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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路径研究

2023-05-26谭朝日

经济师 2023年5期
关键词:辽宁省标准人员

谭朝日

摘 要:随着辽宁省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时代的到来,对于老年失能人员的护理问题应引起重视,因此,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作为应对人口高龄化的这一问题的解决手段应是当下辽宁省的主要研究对象。我国自2016年开始至今已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29个城市进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其中辽宁省盘锦市为试点城市之一。文章从参保对象范围、资金筹措机制、保险待遇给付等方面对辽宁省长期护理保险的未来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保费策略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3)05-128-02

由于近年来辽宁省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重,随之而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老年失能人员数量逐年增加,失能风险逐渐增高,老年失能人口护理已经从个人家庭的养老问题发展到了需要整个社会共同面对的问题,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日渐迫切。因此,政府要对此情况引起重视并承担起社会重任,制定相应的政策解决这一社会难题。根据辽宁省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应在遵循《社会保险法》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有效解决参保对象范围覆盖面窄的问题

辽宁省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阶段面向的群体主要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总体来讲人群覆盖面不够广,因此应采取全民参保的计划,放宽投保年龄限制并面向所有城乡居民。

1.参保者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扩展向所有城乡居民。失能属于高风险事件,它与疾病的性质有些许不同。一旦面临失能的情况出现,康复所需时间会很漫长,并且康复的概率极低。同时,会极大增加一个家庭的经济负担。与之相比,全民参保模式不会给家庭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带给家庭多一重保障的同时,也充盈了辽宁省长期护理险的基金池。另外,失能风险不属于特定范围的人群才会面临的问题,每个人都有可能发生失能的风险。因此,长期护理保险应面向所有群体并非特定范围人群。参照我国其他试点城市情况来看,各地规定的参保人员范围不一,乡村农民作为保险受益人的比例远远低于城镇居民,未能表现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普及性和公平性。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所得本身就比城镇居民低,同时乡村地区劳动力人口外流严重,使居家护理劳动力短缺,乡村地区照护资源严重紧缺。为了体现社会分配的公平性,缩小城乡之间差距,长期护理保险这一制度应面向城乡居民同时放开。

2.放宽对参保人员的年龄限制。为了辽宁省长期护理险的基金池的扩充,提高保险实施效果,同时也为更广范围的人群能够享受到该保险待遇,应不分年龄,实施全民参保的模式。日本在长期护理保险这一部分的支出比例比其他发达国家高,其主要原因则是日本的参保人群范圍局限,限制了长期护理险的发展。采取全民参保计划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每个社会成员都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的缴纳属于每个人都为国家社会福利的构建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团结与和谐。其次。全民参保不分年龄的模式合乎情理。年轻一代缴纳保费实质上是承担护理以及赡养自己父母的责任。另外,针对低龄的参保人员来说,面临失能风险较小、经济压力较大的情况可通过设定较低的缴费标准来解决[1]。

二、建立良好的资金筹措机制以避免增加单位经营风险

目前长期护理险仅处于试点阶段,相关费用的支出规模巨大,资金来源问题亟需解决。当前辽宁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盘锦的资金筹集模式主要是以个人和单位缴费为主。这种筹资方式无疑是再次加重单位的负担。在当下单位由于为在职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费用所承担的压力就已不小,突发的疫情又对大多数单位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单位承担双重压力的情况之下再为员工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用会使单位面临的经营风险进一步增加。为了降低单位的经营成本,不应再增加其缴纳保险费用的义务。因此,应该采取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财政补贴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1.参保人缴费为主。职工参保人和居民参保人所需缴纳的保费应设定不同标准。就大部分居民参保人而言都是收入甚微甚至无收入的,对于收入微薄者可采用定额缴费的模式,对于无收入居民者,政府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代其缴纳保费:针对有稳定收入的职工参保人而言,可根据其收入不同在按比例缴纳保费的基础之上制定不同的缴费费率。首先,根据职工年龄段高低设置不同标准的缴费费率。可将职工参保人分为45周岁以下职工、45周岁以上未退休职工以及退休职工三类,缴费费率依次增加。一方面,从经济能力来看,根据工龄的不同,高龄职工的平均工资要高于低龄职工的平均工资。同时,低龄职工的消费需求较大,经济负担压力较高,例如购房、购车、结婚等对其阶段来说都是大额刚性需求。另一方面,从失能风险来看,高龄职工失能风险也明显高于低龄职工。通常来说,失能风险与工资水平是随着年龄增长而同步增高的,所以针对年龄段高的职工参保人设置更高的缴费费率是较为合理的。同时,就全省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重这一现状来看,根据年龄来设置保险费率模式也能够筹集到更多的保险费费用。其次,也可按是否生育来设定保险费费率。就当前社保情况来看,已育失能人员所获的保险给付相当于来源其下一代支出的保费缴纳。而对于未育人员而言,则相当于是别人的子女为其提供保险待遇。因此,针对已婚未育人员要比已婚已育人员应设置更高的保险费费率。另外,也应规定参保人至少要上缴20年的保费,否则对于低龄的参保人员有失公允。保费上缴年限越长,参保人最终所获保险待遇就越高。

2.政府出资为辅。就辽宁省政府目前情况而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项目结余标准不甚理想,如果让政府充当主要缴纳保费的角色未免会让其压力过重,而政府也不可完全免除其出资义务。因此,在保证参保人缴费为主的前提下,政府应承担起补充缴纳保费的角色。首先,低收入群体以及收入不稳定群体需定额缴纳保费的基础上,政府应对其实施适当的财政补贴。其次,针对无收入人群,例如中小学生等,政府应承担代其缴纳保费的责任。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逐渐加重,未来全省成为重度老龄化社会时,职工参保人恐将难以继续自筹保费,届时可参考日本政府的做法,由政府为参保人出资一半保费代为缴纳。

三、全面应对保险待遇给付困难

1.合理界定支付对象。在能够达成全民参保的基础下,若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及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评估标准(试行)》中失能认定标准,即可享受相关待遇。因此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得到完善。第一,给付对象应按护理需求的动态变化进行调整。首先,当下在全省只有经评估标准认定为重度失能的人员才会成为长期护理保险的主要给付对象。当全省长期护理险的基金规模不断壮大,基金池扩充以后,并且达到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保险给付对象的范围也应随之扩大,同时,也要借鉴日本的经验,在该国长期护理险的成立之初,对于界定护理需求的标准较为宽松,从而导致其变成了大众的刚性福利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日本政府的财政压力。其次,参保人根据自身面临的失能风险大小对所需的护理需求会不同,身体强健以及低龄人员会偏向于选择保费低、只能防范重度失能风险的保险,而体弱多病人员和高龄人员则会更加偏向购买保费较高、能够防范大多数失能风险的保险。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主要针对大多数参保人的共性需求而设立标准,有其他要求的参保人可通过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作为补充来满足其特定需求。因此,在全省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到后期,并且该险种的基金池扩充到一定程度以后,就可以考虑将中度失能者甚至轻度失能者也划为支付对象的范围之内,而不仅仅把重度失能人员作为保险的支付对象。第二,应完善给付人员的界定标准。就目前全省的情况来看,主要是针对身体行动有障碍者会被界定为给付人员享受待遇,而精神障碍者例如阿尔兹海默病患者则不属于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对象范围内,这是其中一个问题所在。另外,支付对象的确定需要经过指定机构的诊疗,在这一过程中不免会出现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问题出现。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及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评估标准(试行)》中虽然对失能人员评定标准作出了规定,但是略显粗糙不够细致,失能等级界定不够清晰明确,对失能人员的等级评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全省应对等级评估标准进行完善,做出更细化的认定规则,进而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护理服务。

2.实行支付方式多样化。关于长期护理险的支付方式目前主要有两个方面需要得到完善。首先,全省现行的给付方式仅为现金给付,模式较为单一。这方面可参考现金与实物相结合的给付模式来进行改进,参保人可在两种支付方式中自由选择。对于经济收入可观、家中成员较少且缺乏时间与精力去照顾失能老人的家庭来说,选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护理服务的实物给付模式更为适合:就对于经济负担较重、家中成员无固定工作且劳动力足够的家庭来说,选择现金给付的方式对其而言则更为需要。其次,护理服务的供给满足不了需求。当下全省护理人员数量缺口较大,并且护理人员的学历普遍较低、年龄较大且其专业性严重不足。针对此情况就需要国家重视对于专业护理人才的培养,可在中等或高等职业院校中增设护理相关专业.并通过提高待遇等方式来提升专业护理人才的社会地位,吸引更多优质人员去选择护理行业。因此,全省应采取现金与实物给付相结合的方式来实施方案,参保人根据自己的情况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享受待遇,同时也要注重对护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强化宣传以及提升护理人员的社会地位。

3.科学制定支付标准。当前,全省是根据失能者选择的护理方式不同而设定不同的支付标准。失能者选择居家护理会得到80%的支付比例,失能者选择在护理机构接受护理服务则会得到70%的支付比例。总体来说,全省现行的支付标准划分还不够细致,应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来设定不同的支付标准。针对现金给付的模式来说,应根据护理等级的不同设定成不同等级的定額支付模式:而针对实物给付的模式来说,可按照护理服务等级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护理费用支付比例,若超出一定数额则由参保人自行承担。另外,支付比例应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年限高低设置不同标准,在参保人员缴费满足最低年限的基础之上,参保年限越高参保人可得到的支付比例也应随之提高。

四、突破保险产品单一的问题

当前,辽宁省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产品较为单一。因此,应鼓励商业保险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设计不同层次的长期护理商业保险, 以满足基本保障之外的更高层次需求[2]。在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开发方面,应考虑将其设计成万能险形态。由于万能险形态的保险产品拥有更加灵活,在保险期间可自由调整保费与保额,并且客户和保险公司两者共同承担风险等的特点,因此将长期护理保险设计成万能险形态能够进一步提升产品对大众的吸引力[3]。现我国已有其他试点城市开发了万能形态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施行初有成效。因此,也可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万能险形态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未来也可将其设计成更多形态的保险产品供大众选择。同时,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教育宣传也应加强,使大众意识到护理对于将来的重要性并对未来能够进行一个更完善的规划。另外,有条件的保险公司除了提供保险产品以外还可设立自家的护理机构来为客户提供护理服务,提高保险公司自身竞争力。

五、结语

目前辽宁省的长期护理保险仅处于起步阶段,拥有的进步空间还比较大,相关制度体系需进一步完善,在下一阶段应尝试在省内扩大试点地区,探索出适合辽宁省省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让长护险真正发挥老有所养、老有所护的作用。

[本文为辽宁省教育厅面上项目课题(项目编号:LJKR0627)“农村金融支阶段性成果1

参考文献:

[1]刘月.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研究[J].西南金融,2021(09):61-63

[2]吴贵明,钟洪亮.德日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及其启示[J].护理学杂志,2010,25(23):76-78

[3]邱天琪.长期护理保险模式探索[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20(11):105

(作者单位:辽宁金融职业学院辽宁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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