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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公益诉讼保护问题探析

2023-04-20王东张薇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3期
关键词:龙井茶龙井西湖

王东 张薇

摘 要:地理标志是一种由自然或人文因素决定的、具有产地和品质识别功能的知识产权,由于立法不统一、保护力度弱,存在侵权行为频发、维权成本高等问题。由于“西湖龙井”等地理标志涉及区域公共资源和地域品牌形象、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秩序和同行业生产经营者利益等公共利益,同时其集体垄断权属性和开放性特征,可能导致“公地悲剧”,亟需检察公益诉讼对其进行必要保护。应当从完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体系、将地理标志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妥善选择检察公益诉讼的介入路径等方面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关键词:地理标志 公益诉讼 支持起诉

地理标志是一种标示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地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历史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实践中由于地理标志品牌价值高,其被侵权现象尤为突出,以“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为例,由于经营主体多、销售环节多、市场繁杂等原因,近年来假冒的“西湖龙井”茶充斥市场,既损害茶农、茶企及消费者的权益,也影响西湖龙井茶品牌形象。

一、基本案情与公益诉讼支持起诉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4月,姚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擅自使用“西湖龙井”字样的标题、图片、文字描述,并从他人处购买“西湖龙井”茶外包装袋、茶叶罐等,将非出自西湖龙井茶产区的茶叶以“西湖龙井”茶进行包装后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万元以上。2021年4月7日,公安机关从被告姚某仓库查获大量带有“西湖龙井”“西湖龍井”字样的茶叶包装物品。

经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认定,上述带有“西湖龙井”茶产品的生产商及销售商均未获得“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许可,也没有获得包装印制许可。

(二)公益诉讼支持起诉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平区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西湖龙井”地理标志注册商标被侵犯,随即将该侵权线索移送给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在沟通过程中,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表示此类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现象层出不穷,其在维权方面存在现实困境,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给予支持。

接到支持起诉的书面请求后,临平区院进行充分调查取证并立案审查,以“检察听证+专家论证”相结合的方式,厘清知识产权公益保护的边界。临平区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公益保护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同时邀请高校学者对该案进行理论研判与分析,认为姚某假冒“西湖龙井”地理标志通过淘宝销售龙井茶的行为,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破坏“西湖龙井”品牌形象,损害区域公共资源,影响包括原产地茶农在内的西湖龙井茶产业链从业人员利益,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12月,在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临平区院向法院递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及证据材料,对协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12月14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检察官当庭对姚某进行教育,姚某将致歉信递交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损失,并在协会官网、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二、我国法律体系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从注册、登记、认证三个角度对地理标志进行规范和保护。实践中,地理标志的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和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还存在不足之处。

(一)地理标志相关立法不统一,保护力度较弱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的规定分散、不统一,由于制定部门不同、目的不一致,《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对地理标志的概念界定、具体保护等规定不统一。存在保护重叠和冲突的多套地理标志规则,使得行政管理上多头并举,给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亟待统一整合和重新界定。且除《商标法》外,均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规定,法律效力层级不高。

(二)地理标志侵权现象普遍,维权成本过高

地理标志具有独特性、稀缺性与高溢价性,随着某一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的提升,其经济价值随之增加,市场主体出于逐利心理,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不断出现。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主体比较分散,单个主体维权难度大、成本高,而违法成本较低、获利高致使地理标志侵权现象普遍存在,举步维艰的维权现状常给侵权者以法不责众的错觉。

(三)地理标志协会维权困难,保护效果不显

大多数地理标志协会是地理标志的商标权人,因对地理标志的授权、监督、管理滞后,面对涉及地域范围广、层出不穷的滥用地理标志侵权行为,难以进行全面、有效的维权。以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为例,其接手西湖龙井商标的时间较短,应对制假售假情况的经验和手段不足,协会工作人员以兼职为主,法律专业知识欠缺,导致其对西湖龙井的保护力度有限。

三、开展“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公益诉讼保护的必要性

(一)“西湖龙井”地理标志的公共利益属性

地理标志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特征,涉及的权益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公众性,蕴含社会公共利益。以“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为例,涉及的权益主体包括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消费者及所属地域范围的公众。保护“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主要涉及对以下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一是保护区域公共资源和地域品牌形象。“西湖龙井”地理标志所指向的茶叶依托当地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包含代代相传的传统知识、技术和技艺,体现一代代原产地劳动者的集体人格与智力成果,积聚地方文化特色和区域特征。一方面,“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具有集体共有性和社会公益性,原產地生产者可以通过种植、生产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维持生计和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另一方面,西湖龙井茶文化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世界文化遗产”,西湖龙井茶是杭州的“金名片”,具有较高的文化保护价值。保护“西湖龙井”地理标志是对地域品牌形象的保护,也对杭州打造世界文化遗产群落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理标志是标明产品产地、保证产品特定品质的标识,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以“西湖龙井”作为识别标志。假冒“西湖龙井”地理标志注册商标销售龙井茶,阻断了消费者通过商标标识清楚获取地理标志产品信息的途径,混淆了消费者对产品的辨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购买到非“西湖龙井”产地的产品,同时存在以次充好、未经质量检验等问题,可能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当地同行业生产经营者利益。“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产品的同行业生产经营者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同维护“西湖龙井”产品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假冒“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商标销售龙井茶,一方面导致社会公众对该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不当夺取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影响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及声誉,长此以往会让地理标志产品失去市场辨识度和竞争力,损害不特定多数的“西湖龙井”茶产业链从业人员的权益,尤其是原产地茶农的利益。

(二)“西湖龙井”地理标志的现实保护需要

运用公益诉讼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是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一方面,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密切相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我国是自然资源丰富的农业大国,地理标志是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长项,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也是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保护,一头连着消费者的“菜篮子”,满足消费者对高品质农产品的需求;一头连着农民的“钱袋子”,促进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助于地理标志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助推农业现代化,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另一方面,当许多人都对一项资源具有使用权,但不具有排他性时,每个人都会为个人私利而忽视远期利益,从而滥用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具有集体垄断权属性和开放性,随着地理标志价值的凸显,地理标志使用者资源滥用现象普遍存在。

公益诉讼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防止私权或公权恣意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公益诉讼能够震慑潜在的违法行为人,保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基于地理标志而形成的消费信赖利益,是解决地理标志领域“公地悲剧”的有效手段。检察公益诉讼的开展还具有广泛性和普适性,案件影响力大,能够惩戒侵权者,警示其他经营者,助力地理标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地理标志保护的路径思考

(一)破解保护力度弱之困境:完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体系

如上文所述,现有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存在立法不统一、效力层级低、保护力度弱的问题,实践中地理标志民事法律保护主要适用《商标法》的原则性规定,保护针对性不强且不严密。民法典第123条明确将地理标志单独列举为一类知识产权客体,为建立完善地理标志法治留下了制度空间。[1]因此,要加强地理标志领域立法保护,认真总结目前我国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经验和不足,对地理标志的相关概念、保护规定等进行重新界定和体系化整合,出台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完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体系。

(二)破解普遍侵权之难题:将地理标志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随着地理标志品牌价值提升、网络销售的普及,地理标志侵权现象愈发普遍。实践中能够发现和打击的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数量有限、影响不大,效果不明显。《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各地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指出,要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痛点难点堵點,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领域改革,稳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2]

在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要求下,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公益诉讼实践探索,其中英烈保护、安全生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等纷纷在相应的单行法律中被明确规定。目前各地也有关于地理标志公益诉讼保护的探索实践,例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明确支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地理标志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因而在实践先行且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地理标志保护专门立法中可加入公益诉讼制度,将地理标志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三)实现更好保护之路径:检察公益诉讼的介入路径选择

由于地理标志公益诉讼目前仍属于新领域探索,因此当地理标志普遍侵权现象发生时,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对社会公共利益救济和保护的一种方式,应当以积极稳妥的态势进行介入和保护。此时,选择何种方式进行对于保护质效有着重要影响。

实践中,有部分检察机关在地理标志公益诉讼中,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以诉前圆桌会议的方式联动相关行政机关、协会、电商平台等,通过构建白名单监管制度、违法线索与保护信息互联互通等方式,形成各方合力,维护地理标志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临平区院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地理标志协会作为地理标志的保护主体,具有强烈的维权意愿,但由于人员缺乏、维权经验欠缺、法律专业知识不够等原因,地理标志维权力度和广度不够。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进行保护时,应尊重协会作为地理标志第一顺位保护者的身份。地理标志权利人所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相对于一般的商标民事侵权诉讼而言具有特殊性,地理标志权利人的保护者角色与环境保护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临平区院创新运用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的方式对“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积极促进刑民证据转化,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助力权利人更好地实现对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上震慑侵权人和潜在侵权主体,保护“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全方位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地域和文化内涵的知识产权,其有别一般商标权,所蕴含的社会公共利益值得我们关注和保护。但同时我们也需要正视,随着经济文化交流的频繁,不少地理标志在长期使用中可能失去地域指向性,淡化成为通用名称。技术介入和产业更新换代也可能导致质量特性同质化,使得地理标志产品出现变化。因此对地理标志的公益诉讼保护,应当根据具体的地理标志,结合当下的社会实际情况加以区分,对真正有地域、品质和文化传承识别作用的、蕴含社会公共利益的地理标志开展公益诉讼保护。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311100]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3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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