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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老龄化视角下老年人力资源再就业问题研究

2023-05-23王宏邢昊李雅丽

国际公关 2023年4期
关键词:积极老龄化再就业

王宏 邢昊 李雅丽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平均年龄和健康水平的不断提升,老年人群体的身体素质和文化程度有了极大改善,促进老年人力资源再就业不仅是老年人自身价值的体现,更是社会结构优化所需。然而,在老年人力资源再就业过程中存在着社会观念认同感低、就业市场渠道单一、就业权益难以保障等问题。这就需要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观念、开拓老年人再就业市场和新渠道、完善制度设计保障老年人再就业权益,提高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效率和水平,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老龄社会;积极老龄化;老年人力资源;再就业

截至2021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亿人,占总人口比重为14.2%。按照联合国标准,我国已经步入了“老龄社会”。1997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积极老龄化”,其所涉及的群体主要是年龄在60岁以上、有劳动意愿和劳动能力、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在老龄社会中,老年人力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非常有必要,尤其是在当前养老金亏空、国家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法定年龄的情况下,促进老年人力资源的再就业不仅可以实现老年人自身价值,更有助于我国社会健康稳定长远发展。

一、老年人力资源再就业的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我国人口寿命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有了再就业的意愿,老年人再就业不仅能充实老年生活,更能缓解社会老龄压力,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一)增加老年人经济收入,减轻子女压力

老年人群体到达退休年龄后重新参与工作,对老年人自身而言,不仅可以增加收入,还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在计划生育政策和三孩政策的影响下,如今的家庭大多数为“四、二、X” 结构,两个年轻人不仅要抚养孩子,还要承担赡养四位老人的义务,子女的生活压力很大。如果老年人力资源能够得到开发利用,延续老年群体劳动时长和经济行为,继续保持老年人的经济活力,在增加经济收入,给自己积攒更充足养老成本的同时,也能减轻子女的经济和心理负担,无论是对自身的经济独立自由,还是对维持良好的家庭成员关系,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之而来的是家庭矛盾的减少与和谐家庭氛围的构建。

(二)有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充实老年生活

对于大多数老年人而言,退休后的生活虽然清闲,但是缺少了工作时的充实感和满足感,心理落差较大,内心不由得会产生寂寞和空虚之感。如果老年人力资源再就业,继续发挥自己的余热,实现老有所用、老有所乐,不但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价值、充实老年生活,更能够保持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精神状态。[1]加之,当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和高新智能产品层出不穷,老年人作为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再次融入社会不仅能缓解退休后带来的消极情绪和精神压力,防止老年病的发生,更能接收新信息,紧跟社会发展潮流,有机会享受社会发展的福利和成果,得到精神满足和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三)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老年人力资源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知识技能,而且责任心强、社会资源广泛,在工作中可以弥补人力资源不足的缺口,缓解人力资源短缺的压力,减轻人员配置的难度。老年人追求更加稳定和长期的工作,所以在老年群体中较少发生换工作、跳槽等现象,这样减轻了相关单位的培训和管理成本,有利于单位工作的稳定发展。而且经验丰富的老年人具有一定的威望和优良品德,能够提升企业整体的劳动者素质,增加单位内部员工的凝聚力,向社会树立良好的形象。从老年人自身而言,受教育程度越高的老年人,更加愿意延长工作年限。故尊重和珍视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更能构建起良好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老年人力资源再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老龄社会中,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力资源再就业已经是形势所需,但是在探寻老年人再就业问题上还存在种种障碍,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深入挖掘老龄社会潜能,需要从根本上找出问题所在,深入认识老年人再就业的路径阻碍。

(一)老年工作群体社会认同感低,老年人工作比例不高

当前整个社会对老年人力资源再开发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老年人到了退休年龄就应该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不必再保持一种随时迎接挑战的心理准备。老年人因生理和心理因素的影响,身体素质和精神状态会日益减弱,与岗位需求的差距越来越大,很难再从事对体力和脑力要求较高的工作,于是被贴上落后、撤退的标签,被社会视为一种“负担”。加之,当前社会年轻人就业困难,老年人参与社会工作很容易被认为抢占年轻人的饭碗,占据宝贵的人力资源市场。这种观念和认识上的误区使老年人口在社会上处于一个劣势地位,不利于老年人力资源再开发。

此外,受中国儒家传统文化中“尊老爱老” 的思想的影响,孝敬父母是一切道德行为的根本,如果家中老人还在工作,子女会被认为未尽到赡养之责,外出工作也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所以子女很少同意让父母再就业。同时,老年人自身的养老金足以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所以在公园养生被视为老年人生活的常态。

(二)老年人获取信息渠道单一,就业市场不对称

在老年人力资源再开发建设过程中未形成完整的服务体系,缺乏老年人再就业的服务平台和资讯渠道。现今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倾向于年轻群体,与老年人相匹配的岗位寥寥无几,政府虽设有老龄办和人社局等机构,但对老年人再就业问题很少涉及。另外,就老年人自身而言,其需求不同所寻找的岗位也不同:对于养老金水平低的老年人,就业意愿强烈但就业能力不足,择业更侧重于对金钱的满足;对于高学历老年人,有竞争力但就业动力不足,择业更看重老年生活的丰富。面对多样化的需求,缺乏提供专业化就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和资讯渠道。老年人如果想进入就业市场,只能通过原单位返聘或者亲朋好友、熟人介绍的方式。另外,数字智能化的网络时代,老年群体很难运用信息网络开展工作,致使老年人自身拥有的专业技能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其实老年人内心也更倾向于退休后再继续就业,实现自身社會价值。[2]所以,健全老年人的再就业市场,开拓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新渠道已是社会和时代所需。

(三)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法规政策不完善,再就业权益难以保障

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关于老年人再就业问题的研究不健全,缺乏对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顶层设计和长远规划,开发利用原则、路径、管理服务、权益保障等政策措施,缺乏具体的说明和细分,政府、市场和老年人自身对再就业问题无依据可遵循。同时,老年人再就业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老年人退休后再进入劳动市场,就会由原有的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务关系,因此老年人在就业过程中的就业权利、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问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另外,针对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管理服务体制缺乏统一规划,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尚未建立,支持老年人再就业的系统不完善。我国老年人管理服务职能分散,老年人再就业服务各自为政、无序混乱,缺少统筹协调。当前我国就业政策服务体系中也未将老年人群体纳入其中,也就是说,老年人创业不仅不能获得创业资金、税收减免等优惠,在就业过程中也不能享受就业补贴等政策。这一系列影响老年人再就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障碍,直接影响着老年人参与就业的积极性和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效果,政府必须予以重视。

三、解决老年人力资源再就业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为做好新时代老年人力资源再就业的相关工作,发掘老年人自身活力和潜力,需要寻求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就业的新模式,完善法规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效果。

(一)不断挖掘老年人力资源自身的潜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老年人应当在思想和能力上树立起积极的就业观念。老年人应摒弃退休后就该颐养天年等陈旧的观念,树立积极的再就业观,正确认识自己和社会需求,努力使自己重新投入到工作中,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另外,老年人需要不断地给自己充电,将自己的特长及优势较好地运用和融入到工作中去。另外,除了要不断地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外,还应该勤于锻炼身体,让自己的身体素质可以和工作岗位的需求相符合。

同时,政府要加大对老年人力资源再就业的价值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甄选和社会参与投票的方式,评选出重塑老年人价值的典型事例和优秀老年人代表,并予以表彰,激发老年人从事工作的意愿,转变传统的养老观念,使社会对老年人力资源再就业的问题形成科学全面的认识。同时,政府还要对老年人的再教育工作给予重视,加大老年人技能培训力度,[3]积极推进老年人教育,充分发挥老年大学等教育机构的作用,帮助老年人及时更新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提高老年人的就业能力。

(二)健全老年人的再就业市场,开拓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新渠道

完善老年人力资源再就业必须搭建更广阔的就业市场,开辟更宽广的就业渠道。老年人在文化程度、工作经验、职业职称等方面不尽相同,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施展才华,才更容易发光发热。在具体做法上,一是打造“银发人力资源” 信息库。充分利用中国老年人才网,建立全国老年人才信息库,以“一网一库一平台” 的方式构建我国老年人才信息服务平台;二是建立多元化老年人力资源再就业市场。针对有专业技能的老年人,可开展职业顾问咨询工作,时间灵活自由且内容稳定,使整个职业生涯的专长得到充分利用。如医师顾问、法律顾问等;针对没有技能的老年人,可做简单的手工工作,通过村、社区集体手工加工,老年人聚集在一起既可以多一份收入,也可以在热闹的工作氛围中度过老年时光。另外,健全老年人志愿者注册制度及老年人志愿者相关教育培训体制。[4]鼓励养老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功能性党支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以兑换“积分” 的方式,让老年人收获更多满足感的同时,兑换生活所需的实物和服务;三是构建“政府购买服务式” 的老年就业模式。政府将自身职责以老年人施展专业才能的方式进行转化服务,给予老年人一定的补贴。如讲党课、普法宣传等。应注意的是,对老年人力资源再就业问题的关注不应是“打补丁式” 的调整,进一步建立完善的体制机制,把老年人纳入到公共服务体系之中才是最终目标。

(三)完善顶层制度设计,保障老年人再就业合法权益

制定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发展规划,以积极老龄化思想为指导,制定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法规体系。首先,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将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产业政策和老龄政策相结合,从国家层面建立专门性老年人力资源服务管理机构,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其次,完善老年人力资源再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为老年人再就业做好坚实制度保障。着力解决老年人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法律问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制度中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护内容进行变通,切实保障老年人自身合法权益;最后,政府发挥好鼓励和导向作用。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财政的激励措施,提高供需双方的经济利益。建立老年人再就业专项财政基金,对再就业的老年人发放岗位津贴和就业补贴,激励老年人的就业愿望,对吸纳老年人就业的单位减免税费,给予专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更多的老年人就业,为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创造良好的经济和制度环境。

四、总结

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是长久之计,必须从积极老龄化的视角出发,合理开发利用老年人力资源,需要建立起系统化和长期性的老年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在社会中树立对老年人力资源再开发的正确价值观念,健全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体系、完善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才能缓解老龄社会压力,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邬沧萍,姜向群.老年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22.

[2] 钱锡红,申曙光.经济收入和健康状况对退休期望的影响:一个交互效应模型[J].经济管理,2012,34(3):144-150.

[3] 刘进才.我国老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对策研究[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1,(12):88-91.

[4] 梁淑雯,李录堂.低龄老年人力資源再开发方式探究:基于中国老年社会调查数据[J].理论导刊,2018,(2):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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