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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与变迁

2023-05-30许经勇

湖湘论坛 2023年2期

许经勇

摘要:经济制度是约束经济行为的规则。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历史上两种基本经济制度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包括所有制制度、分配制度以及资源配置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与上述两种制度相辅相成的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过程,是经济制度因势利导变迁的过程。经济制度變迁包括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种基本形式。从一定意义上说,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市场取向改革的规则是相吻合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体现变迁主体内在要求,更有利于提高制度效率;强制性制度变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必要补充。

关键词:基本经济制度;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3)02-0078-09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机地联系起来,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因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二者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制度变迁的过程,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过程。我国经济制度变迁包括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诱致性制度变迁逐渐被强制性制度变迁所取代。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前,所有的中央文件都把所有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唯一内涵。十九届四中全会不仅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制度以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升格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而且创造性地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把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上升到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因素高度,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1]22。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不同于西方的市场经济制度,集中表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础;与其相联系,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既有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也有利于促进效率与公平的统一,避免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制度,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既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能发挥市场经济的长处,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其他两项制度(即所有制制度和分配制度)并列,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概括,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做出的重要发展和深化。之所以要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归根到底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只有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市场经济才有可能得到发展;没有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发展空间。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按要素分配制度,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和根本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过程,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制度发展完善的过程。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为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高标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当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要求,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1]22,只有产权制度得到有效保护,市场主体才能放心投资,市场交易才能正常进行。市场交易说到底就是权利的交易,产权不明晰,正常的市场交易就无从谈起。只有产权制度完善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才能得到全面落实。所有制制度、分配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

二、经济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

经济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关系,表现为制度均衡与非均衡两种基本形式。所谓制度均衡,指的是人们对现有制度安排处于满意状态,因而无意改变现行制度安排;所谓制度非均衡,指的是人们对现有制度安排处于不满意、要求改变而尚未改变的状态。人们之所以会对现有制度安排不满意,是因为该制度效率明显低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新的制度,并由此形成了新的潜在制度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了改变自己所处的不利地位,就会力图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选择和构建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制度。这就引出了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问题。[2]制度需求一般是指制度服务对象的需求。现有的制度效率不能给该制度的被动接受者带来可供选择的更大效益,就会产生对新的制度的需求。制度变革就是用一种新的更有效的制度,来代替原有的低效制度,以便取得更大的制度效益。

与制度需求不同,制度供给只能由制度决定者提供。制度供给虽然也会考虑制度成本与制度效益的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也会超越制度成本与制度效益,服从于特定的社会需要。例如,20世纪50年代我国制定的赶超型发展战略,即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重工业是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需要庞大的资本投入,且投资周期很长,资金回笼很慢,背离了我国劳动力资源充裕、资本资源短缺的国情,不利于发挥我国比较优势,这就难以提供高效率的制度供给。虽然在较短时期内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大大增强了国防实力,有效破解了反华势力的封锁,但其付出的代价是构建了高度集权式的低效率的经济体制。实践经验表明,在一个经济异常落后的国家,要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型发展战略,就只能走“极限积累”的道路,并把积累的主要任务落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身上。为此就必须构建不平等的城乡二元制度,让农民承担更多的义务,享受较少的权利。这就不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这种制度供求关系,不是均衡关系或平等关系,而是制度“生产方”(政府)把不平等制度强加给接受方(农民)。这种制度变迁被称之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实践经验表明,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不可持续的。由于存在着制度性路径依赖,要彻底改变它,需要一个渐进释放的过程。

三、强制性制度变迁

生活在同一制度结构和制度安排中的社会成员,由于在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两类行为主体:一类在制度选择和变革中起决定性作用,称之为“制度决定者”或“制度供给者”;另一类在制度选择和变革中处于被动地位,或从属地位,称之为“制度接受者”。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政府是制度的“决定者”或“生产者”,它是通过引入政府命令和法律法规来实现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国家的基本功能是通过法律和政策,维护产权以换取税收。制度是一种公共品,一般情况下公共品是由国家“生产”的,制度供给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强制性制度供给有利于降低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但是它往往更多地考虑制度供给者的意志,这可能会挫伤“制度执行者”或“制度接受者”的积极性。例如我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初期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贯彻自愿互利原则,允许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是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就剥夺了农民退出合作社的自由,从博弈论的观点看,组织制度的这种转变,使合作社的性质从一种重复博弈变成一次性博弈,农民再也不可能用“退出”来保护自己了。农村人民公社的口粮制度、工分制度和户籍制度,都严禁农民自由流动,农民始终被强制束缚在他们出生的土地上,以及与其相联系的社区性人民公社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进行有效的监督,使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投入和劳动报酬密切相关,劳动者的积极性还有可能发挥出来。但是这种假设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组织农业生产的规模较大,农业生产又是在广阔的空间进行,再加上农业(尤其是种植业)是没有中间产品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要等到劳动的最终成果出来了,才能得到准确的印证。在这一过程中,“搭便车”现象相当严重。最终必然导致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

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同,强制性制度变迁往往是对现有的权力和财富进行再分配,或者说是对现有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种性质的制度变迁,必然会导致一部分人得到利益,另一部分人不仅没有得到利益,甚至要损失一些利益。从而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所必须遵循的利益一致性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一致性利益原则是经济效率的基础。由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可能减少某一部分人的利益,这部分人就不会自觉按照这种制度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因而影响这种制度的运行效率,导致制度变迁进度往往滞后于制度设计者的初衷。我国近些年所进行的分权化改革,尤其是分税制改革,使中央和地方的矛盾由以往的隐蔽性转向公开化,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中央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与地方利益相抵触,因而经常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扭曲现象。不彻底的分税制改革,之所以能够长期维持下来,是因为始于20世纪末的货币分房和土地商品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归地方支配,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财政收入,并以此补偿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缺口(俗称“土地财政”)。但也因此给房地产宏观调控带来更为复杂的变数。强制性制度改革的滞后性,还表现在居住证制度改革很难得到真正落实。按照中央政府设计的居住证制度,要求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指常住人口)的暂住证,一律改为居住证。一旦农民工持有居住证,就可以和市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这种改革目标的设计,把很大部分改革成本转嫁给地方政府,换句话说,就是“中央请客,地方买单”。而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是趋向宽松而是趋向紧张,要满足城市所有常住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是有很大难度的。其结果是城市的常住人口虽然持有居住证,却不可能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这就必然出现理论意义上的制度改革目标和实际可能达到的制度改革目标的明显偏差,从而影响农民工落户城镇的积极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或农民工市民化的意义在于,完善人力资产的产权制度。与其他资产不同,其他资产可以归属不同所有者,也可以自由转让,人力资产则只能归属于自然人。人力资产永远归个人所有,具有明显的私有特性。一旦人力资产的产权受到侵蚀,积极性就会受到严重挫伤。

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成本较高。其中最为突出的成本,就是来自制度变迁的阻力。我国经济制度变迁之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选择增量改革,暂不触动存量,就是为了避免存量改革因利益重新分配所面临的巨大阻力。我们通常所说改革要讲究成本,这种成本包括阻力成本,使改革不能顺利进行,或使改革目标走样。从理论上说,强制性制度变迁,之所以会出现理论意义上的制度改革目标与实际可能达到的制度改革目标的不一致性,其原因首先在于这种制度供给不是建立在各方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当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强制”实施时,地方政府和企业就会“修正”上级的制度改革目标,并使这种制度供给适合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经过层层修正,理论意义上的制度供给与实际的制度供给必然出现一定程度的差异。造成这种现象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存在着信息的非对称性、不确定性,以及地区差异等因素,导致上级的意愿制度供给与下级制度创新需求的不一致。下级往往会因此对新制度供给做些修改,或以机会主义的态度实施新规则。与其相联系,强制性的制度供给,上级往往因财力因素的限制,把新制度安排的实施成本更多地转移到地方,下级或地方则只能根据实施成本的大小,对新制度安排做局部性调整,从而导致理论意义上的制度改革目标与实际可能达到的制度改革目标的不一致。所以在制度变迁中,应当尽量减少强制性制度变迁,以及在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时,尽可能减少制度供给方和制度接受方之间由于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摩擦。

四、誘致性制度变迁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在于,能够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它能有效降低制度变迁成本。如果说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一种有计划的行动,那么诱致性制度变迁则是一种自发的行动。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不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政府,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个人或群体。诱致性制度变迁主体集合的形成,是依据共同利益和经济原则。诱致性制度变迁能够有效克服外部性和“搭便车”现象,它在制度变迁中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一种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需求主导型的制度变迁。由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只考虑供给方的要求,没有考虑(或不完全考虑)接受方的要求,所以才会出现制度供求不协调以及由此派生的扭曲现象。

从一定意义上说,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市场取向改革的规则是相吻合的。它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分散决策型体制相适应,其制度演变一般表现为自下而上推动的制度变迁。制度的重新安排是众多分散行为主体,为谋求现存制度下得不到的利益,即存在利润外在化,而产生的制度变迁需求。西方国家(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国家)特别崇尚“看不见的手”和“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西方国家学者因此偏重于从需求角度研究制度安排。一旦行为主体发现制度的不均衡和外在利润的存在,就会产生制度变迁的要求。这种需求能否转变为新的制度安排,取决于赞同、支持和推动这种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集合力量在与其他利益集团主体的力量对比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如果这部分行为主体力量优势很明显,则原有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就会较快地被新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所替代,最后国家通过法律等形式加以确认,建立有利于占支配地位行为主体的制度安排和产权规则,标志着制度变迁成功。实践经验表明,诱致性制度变迁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体现了行为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内在要求,这就有利于充分调动制度需求方的积极性,因而是一种高效率的制度变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制度变迁最深刻、最成功的部分是在农村长期实行的家庭承包制。可以说这一项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基石,如果没有这一项改革的成功,往后的一系列改革就无从谈起。对这项改革的绩效无论怎样评价都不为过。这项改革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3]。在农村实行包产到户或实行家庭承包,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时期,当时由于公有化程度超过农民群众所能接受的程度,又不允许农民自由退出合作社,农民就自发搞起包产到户。例如浙江省温州地区的永嘉县,在该县县委副书记李云河的支持下,有1000个农业合作社推广包产到户,农民的积极性很高。但是,短短几个月时间后,温州地委召开扩大会议,对“包产到户”开展猛烈的大批判,李云河随之被划为“右派”。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出现严重饥荒,四川、安徽等地的农民,为了渡过难关,解决温饱问题,也在较大范围内自发搞包产到户。后来都被大批资本主义的政治运动强制压下去。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但是其间的中央文件也经历了从“不准包产到户”到“不要包产到户”再到“少数困难地区可以搞包产到户”的变化,直至1982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才明确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生产责任制。1983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又进一步指出包产到户“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在中国实践中的新发展”。如今家庭承包制已经被认定为新时代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习近平同志指出:“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由其他经营主体经营,但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是属于农民家庭。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4]当然,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由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還不充分,影响了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要素的自由流动,需要不断完善。[5]

与强制性制度变迁不同,诱致性制度变迁是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且往往是在缺乏理论指导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强制性制度变迁可能出现的理论意义上的制度改革目标与实际制度改革目标相脱节的状况。因为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本身就是一个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的过程。废除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这项诱致性制度变迁之所以成效甚大,就在于产权明晰,最大限度地将“外在性内在化”,克服“搭便车”,实现行为主体利益最大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废除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意味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6]832产权明晰化离不开国家法律的保护。为了保障家庭承包制的产权,我国通过制定用益为中心的物权法,“用益物权”破解了如何把生产资料(土地)公有制和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相结合的难题。根据用益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即农户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支配、使用、收益以及转让权,所有权人不得干预用益物权人行使上述权利。“用益物权”使权、责、利高度统一于承包户,强化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并由此创造了世界上的奇迹,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了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温饱问题,为我国各项改革的启动和深化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也为农业生产的各种经营形式提供了基础,显示了以市场取向改革为目标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强大生命力。

诱致性制度变迁目标的实现,是产权明晰化,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产权是市场交易的产物,产权明晰与要素市场化是相辅相成的。我们这里所说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是对人而言;人以外的其他物质和要素,是没有生命的,不存在激励和约束的问题。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6]102由于人以外的其他要素都是从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只有产权明晰了,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或者说把稀缺的要素资源配置到效率更高的领域。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把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点放在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上。把家庭承包制解释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原因,是这种经济制度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不存在因生产力水平提高了就要加以改变的问题。为了适应农村分工分业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要求,国家从法律层面制定新的产权制度,即把承包经营权再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经营权可以在市场上流转,即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这就有利于土地经营权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以及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强制性制度变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补充

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建立在各方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有利于提高制度变迁的效率,这就决定了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经济制度变迁的主要形式。我国经济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尚在起步阶段,不能即刻废除传统制度,既要利用传统制度,又要进行制度创新,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与其相联系,要求从增量改革入手,经过一段时间,最后触及存量改革,改革是先外围后核心逐步推进的。我国经济制度变迁之所以率先从农村开始,是因为农村是传统计划经济制度最薄弱的领域。在传统计划经济制度下,与城市居民相比较,广大农民承担的义务(主要是为工业化提供资本原始积累)责任很重,所能享受的权利相当有限。换句话说,城乡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均衡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村居民是传统计划经济制度的“牺牲者”,城市居民是传统计划经济制度的“受益者”。在传统计划经济制度下,国家对农村人民公社的控制(包括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卖给谁、卖多少钱)并不亚于对国有企业的控制,但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后果是负责的(包括包就业、包工资、包福利等),而对农村人民公社的控制后果则不负责。农村是受传统计划经济制度压抑最严重的地方,广大农民对变革传统计划经济制度有着强烈的愿望。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制度下,城市与农村处在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制度中,使得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并不直接触及城市居民的既得利益。也因此决定了农村经济制度变迁,实质上是属于增量改革。农村改革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是计划经济制度下受压抑最严重的那部分群体所采取的自发行动。

在我国经济制度变迁过程中,人们都把家庭承包和乡镇企业称之为中国农民两项“伟大创造”。这两项“伟大创造”的共同之处都是超乎政府各级官员的预料,是农民求生存、求发展自发行动的产物。邓小平深有感触地指出:“农村改革中,我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的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突然冒出搞多种行业,搞商品经济,搞各种小型企业,异军突起。这不是我们中央的功绩。”由于乡镇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发展起来的,是与计划经济制度相背离,故被称之为“异军突起”。实践经验表明,我国经济制度变迁之所以能够迅速打开局面,并不断地向纵深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家庭承包制的建立和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如果说家庭承包制将“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制度打开一个缺口,那么,乡镇企业则是依靠农民和市场相结合的自发力量迅猛發展起来的,它使我国经济制度变迁不可逆转地朝着市场化方向演变。我国长三角、珠三角、浙东南的城乡经济之所以能够得到较快发展,城乡差别之所以较小,其原因在于这些地区乡镇企业发展较快。“长三角模式”“温州模式”“珠三角模式”“晋江模式”,是典型的市场经济模式,也是典型的农村发展模式。农村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源地,农村改革最成功的地区成为经济发展和城镇化速度最快的地区,在以后的四十多年时间里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我国经济制度变迁之所以选择“先易后难”的渐进式改革方式,就是为了妥善处理改革成本和改革收益的关系。渐进式改革策略选择,适应先增量改革、后存量改革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先诱导性制度变迁、后强制性制度变迁。我国增量型的经济制度变迁已经逼近临界点,客观上要求把经济制度变迁的重点转到存量部分,即传统经济制度的核心部分,例如,城乡二元的劳动制度、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社保制度、财税制度,以及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由于存量型的经济制度变迁,是建立在权力和收入再分配的基础上,其改革成本和改革阻力比增量改革大得多,这就必须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来完成。强制性制度变迁是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政府作为制度变迁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必须承担极大的责任。与此同时,强制性制度变迁必然会遇到来自某些方面的阻力,招致一部分人的反对或消极抵制。不言而喻,强制性制度变迁速度越快,对社会造成的冲击就越大,一旦超过社会可能承受的极限,就会给社会的稳定性造成威胁。为了推进强制性制度变迁,就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包括给部分利益受损者合理的补偿。相对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难度更大,因而成为制度变迁的“攻坚战”阶段。

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换句话说,如何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是当前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重要内容。我国经济结构性矛盾的根源是要素配置扭曲。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如破除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实现要素价格由市场决定。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经济制度变迁是推动传统的计划经济制度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转变。传统计划经济制度的重要特征,就是否认生产要素是商品,一切生产要素都由政府按指令性计划配置。计划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制度转变,第一阶段是产品市场化,包括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市场化,消费资料产品市场化在先,生产资料产品市场化在后。产品市场化改革的任务已经基本上完成,目前全国97%以上的产品(包括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第二阶段是要素(或资源)配置市场化。这就触及传统计划经济制度的核心。生产要素(或资源)商品化、市场化,不仅和传统思想观念相背离,而且和传统的“重城轻乡”发展思路相对立。涉及总体发展目标的战略性转变,是城乡利益结构的重大调整。无论是劳动力要素或者是土地要素,其市场化的过程,是城乡要素(如劳动力和土地)价格剪刀差缩小的过程,是权力和利益再分配向农村、农民倾斜的过程。劳动力要素市场化意味着农民工向市民转变,不平等的身份关系向平等的契约关系转变,为填补这方面的鸿沟,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要增加巨额的支出。土地要素市场化意味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平等入市,打破国有土地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局面,又会减少地方政府的预算外财政收入。“一增”(即增加财政支出)“一减”(即减少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因此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个重要理论创新,就是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上升到“决定性作用”[7],但是要实现这一理论创新目标,建立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还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其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那么,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呢?习近平同志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1]2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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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曙光.论制度均衡和制度变革[J].经济研究,1992(6):162-169.

[3]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59.

[4]习近平.论“三农”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2:83.

[5]陈红.百年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政治经济学逻辑及其启迪[J].财经理论与实践,2022(6):124-130.

[6]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32,102

[7]许经勇.如何认识从“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N].人民日报,2013-12-06(6).

责任编辑:詹花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