效保障人们的生活需求。近几年来进口食品质量管控已经逐渐成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在具体工作中,要求相关部门要以过往案件信息為依据,加大对政策宣传、例行检查、执法协作等制度的关注,并利用优化与完善提升日常监管质量,确保进口食品能够达到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人们的日常消费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史彦龙.基于因子分析和Logistic回归的进口食品安全风险认知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22,13(3):978-985.

[2]周烽,严颖鹏,苏日娜.跨境电商进口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模型的构建与运用[J].经济师,2021(5):21-22.

[3]陈芷妍,程宝库.新冠疫情引发的进口食品安全法制问题探究:基于SPS风险评估视角[J].经济论坛,2020(4):103-111.

[4]程勇.进口食品安全风险源头防控稽查办案机制研究:基于宁波保税区进口商品市场的分析[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9(6):35-39.

[5]杨晓.质量管理视角下的食品安全问题研究[J].现代食品,2022,28(15):136-138.

作者简介:黄伟玲(1992—),女,福建泉州人,本科,初级药师。研究方向: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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