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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在混业发展中的改革探索

2023-05-30魏征

中国集体经济 2023年15期
关键词:不足农村金融策略

魏征

摘要:文章以农村金融发展为研究对象,站在产业升级改革的角度,从金融混业发展这一话题为研究主体,围绕农村金融在混业发展中的改革展开研究。首先,在对金融混业发展相关概念进行简要解析的基础上,对当前我国金融业整体发展背景、趋势进行了研判;其次,结合目前我国农业金融发展整体情况,对农村金融混业发展现状进行了全面介绍,并对其中表现出的一些不足和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在混业发展中的探索策略进行了详细论述。希望能够借助如下研究,可以从理论研究层面,为进一步促进农村金融在混业发展中有序、规范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以此来助推农村金融在新时期背景下转型升级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农村金融;混业发展;不足;策略

金融混业发展的核心是金融业务,为满足全球金融一體化、自由化发展趋势,与金融业务相关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开始在自身金融主体业务的基础上,以更为符合市场规律的组织方式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开展多方式、多品种、多业务的金融交叉经营。金融混合经营模式的大范围推广,有益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领域监管效用的提升,便于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随着世界各大金融机构对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采用,混业经营已然成为当今世界金融领域的大势所趋。但与此同时混业经营模式的实施,也将金融业带入到了一个过度创新的金融新时代,从而导致了一系列新业务风险的产生。对于农村金融而言,要在充分结合国家国情、农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混业经营。在稳步前进中逐步进入到农村金融的升级改革阶段,以此来助推农村金融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背景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目标要求,近年来我国各地不断加大对经济结构调整工作,通过强有力而完备的宏观经济调控举措的实施,推动着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完善建设,进一步促进了商业银行、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各商业银行开始将发展重点对准扩大经营,参与到保险、证券投资等中间业务当中。随着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协同合作关系的日益密切,三者之间原有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在银行实现业务拓展的同时,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也开始涉足放贷款业务。这不仅在全国金融领域引起了一股混业经营的发展潮流趋势,同时也使得大银行在金融服务方面日渐全能化。在此背景下,作为地方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在经历了科技升级、产品创新、服务升级等一系列创新改革举措后,也逐渐建立起了相对全面的农村金融业务服务体系,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现代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着力点。党的二十大会议更是提出要继续着力于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完善,以此来建立起一个更为完备、具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并在平台、渠道、供给体制、涉农贷款、融资成本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农村金融的市场化发展提供支持保障。这一系列可喜的变化预示着农村金融混业发展前景良好。但也正是处于这种时代变革的特殊背景下,农村金融更是要对自身的发展现状、能力、使命等有一个明确的认知,看到农村金融作为地方金融机构的局限性,在向大银行、大机构借鉴混业发展经验的同时,走好每一步,在不断的实践中总结出适合农村金融自己的混业发展之路。进而通过自己独特的方式实现服务方式的转型升级。

二、农村金融出现的新业态

(一)农村金融混业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三农”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经济逐渐迎来转型发展的新时期,在农村经济崛起的背后是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更好地服务各地“三农”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完备且强大的金融支持,在广寻良机、做优服务、业务拓展的基础上,极大地促进了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目标的实现。具体而言,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混业发展现状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创新发展之风已然形成,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这大大增加了农村金融混业发展的可能性。早在2017年由普兰金融举办的“中小银行开门讲坛”上,参会的金融业专家、银行高管都对农村金融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提出农村金融要积极寻求创新之道,在金融市场上不断探索全新的业务方向。同时还有专家强调指出,要对那些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企业给予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支持,通过 “保险+期货”模式在各地农村的试行,来促进农村金融创新实践的开展。而在2022年7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也与中国太保产险、中国人寿分别签署了合作协议,提出要在多方合作的基础上,探索银保合作的新模式,以此来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体系,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在未来能够实现更好的发展。

二是农业金融混业发展得到了各地在政策上的大力支持。2013年,国家正式出台了《农业保险条例》,该条例的出台促进了农业保险活动的规范化发展。2016年,国家又根据当前我国农业金融发展现实情况,在原有条例的基础上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重点对农业保险在我国农业金融中的角色定位、经营规范、监管工作等进行了明确。而2019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更是直截了当地提出要“推动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等金融工具之间的联动与合作”,通过推行“农业保险+农村信贷”来拓宽农村金融服务范围。纵观全国范围内广东省的“农业保险+小额贷款利率优惠”模式、安徽的“小额信贷+农业保险”模式、新疆的“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都属于农业金融混业发展队列中极具代表性的一种模式,为我国农业金融混业发展起到了带头效用。河南省更是直接将农村信用社与保险机构的混业合作,纳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战略合作协议》当中,将之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来实施。

(二)混业发展中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

在不断完善与发展过程中,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尤其是在做优、做全、做细服务方面更是得到了长足性的进步。为混业发展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实施增添了诸多有利因素。但与此同时,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引下,随着越来越多国有大型银行金融服务向农村地区的下沉,农村金融在开展混业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短板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抑制了农村金融助农效用的发挥,更不利于农村金融混合发展的规范化。这些问题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农村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缺少沟通与合作,难以形成强大的金融服务合力。虽然个别地区已经率先推行了“农业保险+农村信贷”混业发展模式,但合作深度不足,大多数信贷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仅维持在基本的金融业务对接,未涉及更深层次的混业合作。二是农村金融存在区域发展严重不平衡的现实问题。尤其是那些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本身就存在金融供给难问题,并不具备混业发展的条件。如此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混业发展推广受阻。三是农村金融混业发展缺少详实且强有力的监管政策保障与引导。银保监会在面对农村金融混业发展的监管上,存在忽视、松散的情况,并未对农村金融混业发展给予动态化的跟踪与监管。如此就造成了各地农村金融混业发展的无序化状态,大大增加了项目的风险性,严重者还会损害农民利益。

三、农村金融在混业发展中的探索

(一)树立农村金融混业发展思想

思想对于行为极具导向作用,农村金融混业发展要取得好的效果,就必须坚持在正确思想的引导下前行。为此,要求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必须在创新改革的基础上,树立农村金融混业发展思想,以此来树立大的金融格局观。一是要革新对“金融”的认识。在现代金融思维的引导下看到金融除资金流动外,还包含有保险、期权、期货等重要内容。二是要正确认识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明确农村金融助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经济支持农村金融基础上,认识到农村经济对农村金融创新发展所产生的巨大辅助效用,从而将农村实体经济作为农村金融混业发展的重要抓手。三是要树立宏观经济观。要认识到农村金融与农村基础建设、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以及广大农民消费、收入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从而将农村金融视作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从整个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待农村金融混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二)继续深化农村金融混业合作

各个金融机构要继续做好對农村工作的服务下沉,对农村金融混业发展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以此来推动农村金融混业合作朝着更深层次推进。为此,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一是鼓励信贷与保险机构加快资源共享共建机制的建立,以此在共享平台的助力下,促进农业信息资源的广泛收集。在降低双方运营成本的同时,还能够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为双方之间金融合作项目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保障;二是不断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在增进农村信贷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的基础上,使双方能够针对目前农业经营特点以及散户实际需求,设计出与之相应的银保产品;三是积极做好人才培训工作,专注于复合型金融人才的培养。银行、保险、信贷等机构要在金融项目合作的基础上,从项目对接工作团体中挑选出得力人员参与到对方机构的人员培训工作当中,以此来加快复合型金融人才的培养;四是继续走创新发展之路,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农村金融混业发展模式,以此来推动不同机构之间的农村金融混业合作。尤其是信贷服务创新方面,各地可以充分结合本地农业发展实际状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积极尝试 “农业PPP项目”“政银保合作”“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金”“互联网+农村金融”等多种混业发展模式,在不断探索与创新中,最终寻找到最佳的农村金融混业发展路径。

(三)建立完备混业监管保障体系

强有力的监管保障体系,是农村金融实现混业发展的有力保障,不仅能够修正农村金融混业发展一些不良、错误行为,使之日渐规范化,同时更有助于及时发现农村金融混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困境和难题,以此来为之提供极具针对性、实效性的帮助和支持,使农村金融混业发展逐渐步入可持续发展状态。为此,面对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信贷+保险”这种独特的混业发展模式,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以此为重点,展开专门性的金融监管工作。将监管要点放在农村金融交叉监管、监管空白等问题的解决上,坚决维护广大农户利益,对于那些举着农村金融混业发展大旗的幌子,行违法犯罪之事的个人、组织,要给予严厉的法律惩处。此外,还要在监管的过程中采取极具灵活性的监管举措,以此来确保地方农村金融混业发展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如,面对农村金融混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服务创新之举,要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针对那些标准化、简单化的金融产品,采取宽松的备案制监管,使金融经营主体能够拥有更多创新发展的空间。而对于金融服务创新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潜在风险,则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风险的监测、识别、计量等工作,并积极开展跨机构、跨地区监管合作,在信息共享的同时,做到金融风险的早发现,早干预。

四、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金融混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我国农村金融领域长久以来分业经营的惯例,能够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共同助力下,构建起一个更为广阔的金融行业环境。这不仅为资金在整个金融领域的自由、高效流动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能够最大程度促进资金的在农村事业上的合理使用。更有益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协同与合作关系的建立,能够在混业经营的桥梁作用下,避免因不同机构之间对接不充分而造成的各种拮抗作用的出现。虽然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混迹也发展之态已经显现,但整体而言还存在诸多不足,在未来发展中,各地农村金融机构需要在广泛借鉴其他地区农村金融混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与之相符、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混业发展举措,以此来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发展速度,使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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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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