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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文献所见锁具及锁匠

2023-05-30王鹏

敦煌研究 2023年1期
关键词:锁匠锁具

王鹏

内容摘要:敦煌文献中有若干锁具和锁匠的记载。锁具既是安全工具,在敦煌寺院管理和地方事务中起着保护公私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作用,同时也作为公私财产的一部分,被贮藏、维护、争夺和传承。这样的双重属性是其他物品所不具備的。锁具在敦煌有着较大的需求和保有量,足以支持锁匠以制造和修理锁具为生。他们内部存在着等级和分工,有着专门的设施和店肆,凭借专业技术赚取雇价。

关键词:锁具;锁匠;工具属性;财产属性

中图分类号:G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23)01-0076-09

Locks and Locksmiths in Dunhuang Documents

WANG Peng

(School of History,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9)

Abstract:There are several records related to locks and locksmiths in Dunhuang documents. Locks were not only a security tool used to protect public and private property, and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Dunhuang temples, but were also important items that had to be stored, maintained, contended for and inherited. Very few items were imbued with such importance in historical Dunhuang society. Locks were in such high demand in Dunhuang that a group of locksmiths ran a thriving trade by manufacturing and repairing locks. There was a hierarchy and division of labor among these locksmiths, whose trade required special facilities and storefronts, and they often earned hiring fees by means of their professional equipment.

Keywords:locks; locksmith; tool attributes; property attributes

引 言

锁具在中国古代十分常见,传世史料却鲜有记载,相关研究多在技术史的视角下进行。幸运的是,敦煌文献中发现了锁具和锁匠的记载,已有学者作出了开创性和启发性的研究。如姜伯勤首先发现了锁匠的记载[1],马德对记载锁匠的文书进行了勾稽整理[2],郑炳林探讨了锁匠的族属问题[3],荣新江、郑炳林分别撰文讨论“胡锁”的产地[4-5],杜正乾通过锁具的数量推算敦煌病坊中房屋的数量[6],赵青山则注意到了敦煌寺院中锁具与藏经器具的关系[7]。总体而言,锁具在以上研究中都处于从属地位。

实际上,锁具在时人的财产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它既是安全工具,通过封闭一定范围的空间来保护内部财产及人员,同时也作为公私财产被贮藏、维护、争夺和传承。它兼具工具属性和财产属性,是其他物品所不具备的,特别是作为财产的历史细节尚未被充分挖掘。本文利用敦煌文献,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敦煌寺院中的锁具、敦煌地方事务中的锁具及敦煌的锁匠进行考察,力图丰富对锁具的认识。

一 锁具与敦煌寺院的管理

经书是寺院最重要的财产之一,敦煌的不少寺院有着可观的藏经量[8],寺院也多建有藏经建筑[8-9],屋内沿墙壁立柜存经,谓之“壁藏”。白居易对这样的藏经方式写道:“寺西北隅有隙屋三间……乃增修改饰为经藏堂。堂东西间辟四窗,置六藏,藏二门,启闭有时,出纳有籍。”[10]若要实现“启闭有时,出纳有籍”的经藏管理秩序,锁具是必不可少的。

敦煌文书中多处同时记载了柜函与锁具,如:S.3598《丁卯年(967或907)后报恩寺常住什物交割点检历稿》第21行“经案一,柜一口并锁钥”[11-12];S.4706《庚子年(1000或940)后报恩寺前寺主法□交割常住什物历牒》第5—7行“又李僧政花柜子一,在惠索僧正,故小索僧正花柜子一,并锁具全,在库”[11]34[12]297;P.2613《唐咸通十四年(873)正月四日沙州某寺交割常住物等点检历》第33、65—66行“大食柜两口,二十硕柜一口,文书函子一……胡锁一具,并钥匙。胡锁腔一。汉锁一具,并钥匙,在张僧政”[11]10-11。但这只是将锁具与柜函平行列出,并不能证明二者就有必然的联系。

最能体现锁具与藏经柜函的关系的是S.4215《庚子年(1000或940)后报恩寺前寺主法□交割常住什物历牒》:“苻僧正锁一副并钥匙具全,在般若藏。又侯槽都头大锁一副并钥匙全,在杂藏。又邓县令锁一副,并钥匙全,在华严藏。锁一副并钥匙在藏门。”[11-12]由前文可知,“藏门”是存放经卷的柜子之门,柜中置何经,便名何藏。唐五代时期敦煌寺院佛经保有量大,出入频繁[7]190-214,藏经柜函与配套锁具的数量应当非常可观。藏经柜函一般体积不会太大,锁具也较小巧。如苏州虎丘云岩寺塔中经箱上的鎏金镂花锁,锁钥长度都在10cm以内[13](图1)。

为管理经书和锁具,寺院必然要设置专职人员。《百丈丛林清规》中管理藏经的僧职是知经藏和藏主[14],藏主是知经藏的副职,执掌经柜锁钥:“(藏主)执经橱钥匙……凡请看者,须登牌……还则消账……凡交替执事,必须客堂、库房及知藏到,一一检点清楚。对众清交新执。”[14]444

敦煌寺院同样设有知经藏与藏主。相对而言,知经藏普遍存在于敦煌寺院中{1},藏主则鲜有记载{2}。考虑到二职管理经藏的责任与通行的禅林规式相符,那么藏门的锁具也应由他们掌管。S.2447《交割藏經手帖》记载了前后两任知经藏的交接情况:“壬子年二月二日,共前知经藏所由伯明交割经律论……其在诸人上经论律等,并仰前所由伯明勾当收拾,限至丑年五月十五日已前并须收入,分付后所由光(王祭)等讫,如违限不收什(拾),一任掣夺家资什物充填经值。如中间伯明身或不在,一仰保人填纳。”[15]正是在清点交接的过程中,锁具和其他寺产被登记造册,出现在常住什物交割点检历中。

锁具还常用在寺院库门上。如P.2613《唐咸通十四年(873)正月四日沙州某寺交割常住物等点检历》第91行“汉锁一具,并钥匙,在库门”[11]12,P.2917《乙未年(995或935)后报恩寺常住什物点检历稿》第2行“铜锁一具全,库门铁锁一副并钥匙全”、第11行“库门铁锁一副并钥匙全”[11]26[12]304-305,S.4199《丁卯年(967或907)后报恩寺常住什物交割点检历稿》第8—9行“锁并钥匙在库门”[12]300,P.3067《庚子年(940或1000)后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第15行“库门铁锁一副并钥匙俱全”[11]33。唐宋时期敦煌寺院常设仓库贮藏寺产,并设仓司、常住仓司、西仓司、南仓司等仓库管理机构[9]230-231。一般而言,寺库的锁钥由“库司”执掌:“(库司)料理库房钱物茶果等项……并掌仓库锁匙。”[14]447但敦煌的情况有所不同,寺库的管理者称为“执仓”{1}[16]。执仓是否掌钥,并无明确记载,但其常由僧官兼任,一定情况下有处置所掌管物品的权力,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换届时也需要清点仓库收支与库存物品。这些特点颇似前文中的藏主,推测执仓即是寺库锁钥的掌管者。

寺僧的人身安全和进出寺院人员的管理同样不容忽视。张氏归义军时期敦煌佛教僧团每年都要举行结夏安居活动[17],P.6005V《释门帖诸寺纲管》便是一件指导全体僧尼安居日内住宿和修行的文书,规定:“诸寺界墙及后门,或有破坏,仍须修治及关钥”[18],锁具与寺院院墙和门户等建筑一道保护着僧尼的人身安全和寺院的财产安全。敦煌寺院具体由什么职务的僧人负责“关钥”,尚不清楚,但传世的禅林规式中记有:“古有门头,偈云:凡为门头者……黎明即早起,既晚便关门……既已充此执,身不离山门……夜静若出入,更要细查点。莫道此执小,门头关系深。”[14]449可知,门头的地位不高,主要负责开闭门户和审查进出人员,并不看管寺内的具体财物,也就不会作为负责人参与寺院的财产点检。或许是因为这些特点,门头在文书中出现的机会就少之又少了。

库房门和院落门锁对安全性要求较高,其大小和形制应和同时期墓葬门上的锁具相当。如昭陵临川公主墓中的金铜锁[19],以及唐永泰公主墓内的铁锁,长度都在30cm左右[20]。

上述锁具起着保护经藏、财物和人身安全的作用,表现出明显的工具属性。但在没有被使用在特定场所时,锁具也是寺院的财物,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为保存在寺院仓库的锁具,这类锁具所有权明确,是寺产的一部分。如S.4706《庚子年(1000或940)后报恩寺前寺主法□交割常住什物历牒》第6—7行“故小索僧正花柜子壹,并锁具全,在库”[11]34[12]293,寺院仓库为何要保存锁具,或许与寺院规定有关。《百丈清规证义记》云:“各处应用之物……预时置办,应时不齐者罚。”[14]448锁具在寺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容易遗失或损坏,故应在预时置办的物品之列。

第二种锁具虽由个人使用,但名义上仍是寺院财产,文书细致地记录了锁具的占用者。如P.3161《年代不明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第16行“胡锁一具并钥匙欠在□净” [11]39,P.2613《唐咸通十四年(873)正月四日沙州龙兴寺交割常住物等点检历》第65—66行“汉锁一具,并钥匙,在张僧政”、第91—92行“又汉锁一具,在何上坐”[11]11-12。晚唐五代敦煌僧尼平常不住寺院,而住在各自家中[21]。锁又是不可或缺的安保工具,但个人难以承担置办的花销,故僧人常侵夺库中锁具自用。如此年久日深,锁具有变成私人财产的隐患,为日后追索有据,寺院仍要将其记于常住什物历中,以此强调锁具的所有权。

最后,还有本属于私人财产,而以遗产的形式进入寺院公共财产系统的锁具。P.3730《寅年正月尼惠性状二通并洪辩判词》是僧尼惠性写给僧官洪辩请求处置其已亡外甥贺阇梨的遗物的状纸,状有两件,内容基本相同,现移录第二件如下:

1. 尼惠性 状上。

2.  亡外甥僧贺阇梨,铛一口,剑一口,镫三只,皮裘一领

3.  遗书外,锁两具,缘窟修拭未终,拟博铁,其窟将为减办

4.   右阇梨在日遗言,偿某乙不成人,其上件物色,缘当

5.   房酥油无升合,任破用葬送。虽则权殡已讫,然斋

6.   七未施,伏望依遗言,乞上件物,斋七将办,庶得

7.   存济,请  处分

8. 牒 件 状 如 前, 谨 牒。

9. 寅年正月 日尼惠性谨牒

10.   亡人遗嘱,追斋冥路,希望福利,傥违

11.   先愿,何成济拔之慈,乍可益死损

12.   生,岂可得令他鬼恨。裘剑铛镫,依嘱

13.   营斋。镌窟要尖,将锁博觅,仍

14.   仰儭司点检,分付,事了之日,须知破

15.   用功绩。 廿四日 洪辩[18]112

贺阇梨在遗嘱中安排惠性将遗物留与儭司,并请儭司操办丧事。但儭司却仅是停棺待葬,不再进行“斋七”,惠性本想用来换取开凿瘗窟工具的两具锁也被儭司侵吞,于是惠性便上状控诉。据僧官判词看来,儭司需要按遗嘱执行,锁具也要归还惠性。这里的锁具是用来换取丧葬用度的,明显具有财物属性,虽然最终没有流入寺院,但从侧面反映出留与寺院是当时僧尼处理遗产的方式之一,锁具是有由儭司进入寺院,成为寺院公共财产的可能的。

综上,敦煌寺院中的锁具显现出两种属性:其其一,它作为安全工具,用在藏经、仓库和院落门户上,保护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其二,它也是颇受重视的财产,或备存于仓库,或因纠纷见载。

二 锁具与敦煌地方事务

锁具在敦煌地方事务中既是保护政府财赋、掌控水资源分配的工具,也作为折纳户税的等价物而进入州郡仓库,同样体现出工具与财产的双重属性。

P.3878《乙卯年(979)八月—十二月都头知军资库官张富高状并判凭》是军资库官写给归义军节度使的牒状,共15件,其中第6件载:“伏以今月六日准旧,打铜灌索及拽钥匙索子麻四斤”[11]606,“拽钥匙索子”即栓钥匙的麻绳,系索于钥,并在另一端系上符契或标签,在唐代已是惯例:“镒匙皆连铁鱼,刻其门名,藏之于柜。”[22]章怀太子墓壁画绘有一男侍,手持鱼符,下垂钥匙[23]。这样既能防丢,也便于分辨。麻索很轻,以每条20克计,用四斤麻来编制绳索,按唐代一斤在660克左右[24],可以造索百条以上。若铜罐和拽钥匙索各占一半,则后者至少也有50多条,意味着相应的锁具也有好几十副。“军资库”是归义军政权设立的贮藏财赋的专门仓库,其长官称军资库官,由节度使亲信都头、节度使押衙兼任,执掌日常经费的保管与支用事宜。除此之外,归义军仓库机构还有仓司、内库、甲仗库等[25],P.3440《丙申年(996)三月六日见纳贺天子物色人绫绢历》则记有“永兴库官”“住德邓库官”“曹库官”等仓库管理人员[18]16。大量的仓库机构与库官的背后,也必然有着不计其数的锁具及缜密的管理制度,可惜资料破碎,难以获得更多的信息了。

地方政府仓库中也保存着一定数量的锁具,它作为折纳户税的物品,表现出明显的财物属性。唐代官厅十分重视财务会计年报,敦煌地区自然也要定期造作州郡仓库的算会历,记载仓库一段时间内的收支情况,P.3841V《唐开元二十二年秋季(735)沙州会计历》便是此类,记载有钱、粮食以及一些生活办公用品。其中有三具锁:第27行“一具锁”,第30—33行“五硕四斗五升青麦……一具锁,以上张方纳”,第91行“一具锁”[26],李锦绣认为这些物品的性质是当地百姓和官吏所交纳的户税{1}。这些锁具本为私人物品,但作为折纳物进入了官方的财产系统中。

一些地方医疗救助机构也有公用锁具,P.2626V

《唐天宝年间敦煌郡会计牒》详细记载了“病坊”生活器具的保有和使用情况,其中有四把锁。现将有关部分移录如下:

91.    病坊

92. 合同前月日见在本利钱,总一百三十贯七十二文:

93.      一百贯文本,

94.      三十贯七十二文利。

95. 合同前月日见在杂药,总九百五十斤二十枚,

96. 合同前月日见在什物,总九十四事:

97. 铛三口,一受二斗,一受一斗,一受五胜。釜一口,受五斗。凡盆二,凡灌三,锁四具。[27]

杜正乾认为敦煌郡病坊是官署之职事部门,而非敦煌寺院经办[6]124。那么病坊的锁具也就是纳入了官方财务勾检体系的,属于官府的财物了。

敦煌干旱少雨,农业生产非常依赖河渠水利,锁具在水利设施的管控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P.2507《唐开元二十五年(737)水部式残卷》在规定碾硙的管理的部分用到了锁具,第81—85行载:“诸溉灌小渠上,先有碾硙,其水以下即弃者,每年八月卅日以后,正月一日以前,听动用。自余之月,仰所管官司于用硙斗门下,着锁封印,仍去却硙石,先尽百姓溉灌。”[28]斗门即堤堰上的闸门,敦煌干渠北府渠的斗门高達三丈[27]4-5,支渠、子渠亦有六尺以上宽[29],如此斗门便有一人以上的宽度,其上锁具的体积也不会太小。由于斗门常浸于水中,那么用锁锁闭门户的方式便不适用了。或许类似于玉泉铁塔地宫中锁闭石函的方式,即先用铁链穿绕石函上的孔洞,将石函上下两部分进行绑缚,再用锁将铁链两头环扣套入锁杆来锁闭的(图2)。此类锁身长达半米,与斗门体积相配。

一直到21纪初,甘肃部分农村仍然使用类似的方法锁闭水闸。一个大队的农田浇水结束后,常由大队队长等人在公众监督下,用铁链穿过水闸上的孔洞,再用大锁(俗称“公家锁”)将锁链固定在桩柱上,使水闸限位难以升起。有时还会加有多把锁具,钥匙分由不同人户照管,杜绝私开水闸的可能(图3)。

P.2507中对斗门“着锁封印”的“所管官司”,冯培红已有细致研究。他指出,唐代全国河渠水利诸事由中央尚书省工部尚书下属的水部郎中员外郎与都水监掌管,地方上则由州县长官检校,并设有专门的水司机构,水司机构中都水令(后称都渠泊使)是其最高长官,下属有水官、平水诸官职。以上职务,主要负责行水浇田时的督导、调配和调解等工作。具体负责各渠及放水浇田等事务的,则是渠头和斗门长[30]。

《唐六典》载:“每渠及斗门置长各一人,(以庶人年五十已上并勋官及停家职资有干用者为之)至溉田时,乃令节其水之多少,均其灌溉焉。每岁,府县差官一人以督察之;岁终,录其功以为考课。”[31]《水部式残卷》第52—53行载:“沙州用水浇田,令县官检校。仍置前官(渠长、斗门长)四人,三月以后,九月以前,行水时,前官各借官马一匹。”[28]580可见,斗门长是水利系统的基层人员,溉田时需骑马奔驰于河渠间,依据区域的灌溉情况开闭斗门。开闭之事既然由斗门长负责,斗门上的锁具也应当由其管理。据统计,敦煌文书中有姓名的斗门长有五位,年纪都在50岁以下[32]。这与《唐六典》的规定不同,或许是敦煌河渠系统复杂漫长,斗门又在河渠系统中处于枢纽的位置,职责繁重,老年人的体力难以支撑的缘故。

P.2507记敦煌斗门的锁闭时间是每年正月一日至八月卅日,这在其他文书中也可印证。P.3560V《沙州敦煌县行用水细则》是沙州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传统习惯制定的灌溉用水章程,其中规定敦煌一个农业周期内要浇水六次,从浇“春水”的春分前十五日开始,一直到秋分前三日的浇“麻菜水”结束[33],大体在《水部式》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另外,据敦煌文书中的寺院硙入来看,绝大多数都在春季和秋季,更多地集中在九月后,极少有夏季[34]。从侧面印证了斗门在夏季是“着锁封印”的。在制度、人员和锁具的配合下,控制水硙占用水资源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 敦煌的锁匠

敦煌的铸造业十分兴盛,这得益于当地对军器、供养器和生活用具有很大的需求。据笔者统计,敦煌从事金属加工业的工匠有30种,他们的称呼各异,有着细致的分工。其中锁匠仅见于两件文书中,但仍可以对他们的劳作方式、收入情况及身份等级进行讨论。

P.2032V《后晋时代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较为集中地记载了净土寺雇匠劳作的情形,第325—326行“粟一硕,烈钥匙博士手工用”,第381—382行“粟一斗,烈钥匙博士用”,第430行“粟一斗,送锁来日,与史都料用”[11]473,476,479。《说文解字注》云:“烈,火猛也。”注曰:“贯之加于火曰烈。”[35]“烈钥匙”即煅烧金属制作锁钥,“烈钥匙博士”即是锁匠。

锁具的修理也需要锁匠。S.4642V《年代不明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残卷》第52行有“粟一斗,撩治锁用”[11]549的记载。“撩治”即“疗治”,P.2032V第318—319行记“(钅写)匠疗治镬子”[11]46,473,都是修理之意。如前文所述,敦煌寺院对财产管理严格,即使破损也不能丢弃,加之敦煌铜铁资源的缺乏,修理锁具也是十分必要的。出土于唐庆山寺舍利塔下的铁锁上有三道铁箍加固以防破散(圖4)[36],或许就是疗治锁具的方法之一。

P.2032V中的工匠按酬劳计费方式可分作两类:一类为执役博士,多在寺院内劳作,由寺院提供饭食,不赚取手工费用,有为寺院服役的性质;另一类是赚取手工费用的工匠,寺内的执役博士一般不具备他们的技艺[37]。锁匠无疑属于后者,“一硕粟”便是他们赚取的加工费用。

粟米是寺院支付给锁匠的酬劳的物质形态。敦煌陷蕃后,唐廷的货币逐渐从市场淡出,能作为硬通货的金银器也很匮乏,除了以物易物之外,一些粮食(麦、粟)和织物(布、绢)也成为了一般等价物。归义军时期与中原的交通时断时续,钱币匮乏亦未有改观,社会上仍然以粟麦支付工价[38]。

P.2032V和S.4642V中共支付了四笔粟,但性质并不完全相同:一部分为一硕粟,是锁匠造锁赚取的雇价,数量较大;另一部分是锁匠和史都料各一斗粟、修锁工匠一斗粟,是给个人的,这一部分相当于执役博士的饭食的价值,数量较小。由于不能确定单只锁具的手工费用,故无法得知打制了多少把锁具。但寺院藏经和仓库都需要大量的锁具,整个敦煌寺院支付锁匠的手工费用会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文书中又有“送锁来日”之语,说明造锁地点不在寺内。打造和修理锁具需要冶炼、铸模、锻造等工序,需要有专业技术的工匠使用专用的设施并相互配合方能完成,应当有固定的店肆或作坊。晚唐五代敦煌城分罗城、子城两部分,罗城又分四部分,邻城部分为归义军手工业作坊分布区[39],锁匠劳作的区域也当在此处。

P.2032V中还有寺院购买原料的记载,那么造锁原料是寺院提供还是锁匠自备呢?此处应当是寺院提供的。因为文中对于手工费用与购买原料费用是分别记录的,如第166行“粟四斗,买铜古路釜子用”,第204—205行“粟三硕,史奴奴打钉叶手工用。粟三硕,索像友铜録(绿)价用。粟五斗,于画师买録(绿)用”[11]464-466,既然明言一硕粟是手工用,并未提及原料开销,那么原料应当是寺院供给锁匠的。

归义军时期钢铁原料每斤合6.4石粟麦,铜原料为每斤合4.8石粟麦。寺院支付给工匠的手工费用,常常要比每斤原材料高出一倍以上,说明技术是工匠们赖以生存的要素。

锁匠内部是否有级别还不能确定,虽然文中有史都料送锁的记载,但他未必就是锁匠头领。郑炳林认为,敦煌有一类都料是为完成一项工程而设置的,他们本身有专业的技能,领导本行业的工匠劳作,又在工程中指挥协调其他行业工匠的劳作,工程的结算和支付酬劳也由都料出面[39]34-35。史都料正是此类,只因寺院支付酬劳时需要出面,才由他送锁。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支付的酬劳要将史都料和锁匠分开,且史都料并没有获取手工费用的原因。

敦煌文书中多次出现的“博士”,姜伯勤认为是一般工匠[40],马德则指出博士“是具备过硬的专业技术,可以从事高难度技术劳动并可独立完成所承担的每一项工程的施工任务的工匠。”[2]9-13实际上,工匠“一般”与否是相对的,有些店肆博士之下再无帮手,那博士就是一般工匠;而博士之下若还有更低层的学徒、帮工,那博士也就是高级工匠了,这些要依工匠的具体行业和店肆实际用人情况而定。莫高窟第465窟所绘诸匠中,铁匠皆有帮工[41],锁匠也要锻造铜铁,所需设施和铁匠略同,那么锁匠很有可能也是有帮工的。

余 论

锁具是唐宋时期敦煌社会的必备之物,同时代的全国各地亦然。可无论是传世文献,还是其他地方文书,都少有记载,为什么敦煌文献中却保留了不少锁具的信息呢?这主要和政府与寺院的财产管理制度及文书制度有关。唐朝中央和地方官厅都十分重视财务会计年报,敦煌在唐朝统治时期,自然按照规定造作州郡仓库的算会历。到归义军统治时期,也仍然保留着登记仓库物品,编制算会文书的惯例。敦煌的寺院受官方的影响,定期对开支和财物进行算会清点,并登记造册。由此,锁具也就随其他财产见于文书了。在这样的背景下,锁具本身在敦煌寺院、官府和个人财产中系统中有着独特的地位。

通过上文的探讨,锁具在敦煌的寺院、地方事务中被广泛使用。它的工具属性明显,保护着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也起着调节社会公共资源的作用。较大的社会需求和保有量,足以支持一批以制造和修理锁具为生的工匠。

同时,在唐中后期禁铜,归义军政权又“孤悬域外”,铜铁等原料不易获取的大背景下,锁具由于其金属材质和加工的附加值,也表现出明显的财产属性。它们囤积在寺院和官府仓库中,被定期清点以明晰归属。普通僧尼与百姓既会用锁具折换其他物品和税钱,也会为了锁具的所有权争讼不已。总之,锁具既是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工具,同时也是公私财产的一部分,这样的双重属性是其他物品不具备的。所以,无论是经书收藏、仓库清点、雇匠造作,抑或是遗物分配,锁具都有着更高重要性和关注度,也就被敦煌文书多次记载。

同时也应看到,作为一种工具,锁仅凭其功能起到的安保作用是有限的。它既非坚不可摧,也无法抵挡寺僧监守自盗。它之所以在社会各处有着重要的作用和高关注度,还和隐含在工具属性背后的一些象征意义有关。

对于其主人而言,锁具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象征着保护与安全;对于外人而言,锁具阻挡着他们进入锁闭的空间,是防卫与禁止的符号。锁具以这样的方式,将其所在的空间与人们的意识鲜明地画出了内与外,许与不许的界线。正是这样的无数个空间的拼合和嵌套,形成了界线分明、秩序井然的社会。

为维护和强化人们对锁具的认识与对秩序的遵从,唐律对从都城皇宫到地方城市内锁具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凡是不当使用、破坏或是偷盗锁具的行为,依据其所在位置,都有不同力度的惩罚{1}。

法令虽然无法延伸到生活的细枝末节,规定所有锁具使用的方方面面,但它体现着人们对锁具象征意义的基本共识,即“锁具保护下的财物、人员及空间不可侵犯”。这里的锁具,已经成为一个物质工具和象征符号的统一体,以有形和无形的方式守护着社会的财产和秩序,成为了普通又无可替代的物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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