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欠薪条加承诺 法院不经公告也能判决

2023-05-30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3年1期
关键词:郭某书面交通事故

欠薪条加承诺 法院不经公告也能判决

胡律师:

我们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鉴于无法向我们结清工资,提出分别向我们出具欠薪条,承诺一年内付清。基于担心公司日后迁移新址(现已有相关迹象)而我们无从知晓,假如届时公司拒不兑现,我们即使提起诉讼,由于法院必须通过刊登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仅会给我们带来麻烦,而且会拖去很长时间,故请问有没有即使公司下落不明,法院不经公告也能缺席判决的办法?

读者:陈虹虹等12人

陈虹虹等读者:

你们可以要求公司在欠薪条中加上确认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确认为送达地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即只要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约定送达地址的,法院即可按该地址送达。如果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也就是说,只要约定了送达地址,哪怕无法送达,法院同样可以据此作出缺席判决。与之对应,你们可以要求公司在欠薪条加上送达地址,明确以后凡与欠薪条有关的催收信函、诉讼文书的送达,均以此地址为准;如果确实发生变换,公司应实时通知,否则,你们或司法机关按欠薪条载明的地址送达催收信函或诉讼文书仍为有效。

胡律师

对用碰瓷手段获取的二倍工资 公司有权说“不”

胡律师:

郭某自从入职我所在的公司,一直以各种借口回避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过半年后的近日,见实在无法拖延下去,郭某一面辞职,一面向公司索要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查,公司得知郭某在此前曾以同样的方式向4家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且几乎每半年一次。请问:公司能否拒绝支付?

读者:林丹丹

林丹丹读者:

公司有权拒绝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分别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如果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甚至是“职业碰瓷”,则不能适用支付双倍工资规定。一方面,从立法本意上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设定双倍工资惩罚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减少事实劳动关系,而非故意留下漏洞,给目的不纯的劳动者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从动机上看,郭某具有主观恶意。郭某几乎每半年一次,向用人单位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表明郭某知晓、熟悉事关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具备“职业碰瓷”的特征。其进入公司工作,只是为了获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而非建立、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更何况郭某想方设法回避、拖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身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结果,却希望该结果发生的故意心态。再一方面,从社会效果上看,让郭某获益等同于鼓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确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人们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应当讲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郭某为了一己之私,通企图过碰瓷的方式损害公司利益而让自己受益,无疑与之相违。

胡律师

父母获得大笔经济补偿 子女也不得拒绝赡养

胡律师:

我们夫妻因为征地拆迁获得了大笔经济补偿后,生活状况已大为改观。而面对我们的赡养请求,儿女均以他们的各项收入低于我们,甚至因为开支比我们大,生活水平还不如我们为由,不仅拒绝承担赡养费,甚至对我们不理不睬、不闻不问,颇有“老死不相往来”的味道。请问:子女真的能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吗?

读者:张国金夫妇

张国金等读者:

子女仍应承担赡养义务。

一方面,赡养父母不以父母经济状况的好坏为前提。《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即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当承担的一项基本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也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不能附加父母是否具有经济自给能力、子女有没有赡养能力等任何条件,更不能随意解除。与之对应,虽然你们因为征地拆迁获得了大笔补偿,经济状况、生活水平大为改观,而儿女的各项收入低于你们,甚至因为开支比你们还大导致生活水平还不如你们,但这并不能作为他们拒绝承担赡养费的理由。但在计算赡养费用时,应当考虑到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你们的健康情况、子女的给付能力等因素,你们不应苛求,子女则应当顾念你们的养育之恩,彼此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多商量、多沟通,妥善酌情确定。另一方面,给付赡养费并非唯一的赡养方式。《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即给付赡养费并非履行赡养义务的唯一方式,赡养父母除了物质上的帮助外,更应当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全方位的关心和爱护,妥善安排父母的衣食住行,鼓励父母健康、快乐生活,让父母在情感上得到慰藉,精神上得到满足。这对于你们的子女也不例外。子女对你们不理不睬、不闻不问无疑是错误的。

胡律师

因亲戚关系工资减半 能否不办理工伤保险

胡律师:

基于亲戚间的帮忙,也为学点经商之道,我与个体工商户邱某约定在其超市工作一年,虽然其间我只领取其他雇员一半的工资,但工作内容以及接受管理、指挥等和他们一样。近日,邱某只给其他雇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对我却以属于义务帮工为由拒绝。请问:邱某的做法对吗?

读者:康小小

康小小读者:

邱某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邱某究竟应否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取决于你们之间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义务帮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以追求劳动报酬为目的 ,为他人的事务无偿提供劳务。即义务帮工与雇佣关系的区别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方面,雇佣关系是以支付劳动报酬为要件,雇员提供劳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雇主具有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按约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义务帮工人往往是出于道德、情感等因素好意而为之,并非为了追求劳动报酬和对价,核心在于无偿。另一方面,雇主与雇员之间有很强的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义务帮工却不存在该关系,甚至帮工人可以随时走人,被帮工人也可以随时拒绝帮工。与之对应,可以发现你与邱某之间明显属于雇佣关系:首先,虽然彼此具有亲戚间帮忙、学点经商之道的因素,但工资减半并不能排除你具有获取劳动报酬的目的,也不能排除邱某具有向你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即彼此并非无偿。其次,你和其他雇员一样,必须每天从事相同的并接受邱某的管理、指挥,甚至双方一年内不得随意舍弃。

胡律师

道路上更换轮胎伤及他人亦可获得理赔

胡律师:

日前,我在驾车途中发生爆胎,便缓慢将车驶向路边并停住,及时按照规定设置了交通安全警示架,开始更换轮胎。就在我卸下爆裂的轮胎时,突然发生了意外,轮胎顺着路面的坡道向远处滚去,将一骑自行车的中年妇女撞倒并致伤。经交警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认定,这起事故由我负全责。至今,这位受伤的中年妇女已经产生医疗费1.2万元。请问:这起轮胎伤及他人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我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读者:胡先生

胡先生读者:

从胡先生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这起事故的发生与其他交通事故的发生相比较具有其特殊性,事故发生时车辆、交通参与者均处于静止状态,同我们正常所理解的交通事故有所不同,但这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认定。

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中,对“交通事故”进行了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符合“车辆在道路上”和“因过错或意外发生的”两个要件,就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胡先生在道路上更换轮胎伤及他人的这起事故,发生地点在道路上,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胡先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可以认为,该事故是一起车辆在道路上、因当事人过错造成他人受伤的事件,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

既然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中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起道路上更换轮胎伤及他人事故,已经由交警部门认定由胡先生负全责,而受到伤害的骑自行车中年妇女并无过错,鉴此,胡先生应当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

胡律师

公司对浪费食物的员工不能过度处罚

胡律师:

我们公司对员工很关心,员工的福利也很好,公司一直为员工负责午餐。但自新冠疫情之后,便将围桌聚餐改为盒饭分餐,每人一份。而有的员工因为口味不一样,饭量也不一样,在吃盒饭时往往要剩下一些。公司为了避免食物浪费,开展了光盘行动,号召员工吃光工作餐,不浪费食物,并安排专人对食用盒饭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有剩饭的员工进行处罚。最近一段时间,有些员工因此被罚款几十元至数百元不等,多人受到警告,对一位剩余饭菜最严重的赵某还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可以对工作餐未光盘的員工进行处罚吗?

读者:东方女士

东方女士读者:

这家公司对工作餐未光盘的员工采取罚款、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显然是不合适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对员工进行罚款、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直接涉及他们的切身利益,事关重大。这些未经过合法程序出台的规定,对员工来说,是没有效力的。另外,就这些措施的本身来说,为了节约食物及避免浪费,便强行要求员工将工作餐盒饭全部吃掉,这也侵犯了职工权益,是行不通的。

多说几句:每饭每菜,当思来之不易,需要我们备加珍惜。我国的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也已经于2022年12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应当说,这家公司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好事还要切合实际地认真做好,不能动辄便采用惩罚性措施。比如:除了对员工加强宣传教育外,盒饭中的饭量与菜量可以按不同档次进行分装,由员工按需自选,以此避免浪费食物问题。

胡律师

孩子发布的悬赏广告是否有法律效应

胡律师:

我是一名建筑工人。我8岁的儿子小强自己在家和两名同学玩耍,突然发现我家刚买的一只宠物猫“花花”不见了。小强就在朋友圈发布了一个“悬赏广告”,其意思是:“我家的猫咪“花花”走丢了,谁发现向我提供线索的人,奖励他1万元。”

当日晚上七时许,同小区的9岁儿童小涛和他的母亲抱着我家猫咪“花花”进入我家,并出示小强的“悬赏广告”并执意要求兑现承诺。请问:像这种情况,8岁儿童发布的提供宠物猫的线索奖励1万元的悬赏广告有效吗?

读者:张琪英

张琪英读者:

根据你来信所介绍的情况看,你8岁的儿子发布的提供宠物猫的线索奖励1万元的悬赏广告是没有效的,你们没有按悬赏广告上的承诺支付款项的义务。

依照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关于“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悬赏广告被认为是一种合同行为,悬赏人和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是该悬赏广告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但是,8岁儿童发布的悬赏广告虽然在内容上符合法律的上述规定,但是,8岁儿童作为合同主体是大有疑问的,却不一定是有效的。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8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除此之外的行为,需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方才有效。从你信中所提供的情况来看,一名刚满8岁的孩子发布的这个“悬赏广告”是明显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其明显的就是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对悬赏广告并不接触和了解,且将一只刚买到家不久的且仅花1500元钱的宠物猫悬赏1万元提供线索,是很不经济、不合理的。而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也不予以同意和追认,因而该悬赏广告是无效的,其当事人自然也就不受其约束。

但正如你來信所说,对方将宠物猫找到并送回你家,也费心费力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受损失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对方有权要求你支付必要的费用,而你也同意支出一定费用,你们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如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则只能诉讼到法院通过法院来裁判解决了。

胡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周玉文、程文华、廖春梅、颜梅生等人提供)

猜你喜欢

郭某书面交通事故
不同寻常的交通事故
预防交通事故
绛县一男子遇刷单网络电信诈骗
Keys
男子勒索“海底捞”500 万被公诉
內地男涉兌換貨幣騙案就逮
一起高速交通事故院前急救工作实践与探讨
书面表达
高考模拟题精选之书面表达题参考范文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