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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硬”贪官

2023-04-23殷晓章

检察风云 2023年8期
关键词:挪用资金井冈山市借条

殷晓章

图为法院外景

曾任井冈山市工业园管委会主任,井冈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四级调研员等职的黄令,看着别人办企业发财眼红,暗地里办企业。因企业需要资金,他就挪用一家公司的资金169.95万元。此外,他还伙同井冈山市工业园管委会出纳吴克龙侵吞公款44.27万元。2022年10月21日,犯挪用资金罪、贪污罪的黄令,犯贪污罪的吴克龙被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分别裁定获刑。

2022年2月15日,井冈山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四级调研员黄令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井冈山市监委留置。

黄令,1963年7月出生,江西南康人,1980年12月参加工作,曾任江西省宁冈县政府办副主任、井冈山市工业园管委会主任、井冈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井冈山市国家安全办主任。2016年12月,他退居二线,保留井冈山市委政法委副处级待遇,2019年6月至案发任井冈山市委政法委四级调研员。

井冈山市东上乡、葛田乡有丰富的瓷土资源,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日用陶瓷的生产,井冈山市工业园于2003年4月开始建设,其中包括陶瓷工业园区。看着辖区内的一些企业发展壮大,黄令眼红了。2013年,黄令与龙某、黄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江西红圣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红圣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黄令登记出资50万元,占股25%,为公司监事;黄某登记出资70万元,占股35%;龙某登记出资80万元,占股40%,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实际出资200万元,黄令未实际出资。公司从未实际生产经营。龙某将红圣公司公章、法人印章、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委托黄令保管。

2010年11月,井冈山市瑞盛陶瓷有限公司(简称“瑞盛陶瓷公司”)注册成立。黄令以其妻杨某的名义入股该公司并参与经营管理,2019年5月14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令的胞弟黄甲,公司登记变更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没有经商办企业之前,黄令的生活按部就班,经营企业却出现资金链问题,他就拆东墙补西墙。2013年10月至2019年9月,黄令未经红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龙某同意,私自从红圣公司的对公账户上陆续将169.95万元支取出来,一部分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一部分用于经营瑞盛陶瓷公司。至案发,被挪用的169.95万元资金仍未归还。

黄令任井冈山市工业园管委会主任期间,吴克龙任井冈山市工业园管委会出纳一职。黄令、吴克龙共同贪污44.27万元。2022年3月17日,已退休4年多的吴克龙被查。

2012年左右,吴克龙收取了曾某交来的租用井冈山市工业园管委会场地的8万元租金后,未入公账管理,而由其个人保管。2019年初,吴克龙与黄令商量以支付招商费用的名义将租金进行处理,黄令同意后,这笔钱由黄令、吴克龙等五人均分。吴克龙打印好一张内容为“场地租金使用说明,收到高速公路水泥构件场地租赁费8万元,直接用于单位外出招商费用”的虚假材料,黄令在材料上“单位领导”一栏处签了“同意黄令”四字。吴克龙让其他三人均在材料上签字后,按人均1.6万元的数额将钱给了肖某、刁某。因黄令2016年向吴克龙个人借款12万元尚未归还,吴克龙提出将应分给黄令和张某的共计3.2万元抵扣黄令的债务,黄令同意后,吴克龙告知张某,她的1.6万元让她找黄令拿。

2011年初,黄令、吴克龙等人以井冈山市工业园管委会的名义与压路机司机齐某商量,让其与井冈山市工业园管委会以合伙的形式承包压路机平整土地工程。黄令让刁某代表单位与齐某签订了一份《压路机承租合同》,合同中约定井冈山市工业园管委会以每月1.2万元的金额租用乙方齐某的压路机,并以每月2100元的工资聘用乙方为压路机司机,压路机燃油费全部由甲方负责,压路机的修理费用由乙方负责。实际上,黄令安排吴克龙与齐某另行签订一份《压路机合伙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各方出资4.1萬元共同购买压路机一台,齐某负责压路机驾驶及维修,工资另付;维修费用各自承担50%。双方口头约定,井冈山市工业园管委会每月付给齐某的1.2万元租赁费用双方五五分,压路机日常由吴克龙代表井冈山市工业园管委会管理。2011年3月,齐某以领压路机租金的名义从井冈山市工业园管委会领到4.1万元。

2013年11月,吴克龙代表井冈山市工业园管委会与齐某结算压路机租赁费用,租赁费用总计38.4万元,核算出齐某应得租金收入19.485万元,井冈山市工业园管委会应分得租金18.915万元。齐某本人应得的19.485万元,已提前以借支的方式陆续从井冈山市工业园管委会财务处领取,吴克龙遂让齐某写了一张18.915万元的借条。2012年8月,黄令安排刁某伪造一张以洪某名义“借到瓷城大道××工程款8.155万元”的虚假借条,黄令在借条上签字同意预借,后将借条交给吴克龙报账。

2013年3月,黄令如法炮制,安排尹某以“工业园修筑储水坝工程款借款9.2万元”的名义写了一张虚假借条,黄令在借条上签字同意预借,后又将借条交给吴克龙报账。

2014年11月,黄令在即将离任井冈山市工业园管委会主任之际,吴克龙将三张虚假借条一并在财务上做了挂账处理,三笔资金共计36万余元。

2022年4月7日,黄令、吴克龙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黄令犯挪用资金罪、贪污罪,被告人吴克龙犯贪污罪一案调查终结后,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令作为公司股东、监事,利用保管公章等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169.95万元归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黄令利用担任井冈山市工业园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与担任单位出纳的被告人吴克龙,采用虚构工程项目开支、伪造借条等方式,共同套取、侵吞公款44.27万元,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令犯挪用资金罪、贪污罪,被告人吴克龙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令对自己犯挪用资金罪认罪认罚,但对犯贪污罪当庭翻供,认罪态度较差,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克龙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行到监察机关接受问询,并主动供述了共同贪污公款的事实,对这部分犯罪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积极退缴,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吴克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井冈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2022年8月5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令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吴克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责令被告人黄令退赔169.95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办案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吴克龙退缴的违法所得41.07万元,上缴国库。

黄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黄令在监委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但一审庭审时,推翻了其在监委的供述,上诉人没有如实供述贪污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与吴克龙共同构成贪污罪,同案犯的基本信息和共同犯罪事实属于应当供述的范围,上诉人到案后供述吴克龙贪污8万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立功情形。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2年10月21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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