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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研究及启示

2023-05-30王超群

时代商家 2023年16期
关键词:欧盟

王超群

摘要: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强化市场约束,及时防范风险,提高处置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通过对投保机构进行风险评价,对高风险机构实行高费率,奖优罚劣,有助于防范道德风险。欧盟各成员国国内存款保险计划数量多、种类不一,为降低成员国间金融风险传染带来的损失,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功能,金融监管机构为各成员国风险差别费率机制的建立提供指导,并允许各成员国灵活制定本国差别费率机制。本文通过研究欧盟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总结经验做法,并对我国持续完善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欧盟;存款保险;差别费率机制

引言

欧盟存款保险机制最早形成于1994年,风险差别费率机制从固定费率向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演进。欧盟通过制定法律基础,为成员国提供框架,鼓励各成员国在大框架下建立符合本国实际的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其做法对我国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的完善及功能的发挥有一定意义。

一、欧盟存款保险机制基本框架:统一法律基础,各成员国灵活监管

欧盟存款保险机制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存款担保指令》,欧洲银行管理局根据要求具体执行费率计算指南制定、定期审查、压力测试、存款保障金额公示等工作。各成员国监管当局需要以《存款担保指令》和费率计算指南为指导,也可以基于本国实际灵活调整风险指标权重。

二、欧盟存款保险差别费率制度变迁:从个性化的固定费率向统一的风险差别费率演进

(一)1994年:首次统一规定欧盟存款保险制度

 1994年,欧盟颁布《欧盟存款担保制度指令》(1994/19号),第一次对各成员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统一规定,规定保障范围包括自然人储户和法人储户,并设定存款赔付方式和最低赔付限额2万欧元。但大多数成员国中,投保机构均按照固定百分比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未基于风险的费率制度导致高风险机构规避风险,低风险机构保费补贴高风险机构,机构缺乏正向激励进行风险管理,影响银行体系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二)2009年:首次提出建立基于风险的保费交纳模型

2009年,欧盟发布《欧盟存款担保制度指令》(2009/14号),提出要建立基于风险的保费交纳模型,采用风险差别费率制度,费率范围在标准费率的75%~200%内浮动,视金融机构风险水平确定。存款保险机构通过使用金融稳健性的相关指标核定金融机构风险系数,从而计算应缴纳的保费。

(三)2014年:出台指令,推动风险差别费率机制出台

2014年4月1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存款担保指令》,规定各成员国保费交纳应基于担保存款的金额及各成员的风险水平。2015年10月,欧洲银行管理局发布《存款保险保费计算指南》,规定了五大维度的风险指标,即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经营管理水平和存款保险机构(DGS)潜在损失,且每一维度中制定核心风险指标及附加指标。

(四)2017年:首次审查,开展差别费率效果评估

2017年,欧洲银行管理局回顾了《存款担保指令》保费计算指南并向成员国提供了统计工具开展有效性审查,旨在评估保费计算方法对于成员国是否公允,是否为成员国提供了激励机制。

三、欧盟风险差别费率的主要指标框架及考虑

(一)风险指标框架:核心指标与附加指标并存,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结合

根据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存款保险保费计算指南》,各成员国存款保险机构适用核心指标与附加指标相结合、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其中,核心指标覆盖资本、流动资金、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DGS的潜在损失五大类,共8个定量指标,如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不良贷款率、资产回报率等;附加指标覆盖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DGS的潜在损失三大类,共13个定量、定性指标,如贷款宽容度、风险暴露水平、净资产收益率、管理水平、系统性影响程度等。

欧洲银行管理局规定所有核心指标权重之和不得低于75%,各国监管当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入附加指标或调整核心指标权重对剩余的25%进行分配,但单一的核心指标或附加指标的权重增幅不得超过15%,经营管理水平相關的定性指标除外。

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计算投保机构各指标的风险得分,并根据总得分计算对应总风险权重,总风险权重作为主要风险因子直接计入投保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中。总风险权重的阈值最低应在50%~75%,最高在150%~200%,存款保险机构还可以根据投保机构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阈值,以降低道德风险,使机构间的费率水平有较好的区分度。

(二)其他考虑因子:系数调节,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状况

除上述核心指标及附加指标外,EBA通过缴费比例(CR)将存款保险基金积累整体目标、宏观经济状况、经济周期性调整等因素考虑进去;通过调整系数(μ)对保费进行调整,确保总保费规模与年度存款保险保费规模基本匹配。

四、风险差别费率的核定

(一)核定步骤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在《存款保险保费计算指南》中,对存款保险成员机构费率核定及保费计算进行了说明。各成员国存款保险机构在收集投保机构各项风险指标等基本数据后,逐步核定当年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最终逐一计算出各投保机构的风险保费。

具体步骤为:确定年度目标保费规模-定义给定年份适用所有成员机构的缴费比例(CR)-计算所有风险指标值-为每个投保机构的所有风险指标分配风险分数(IRS)-对同一投保机构所有IRS求和,计算投保机构的总风险分数-基于各投保机构的ARS,分配总风险权重(ARW),基于总风险权重划分风险等级-计算各投保机构调整前的风险保费-汇总所有投保机构调整前的风险保费,确定调整系数(μ)-将调整系数(μ)应用于所有投保机构,并计算调整后的风险保费。

(二)构成要素及计算

投保机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的基本公式如下:

机构i应缴纳的年度存款保险保费(Ci)=缴费比例(CR)*机构i的总风险权重(ARWi)*机构i的被保险人存款(CDi)*调整系数(μ)。除被保险存款(CDi)外,投保机构保费影响要素包括缴费比例(CR)、机构i的总风险权重(ARWi)、调整系数(μ)。

1.缴费比例(CR)

缴费比例是指为了达到年度目标水平,总风险权重(ARWi)为100%(即假设机构间无风险差异)的成员机构应当支付的保费比例。年度目标保费规模除以所有投保机构的被保险人存款总额来确定当年度缴费比例(CR)。同一年度内所有投保机构的缴费比例一致,比例越高,投保机构需要缴纳的保费就越多。

《存款担保指令》要求存款保险机构每年从成员机构中收取保费,使存款保险基金在2024年7月3日前达到被保险存款0.8%的目标水平。因而年度保费归集目标应在存款保险机构确定待归集的存款保险基金目标后,在剩余年度内平均分摊,作为当年存款保险基金归集目标。

在确定年度目标保费规模时,存款保险机构(DGS)还需要考虑经济周期以及存款保险保费对投保机构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为了避免在经济衰退期收取过多的保费,存款保险机构(DGS)可以通过调整年度目标保费水平进行周期性的调整。

2.总风险权重(ARWi)

由于缴费比例及调整系数在同一年度内所有成员机构均一致,所以总风险权重是影响机构风险差别费率的主要因素。总风险权重(ARWi)越高,机构需要交纳的保费就越多。总风险权重(ARW)根据机构的总风险得分(ARS)确定,ARW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供各成员国存款保险机构基于本国实际灵活选择:

(1)区间计分。通过定位机构各风险指标值所在区间,得到单个指标风险得分;基于风险指标体系,将机构所有单个指标风险得分乘以单一指标权重,相加后得到该机构的总风险分数(ARS),根据总风险分数对应的风险等级确定对应的风险权重(ARW)。这种方法要求监管部门为每一风险类别和指标设定权重,能够对机构形成正向激励,但也易出现悬崖效应,即风险水平类似的机构因划入不同风险等级费率差别较大。

(2)比例法。根据机构历史数据和监管标准确定风险指标的区间,计算机构风险指标值在区间上(下)限中的浮动比例,根据浮动比例计算单个指标得分。单一指标风险得分乘以单一指标风险权重后得到总风险得分(ARS),再通过线性公式或对数公式得到总风险权重(ARW)。这种方法允许机构间存在高度异质性,但相对复杂。其中,由于对数曲线的斜率随着总风险得分的上涨而增大,曲线逐渐陡峭,所以機构总风险得分越高,需要多缴纳的保费较线性公式而言增长更快,因而对数公式更能激励机构降低风险分数。

3.调整系数(μ)

如果DGS所有成员机构的年费存款保险保费仅基于缴费比例(CR)、机构i的总风险权重(ARWi)、机构i的被保险人存款(CDi),那么某一年度归集的保费可能高于或低于该年度目标水平。为了调整这一差异,可运用调整系数(μ),避免保费总规模过高或过低。

五、欧盟存款保险差别费率机制的特征和对中国的启示

2020年,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发布《存款保险差别费率制度有效性评估》,从实施条件和环境、机制设计特征以及有效性定量评估三个大方面提出存款保险差别费率有效性评估的框架。对照IADI有效性评估框架,欧盟的差别费率机制整体完整,且以下特征显著:

第一,制定存保基金归集目标,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欧洲银行管理局综合考虑了存款保险基金积累目标、宏观经济状况、经济周期性调整等因素。第二,费率核定精细化,强化正向激励作用。在计算总风险权重时,欧洲银行管理局提供区间计分和比例法供选择,两种方式均体现了差别费率的正向激励作用,特别是比例法,虽然相对复杂,但允许机构间存在高度异质性,一定程度上避免悬崖效应。第三,信息披露程度较高。欧洲银行管理局在官网上披露风险保费计算方法,并按年度公开各成员国存款保险机构承保的保费信息及可用的财务手段,提供存款保险相关知识问答及简单的风险保费计算示例。第四,公众参与程度高。欧洲银行管理局2014年12月关于风险指标、计算方法等进行公开意见征询,收到大量意见和问题,并对问题及回应摘要进行了披露。

 对中国启示如下。第一,细化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档次。我国目前采用分档计费的方式,基于投保机构的风险评分匹配对应费率档次。在费率核定实际中,易出现悬崖效应,风险评分相差相近机构因在不同的费率档次,缴纳保费金额相差较大。建议考虑细化费率档次区间或参考欧盟比例计算的方式,缩小风险水平相似机构间的费率差距,提升风险差别费率与风险水平的匹配度。

第二,拓展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反馈渠道,提高公众参与度。自2016年我国实施存款保险差别费率机制以来,多次进行了完善,但主要是自上而下地进行费率完善工作。建议定期通过官网、公文等方式面向投保机构、其他监管单位就制度落实情况、调整情况、存在的问题、费率核定工具、政策文件手册等征求意见建议,作为机制定期评估审查的方式之一,提高社会公众及投保机构对机制的理解和认可程度,增强制度透明度。

参考文献

[1]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Directive 2014/49/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April 2014 on Deposit Guarantee Schemes, OJ L 173, 12.6[M].https://www.iadi.org/en/.2014:P68.

[2][JP3]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BA Guidelines on Methods for Calculating Contributions to DGS”[R].https://www.eba.europa.eu/.2018:P10-12.

[3][JP3]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Report on the Peer Review of Deposit Guarantee Scheme(DGS) Stress Tests and the Resilience of DGS[R].https://www.eba.europa.eu/.2018:P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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