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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过期时间究竟该如何认定

2023-05-30周玉文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3年1期
关键词:结账保质期欺诈

周玉文

在许多纠纷中,时间经过的确定既简单又具有决定性意义。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超过48小时,哪怕是1分钟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民法中规定了3年的诉讼时效,超过了3年,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了。但是,食品上标注的保质期或者说安全期,如果仅仅简单按标注日期与买卖成立的日期进行比对,来确定食品是否过了保质期或者安全期的话,虽然是简单的,但认真思考后,可能就是有问题的。下面,我們还是从一起真实案例说起。

本案案情很简单:消费者小李在某晚上到某超市购物,顺手选了一瓶标价为4.9元的酸奶。结账后,小李看了一眼收据小票,上面显示结账时间为当日晚上8点29分。小李又看了一下酸奶瓶的标签,上面标注保质期为21天,截止时间为当晚8点28分,刚刚过期1分钟。小李认为,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构成欺诈,应当向消费者赔偿,但超市同意退货却不同意赔偿。小李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在委托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了小李400元结案。

本案调解适用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本案超市将过期食品当作不过期的安全食品进行销售,认定其构成欺诈是没有问题的,最低应当赔偿人民币500元,消费者小李让步了100元,如此调解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合法正当的。

笔者认为,本案认定经营者销售的酸奶过期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该如何认定销售食品过期问题,即是应当以买卖达成节点——结账之时(小票上记载之时)吗?笔者给予否定回答。其主要理由是:

首先,食品上标注的保质期或者说安全期限是指质量合格的时间或者说安全食用的时间,而不是指消费者购买的时间。一般来说,食品食用的时间总是要迟于购买的时间。例如,某品牌酸奶或者啤酒标注的保质期是2022年9月18日,或者是2022年9月18日22点,消费者如果在2022年9月18日22点之前几分钟购买了该酸奶的话,那么,待消费者食用时则一定超过了上述时间。一两瓶酸奶或者啤酒是这样,购买多一点的食品就更是这样的。因此,以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结账时间来确定所买卖的食品是否过期,实际上起不到食品保质量保安全的初衷和目的。或者说,以消费者食用所购买该食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过期的时间,不能实现食品上标注保质期或者安全期的目的。

其次,经营者负有提醒消费者在保质期内或者安全期内食用购买的食品的法律义务。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不但要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这后者在法律上被称为随附义务,其本质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经营者当然最清楚其所售卖的食品的保质期或者是安全期的,也清楚食用是一定在购买之后的。根据诚信原则,消费者在即将过期的前几分钟或者是几个小时,购买了几瓶酸奶(啤酒等)或者是一桶5公斤或者更多的食用油,经营者则应当明确告诉或者提醒消费者还有几分钟或者几个小时即将过期的事实,提醒消费者必须在这个时间段内食用才是安全的。在消费者确知该信息后仍然执意购买的,经营者才算是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个通知义务的话,则是属于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则属于是违约行为,此时,虽然不能认为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但当消费者以经营者履行义务有瑕疵要求退货时,经营者还是有退货的义务的。

再从事实上看,绝大多数经营者在食品临近到期之时,都在明显的位置或者以明显的标注并以优惠的价格促销临近到期食品。我们可以注意到,在一些很正规的商场和超市,你很难看到已经临近过期一两个小时或者若干分钟的食品还在继续售卖,因为他们在此之前早就处理妥当了。这既是法律上的要求,也是商业伦理的自然要求,这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自己的商誉和长远利益负责。

因此,笔者以为,某些商家在临近食品过期的短时间内,如十几分钟或者一两个小时,继续售卖其食品且不提醒、告知消费者的行为,可以认定是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的行为,消费者事后要求退货并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应当支持消费者的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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